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6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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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六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二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三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四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四則 出帝開運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聖宗統和二則 太平一則 道宗咸雍一則 天祚乾統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四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三則 雍熙一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五則 大中祥符三則

選舉典第六十六卷

科舉部彙考二[编辑]

後梁[编辑]

太祖開平三年限及第額數[编辑]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敕 「條流禮部貢院。每年放明經及第。不得過二十人。」

後唐[编辑]

莊宗同光二年敕禁請託[编辑]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同光二 年三月敕:「選舉二門,仕進根本,當掄擇於多士,全委 仗於有司。苟請託是從,則踰濫斯極。況方行公事,已 集群材,須行戒勵之文,俾絕倖求之路。宜令吏部、禮 部、翰林考藝,必盡於精詳;滅私徇公,無從於請託。仍 委三銓貢院,榜示省門,曉告中外。」

同光三年,詔「禮部進士委中書門下詳覆。」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同光三 年敕:「今年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令翰林院覆試,升 王徽、桑維翰居魁亞,降符蒙正第四。今後禮部所試, 委中書門下子細詳覆奏聞。」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敕禮部貢院今年新及第進 士符蒙正、成僚王徹、桑維翰四人。國家歲命春官,首 司貢籍,高懸科級,明列等差,廣進善之門,為取士之 本。所重者藝行兼著,鄉里有稱,定才實之淺深,振聲 名於中外,必當得雋,允副旁求。爰自近年,濅成澆俗, 多聞濫進,全爽舊章。朕自興復丕圖,削平偽紀,方作」 事以謀始,盡革故以鼎新,蓋欲窒弊正訛,去華務實, 誠為要道,無切於斯。今據禮部奏,所放進士符蒙正 等四人,既慊輿情,頗干浮論,須令覆試,俾塞群言,又 遣考詳,貴從精覈。及再覽符蒙正、成僚等呈試詩賦, 果有瑕疵。今若便有去留,慮乖激勸,儻無升降,即眇 甄明。況王徹體物可嘉,屬辭甚妙,細披製作,最異儕 流。但應試以效成,或求對而不切。桑維翰若無紕繆, 稍有功夫,止當屬對之間,累失求妍之美。須推事藝, 各定否臧,貴葉允平,庶諧公共。其王徹改為第一,桑 維翰第二,符蒙正第三,成僚第四。禮部侍郎裴皞,在 掄材之際,雖匪阿私;當定名之時,頗虧優劣。但緣符 蒙正等既無絀落,裴皞特議寬容,勿負憂疑,已從釋 放。自今後應禮部常年所試舉人雜文策等,候過堂 日,委中書門下准本朝故事,細加詳覆,方可奏聞。不 得輒狥人情,有隳事實。」時命盧質覆試於翰林院,試 「《君從諫則聖賦》,以「堯舜禹湯傾心求過」為韻,「《臣事君 以忠詩》。是歲,試進士科者數十人,裴皞精選其文,惟 得王徹輩。或譖毀於宣徽使李紹宏曰:「今年新進士 不繇才進,各有阿私。」物議以為不可。紹宏訴於郭崇 韜,因奏令盧質覆試。質為賦韻五平聲、三側聲,且踰 常式。覆試之日,中外謄口,議者非之。

同光四年,准《三禮》《三傳》等科,依元年例放。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五 月,五科舉人許維岳等一百人進狀言:「伏見新定格 文,《三禮》《三傳》每科只放兩人。方今三傳一科五十餘 人,《三禮》三十餘人,三史學究一十人。若每年止放兩 人及一人,逐年又添初舉,縱謀修進,皆恐滯留。臣伏 見長慶、咸通年放舉人,元無定式。又同光元年春榜 亦是一十三人,請依此例,以勸進修。」詔依同光元年 例,永為常式。

明宗天成二年考試官准依舊例參軍應宏詞選准於吏部考試賜及第進士宴錢[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 月,尚書禮部貢院奏:「五經考試官,先在吏部日,長定 合請兩員,數年係屬貢院。准新定格文,秖令奏請一 員,兼充考試。伏緣今年科目人數轉多,卻欲依舊請 考試官各一員。如蒙允許,續具所請官名進御申奏。」

奉敕宜依。是年四月,中書奏:禮部貢院申當司奉今
考證
月「六日敕,史部流內銓狀申,據白院狀申,當司先准

禮部貢院牒稱,具成德軍解送到進士王蟾狀,請罷 攝深州司功參軍,應宏詞舉。前件人准格例應重科, 合在吏部。其王蟾并解送吏部,請准例指縱者。」當司 遂具狀申堂,奉判送吏部,分析近年事例如何者,伏 緣近年別無事例。今檢《登科錄》內,於偽「梁開平三年 應宏詞登科二人,前進士余渥、承旨舍人李愚;考官 二人,司勳郎中崔景、兵部員外郎張貽憲者,再具狀 申堂,奉判送吏部准例指揮者。其前進士王蟾應宏 詞,考官試官合在流內銓申請者。前進士王蟾請應 宏詞,伏自近年以來,無人請應。今詳格例,合差考官 二人,又緣只有王蟾一」人獨應,銓司未敢懸便,奏請 差官者。奉中書門下牒奏敕,「宜令禮部貢院就五科 舉人考試者。」伏以舉選公事,皆有格條。准新定格敕 文,宏詞拔萃,准長慶二年格,吏部差考試官二人,與 知銓尚書、侍郎同考試聞奏。又准格節文內,准太和 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 諸色科目選人,凡無出身及未有官,只合於禮部應 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其請應宏詞 前進士王蟾,當司當年放及第後,尋已開過吏部訖。 若應宏詞,例待南曹判成,即是科選選人事理,合歸 吏部。況緣五科考試官,只考學業,難於同考宏詞者。」 奉敕:王蟾,宜令吏部准往例差官考試。十二月,敕「新 及第進士有《聞喜宴》、春關宴,逐年賜錢四十萬。」 天成三年,定諸科考試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春, 趙鳳知貢舉,場中利病,備達天聽。因敕進士帖經通 三,即可五科試本業後,對策全精,即可諸經學。帖經 及格後,於大經汎問五義,《尚書》於試紙令直解,其理 通三,即可對策。並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七月敕:「應 將來《三傳》《三禮》、三史、《開元禮》學究等,考試本業畢後, 引試對策時,宜令主司須於時務中採取要當策題, 精詳考校,不必拘於對屬。須有文章,但能周通文字 典切,即放及第。如不及此格,雖本業精通,亦須黜落。」 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及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 司於大經汎出問義五通,於簾下書於試紙,令隔簾 逐段解說。但要不失疏注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 念疏。如是熟卷,並須全通,仍無失錯,始得入策。亦須 於時務中選策題精當考較,如精於筆硯留意者,得 則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如不曾於筆 硯致功,則許直書其事,不得錯使文字,只在明於利 害。其問義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十二月戊午,禮 部貢院以諸色及第人失墜出身,請同年一人充保; 次年及第二人充保,即重給春關。己未,以近令《進士 帖經》,通三即放,慮非所知,致今年令不及通三,亦放。 來年秋賦詞人並令對義。

天成四年,令「舉人納家狀者,先聲明曾任官職改名 緣由,以便及第後選用。」又詳定《諸科考試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二 月,貢院雖鎖未試舉人,敕先往雒京赴本省就試。七 月,貢院奏,「今年諸色及第人中,有曾攝州縣官,及有 御署攝牒,兼或有正授官,及曾在賓幕赴舉者。」諸條 格,中書奏,及第人先曾授職官者,宜令所司於守攝 文書內,豎重任舉及第年月日,或改名不改名,分明 印「押,懼其轉賜於人,假資冒進也。其中曾授正官御 署并佐幕者,仍約前任資序,與除一任官。如自中興 以來諸科及第人曾授職官者,並令所司追給文書, 到日准今年及第人例處分,已授官者不在此限。《兼 勒貢院將來舉人納家狀》內,各分析曾為官及不曾 為官,改名不改名。」其曾為職官者,先納「歷任文書,及 第後准例指揮。」從之。是月,敕:應今年新及第人,給春 關,並於敷政門外宣賜,慮所司邀頡故也。十月,中書 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 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將生卷與熟 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只將熟卷試問。今後主司 不得受內外官寮書題「薦託舉人,及安排考試官,如 或實講知有才學精專者,任具奏聞。若受書題囑託, 致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並加黜責。其所舉人別 行朝典,三銓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書題薦託選 人。如違,並准前指揮。」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餘有於 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淮上指揮。 其中有「依託朝臣者,於解內具言在某官某姓名門 館,考試及第後,並據姓名覆試。諸色舉人,至入試之 時,前五日內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郤送中書 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郤付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舉業精通、廉慎有官者充。」又, 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奉敕宜依。

長興元年定進士帖經中書詳覆之例停諸科頒詩格賦樞為程式申謁廟制[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元 年正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准天成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內,准近敕,自此進士試雜文後,據所習本經, 一一考試,須帖得通三已上,即放及第者。」奉敕:「進士 帖經,本朝舊制,蓋欲明先王之旨趣,潤才子之文章。 近代以來,此道稍墜。今且上從元輔,下及庶寮,雖負 藝者極多,能帖經者甚少。恐此一節,或滯群材,既求 備以斯難,庶觀光而是廣。今年凡應進士舉所試文 策及格帖經,或不及通,三與放及第。來年秋,賦詞人 所習一、大經,許令對義,義目多少次第,仍委所司件 奏者。其今年逐處所解送到進士,當司引試雜文帖 經後,欲令別於所習:一、《大經》內對義目」五道,考試通 二、通三,准帖經例,許其入策。二月,敕:「傳科不精公糓, 虛有其名;禮科未達周儀,如何登第?兼知前後空聞 定制,去留皆在終場。博通者混雜以進身,膚淺者僥 求而望事,須頒明敕,俾葉公途。自此後貢院應試《三 傳》《三禮》,宜令准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例,逐場皆須去 留,不得候終場方定。仍具所通否,一一於榜內告示。 其學究不在念書,可特示墨義三十道,亦准上指揮。 如此,則人知激勸,事有區分,主司免致於繁忙,舉子 不興於僭濫。仍所司學究不念書」,《新例》也。國朝所設 五科,唯學究文書最少,乃令念其經而通其義,故曰 學究。今祇許對義,即學者皆專於此科,時論非之。五 月,敕:「宏《詞拔萃》《明筭》《道舉》《百篇》等科,並宜停廢。」六月, 中書門下奏:「敕,新及第進士所試新文,委中書門下 細覽詳覆,方具奏聞,不得輒徇人情,有隳事體。中書 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帖貢院,准元敕指揮,中書量 重具詳覆者。李飛賦內三處犯韻,李穀一處犯韻,兼 詩內錯書『青』字為『清』字,並以詞翰可嘉,望特」恕此誤。 今後舉人詞賦屬對,並須要切,或有犯韻,及諸雜違 格,不得放及第。仍望付翰林,別撰律詩賦各一首,具 體式一一曉示將來,舉人合作者即與及第。其李飛、 樊吉、夏侯珙、吳油、王德柔、李穀等六人,《盧價賦》內「薄」 「伐」字合使平聲字,今使側聲字犯格;《孫澄賦》內「御」字 韻,使「宇」字已落韻,又使「膂」字是上聲;「有」字韻中押「售」 字是去聲。又有「朽」字犯韻,《詩》內「田」字犯韻。《李象賦》內 一句「六石慶兮」,並合使此「奚」字;「道之以禮」,合使此「導」 字及「錯下」字;「嘗」字韻內使「方」字,《詩》中言十干「十」字處, 合使平聲字;「偏」字犯韻。《楊文龜賦》內「均」字韻內,使「民」 字,以君上為驂駢之士,失奉上之體;「兼」「善」字是上聲, 合押「遍」字是去聲;「如」字內使「輿」字詩中「遍」字犯韻。《師 均賦》內「仁」字犯韻;「晏如書宴如」,又「河清海晏」,「晏」字不 合韻,又無理,「晏」字即落韻。《楊仁遠賦》內「賞罰」字,書「伐」 字、「御勤」字書「鍼」字詩內「蓮」「蒲」字合著平聲字,兼黍梁 不律。《王谷賦》內「御」字韻押「處」字,上聲則落韻,去聲則 失理;「善」字韻內使「顯」字犯韻,「如」字韻押「殊」字落韻。其 盧價等七人,望許令將來就試,仍放再取文解。《高策 賦》內「於」字韻內使「依」字,疑其海外音訛,文意稍可,望 特恕此。其鄭樸賦內言「《肱股詩》中十千字犯韻,又言 「玉珠」,其鄭樸許令將來就試,亦放取解。仍自此賓貢, 每年祇放一人,仍須事藝精奇。張文寶試士不得精 當,望罰一季俸。今後知舉官如敢「因循,當行嚴典。」伏 以國設高科,人貪上第,所望不小,其業須精。實以喪 亂年多,苦辛人少,半失宣尼之道,倍勞宗伯之心。不 望超群,且須合格。今逢聖運,大闡皇猷,設官共革於 時訛,選士實期於歲勝。又朝廷較藝為擇賢,或臣下 收恩,豈成公道?時論以貢舉官為師門恩門,及以登 第為門生。門生者,「門弟子也。顏、閔、游、夏等,並受仲尼 之訓,即是師門。大朝所命,春官不曾教誨舉子,舉子 是國家貢士,非宗伯門徒,況又斥先聖之名,失為儒 之體。今後及第人放榜時,並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 次第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岳斗之名為貴,冀從 敦實,以息浮澆。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 稱門生。除賜宴外,不得輒有率斂,別謀歡會。曾赴舉、 落第人,無故不得改名。將來舉人,並依據地理遠近, 於十月三旬下納文解,如遠,不在收受之限。」敕從之。 七月,比部員外郎、知制誥崔稅奏:「臣見開元五年敕, 每年貢舉人見訖,宜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 之開講質疑,所司設食,求為常式。自經多故,其禮寖 停請舉舊典。」從之。八月,敕:「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 宜並權停。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並五 科童子名外,其餘諸色科名,亦宜並停。」十二月,每年 貢舉人所試詩賦,多不依體式。中書奏:請下翰林院, 命學士撰詩賦各一首,下貢院,以為舉人模式。學士 院奏:「伏以體物緣情,文士各推其工拙;掄材較藝,詞 場素有其規程。凡務策名,合遵常式。況聖君御宇,奧 學盈朝,儻令明示其規模,或慮眾貽其臧否。歷代作 者,垂範相傳,將期絕彼微瑕,未若舉其舊制。伏乞下 所司,依詩格賦樞,考試進士,庶令職分,互展恪勤。」從 之。

長興二年,改試進士。以晝復設《明法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宋史竇貞固傳》:舊

制,進士夜試,繼以三燭。長興二年,改令晝試
考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奉堂帖夜

試進士有何條格者。敕旨秋來赴舉,備有常程,夜後 為文,曾無舊制。」王道以明規是設,公事須白晝顯行, 冀盛觀光,猶敦勸善。每取翰林學士往例,皆試五題, 共觀筆下「摛詞,不俟燭前搆思。其進士並令排門齊 入就試,至門開時試畢,內有先了者,上曆晝時,旋令 先出,其入策亦須晝試。應諸科對策,並依此例。餘准 前後敕格處分。夜試進士,非前例也。」六月,刑部員外 郎和凝奏:「臣竊見明法一科,久無人應。今應令請減 其選限,必當漸舉。又謹按《考課令》,諸明法試律令十 條,以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所貴懸科待士,自 勤講學之功;為官擇人,終免曠遺之咎。況當明代,宜 舉此科。」敕旨:「宜升明法一科,同《開元禮》選數,兼赴舉 之時,委貢院別奏請會刑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長興三年,申明貢士朝賀列方物前之制。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二月。禮部貢院奏。准《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 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已來。天下諸州所貢方 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人獨於朝堂列拜。伏請 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廷之禮。」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今後請令舉 人復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據見到 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 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祇取諸 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候齊日別令朝見。如 蒙允許,當司即於都省點到習儀。奉敕「《宜准元敕》處 分,餘宜依。」

長興四年敕行新立條件。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長興四 年禮部貢院奏「新立條件: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由 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 將所納貼由分明卻令自閱。或者試官錯書通不當 與改正。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如實是錯。 即更於帖由上書名而退。」一、五科常年駮榜出,多稱 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 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去留 不當,許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 當行嚴斷。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 於貢院,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 自試舉人日,令御史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 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敢 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託,及不依格去 留,一事有違,請行《朝興》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 今後入省門彙得文書者,不計多少,准例扶出殿。將 來兩舉一、遙口受人迴換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 般相救,准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一、藝業未精,准格 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他人帖 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毆罵者,並當收禁, 牒送御史臺,請賜勘鞫。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 徇情,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嚴行科斷,牒 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 坐。」各殿三舉。奉敕宜依。二月,知貢舉和凝奏:「舉人就 試日,請皇城司差人於院門前聽察舉人挾帶文書 入院,請殿將來舉數,自一舉至三舉,放榜後,及第人 看榜訖,便綴行於五鳳樓前,謝恩後,赴國學謝先師。 舊例,侵星張榜訖,貢舉考試官便出院,蓋恐人榜下 諠訴。今年請放榜後,貢舉官已下,至晚出。」敕旨:「五鳳 樓前非舉子謝恩之所,令於朝堂謝訖,即赴國學。試 日宜令御史臺差人,院司聽察,放榜日至晚出院。此 後永為定制,餘並依奏。」

廢帝清泰二年詔復定貢舉條流[编辑]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七月,御史中丞盧損言:「天成二年二月敕,每年進 士合有聞喜宴、春關宴,并有司所出春關牒用綾紙, 並官給。臣等以舉人既成名第,宴席所費屬私,況國 用未充,枉有勞費,請依舊制不賜。」詔曰:「春關冬集綾 紙,聞喜關宴所賜錢,並仍舊官給,餘從之。」九月,禮部 貢院言:「《選制敕》內該合行二十五道,理有未盡條例。」 長興四年,詔明經對墨義已前,無此條例。清泰二年 二月,詔明經念疏,每問三道後,許請熟卷,都問十道, 通六,即放入策。天成五年二月,詔學究不念書,試墨 義三十道。清泰二年三月,詔學究依舊念書,并注十 道,後別試墨義十道,及格即放入策。長興二年二月 詔「進士引試,早入試晚出者」,今請依舊例,進士試雜 文,並點門入省經宿就往例。童子表薦不解送,每年 所放不過十人。長興四年三月詔許放二十人。應順 元年正月詔許放十五人,今請如最後敕人數。長興 元年詔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 並停。緣舊有明筭、道舉,今欲施行。長興二年正月,詔 以天成四年詔:「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 書省印訖,付貢院。院司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用紙鎖宿內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從之。

後晉[编辑]

高祖天福四年敕權停貢舉[编辑]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四 年六月敕:「尚書禮部,歷代懸科,為時取士。任使貴期 於稱職,彙羅每慮於遺才。其如銓司注官,員闕有限; 貢闈考第,人數不常。雖大朝務廣於選求,而常調頗 聞於淹滯。每候一闕,或經累年,遂令羈旅之人,多起 怨咨之論。將令通濟,須識從權,庶幾進取之流,更勵 專勤之業。其《貢舉公事》,宜權停一年。」

天福五年。敕停各項筵宴及《明經》等科。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五 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 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 食會客。悉宜廢之。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 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竊窺前代未設諸 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 《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縉紳之士,亦緘 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歲明經一科,少至 五百已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 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 第豈可妄與?且當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起選者甚多, 州縣之間,必無貢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 而興,謗讟因茲而起。但令廣場大啟,諸科並有明經 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若 無釐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敕:明經、宏 詞拔萃、明筭、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天福六年,敕「優與《明法科》處分。」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六 年五月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因。 仍優與處分。」

天福七年。敕「與諸色進策人選賜有差。」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五 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 試,俾盡臧謀。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 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是元 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 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 銓」司超壹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 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 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 不得再有投進。餘並准前後敕文處分。

出帝開運元年復明經科進士仍以夜試并嚴懷藏書冊之禁[编辑]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運元 年八月詔曰:「明經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 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 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 科今後復置。」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 「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 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伏以懸科取士, 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若使就試 兩廊之下,揮毫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 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 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於考試之時,准舊例以 三條燭為限。其進士并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 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 是容縱。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 式。」十二月,敕:「禮部貢院,自前考試進士,皆以三條燭 為限,并諸色舉人等,有懷藏書冊,不令就試,宜並准 舊施行。」

後周[编辑]

太祖廣順 年禮部侍郎竇儀奏定科舉制[编辑]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竇儀傳》:「周廣順初, 劉溫叟知貢舉,所取士有覆落者,加儀禮部侍郎,權 知貢舉。儀上言請依晉天福五年制,發明經童子科, 進士省卷,令納五軸以上,不得有神道碑誌之類。帖 經對義有三通為合格,卻復盡試。其落第者分為五 等,以詞理紕繆之甚者為第五等,殿五舉,其次為第 四,殿三舉,以次稍可者為第三、第二、第一等,並許次 年赴舉。其學究請併《周易》《尚書》為一科,各對墨義三 十道;《毛詩》依舊為一科,亦對墨義六十道。及第後,並 減為七。選集諸科舉人,第一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 三場十否,三舉、二場內有九否,殿一舉,解試之官坐 其罪。進士請解,加試論一首,以五百言以上為準。」奏 可。

廣順二年,諸科改添「試義。」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二 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口 義共十五道,改試墨義共十一道。」從之。又按《冊府元龜》: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院趙上交奏, 「《九經》舉人元帖經一百二十,帖墨義三十道。臣今欲 罷帖經,於諸經對墨義一百五十道,五經元帖八十, 帖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令對墨義一百道;《明經》 元帖書五十帖,今欲罷帖書令對義五十道;明法元 帖律令各十帖義二十道。今欲罷帖律令對義二十 道;學究元念書二十道,對義二十道,今欲罷念書對 義五十道;《三禮》元對墨義九十道,《三傳》元對義一百 一十道。今欲《三禮》於《周禮》《儀禮》各添義二十道,《三傳》 於《公羊》《穀梁傳》各添義二十道。《開元禮》三史元義三 百道,欲各添義五十道。進士元添試詩賦各一首,帖 書二十帖,對義五道,欲罷帖書,別試雜文二首,試策 並仍舊。童子元念書二十四道,欲添念通前五十道, 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從之。按此條原本作三年事但按三年權知貢舉徐

合符奏依元格之疏,俱云「去年趙上交奏」 ,則知為二年事也。又「上交」 官位,一云「戶部」 ,一云「禮部」 ,互異。

廣順三年,權知貢舉徐合符奏,更定去年科舉條流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三 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刑部侍郎、知制誥、權知貢舉 徐合符奏,貢舉之司,條貫之道,有沿有革,或否或臧。 蓋趨向之不同,致施行之有異。今欲酌其近例,按彼 舊規,參而用之,從其可者。謹條如右。」九經元格帖經 一百二十帖,對墨義、汎義、口義共六十道,策五道。」去 年知舉趙上交起請罷帖書《汎義》《口義》,都對墨義一 百五十道。臣今請去《汎義》《口義》,都對墨義六十道。其 帖書對策,依元格《五經》元格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 十道。臣今請對墨義十五道。其帖書對策,依元格「明 法元格,帖律令一十帖,對律令墨義二十道,策試十 條,去年罷帖對墨義六十道,策試如舊,臣今請並依 元格學究元格念書對墨義各二十道,策五道,去年 罷念書都對墨義五十道,今請依去年起請」《三禮》元 格對墨義九十道,去年添二十道,臣今請並依元格 《三傳》元格對墨義一百一十道,去年添二十道,臣今 請並依元格《開元禮》《三「史元格,各對墨義三百道,策 五道,去年加對五十道,臣今請並依元格,進士試雜 文詩賦帖經二十帖,對墨義五道,去年代帖經對義, 別試雜文二首,臣今請依起請別試雜文。其帖書對 義,請依元格。童子元格念書二十四道,起請添念通 前五十道,及三十道者放。臣請依起請。敕:國家開仕 進之路,「設儒學之科,較業掄才,登賢舉俊。其或藝能 素淺,履行無聞,來造科場,要求僥倖,及當試落,便起 怨嗟,謗議沸騰,是非蜂起。至有偽造制敕之語,扇惑 儕流;巧為誣毀之言,隱藏名姓。以茲取事,得非薄徒, 宜立憲章,以示澄汰。其禮部貢院條奏宜依,仍於引 試之時,精詳考校,逐場去留。無藝者雖應年深,不得 饒僭場數。若有藝者,雖當黜落,並許訴陳,祇不得於 街市省門,故為喧競,及投無名文字,訕毀主司。如有 故違,必行嚴斷。本司鎖宿後,御史臺、開封府所差守 當人,專切覺察。其有不自苦辛,祇憑勢援,潛求薦託, 俯拾科名,致使孤寒,滯於進取。起今後主司不得受 薦託書題,如有書題,密具姓名聞奏,其舉人不得就 試。

世宗顯德二年敕准更定科舉例[编辑]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顯德二 年敕「國家設貢舉之司,求俊茂之士,務詢文行,以中 科名。比聞近年以來,多有濫進。或以年勞而得第,或 因媒勢以出身。今歲所貢舉人,試令看詳,果見紕繆, 須至去留。其李覃、何曮、楊徽之、趙鄰幾等四人宜放 及第。其嚴說、武允成、王汾、閭丘舜卿、任惟吉、周度、張 慎微、王翥、馬文、劉選、程浩然、李進等一十二人,藝學 未精,並宜黜落,且令苦學,以俟再來。禮部侍郎劉溫 叟,失於選士,頗屬因循,據其過尤,合行譴謫。尚示寬 恕,特與矜容。劉溫叟放罪,將來貢舉公事,仍令所司 具條理聞奏。」

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翰林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 貢舉竇儀上言:「伏以朝廷設科,比來取藝,州府貢士, 祇合薦能。爰因近年,頗隳舊制。其舉子之弊也,多是 纔謀習業,便切干名。周儀未詳赴《三禮》之舉,《公穀》不 究應三傳之科。經學則偏試帖由,進士則鮮通經義。 取解之處,譸張妄說於辛勤;到京之時,奔競惟求於 薦託。其舉送之弊也,多是明知荒淺,具委兇粗,新差 考試之官,利其情禮之物,雖所取無幾,實啟幸非輕。 凡對問題,任從同議,謾鑿通而鑿否,了無去以無留。 惟徇人情,僅同兒戲。致令至時就試,不下三千;每歲 登科,罕踰一百。假使無添而漸放,約須畢世而方周。」 乃知難其舉則至公而有益於人,易「其來則小惠而 無實於事。有益者知濫進,不得必致精勤;無實者欲 多放,無能虛令來往。且明經所業,包在諸科,近間應 者漸多,其研精者益少。臣謬以非才,獲承此任。本重 難而為最,復遺闕以相仍。虔奉敕文,重令條奏。或從 長而仍舊,亦因弊以改為。上副聖情,廣遵公道。除依 舊格敕施行外,其明經請卻依晉天福五年敕停罷任改就別科赴舉。其進士請今後省卷,限納五卷已 上。於中須有詩賦論各一卷,餘外雜文歌篇,並許同 納,祇不得有神道碑誌文之類。其帖經對義,並須實 考,通三已上為合格,將來卻復晝試,候考終場。其不 及第人,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取文字乖舛,詞理紕 繆最甚者為第五等,殿五舉,其次者為第四等,殿三 舉;以次稍優者為第三、第二、第一等,並許次年赴舉。」 《三禮》:「請今後解試,省試第一場《禮記》,第二場《周禮》,第 三場《儀禮》,三傳,第一場《左氏》,第二場《公羊》,第三場《穀 梁》,並終而復始。學究請今後《周易》《尚書》併為一科,每 經對墨義三十道,仍問經考試;《毛詩》依舊為一科,對 墨義六十道。及第後,請並咸為上。」選集諸科舉人所 對策問,或不應問目,詞理乖錯者,並當駁落。其諸科 舉人,請第一場十否者殿五舉,第二場、三場十否者 殿三舉,其三場內有九否者並殿一舉。其進士及諸 科所殿舉數,並於所試卷子上朱書封送中書門下 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等,其監官、試官如受 取解人情禮財物,請今後並准枉法贓論。」又進士以 德行為基,文章為業,苟容欺詐,何稱科名?近年場中 多有詐偽,託他人之述作,竊自己之聲光,用此面欺, 將為身計,宜加條約,以誡輕浮。今後如有倩人述作 文字,應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又 切覽《唐書》,見穆宗朝禮部侍郎王起奏:「所試貢舉人, 試訖申送中書,候覆訖,下當司,然後大字放榜。」是時 從之。臣欲請將來考試及第進士,先具姓名雜文,申 送中書,奏覆訖,下當司,與諸科一齊放榜。詔並從之, 唯進士并諸科舉人放榜,一依舊施行。

顯德五年,覆試及第進士,責知貢舉官。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右 諫議大夫知貢舉劉濤於東京試士。放榜後,率新及 第進士劉坦以下一十五人赴行在,以其所試詩賦 進呈。上以其詞多紕繆,令翰林學士李昉覆試,退落 郭浚、趙保雍等七人,濤坐責官。」

按:《冊府元龜》:五年三月詔曰:「比者以近年貢舉,頗是 因循,頻詔有司,精加試練,所冀去留無濫,優劣昭然。 昨據貢院奏,今年新及第進士等所試文字,或有否 臧,爰命詞臣,再令考覆,庶涇渭之不雜,免玉石之相 參。其劉坦、戴貽慶、李頌、徐緯、張覲等,詩賦稍優,宜放 及第。王汾據其文字,亦未精當,念以頃曾駮落,特與 成名。熊若谷、陳保衡,皆是遠人,深可嗟念,亦放及第。 郭峻、趙保雍、楊丹、安元度、張昉、董咸則、杜思道等,未 甚苦辛,並從退落,更宜修進,以俟將來。」知貢院右諫 議大夫劉濤,選士不當,有失用心,可責授右贊善大 夫,俾令省過,以誡當官。

顯德六年,賜及第人聞喜宴,令貢院以合格舉人聞 奏,候敕放榜。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六 年正月甲戌,詔曰:「起今後,每年新及第進士及諸科 舉人聞喜宴,宜令宣徽院指揮排比。」先是,禮部每年 及第人聞喜宴,皆自相醵斂以備焉。帝以優待賢雋。 故有是命。乙亥,詔曰:「禮部貢院起今後應合及第舉 人,委知舉官依逐科等第定人數、姓名,并所試文字 聞奏,候敕下後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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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六年詔開貢舉[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二月。禁舉人匿名飛書。謗訕朝廷。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十年七月詔來歲行貢舉法[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道宗咸雍六年五月設賢良科[编辑]

按《遼史道宗本紀》:「六年五月甲寅,設賢良科,詔應是 科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天祚乾統二年閏六月庚申策賢良[编辑]

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

宋一[编辑]

太祖建隆三年置書判拔萃科[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八月,詔尚書吏部舉書 判拔萃科。」

按,《文獻通考》:「建隆三年,詔及第人不得拜知舉官子 弟弟姪及目為師門、恩門,并自稱門生。」

按《玉海》,建隆三年八月乙未,命有司條具。九月十六 日有司案《選舉志》:「《通典》,選人有格未至而能試判三 條,曰拔萃。是日癸未,復置書判拔萃科。考判之制有 五等:上二等,超絕輩流,前代罕有其人;第三上等,取 理優文贍者,超資擬授;第四等,取文理切當者;第五 上等,放選授官。十月甲午,令選人並試判三道,以律」 出判題,定上中下三等。

乾德元年詔禁朝臣公薦貢舉人定貢舉條法覆試拔萃科[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九月丙子,禁朝臣公薦貢舉人。閏十二月丁卯,覆試拔萃科,田可封、宋白、譚 利用等,稱旨,賜與有差。」按《選舉志》:「初,禮部貢舉,設 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 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 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 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 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 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再言三禮疑有 訛字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 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 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 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 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 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 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 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 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 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 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 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 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 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 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 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舉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 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授受 者,發覺即黜之。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 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 之。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 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諸州所 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 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 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 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 按《玉海》,乾德元年閏十二月「丁卯八日,召學士舍人 內殿覆吏部試中拔萃科田可封、孫邁、宋白、譚利用。 上臨軒觀之,以利用為左拾遺。白著佐賜襲衣犀帶, 可封邁赤縣尉。」

乾德二年,策「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夏四月丁未朔,策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科博州判官中第。」

按《玉海》。「二年四月丙午朔,博州判官穎贄。應賢良方 正直言極諫科。策試稱旨。擢著佐」

乾德三年,詔「食祿之家登第者具姓名以聞,令覆試 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陶穀子邴 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科第。」乃詔食祿之 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 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 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按玉海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詔取士責實為

先舉人有父兄食祿者覆試。查乾德止有五年。《玉海》所載,疑即陶邴擢第所頒覆試之令,誤作「六年」 耳。

乾德五年,覆試及第舉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五年二月十日,「知 制誥盧多遜權知貢舉,進士劉蒙叟已下十人。詔參 政薛居止於中書覆試。皆合格賜第。」

開寶三年試諸道所舉有德行者[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三年十一月,諸道 舉有德行者集闕下。命學士院試問吏理。曹州舉人 孔蟾所對稍優。丙寅以為章丘主簿。」

開寶六年,改「《開元禮》科」為「鄉貢《通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開寶七年,詔併《詩》《書》《易》為一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二月「癸卯,詔《詩》《書》《易》三經學 究,依《三禮》、三傳資敘入官。」

按《玉海》七年二月十四日,詔「《詩》《書》《易》三經學究併為 一科。」

開寶八年,以進士補監生之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國子監因周 舊制,頗增學舍,以應廕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 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 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始定進士詞賦葉韻例[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國初進士 詞賦葉韻,不拘平仄次序。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詔 進士律賦平仄次第用韻,而考官所出官韻,必用四 平四仄,詞賦自此整齊,讀之鏗鏘可聽矣。」

太平興國八年,定進士、諸科試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進士諸科 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

太平興國。九年。更定進士諸科試法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諸科試律。 進士復帖經。

雍熙二年復分易詩書為三科令考官親戚別試[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國子監,開封府 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 官別試。」按此事志不言年月惟通考作雍熙二年事故編此 按《玉海》「二年四月二日丙子,復以《易》書各為一科,附 以《論語》《爾雅》《孝經》《三小經》《毛詩》為一科,令專習。」

端拱元年詔倍加鎖院資用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及進士謝恩謁聖遊宴之儀[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既鎖院。給 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 倍其數。罷御廚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 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臺驅使官 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罏,唱名給印試紙。 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御。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 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翼日放榜唱名。既謝恩,詣國學 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 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綴行 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 為遊宴之資,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 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御史臺。 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省謂之春關登科之人,例納朱 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端拱二年,詔禁吏人應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年親試舉 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奪所授敕牒。乃詔禁吏人 應舉。

淳化四年詔定試三史通禮科格[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淳化四年十二月 十四日詔:「三史奧博、通禮諸科,近再刪定,宜更條制。 舊《三史》《通禮》各試三十場,今減半,典舉者取三卷,發 端習讀,能曉大義、識奇字為中格。」

真宗咸平二年增進士諸科額[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咸平二年三月癸 亥,進士增七十,諸科增百八十人。」

咸平四年,詔「奏補京官者試一經。」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壬戌,詔群臣子弟奏補 京官者試一經。」

景德二年飭禮部精考試詔復賢良方正等六科[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秋七月「甲子,詔復賢良 方正能直言極諫等六科。」

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貢舉之門,因循為弊,躁競 斯甚,繆濫益彰。宜令權住二年,庶使服勤,更專學問, 無失大成之術,式符虛佇之懷。仍委禮部貢院,自今 科場務精考試,無容濫進,用革澆風。」

按《玉海》:「景德二年七月十八日甲子,詔曰:『朕屢詢卿 士,再策賢良。尚慮耿介之秀,遺逸於丘園;高尚之資, 隱淪於屠釣。抱文武之術,思效於當年;懷經濟之謀, 頗沉於下位。十室豈無忠信,大國固多賢才。倘進善 之未周,或俟時而興歎。今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 諫,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 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才任邊寄』」等科,宜 許文武群臣草澤隱逸之士,應此科目。程品之制,方 策具存,考其臧否,必先於公府,別其翹楚,乃揚於王 庭,蓋所以謹重選掄,遵行典故。委中書門下先加程 試,如器業可觀,具名聞奏。朕臨軒親試,旰食疇咨,較 藝實於至公,推寵榮於不次,宣布中外咸使聞知。時 帝謂寇準等曰:「方今文武多士,豈無才識優異未升 進者耶?至於將帥之任,尤難得人。前代試以制策,觀 其能否,用求才實,亦為國之遠圖也。」因出唐朝制科 之目,採其六用之。十二月己卯,詔《易·尚書》學究問經、 注四,疏義六為定式。明法六場,如學究七場,雜問疏 義、律文各五道。

景德三年,停進士繼燭「嚴彙科場諸弊。」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進士 就試。不許繼燭貢院言昨詳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 他人文字。或用舊卷。或為傭書人易換文本。是致考 校無準。請自今並令舉人親自投納。於試紙前親書 家狀。如將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 書體不同。並駁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認彰露。即 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 貢院,考校公卷,分為等第。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 加試驗。所冀抱藝者不失彙羅,躁進者難施偽濫。」 景德四年,舉宏詞拔萃等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德四年五月二 十七日。龍圖待制陳彭年請許流內選人應宏詞拔 萃科。詔可。十月二十三日。高志寧應識洞韜略科。日 試三千字不成。特遷秩。

景德五年。詔貢舉人犯公罪聽贖。又詔禮部編定條 制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五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 罪聽贖按《選舉志》。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 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 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 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 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 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衝替。京朝 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 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 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

景德八年,始置「謄錄院,給進士第一人導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始置謄錄 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 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德引兩節, 著為令。」

大中祥符元年敕舉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者[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祥符元年四月十 四日,詔:「六科之建三道,疇咨草澤。劉若沖等四人應 賢良直言,才識兼茂,理道未精,特令甄獎;汪任等六 人文理無取,罷之。」十月二十五日癸丑,東封敕舉服 勤詞學、經明行修者如發解例。考試開封、兗各五十 人,鄆四十人,澶、濮各三十人。

大中祥符四年,詳定貢院條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大中祥符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己亥,學士晁迥等詳定禮部貢院條制, 試日禁張燭,預納書案。《開寶通禮義纂》改為「疏通」,六 為合格。

大中祥符五年,詔「錄奏、發解試題及寬挾書同保殿 舉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

按《文獻通考》:「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 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又令貢 院錄諸州發解試題以聞,以將廷試,慮或重複,自是 用以為例。」先是,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是歲, 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 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乃詔禮部 裁定殿舉之制。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不 詞理紕繆者,情理稍輕。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 文字。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其同保殿舉指揮, 更不施行。」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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