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7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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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六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七則

銓衡典第七十六卷

祿制部彙考六[编辑]

明一[编辑]

明定「內外文武官祿制。」

按:「《明會典》:凡官員俸給,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 米。每月一石曰折絹米,歲兩月曰折銀米。」歲十月。後 定絹一匹折銀七錢,折色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 後又分上下半年例,上半年支本色鈔錠,下半年以 胡椒、蘇木折鈔關支,後又以綿布折支。每俸一石該 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匹。又定布一匹折銀 三錢。其本色鈔錠不敷,將贓罰、《廣盈》等庫物折支。 正一品,歲該俸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 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內,除 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 十三石二斗,共該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 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銀一十兩六錢九分 二釐。折鈔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本色鈔七千一 百二十八貫

從一品:歲該俸八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二百八十 四石四斗,折色俸六百三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絹俸四十五 石四斗,共該銀一百七十四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 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該銀九兩五分四釐;折鈔俸 三百一石八斗,該本色鈔六千三十六貫。

正二品:歲該俸七百三十二石,「內本色俸二百三十 七石六斗,折色俸四百九十四石四斗。本色俸內除 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八十八石,折絹俸三 十七石六斗,共該銀一百四十四兩七錢六分。折色 俸內,折布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銀七兩四錢一 分六釐;折鈔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本色鈔四千」 九百四十四貫

從二品,歲該俸五百七十六石,內本色俸一百九十 石八斗,折色俸三百八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 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絹俸二十 九石八斗,共該銀一百一十四兩七錢三分。折色俸 內,折布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該銀五兩七錢七分 八釐;折鈔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該本色鈔三千八 百五十二貫

正三品:歲該俸四百二十石。內本色俸一百四十四 石,折色俸二百七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 石外,折銀俸一百一十石,折絹俸二十二石,共該銀 八十四兩七錢。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三十八石,該 銀四兩一錢四分;折鈔俸一百三十八石,該本色鈔 二千七百六十貫。

從三品:歲該俸三百一十二石。內本色俸一百一十 一石六斗,折色俸二百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 十二石外,折銀俸八十三石,折絹俸一十六石六斗, 共該銀六十三兩九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 石二斗,該銀三兩六釐;折鈔俸一百石二斗,該本色 鈔二千零四貫。

正四品:歲該俸二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一百四石 四斗,折色俸一百八十三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七十七石,折絹俸一十五石四 斗,共該銀五十九兩二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九 十一石八斗,該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折鈔俸九十 一石八斗,該本色鈔一千八百三十六貫。

從四品,歲該俸二百五十二石。內本色俸九十三石 六斗,折色俸一百五十八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六十八石,折絹俸一十三石六 斗,共該銀五十二兩三錢六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七 十九石二斗,該銀二兩三錢七分六釐;折鈔俸七十 九石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五百八十四貫。

正五品:歲該俸一百九十二石。內本色俸七十五石 六斗,折色俸一百一十六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五十三石,折絹俸一十石六斗, 共該銀四十兩八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五十八 石二斗,該銀一兩七錢四分六釐;折鈔俸五十八石 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一百六十四貫。

從五品,歲該俸一百六十八石。內本色俸六十八石 四斗,折色俸九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 二石外,折銀俸四十七石,折絹俸九石四斗,共該銀 三十六兩一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四十九石八斗,該銀一兩四錢九分四釐;折鈔俸四十九石八斗, 該本色鈔九百九十六貫。

正六品:歲該俸一百二十石。內本色俸六十六石,折 色俸五十四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 俸四十五石;折絹俸九石,共該銀三十四兩六錢五 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二十七石,該銀八錢一分;折鈔 俸二十七石,該本色鈔五百四十貫。

從六品,歲該俸九十六石。內本色俸五十六石四斗, 折色俸三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銀俸三十七石,折絹俸七石四斗,共該銀二十 八兩四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九石八斗,該 銀五錢九分四釐;折鈔俸一十九石八斗,該本色鈔 三百九十六貫。

正七品: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 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 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 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 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

從七品,歲該俸八十四石。內本色俸五十一石六斗, 折色俸三十二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銀俸三十三石,折絹俸六石六斗,共該銀二十 五兩四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六石二斗,該 銀四錢八分六釐;折鈔俸二十六石二斗,該本色鈔 三百二十四貫。

正八品:歲該俸七十八石。內本色俸四十九石二斗, 折色俸二十八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銀俸三十一石,折絹俸六石二斗,共該銀二十 三兩八錢七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四石四斗,該 銀四錢三分二釐;折鈔俸一十四石四斗,該本色鈔 二百八十八貫。

從八品,歲該俸七十二石。內本色俸四十六石八斗, 折色俸二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銀俸二十九石,折絹俸五石八斗,共該銀二十 二兩三錢三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二石六斗,該 銀三錢七分八釐;折鈔俸一十二石六斗,該本色鈔 二百五十二貫。

正九品:歲該俸六十六石。內本色俸四十四石四斗, 折色俸二十一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銀俸二十七石,折絹俸五石四斗,共該銀二十 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石八斗,該銀三 錢二分四釐;折鈔俸一十石八斗,該本色鈔二百一 十六貫。

從九品,歲該俸六十石。內本色俸四十二石,折色俸 一十八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 十五石,折絹俸五石,共該銀一十九兩二錢五分。折 色俸內,折布俸九石,該銀二錢七分;折鈔俸九石,該 本色鈔一百八十貫。

武職府衛官,俸給視文職。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 錢五分。其月米折絹、布鈔俱與文職同。優給優養官, 視見任,惟月米亦如例折給,不支本色。武品止從六。 外有試百戶,月俸五石。署試百戶,月三石。米鈔兼支。 若三大營副、參、遊佐官,每員月支米五石。巡捕營提 督并參將亦如之。京營選鋒把總官,月支米三石。巡 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斗,旗牌官半之。以上因 事別給者,不在常祿之限。

凡武職勳祿,具在《職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國至 武騎尉曰「勳。」歲支俸米曰「祿。」遇有除授官員,須要明 白,照品定擬。大明令洪武禮制正一品勳有上柱國後更定 正一品。勳、左柱國、右柱國。月支祿米八十七石。歲該 一千四十四石

從一品。勳、柱國。月支祿米七十四石。歲該八百八十 八石

正二品。勳、上護軍。月支祿米六十一石。歲該七百三 十二石

從二品。勳、護軍。月支祿米四十八石。歲該五百七十 六石

正三品。勳、上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三十五石。歲該四 百二十石

從三品。勳、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六石。歲該三百 一十二石

正四品。勳、上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四石。歲該二百 八十八石

從四品。勳、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一石。歲該二百五 十二石

正五品。勳、驍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六石。歲該一百九 十二石

從五品。勳、飛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四石。歲該一百六 十八石

正六品。勳、雲騎尉。月支祿米一十石。歲該一百二十 石

從六品。勳、武騎尉,月支祿米八石。歲該九十六石武官原無七八品,土官有從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軍功陞俸後又有《功陞級》者、若與所陞俸級相 同、即將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職俸

太祖洪武 年令官吏俸糧按月關支教官照品給俸[编辑]

按《明會典》、「凡收支俸糧」,「洪武初、令官吏俸給,旗軍月 糧、按月關支,每月不過初五。」 凡教官俸廩,「洪武初、 令教授俸照品級,學正而下照雜職例支給」

洪武六年定、給王府俸祿例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 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 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 又令親王 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 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朝廷別有賞 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洪武七年,給諸司典吏俸。

按明《會典》:「凡吏員知印承差人等月糧。洪武七年給 下諸司典吏俸。」

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增尚書行省參政公田祿各百 石。至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租充祿俸。以後公田俱 入官,百官止給俸祿,並未頒有職田。惟功臣之家得 撥賜公田,然數外不許受人投獻田土及隱匿稅糧, 違者律有明禁。」

洪武十三年、令給師生吏員、及內外官米鈔

按《明會典》。「洪武十三年,令師生廩膳米。每人日一升。」

奏定「吏員月俸」 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月支米

二石五斗,掾吏、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 二斗。三品、四品衙門令史、書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 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門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 八斗。六品至雜職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祿寺等典吏 六斗。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門典吏,月俸一石; 六品以下衙門典吏六斗。 令在外各衙門,吏、典俸 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

按《明會典》、「凡生員俸廩。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一 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六部、都察院歷事官及東宮官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屬歷事 官,三年無私過者,給全俸,一年者、給半俸。」

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三年,定東宮司經局官制。先 設東宮司經局,至是命定官制。禮部考唐制,言「太子 司經局洗馬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其餘 職官,祿各有差。本朝祿增於唐,宜從裁減。」詔自洗馬 而下,官秩依唐制,其俸祿則從本朝。

洪武二十五年、令給「公、侯、伯、駙馬、儀賓祿米」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 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駙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吏支給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門官 吏俸給,每歲於秋糧內起運,撥付各衙門收貯,按月 造冊支給。其各衛軍官俸給,對定人戶,編給勘合,自 行送納。其首領官吏俸給,該衛造冊報部,定倉放支, 年終通為稽考。 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俸 給,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於官錢鈔內支給。其 支」過數目、歲報戶部查考。 凡各官俸給、四月折絹、 八月折布。九月折鹽、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麥、三七兼 支。 凡監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者、 月支米六斗。若曾經決斷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吏 吏典、或有事故調用等項、遺下關過俸米五斗以下 免追

洪武二十八年,更定諸王祿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令晉、燕、楚、蜀、湘府給祿米 如數,代、肅、慶、遼各府,遠在邊,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 石,齊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應用米,有司月進。」 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庚寅,上謂戶部 尚書郁新等曰:『朕今子孫眾盛,原定親王歲用祿米 各五萬石。今天下官吏軍士亦多,俸給彌廣。其斟酌 古制,量減各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至是,戶部議更 定:親王歲給祿米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 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 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駙 馬二千石;郡主及儀賓八百石,縣主及儀賓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四百石;縣君及儀賓三百石;鄉君及儀 賓二百石。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其目 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上以是編之作將 垂之萬世、命大書揭於右順門內西南廊下。朝夕詳 覽、斟酌損益、久而後定。既而遣使召諸王至京,諭以 減祿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訓》賜之。

洪武二十九年、令給天文生、歷事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歷事監生月支米一石。」

洪武三十一年、准「減吏典米」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奏准,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 石以上者,每石減支二斗;無家小減支五斗。提控都 吏,胥掾令史等項,不分有無家小,原支米二石者減 五斗;原支米二石五斗者減八斗。各處布政司并直 隸所屬府州縣及各都司衛所吏,全支鈔。」

成祖永樂元年定內外官支米鈔例[编辑]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 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兼支;五品、六品、 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鈔。每新鈔二 錠,折米一石,該衙門按月自赴該庫關支。 令各都 司并河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 王府官俸,舊全支米者,米鈔中半兼支。湖廣、福建、廣 東」、廣西、陝西、北平、四川、雲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 米鈔兼支,及所屬府州縣等官俸全支鈔者、俱仍舊

令各衙門官吏監生人等、遇有事故、凡關過俸糧

五斗以下,俱免還官。

永樂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國初勳戚之臣,皆賜官田,以代常祿。既令 賜田還官,給之本色,永樂間始令與文武百官米鈔 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數,皆請自上裁,無定額。除承襲 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姪由旁枝襲者,例皆減祿。至 於恩澤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載。」

魏國公、歲支祿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 黔國公、祿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 百石

成國公、祿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 千八百石

英國公、祿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 千七百石

定國公、祿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 千石

武定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鎮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寧陽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豐城侯、祿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寧侯、祿米一千一百石。遞年於蘇州府長洲縣《張 文淵戶》內支給

安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陽武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順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 百五十石。

撫寧侯、祿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 百六十石

懷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臨淮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靈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駙馬都尉,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麥三百石,每 石折銀四錢。

「成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興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成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應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成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進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廣寧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 十石。

清平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祿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 百五十石。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遠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平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豐潤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柔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東寧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 十石

「寧晉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誠意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寧遠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各應襲優給,俱月支米十石,歲定米一百二十石。內 西寧侯應襲,仍支原給張文淵戶。內一千一百石, 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 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 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 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 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 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折鈔,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永樂 年、令各路師生俸糧、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永樂初,令鳳陽等府、河南、山西、陝西、湖廣、 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貴州及四川行 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糧,俱米鈔中半兼支。」

永樂九年、令給在京官吏、及各處師生米鈔

按《明會典》:「永樂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 分米,二分鈔;六品七分米,三分鈔;五品六分米,四分 鈔;四品至一品米鈔中半兼支;雜職官全支米,辦事 官該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奏准各處師 生俸米全支, 令天文生不分有無家小,全支米。 令在京各衙門吏典不分有無家小,俱全支米。 永樂十六年,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 察司、長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併各衛所軍官俸, 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鈔。 令監生有家 小者,月支米四斗,無者三斗。 令在京各衙門吏,月 支米一石,餘折鈔。南京各衙門辦事吏,舊支食米五 斗者住支。」

永樂十九年,又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以行在衙門裁革,令隨從在 京官員,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 分米六分鈔。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餘於南京倉支, 不願者,准在京折鈔。雜職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無 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各衙門支半俸。辦事官,不分有 無,家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在京達官併入番等官」, 該支全米者,米鈔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 品二分米八分鈔 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 支七斗,無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南京各衙門吏照舊 支給。每米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定「親王未之國俸額,及各 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鄭王、越王、襄王、荊王、梁 王、淮王、滕王祿米暫各給三千石,俟之國,別立常典。 自後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 令公、侯、駙馬、伯 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 俱給胡椒、蘇木。胡椒每斤准鈔一十六貫,蘇木每斤 八貫。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給米五斗,共 一石。」其米於《折鈔》內扣除。雜職官有家小者添給四 斗、共一石。無者添給一斗五升,共六斗。 令在京各 衙門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斗、無者一斗五升。其折 色鈔亦照文武官例給胡椒蘇木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詔曰:「諸 叔在者無幾,諸兄弟惟趙王居京師,他皆藩外,朕旦 夕念焉,戶部其各益祿米差次之。」

按《日知錄》:「永樂二十二年十月庚申月,增給在京文 武官及錦衣衛將軍、總小旗米各五斗,雜職及吏并 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屬者米各四斗, 無家屬者各斗五升,並準俸糧之支鈔者。」

仁宗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米麥兼支聽官員移俸養親[编辑]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折鈔祿米,米麥 兼支。 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俸 原籍奉養者聽。」

宣宗宣德二年令俸糧過期不關者改作鈔[编辑]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停減各官吏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門辦事官月米。 令太醫院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無者三斗,醫 生二斗。 革各衙門辦事吏月支食米。 令在京達 官俸不拘品級,月支米二石,餘於南京倉支。其折鈔 照文武官例。」

宣德四年,定移支補支例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各處鎮守總兵官俸,願移支 所在官司者,聽 奏准。」公差官員無家小者,明白開 報,候回日補支。其餘見在者,務依期關支,不許出月。 如過三月不關者扣除。

宣德六年令以絹折公、侯、駙馬伯及在京官祿米 按《明會典》:「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准折公、侯、駙 馬、伯祿米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令以承運庫生絹 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一匹折米 二石。」

宣德七年、令以贓罰庫物、折支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 兩京贓罰庫衣服布絹等物折給。」

宣德八年定折支及扣除例。

按《明會典》:「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 五貫 ;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鈔一十五貫折米 一石。仍以十分為率,七分折絹,三分折布。絹每匹准 鈔四百貫,布每匹二百貫。 奏准在外文武官俸折 鈔每十五貫折米一石 ;令各衙門官吏俸糧文書 至倉一月以上不關者扣除。」

宣德九年定折鈔例、准給「習字生」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九年,令仍以胡椒、蘇木折兩京文武 官俸鈔。胡椒每斤准鈔一百貫,蘇木每斤五十貫。 奏准四夷館習字監生并回回達官子弟習字者,月 支米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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