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1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三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彙考二
宋史〈天文志 律曆志 禮志〉
三禮圖〈黍尺指尺圖考 斛圖考 釜圖考〉
陳暘樂書〈備數 審度 嘉量 權衡〉
律呂新書〈審度 嘉量 謹權衡 度量權衡〉
三才圖會〈度圖考 量圖衡圖考 尺圖考 升斗圖考 斛圖考 庾圖考 量
圖考〉
明會典〈斛斗秤尺〉
考工典第十三卷
度量權衡部彙考二
[编辑]《宋史》
[编辑]《天文志》
[编辑]「帛度二星,在宗星東北,主度量買賣、平貨易者。」《乾象 新書》:「在屠肆南。星明大,尺量平,商人不欺。」客星、彗星 守之,絲綿大貴。
「斗五星,在宦者南,主平量。」《乾象新書》:「在帝座西,覆則 歲熟,仰則荒。客、彗犯,為饑。」
斛四星,在斗南,主度量、分銖、算數。其星不明,凶;亡,則 年饑。一曰在市樓北,名「天斛。」
《律曆志》
[编辑]審度者,本起於黃鍾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 為黃鍾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 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踰於法制 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 古焉。
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 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 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 頒量、衡於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 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 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 或差毫釐,錘鉤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 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 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歲」 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遂尋究 本末,別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衡權之 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 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
《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鍾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
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
因度尺而求氂。
「度」 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 ,則十黍為絫,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錘,皆以銅為之。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 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 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稍, 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
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 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 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
每銖之下復出「一星」 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一絫。
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 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 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 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
「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 ,「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 ,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
「一千絲為一分」 ,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
「一百毫為一分」 ,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毫者毫毛也,目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
一十「氂為一分」 ,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 ,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
「一龠容千二百黍」 ,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
《絫》以二百四十,
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
「轉相因,成絫為銖」 ,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 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 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 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 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 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 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 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 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 「式六十,以新式較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 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 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鐶於衡鐶,或偃手, 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 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 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 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 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 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姦,故諸 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 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 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即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 、「長印」 、「八角印」 ,明制度而防偽濫也。
《禮志》
[编辑]《周禮》栗氏為量,漢制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 鍾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 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 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并、汾歸命,凡 四方斗斛不中用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升平之 制焉。
《三禮圖》
[编辑]指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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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黍尺指尺圖考》
[编辑]按:《漢書律曆志》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 尺。」
一黍之廣,謂以子穀秬黍中者。孟康曰:「子,北方也。北方黑,謂黑黍也。」 師古曰:「此說非也。子穀,猶言穀子耳。秬,即黑黍也。」 無取北方號。中者,不大不小者也。言取黑黍穀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也。秬,音巨。
又《雜令》云:「積秬黍為度者,冕制則使之。」《投壺記》曰:「籌 室中五扶。」注云:「籌,矢也。鋪四指曰扶,一指案一寸。」又《公羊傳》曰:「膚寸而合。」何休云:「側手為膚,案指為寸。」又 《家語》曰:「布指知尺。」然則爰自周世,歷秦、漢,以及魏、晉, 黍分指寸之尺,見於《禮志》。但禮神之玉宜真,比珉難 得。今自蒼璧已下,珪玉之屬,請依指寸之尺。冠冕尊 彝用木之類,請用黍寸之尺。
黍有橫豎,故樞密使王朴亦令定黍尺,取豎黍尺以校《管律》。
觓圖
《斛圖考》
[编辑]斛者,量名也。依法制曰嘉量。案《漢書律曆志》云:「本起 於黃鍾之龠,以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十龠為 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五量嘉矣。」其法用 銅,欲取同名,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深尺六寸二分, 內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時彫反量耳〉其上為斛,其下為 斗。〈其上謂仰斛也其下謂覆斛謂斛底受一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其狀 似爵,以縻爵祿。〈縻散也〉「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 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三十斤為鈞〉「聲中黃鍾,始於黃鍾 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此與《周禮》「栗氏為鬴」法制 頗同,而容受各別。
釜圖
《釜圖考》
[编辑]釜,量名,容六斗四升曰釜,故以所容為名。案《周禮》「栗 氏為鬴。」賈疏云:「謂量金汁入模,以為六斗四升之鬴。」 又《晏子》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而四豆為 區,四區為釜,釜十則鍾。」然則鬴即釜也,以金錫為之, 與鍾鼎同。齊謂四分其金,而錫居其一,深尺,內方尺, 積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圜其外,謂遶其口而圜之,又厚之以為脣耳在旁者 而可舉也。舊圖釜在畢洗之間,都不言所設之由,又 無尺寸之法,但云釜制度受三斛」,或云五斛。既圖之 失處,而容受不定,未詳據何制度,有三五或說。今據 《經》傳明文,賈、鄭義注,庶遵往式,有補將來。又案舊圖 有釜而無斛,但以二量之法,互有異同,原始要終,相 兼仍備。故並圖之於前,以為諸器之準。
《陳暘樂書》
[编辑]《備數》
[编辑]「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聖人原數 之始,以隸書所作,變之以參伍,會之以錯綜,歷十二 律而五數備矣。蓋天地自然之數,紀於一,協於十,長 於百,大於千,衍於萬,未有不起自黃鍾九寸之律也。 黃鍾之律,以九寸為度,自一而始,至九而究,復歸於 一而已。一之為數,數之宗也。故以一益九而為十,以 「十益九而為百,以百益九而為千,以千益九而為萬。」 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其別用也。故體有 長短,受之以度而不失毫釐;物有多寡,受之以量而 不失圭撮;器有輕重,平以權衡而不失黍絫;聲有清 濁,協以律度而不失五音。「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 可得而睹矣。」
《審度》
[编辑]「古者以聲為律,以身為度,故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 臂知尋,推而變之,而五度審矣。今夫以子穀秬黍中 者,度一黍之廣九十分為黃鍾之長。一黍為分,十分 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蓋所以度長短 也。且黃鍾之律,不過九寸,然物以三成,音以八生。以 二乘九,故二尺七寸而一幅;以五乘八,故四丈而一」 疋。是始於分,終於丈,五度之大凡也。後世起度之法雖或不一,然論分不過孫子之算術。
〈注〉《蠶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
「論寸不過」,《淮南子》之。粟。
〈注〉秋分而禾,定。禾,穗芒也。《律》數十二,故「十二。」當一粟,十粟當一寸,
論丈引不過《漢。銅竹之法》
〈注〉漢法用銅,高一丈,廣二寸,長丈,而分、寸、尺、丈存焉。用竹為引,高一分,廣六分,長十丈。「高廣之數,陰陽之象也。」
要之不出「以身為度」之意也。
嘉量
[编辑]「古之為量,權之然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則量之為 器,本於《黃鍾》之龠也。
〈注〉《孫子算術》:「以六粟為一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蓋量之為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其重一均」,聲中黃鍾之宮。
「黃鍾之管,實千二百黍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蓋其制方尺而圓,其 外旁有庣,上為斛,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 狀象爵,其圓象規,上三下二,參天兩地之數也;圓而 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義也。其重二均,備氣物之數 也。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聲中黃鍾 之宮,始之而反覆焉,人君制器之象也。極而論之,五 度起於黃鍾之長,而禮之意寓焉;五量起於黃鍾之 龠,而樂之意寓焉。禮雖起於度,而量實隨之,故荀卿 論禮必齊以度量也。樂雖起於量,而度實兼之,故《樂 記》論樂必稽之度數也。《王制》謂「用器兵車不中度,布 帛廣狹不中量」,皆禮之所禁典,同以十有二律為之 度數,十有二聲為之齊量,皆樂之所本。是禮樂者道 也,度量者器也。周公六年朝諸侯,制禮作樂,頒度量, 而天下大服者,以其頒器明道於天下故也。北魏斛 大而尺長,新室斛小而尺短,皆不合先王度量,則禮 樂可知。聖朝李照去累黍為龠之法,而以水校黃鍾, 定律斗,樂稱之量,雖適一時之用,其去古遠矣。
權衡
[编辑]「權與物鈞而生衡」,所以稱物平施而知輕重,本起於 黃鍾之重也。蓋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有二銖。然輕 重生乎天道,《秋分》定而「禾熟。」《十二》而當一粟,十 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天有四時, 因而四之,故十六兩為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而 一月,故三十斤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為石。後 魏王顯達獻古銅權,重四鈞,此其遺制也。故始於銖, 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而五權謹矣。《傳》曰:「太 極元氣為黃鍾。」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 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由。故劉歆論樂,始 於備數和聲,中於審度嘉量,而終於權衡也。淳化中, 定稱法,景祐又取《漢志》子穀秬黍為之,皆近古制。
《律呂新書》
[编辑]《審度》
[编辑]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生於黃鍾之長,以 子穀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為一分。
凡黍實於管中,則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滿一分,積九十分,則千有二百黍矣。故此「九十黍」 之數,與下章千二百黍之數,其實一也。
「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數始於一 終於十」者,天地之全數也。律未成之前,有是數而未 見,律成而後,數始得以形焉。度之成在律之後,度之 數在律之前,故律之長短圍徑,以度之寸分之數而 定焉。
《補註》:「師古曰:『子穀種,言子穀子,秬黍、黑黍也。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累黍穀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也』。」 愚謂黃鍾一律長九寸,空圍九分,以不大不小之黍九十枚,直累度之,一黍為一分,九十黍為九十分長也。實其中則十一黍三分黍之一而滿一分,積九十分千有一百黍也。
嘉量
[编辑]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生於黃鍾之容,以 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其龠,以井水准其概,以 度數審其容。
一龠積八百一十
二龠為合。
兩龠也,積一千六百二十分。
《十合》為「升。」
二十龠也,積一萬六千二百分。
十升為斗。
《百合》,二百龠也,積十六萬二千分。
十斗為斛。
「二千龠千合百升」 也。積二百六十二萬分。《補註》。
「以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則十三黍,三分黍之一為九分,千二百黍為八百一十分也。」 孟康曰:「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井水清,清則平也。」 師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
謹權衡
[编辑]「權衡者,銖、兩、斤、鈞、石,所以權輕重也。」生於黃鍾之重, 以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其龠,百黍一銖,一龠 十二銖,二十四銖為一兩。
兩龠也
十六兩為斤。
「三十二龠」 ,三百八十四銖也;
三十斤為鈞。
「九百六十龠,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銖,四百八十兩」 也。
四鈞為石,
三千八百四十龠、四萬六千八十銖、一萬九千二百兩也。《補註》:「愚謂度量權衡,皆生於黃鍾之管,此見聖人以天地之數,制天下之法,其所以定民心、立民信、一天人、贊化育之道,孰有加於此哉?」
《度量權衡》
[编辑]《周禮·典瑞》:「璧羨以起度。」《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 度。」
按:《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 此璧本圓,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曰:「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 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 周制:寸、咫、尺、尋、常、仞,皆以人體為法。又曰:「婦人手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又曰:「丈,丈夫也。」 周制以八寸為尺,十尺為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 。《補註》:典瑞、玉人,皆《周禮》官名,好璧也,其徑三寸。《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玉乃璧之肉地也。上」 下兩旁咨三寸,井孔三寸,實圓徑九寸,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以取方,則長十寸,廣八寸矣。故曰:「璧羨以起度」 ,又曰「璧羨度尺。」 王氏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黃鍾之長。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廢,故作此使天下之有考焉。」
《淮南子》曰:「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數十二,故十 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 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而為丈。」
《補註》:「蔈,禾穗粟。孚用,芒也。定者,成也。」
《說苑》曰:「度量權衡,以粟生之,一粟為一分,十分為一 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補註》:「《說苑》『粟』作黍。」
《易緯通卦驗》以十馬尾為一分。《孫子筭術》曰:「蠶所 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 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漢前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 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 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房庶云:「得古本《漢書》,一黍字下有『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今本《漢書》闕之 。」 按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鍾之長,積千二百黍為黃鍾之廣,古人蓋三五以存法也。自晉宋以來,儒者論律圍徑,始有同異,至隋因定為徑三分之說。苟徑三分,則九十黍之長,止容黍八百有奇,與千二百黍之廣,兩不相通矣。房庶不知「徑三分」 之為誤,乃欲增益《漢志》之文,以就其說,范蜀公又從而信之,其過益又甚矣 。《補註》臨川梁氏寅曰:「蔡季通言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鍾之長,積千二百黍為黃鍾之廣,古人蓋參伍以存法也。」 胡氏非之曰:「古人用黍以置量衡,非數而稱量之也。一龠內容必以千二百為之準,『有餘則易之以小,不足則益之以大,小大得而後稱量之』」 ,是其多寡輕重,雖出於黍,而黍之大小則制於律矣。黍命於律,律不命於黍,古人參伍之法蓋如此。如蔡之說,則律命於黍,黍不命於律。藉使長之所累,廣之所積,參會無差,亦非古人之意,況決不能以相通乎?
《隋志》:「十五等尺:一周尺。」
《前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銅尺。晉荀勗律尺,為晉前尺。祖沖之所傳銅尺 。」 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為近古。蓋漢去古未遠,古之律度權量衡猶在也。故班氏所志,無諸家異同之論。王莽之制作,雖不足㨿,然律度量衡,當不敢變於古。
二、《晉田父玉尺》〈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釐。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按:此即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也。
四、《漢官尺》〈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實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按:劉徽《九章》註云:「此尺長於王莽斛尺四分五釐。」 然即其斛分,以二十龠約之,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絲有奇,則其徑為三分三釐弱爾。然則其斛分數與王莽斛分雖不同,而其容受多寡,相去未懸遠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釐。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後周市尺》《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十、東魏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十一、蔡邕《銅龠尺》〈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 八釐。
按銅龠、玉斗二者,當是古之嘉量。當時據斗造尺,但以容受乘除求之。然自魏而下,論律者多惑於三分之徑。今以《隋志》所載玉斗、容受析之為一十一萬八百分有奇,一斗計二百龠,以二百約之,得五百五十四分有奇,為一龠之分。以筭法攷之,其徑不及三分,故其尺律遂長。然權量與聲,尚相依近也。唐之度量《權衡》,與玉斗相符,即此尺爾。
十二、《宋氏尺》〈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 四釐。
按:此即本朝和峴所用影表尺也。平陳以後,蓋用此尺。范蜀公以為即今「大府帛尺」 ,誤矣。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 一尺二寸八分六釐。
按:萬寶常之律,與祖《孝孫》相近,然亦皆徑三分之法也。
十四、《雜尺》〈劉暉渾天儀土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釐。
按:十五等尺,其間多無所取證,所以存而不削者,要見諸代之不同,多由於累黍及圍徑之誤也。《補註》:「《山堂考索》曰:『右尺十五等,《隋志》以荀勗所造前尺與周尺同,故以較諸代之尺有加無減。如晉田父尺則加七釐,梁表尺則加二分有餘,漢官尺則加三分有餘,魏尺則加四分有餘。與夫蔡邕銅龠尺、錢樂之渾儀尺,後周玉尺、鐵尺之屬,所加至於三分有餘,是則古人之尺短於後,而後人之尺漸長於前也。豈非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與』?」
五代王朴「準尺,比漢前尺一尺二分。」
本朝「和峴用《景表》石尺,比漢前尺一尺六分。」
大府布帛尺。〈李照尺〉比漢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阮逸、胡瑗尺橫累一百黍,比大府布帛尺七寸八分 六釐,與《景表尺》同。
《鄧保信尺縱》累百黍,短於《大府》尺九分,長於胡瑗尺 九分五釐。
大晟樂尺,徽宗皇帝指三節為三寸,長於王朴尺二 寸一分,和峴尺一寸八分弱,阮逸、胡瑗尺一寸七分, 短於鄧保信尺三分,大《府帛》尺四分。
仁宗景佑三年,丁度等詳定黍尺鍾律。丁度等言:「鄧 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百而成 尺。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圍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 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同。周、 漢量法,阮逸、胡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 制黃鍾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所製,又復不同。至 於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 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 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 古今之制,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管,不以權量 參校,故歷代黃鍾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 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 《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鍾。 今欲數器之制參伍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 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 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 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又與實龠之黍再累 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 獨用。」詔悉罷之。又詔丁度等詳定大府寺并鄧保信、 阮逸、胡瑗所制四尺。度等言:「『《漢志》審度之法云:一黍 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 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肥 磽,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黍校驗,亦復不齊。」是 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古人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
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黍校焉。晉泰始十年,荀公魯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前史稱其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以 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 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 則焉。而隋氏鑄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矣。夫古 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代曠遠,莫得而詳察之。半兩實重八銖, 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洎 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小大輕重, 鮮有同者。惟劉歆制銅斛尺,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 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錢之類,不聞後世復 有鑄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大泉五十,重十 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 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貨 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 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 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肉好、長 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制作與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 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 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當詔和峴等 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 以示貽謀則可。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鍾律之學 者,俾攷正,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 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 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 彌長,去古彌遠,不可依用。謹攷舊文,再造景表尺一, 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而高若訥卒用漢貨泉度一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 上之,藏於太常寺。
《周禮》:「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後權之,權 之然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 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鄭氏註曰:「以其容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鬴。」 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方尺,積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數必容鬴,此言方耳圜其外者,為之唇。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
故書「臀」 作「唇。」 杜子春云:「當為臀,謂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耳在旁可舉也
重一鈞。〈三十斤〉聲中黃鍾之宮。
《補註》:「王氏曰:『栗之為義,縮而栗者,有堅栗難渝之意。先王之為量,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而無敢渝焉,所以名義謂之栗氏。夫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鐘鼎之齊。量之用金,錫與鐘鼎同。金錫之為物,必煉之使精,不復減耗,然後可久焉。故始於權之以眡其輕重之齊,次於準之以眡』」 其高下之平,終於量之,以眡其多寡之均,然後以之為鬴焉。晏子曰:「六十四升為鬴。」 管子曰:「百升而成鬴。」 以栗氏攷之,則鬴為百升,而所謂鬴則斛也。夫五量之法,其數不起於黃鍾之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律曆志》曰:「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外旁有𤶃焉,其腹為斛,其臀為斗,左耳」 為升,右耳為合。《倅人》曰:「爵一升,斛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所謂豆,則㪷也。然則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則仰其上而為斛矣。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則覆其下而為斗矣。其耳三寸,其實一升,三言其左耳矣。至於右耳,則其實一合而已。內方而外圓,則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則陰陽奇偶之義也。方十寸,則冪百寸,四庣旁六十二寸,其一百六十二寸深尺,則積一千六百二十寸;方八寸則冪六十四寸,四𤶃旁三十九寸六分八釐,共一百二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百六十八分。」 是蓋周鬴與漢斛同法也。按:周鬴容六斗四升,實一千二百八十龠,計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為一千三十六寸八分。嘗攷漢斛容十斗,實二千龠,計一百六十二萬分,為一千六百二十寸。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故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今攷周家八寸十寸皆為尺。范蜀公曰:「周鬴方尺者八寸之尺,深尺者十寸之尺。方八寸,圓其外,𤶃其」 旁,則冪一百三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十六寸八分,與漢斛同法無疑也。鄭氏云:「方尺積千寸。」 又云「圓其外者為之唇。」 二說皆非是。方鄭氏之世,漢斛尚在,豈偶不及見與?抑鄭氏以為周鬴之制異於漢斛與?
《漢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 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 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其 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 合龠,其狀似爵,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圜而函方,左一 右二」,陰陽之象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 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聲中黃鍾之宮,始於黃鍾而 反覆焉。
《隋志》載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𤶃旁九釐 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 斗。」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 農斛,圍徑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積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寸為深九寸 五分五釐,徑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計之,於 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比魏斛大而尺長,王 莽斛小而尺短也。
祖沖之以《圜率》攷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釐 一毫九秒二忽,𤶃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𤶃旁少一 釐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按《斛銘》文云:「方尺者,所以起數也。」 圜其外,循四角而規圜之,其徑當一尺四寸有奇也。「𤶃旁九釐五毫」 者,徑一尺四寸有奇之數猶未足也。「冪百六十二寸」 者,方尺冪百寸,圜其外,每旁約十五寸,合六十寸,𤶃其旁約二寸也。「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者,以十而登也。「容十斗」 者,一寸冪百六十二寸,為容一斗,積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為容十斗也。《漢志》止言旁有𤶃焉,不見九釐五毫者,數猶有未足也。祖沖之所算云「少一釐四毫有奇」 是也。胡安定之法,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其律是也。范蜀公之法,積一千二百五十寸,其律非也。蜀公惑乎徑三分之說,遂生圓分之法。自古算法,無所謂圓分也。圓其外以為之「唇,與安定之深一尺六寸二分,蜀公之深十尺二寸五分」 ,其制皆非也。律之圍徑,古無明文,向非因量之積分,則黃鍾之龠亦無由可得。其實自漢以下,律之所以不成者,其失皆此之由也 。《補註》率與律同。按方圓算法,此斛外圓、內方、內方,一尺為寸者百。方尺之外,每旁約十五寸,四旁合六十寸。四角謂之𤶃。每角五分,四角合二寸。方尺。旁𤶃共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寸,冪百六十二寸為容一斗,深一尺,冪千六百二十寸,為容十斗也。《注》「中容一千六百」 之「容」 ,當作「冪。」
《淮南子》曰:「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 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 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 為一斤,三月而為一時。三十日為一月,故三十斤為 一鈞。四時而為歲,故四鈞為石。」《漢前志》曰:「權衡者, 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本起 於」黃鍾之宮。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二十四銖 為兩,十六兩為斤,一十六斤為鈞,四鈞為石,忖為十 八,《易》有十八變之象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 之。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 好者,周旋無端,終而復始,無窮也已。」
《補註》:「『一十六斤為鈞』,《漢書》作『三十斤為鈞』。孟康曰:『忖,度也。度其義有十八也。黃鍾龠銖、兩、斤、鈞、石,凡七,與下十一,象為十八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三百八十四銖,《易》二篇之爻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當萬物之象也。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 節之象也。「三十斤成鈞」 者,一月之象也。「四鈞為石」 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 者,十二月之象也。「終於十辰而復於子」 ,黃鍾之象也。「千九百二十斤」 者,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萬六千八十銖」 者,萬二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圓而環之」 者,謂五錘之形如環也。
「隋開皇中,以古斗三升為一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 以一尺二寸為一尺。大業中,依復古法。」大唐貞觀中, 張文收鑄銅斛、稱、尺、升、合,咸得其數,詔以其副藏於 樂署。至武延秀為太常卿,以為奇玩,以律與古玉尺、 玉斗、升合獻焉。開元十七年,將攷宗廟樂,有司請出 之,敕「惟以銅律付太常,而亡其九管。今正聲有銅律」 三百五十六,銅斛二,銅稱二,銅甌十四。斛左右耳與 臀皆正方,積十而登,以至於斛。銘云:「大唐貞觀十年, 歲次元枵,月旅應鐘,依新令累黍尺,定律校龠,成茲 嘉量,與古玉斗相符。」同律度量衡協律郎張文收奉 敕脩定《稱磬,銘》云:大唐貞觀稱同律度權衡,匣上有 朱漆題「稱尺」二字。尺亡,其跡猶存,以今常用度量校 之,尺當六之五,衡量皆三之一,一斛一稱。是文收總 章年所造斛,正圓而小,與稱相符也。
按:萬寶常之樂,當時以為近前漢之樂,則是隋代漢律管雖亡,而樂聲猶在也。魏延陵得《玉律》,當時
以漢律校之,所謂黃鍾乃當太簇,肅宗之時,不應更有漢律,蓋律之聲調耳。張文收所定度量權衡,與玉斗相符者,即此聲也。夫後周玉斗,意者必古之嘉量,但無寸分之數。當時造律,特以容受乘除取之。自魏而降,律之圍徑,不得其真,多惑於徑三分之說。故當時據斗造律,圍徑既小,其律必長,律長則尺亦長矣。今以《隋志》所載玉斗分數求之,其黃鍾之管止徑二分七釐七毫有奇,圍八分一釐有奇,冪五分五釐四毫有奇,積五百五十四分有奇。夫容受同,則量與權當與古無異,而樂之聲亦必依近焉。故《會要》云:「唐樂器雖無法,而聲不失於古。自王朴以黍定尺,以尺生律,又惑於三分之徑,聲與器始皆失」 之矣。好古博雅君子,於此蓋不能無憾焉。
朱子曰:「『《禮記註疏》說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處,極分明。《漢書》所載甚詳,然不得其要。《史記》所載甚略,卻是要緊處。如說律數,蓋自然之理,與先天圖一般,更無安排,但數到窮處,又須變而生之,卻生變律。《國語》有七聲之說,但韋昭解得無理會。杜佑《通典》所算分數極精。蓋唐以前樂律尚有制度可攷,唐以後都」 無可攷。胡安定與阮逸、李照議不合,仁宗以胡安定、阮逸《樂書》令天下名山藏之,意思甚好。司馬公與范蜀公議又不合,司馬比范又低,諸公於《通典》皆似未曾看,只如沈存中《筆談》所攷器數甚精,亦似未曾看。《筆談》所論,過於范、馬遠甚。今世人無曉音律,只憑器論,造器又紛紛如此,是故《季通》之書,諸儒莫能及也。
《三才圖會》
[编辑]度圖
《度圖考》
[编辑]度,以銅為之,長一丈,廣二寸,高三寸。
「度始於黃鍾之長,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 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 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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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圖衡圖考》
[编辑]量起於黃鍾之龠,其容秬黍中者千二百實,龠中以 井水準其概。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 斛。斛之為制,上為斛,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 附於《右合》之下。
衡起於黃鍾之重。一龠之黍,重十二銖,積二十四銖 而為一兩。十六兩為斤,而有三百八十四銖。三十斤 而為鈞,一月之數也。萬有一千五百二十銖,所以當 萬物之數。四鈞為石,重百二十斤,象十二月也。
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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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圖考》
[编辑]十寸之尺,為一百分。
八寸之尺,為八十分。
「八尺之步」,「十寸之尺」,八尺也,為八十寸。
「六尺四寸之步」,八寸之尺,八尺也,為六十四寸。 度田計步,必起於尺,古步蓋用周尺。周尺自漢鄭元 時已云未詳,至宋潘時舉得於司馬侍郎之所傳,當 省尺七寸五分者。今刻於《家禮儀節》,雖未知其果合 於古與否,要亦不甚相遠矣。
升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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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斗圖考》
[编辑]升,十合量也。《漢志》云:以子穀秬黍中者千二百實其 龠,以井水準其概。二龠為合,十合為升。《說文》云:「升從 斗。象形。」《唐韻》云:「升,成也。」
斗,十升量也。《漢志》云:十升為斗。斗者,聚升之量也。《說 文》云:斗,象形,有柄。《唐韻》云:「俗作斗。」《天文集》曰:「斗星仰 則天下饑;斗斛不平覆則歲稔。」
概平斛斗器。《說文》云:「杚,平也。」《漢書》云:「以井水準其概 也。」《唐書列女李畬母傳》:「畬為監察御史,得米,量之三 斛而贏,問於吏曰:『御史米不概』。」是也。《集韻》:「杚」亦音概, 亦書作概。
斛圖
《斛圖考》
[编辑]斛十斗量也。《漢志》云。「十斗為斛。」斛者角斗平多少之 量也。《廣雅》曰:「斛謂之鼓。方斛謂之角。」《周禮》曰:「栗氏為 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後權之。權之然後準之。 準之然後量之。」
庾圖
《庾圖考》
[编辑]《周禮》:「庾實二觳,厚半寸,唇寸。用量物甄土為之。」
量圖
《量圖考》
[编辑]《周禮》量:金錫為之,深尺,內方尺圜,外容六斗四升。
《明會典》
[编辑]《斛斗秤尺》
[编辑]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斗升、付戶部收糧、用以較勘。 仍降其式於天下
「令兵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 并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 領」市司。
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斗、 《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 行省,依樣製造,較勘相同,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 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 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斗、 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斗、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記筭 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鐵力木、杉木版枋生鐵等項,行 下龍江提舉司等衙,照數放支。其合用錘鉤,行下寶 源局督工鑄造。如是成造完備,移咨戶部較勘收用。 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則》,頒 行各司府州縣收掌,務要如式成造,較勘相同,印烙 給降民間行使。其「在京倉庫等處,合用斛、斗秤、尺等 項,本部較勘印烙,發行」
宣德七年、令重鑄鐵斛、每倉發與一隻。永為法則、較 勘行使
正統元年奏准「蘇松等處原降鐵《斛斗升》,行南京工 部,照舊式鑄造,給領收掌,以備較勘。」又令各處斛斗 秤尺,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降式樣,較勘相同,官民通 用。仍將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
令各布政司府州縣倉分、歲收糧五十萬石、及折收 倉庫、歲收布絹等物十萬疋以上者、工部各給鐵斛 一張。銅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副、頒給戶 部、及在外收支衙門、掌管用使。其所屬衙門、許依式 成造應用
成化二年題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 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五年,以新舊鐵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依《洪武》年 間鐵斛式樣,重新鑄造,發江南、江北、山東、河南兌糧 去處。令各處兌糧官員依式置造木斛,送漕運衙門 較勘印烙,給發交兌,以為永久定規。
十五年,令鑄鐵斛頒給江西、湖廣二布政司、及各兌 糧水次并支糧倉分,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鐵斛仍 識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鑄成永為法則」十三字及監 鑄官員、匠作姓名於上。
正德元年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製造好銅《法子》 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箇,俱鏨正德元年、寶 源局造字號送部印封發浙江等處布政司及各運 司并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一體改造,頒 降用使。
九年,議准:「吏部揀選諳曉書算吏役四名,填註戶部。 陝西清吏司支科二名,專管坐撥糧斛,註銷清冊。金 科二名,專管鹽法。後役滿之日,將文卷簿籍交代明 白,方許更替。」
嘉靖二年議准、「京通二倉合用糧斛,坐糧員外郎將 鐵鑄樣斛較勘修改相同、火印烙記發倉。仍前二張 送漕運衙門收貯。」以後新斛俱依鐵斛并較定斛樣 成造
八年奏准「製天平法馬」一樣七副、六副,分給各司并 監收內府銀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為式。凡解戶及 本部送進內府銀兩,俱照戶部則例給文掛號、領票 關給、預先稱驗包封,會同該監較收。
令順天府將官較秤斛印烙、給送監收科道官各一 副。凡解戶到部、即領票關給秤斛、預先秤量包封、候 《進納》報完、監局各衙門會同照樣較收、以革姦弊。 又令工部、寶源局如式鑄造大小銅法子、給發內外 各衙門
二十七年題准:「行各倉場,照依原降《鐵斛》置造斛斗, 仍置官秤,較量平準,一併送巡撫及管糧郎中、主事 烙記發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該管通判不 行覺察,一體究罪。其宣府一鎮,往時收用市斛,放用 倉斛,合行查革。以後收入放出,俱以倉斛為準。」 四十五年題准,「南京供用庫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 部撥」匠科、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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