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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9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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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八卷目錄

 遷擢部彙考一

  後漢安帝延光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宣宗會昌

  一則 大中三則

  後晉出帝天福一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嘉祐

  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徽宗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高宗紹興三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嘉定一則

  金總一則 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四則 章宗明昌二則 泰和五則 衛紹王大

  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銓衡典第九十八卷

遷擢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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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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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延光元年詔三公中二千石擇刺史二千石令長相有治行者超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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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元年八月己亥,詔三公、中 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視事一歲以上至十 歲,清白愛利,能敕身率下,防姦理煩,有益於人者,無 拘官簿。」

《無拘官簿》謂超遷之,不拘常牒也。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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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延興三年定縣令郡守遷擢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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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 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三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 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上至三郡 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

孝莊帝永安元年定軍功授官優階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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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莊帝本紀》,「永安元年五月壬午,詔以舊敘 軍勳,不過征鹵,自今以後,宜依前式。以上餘階積而 為品,其從輿駕北來之徒,不在此例,悉不聽破品受 階,破階請帛。六月己酉,詔諸有私馬仗從戎者,職人 優兩大階,亦授實官;白民出身外優兩階,亦授實官。 若武藝超倫者,雖無私馬,亦依前條;雖不超倫,但射 槊翹關一藝而膽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優一大 階,授實官;若無姓第者,從八品出身,階依前加,特授 實官。」秋,七月,丁巳,詔從四品以上,從征者不得優階, 正四品者優一階。軍級從三品以上,從征四品者優 一大階,正五品以下還依前格。若有征階十餘計入 四品、三品,限授五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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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帝大業二年秋七月庚申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必有德行功能灼然顯著者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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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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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定「計考遷官」之制。

按《唐書選舉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 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 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 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 考累加。」

中宗嗣位十三年太后制文武官加階之例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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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萬歲通天元 年八月制:「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並須出身歷十 二考以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官及七品以 上清官者。其應入三品者,取出身二十五考以上,亦 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官者。自外縱計階應入, 並不在進限。有奇材異術,別效殊功者,不拘此例。」

元宗   年親問縣令於宣政殿擇其高第者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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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宗即位,厲精 為治,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 擢其高第者。」

代宗廣德元年定刺史縣令改轉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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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廣德 元年秋七月壬子,詔刺史、縣令,自今後改轉刺史以 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

穆宗長慶二年定武官改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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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長慶 二年三月壬辰朔,詔曰:「武班之中,淹滯頗久,又諸薦 送大將,或隨節度使歸朝。自今以後,宜令神策六軍 軍使及南衙常參武官各具歷任送中書門下,素立 大功及有才器者,量加獎擢。常參官依月限改轉,諸道軍府帶監察以上官者,限三周年即與改轉。」

宣宗會昌六年令觀察使等官能增添戶口者與超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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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 六年五月,詔觀察使、刺史交代之時,冊書所交,戶口 如能增添至千戶,即與超遷。」

大中元年詔縣令滿三十月方得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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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大中 元年春正月戊申,制條曰:「古者郎官出宰,卿相治郡。 所以重親人之官,急為政之本。自澆風久扇,此道稍 消,頡頏清途,便臻顯貴。治人之術未嘗經心,欲使究 百姓艱危,通天下利病,不可得也。為政之始,思厚儒 風,軒墀近臣,蓋備顧問。如其不知人疾苦,何以膺朕 眷」求?今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未曾任刺史 縣令,或在任有贓累者,宰臣不得擬議。守宰親人,職 當撫字,三載考績,著在格言。貞元年中,屢下明詔,縣 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諸州或得五 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為成政,道途群吏,有 迎送之勞,鄉里庶民,無蘇息之望。自今「須滿三十箇 月,永為常式。」

大中四年。令鹽鐵院等官推劾。有勞者遷御史臺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四年 八月。刑部侍郎御史中丞魏謨奏。諸道州府百姓詣 臺訴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煩勞州縣。先請差度支 戶部鹽鐵院官帶憲銜者推劾。又各得三司使申稱。 院官人數不多。例專掌院務。課績不辨。今諸道觀察 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請於其中帶憲銜者,委 令推劾。如累推有勞,能雪冤滯,御史臺闕官,便令奏 用。」從之。

大中六年九月。敕起居郎轉官。月。限以二十箇月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後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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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帝天福八年定州府令佐等官加階遷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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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八 年三月敕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㩦戶口,比初到任 交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已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 加一階、減一選、主簿減一選;出二百戶已上者及添 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兩選、主簿減兩選;出三百 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兩選,別與轉 官;主簿加兩階。減兩選出四百戶至五百戶已上,及 添得租稅者,縣令與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任 後許非時參選,仍錄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 已出選門者,即別議獎酬。主簿加三階,其出剩不及 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 超一資注官,主簿加一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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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應曆十八年詔擢用左右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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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穆宗本紀》:「應曆十八年夏四月己巳,詔左右 從班有材器幹局者,不次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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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定「文武官遷轉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文臣京官至三師敘遷之制。」

諸寺監主簿「祕書省校書郎,祕書省正字。」

有出身轉大理評事,無出身轉太常寺奉禮郎。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后族兩府之家轉太祝,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

有出身轉諸寺監丞,無出身轉大理評事。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評事。

有出身轉大理寺丞,第一人及第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諸寺監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后族、「兩府之家」 、「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檢法、法直官轉光祿寺丞。」

諸寺監丞:

有出身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大理寺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寺丞。

有出身轉殿中丞,無出身轉太子中舍。內帶館職同有出身,或轉太子中允。后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

著作佐郎。

有出身轉祕書丞,內第一人及第太常丞;無出身轉太子左贊善大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特旨轉祕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

轉殿中丞,《內帶館職轉太常丞》。

太子中允。

轉「太常丞。特旨轉祕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祕書郎

轉太常博士,特旨轉「左右正言」 、監察御史、宗正丞。

無出身轉國子博士

殿中丞。

有出身轉太常博士,無出身轉國子監博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太常、國子博士。

轉後行員外郎,特旨轉「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

左右正言。

轉左、右司諫,帶待制已上職轉起居舍人。

監察御史。

轉殿中侍御史

後行員外郎。

轉中行員外郎,特旨轉起居舍人、侍御史。

左右司諫。

轉起居郎,起居舍人,帶「待制」 已上職轉吏部員外郎。

殿中侍御史。

轉侍御史

中行員外郎。

轉前行員外郎

起居郎,起居舍人

轉兵部員外郎,帶待制已上職轉禮部郎中。

侍御史。

轉司封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

轉後行郎中

後行郎中。

轉中行郎中

中行郎中。

轉前行郎中

右常調轉員外郎者轉右曹。

內「有出身自屯田、無出身自虞部贓罪敘復人,自水部轉。」

《水部》《司門》《庫部》《虞部》《比部》。

駕部、屯田、都官、職方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開封府判官,侍讀、侍講,天章 閣侍講,崇政殿說書,開封府推官,府界提點,三司子 司主判官,大理少卿,提點刑獄,提點鑄錢監,諸王府 翊善、侍讀、記室,中書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轉左曹。

內「有出身自祠部,無出身自主客堂,後官自膳部轉。」

膳部倉部《考功、主客、金部》

司勳、祠部、度支、司封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開封府判官,左曹轉「左名曹。」

內無出身,只轉祠部度支司封。有出身,合轉右名曹,準此。

任三司副使,知雜修撰,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轉「左名 曹。」

工部,刑部,《兵部》。

帶待制已上職,左、右曹、右名曹轉左名曹,仍隔一資 超轉中行郎中轉左右司郎中。

戶部轉「左司」 ,刑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轉「右司。」

禮部、戶部、《吏部》

前行郎中。

有出身轉太常少卿,無出身轉司農少卿。內見任左曹衛尉少卿,帶待制已上職轉右諫議大夫。

左、右司郎中。

帶待制已上職轉諫議大夫,左司轉左諫議,右司轉右諫議,帶翰林學士者轉中書舍人。

衛尉,司農少卿

轉光祿少卿,「帶館職」 轉光祿卿。

光祿少卿:

轉司農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太常少卿。

轉光祿卿,任三司副使、修撰,取旨。

司農卿。

轉少府監,帶館職轉光祿卿。

少府監。

轉衛尉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衛尉:

轉光祿卿

光祿卿:

轉祕書監

祕書監。

轉太子賓客

中書舍人。

轉禮部侍郎

諫議大夫。

轉給事中

給事中。

轉工部侍郎,帶翰林學士已上職轉禮部侍郎。

太子賓客。

轉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轉刑部侍郎,兩府轉戶部侍郎,「宰相」 轉兵部侍郎。

禮部侍郎。

轉戶部侍郎,「宰相」 轉吏部侍郎。

刑部侍郎。

轉兵部侍郎,「兩府」 轉吏部侍郎,「宰相」 轉禮部尚書。

戶部侍郎。

轉吏部侍郎,「宰相」 轉禮部尚書。

兵部侍郎。

轉右丞」 ,《兩府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吏部侍郎。

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左右丞。

轉工部尚書,兩府轉禮部尚書。

工部尚書。

轉禮部尚書,《兩府》轉刑部尚書。

禮部尚書。

轉刑部尚書,《兩府》轉戶部尚書。

刑部尚書。

轉戶部尚書,兩府轉兵部尚書。

戶部尚書。

轉兵部尚書,兩府轉吏部尚書。

兵部尚書。

轉吏部尚書,「兩府」 轉「太子少保」 ,「宰相」 轉「右僕射。」

吏部尚書。

轉「太子少保」 ,宰相轉「左僕射。」

太子少保。

轉太子少傅

右僕射。

轉左僕射

太子少傅。

轉太子少師

左僕射。

轉司空

司空。

轉司徒

太子少師。

轉太子太保

《司徒》。

轉太保

太子太保。

轉太子太傅

太子太傅。

轉太子太師

太子太師。

轉太保

太保。

轉太傅

太傅。

轉太尉

太尉。

轉太師

太師。

太師、太傅、太保謂之三師;太尉、司徒、司空謂之三公。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亦如之。治平三年,翰林學士賈黯奏:「『近者皇子封升,並除檢校太傅。臣按《官儀》,自後魏以來,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國朝因之。《六典》曰:『三師,天子訓導之官也』。蓋天子之所師法』。今皇子以師傅名官,於義弗安,莫甚於此。蓋前世相因,失於釐正。臣愚以謂自今皇子及宗室中卑者除官,並不可帶師傅之名,隨其敘遷,改授三公之官。詔候將來,因加改正。」 自此皇子及宗室卑行,遂不除三師官。

宋初,臺、省、寺、監官猶多涖本司,亦各有員額。資考之 制,各以曹署「閑劇著為月限,考滿則遷,慶恩止轉階、 勳、爵、邑。」建隆二年,始以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為右 神武將軍,水部員外郎朱洞為都官員外郎,監察御 史李鑄為殿中侍御史。以仁滌等掌麯糵,領關征,外 有羨也。自是廢歲滿敘遷之典。是後多掌事於外,諸 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 之務。又「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眾,皆無定員,無月限, 不計資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時議以近職為 貴,中外又以差遣別輕重焉。

武臣三班借職至節度使敘遷之制。

「三班借職」 以下,亦有《磨勘轉官法》,緣未受真命,今不具錄。

三班借職。

轉三班奉職

三班奉職。

轉右班殿直

右班殿直。

轉左班殿直

左班殿直。

轉右侍禁

右侍禁。

轉左侍禁

左侍禁。

轉西頭供奉官

西頭供奉官:

轉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

轉內殿崇班

內殿崇班。

轉內殿承制

內殿承制。

轉供備庫使,有戰功轉禮賓副使。《特旨》,「東西染院、西京作坊副使有戰功。」 並謂曾經轉官酬獎。

供備庫使。

轉西京左藏庫副使。有戰功轉如京副使。

禮賓副使。

轉崇儀副使,有戰功,轉洛苑副使。

西染院副使。

轉如京副使。有戰功轉內園副使。

東染院副使。

轉洛苑副使,有戰功轉文思副使。

西染院使。

轉如京使,《有戰功》轉內園使。

東染院使。

轉洛苑使。有戰功轉六宅使。

西京作坊使。

轉文思使,有戰功轉莊宅使。

西京左藏庫使。

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崇儀使。

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如京使。

轉莊宅使,有戰功轉東作坊使。

洛苑使。

轉西作坊使,有戰功轉左藏庫使。

內園使。

轉東作坊使,有戰功轉內藏庫使。

文思使。

轉左藏庫使,有戰功,轉右騏驥使。

六宅使:

轉內藏庫使,有戰功轉左騏驥使。

莊宅使。

轉右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西作坊使。

轉左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東作坊使。

轉宮苑使

左藏、內藏、左右騏驥宮苑使

並轉皇城使

皇城使。

轉遙郡刺史凡已上使副,除皇城係東班,餘並西班,其東班翰林以下十九司,使司,雖有見在官及遷轉法,並授伎術官。

遙郡刺史。

轉遙郡團練使,特旨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

轉「遙郡防禦使,特旨轉正團練使。」

刺史。

轉團練使

團練使,遙郡防禦使。

轉防禦使

防禦使。

轉觀察使

觀察使。

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

轉節度使

節度使。

武臣自通事舍人轉橫班例。

通事舍人。

轉西上閤門副使,其東上閤門副使非特恩不遷。

東、西上閤門副使

轉引進副使

引進副使。

轉客省副使

客省副使。

轉西上閤門使

西上閤門使。

轉東上閤門使

東上閤門使。

轉四方館使

《四方館使》:

轉引進使

引進使。

轉客省使

客省使。

右內客省使至閤門使,謂之「橫班」;皇城使以下二十 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 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或領觀察使、防禦 使、團練使、刺史。

景祐元年,詔副使自今改正使,於本額下五資遷之,舊無定員。慶曆四年,詔客省引進、四方館使各一人,東、西上閤門使共四人,閤門引進、客省副使共六人,閤門通事舍人八人。治平二年,樞密院奏:「嘉祐三年詔,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自降詔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陞進之望。今欲因知藩要州郡或路分總管,如再經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已及十年者,與遷官至節度觀察留後止。又客省引進、四方館舊置使三員,東西上閤門舊置使四員,今並增為六員;閤門引進、客省舊制副使六員,今並增為八員;閤門舊通事舍人八員,今增為十員。凡所增置,須見任官當遷及有闕乃補。其皇城使改官及七年,如曾歷邊任,有本路監司、總管五人以上共薦者,欲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 詔:自今皇城宮苑副使當磨勘者,各於本班使額自下陞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已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聽如舊。餘皆從樞密院之請。初,英宗謂執政曰:「諸司副使改轉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陞五資太優。」 於是合議條奏,而為此例。

「宗室自率府副率至侍中」,敘遷之制。

太子右內率府副率。

轉太子石監門率府率

太子右監門率府率。

轉右千牛衛將軍

右「千牛衛將軍。」

轉「右監門衛大將軍。」

右「監門衛大將軍。」

轉遙郡刺史

遙郡刺史。

轉遙郡團練使,繼諸王後,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

轉「遙郡防禦使,繼諸王後,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團練使。」

刺史。

轉團練使

團練使。

轉防禦使

防禦使。

轉觀察使

觀察使。

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

轉節度使,特旨轉「左右衛上將軍。」

左右衛上將軍、節度使

轉「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轉節度使兼侍中

節度使兼侍中。

內臣《自皇城使》特恩遷轉例:

合該磨勘,並臨時用例,取旨改轉。

皇城使。

「轉昭宣使」 國朝亦有外官為昭宣使者。

昭宣使。

轉宣政使

宣政使。

轉宣慶使

宣慶使。

轉景福殿使

景福殿使。

轉延福宮使

延福宮使。

凡不轉昭宣已上五使者,並轉遙郡。

《入內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祗候班

雖有《轉官法》,近年無遷轉之人,惟敘官者一級當一官,內侍省同。

北班內品:

轉後苑散內品

《後苑散》內品。

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

轉後苑內品

後苑內品:

轉把門內品

《把門內品》。

轉入內內品

《入內內品》。

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

轉祗候小內品

祗候小內品:

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

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

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

轉祗候殿頭

祗候殿頭。

右係責降及責降人保引。

內侍班。

轉黃門

黃門:

轉高班

高班。

轉高品

高品:

轉殿頭

內侍殿頭。

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

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以上轉官依外官。

《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

《後苑散》內品。

轉散內品

散內品。

轉北班內品

北班內品:

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

轉後苑內品

「把門內品」《後苑內品》:

轉內品

內品:

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

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

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

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

右係責降及責降人保引。

亦有非責降,由奏薦而除者,入內內侍省同。

內侍班。

黃門:

轉高班

高班。

轉高品

高品:

轉殿頭

殿頭。

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

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例。

右,宋初以來,內侍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 祐中,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 者,奏聽旨,猶無磨勘定格也。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 門有勞至減十五年,而入仕纔五七年,有勞至高品已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復在其中。 嘉祐六年,樞密院始議釐革,乃詔內臣入仕並三十 年磨勘。已磨勘者,其以勞得減年者,毋得過五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擇判司簿尉遷知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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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六 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 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名聞,當驛召引對,授以知 縣之任。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詔京朝官五年以上遷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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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天禧二年六月士辰詔三班使臣經七年者考課遷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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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 年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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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嘉祐元年九月癸卯舉行御史遷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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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 五方許轉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三年十一月庚戌詔陞朝官除南郊赦封贈父母外不得以加恩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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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徽宗大觀四年二月甲申詔自今以賞進秩者毋過中奉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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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六年六月甲戌詔堂吏遷官至奉直大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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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五年夏四月庚戌詔內侍遇特恩轉官止武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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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十二月辛丑,命「諸軍保任統制官在 職十年無過者進秩。」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夏四月辛亥,命「縣令有政績者諸司 同薦,不次陞擢,以風厲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定堂吏遷官及改官人關陞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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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詔堂吏遷朝 議大夫,以五員為額。戊戌,詔改官人實歷知縣一任, 方許關陞,著為定式。」

乾道六年秋七月丙戌,詔:「川、廣監司郡守任滿奏事 訖方調。」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冬十月己卯詔將士智勇傑出者躐等陞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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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詔自今以恩賞進秩歲毋過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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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三年詔將校陞差必以材藝年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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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三年九月「丙戌朔,詔三衙江 上諸軍陞差將校,必以材藝年勞,其徇私者,臺諫及 制置總領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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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定「考滿遷官及廉陞、邊陞等制。」

按《金史選舉志》:「凡官資以三十月為考,職事官每任 以三十月為滿。群牧使及管課官以三周歲為滿,防 禦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則以五十月,轉運則以 六十月為滿。司天、太醫、內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 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隨朝則每考 陞職事一等,若以廉察而陞者為廉陞授東北沿邊」 州郡而陞者為《邊陞》。

海陵貞元 年定品官常調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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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省選之制,貞 元遷都,始罷是制。其常調制,正七品兩任陞六品,六 品三任陞從五品,從五品兩任陞正五品,正五品三 任陞刺史。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 十月為任,陞職一等。」

世宗大定六年制三品官得特恩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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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六年制,官 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

大定十五年,令「二品官不理任,三品官以五十月為 任。」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十五年制, 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 於貼黃,不及則附於闕滿簿。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 為滿。」

大定十九年。令陞遷民所譽望之官。尋罷其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九年。時朝廷既取民所譽望之官而陞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 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 不須舉行。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令「七品以上官兩任而後 陞。」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陞。」

章宗明昌四年令職官帶三品者許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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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四年以前, 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 致無由遷敘。上慮其滯,遂定制已帶三品散官,實歷 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 明昌五年,令縣令以六事陞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五年,舊制 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論陞降。三事以下減一 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陞職一等。既而御 史張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 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四事減 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復八品矣。輕重相戾。宜更定 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 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減三資,歷注上令, 餘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 去官,六事之跡已經覆察,論陞如秩滿例。

泰和三年定文資右職等官告遷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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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三年制,凡 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歷五十月, 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 至三品者,皆歷六十月,方許告遷。」

泰和五年。敕「三任正七品,始陞六品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五年,以六 品從五品闕少,敕命歷三任,正七品而後陞六品。 泰和六年,命內外官遞陞者量材續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二年,命內 外官合得陞等,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 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是制既行之後,至六年以一 例遞陞,復恐太濫,命量材續稟。

泰和七年,命四品官,八十月遷三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七年,自按 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 考,通八十月遷三品。」

泰和八年,許刺史告遷三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八年詔以 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 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

衛紹王大安元年更定文資官告遷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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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衛紹王大安 元年,定文資本職出身內,有至一品職事官,應遷一 品散官者,實歷五十月,方許告遷二品三品職事官, 應告本品循遷者,亦歷五十月,不得過本品。外四品 以下職事官,如遷三品者,亦歷五十月,止許告遷三 品一資六品以下職事官,歷六十月告遷帶至三品, 更」不許告。犯選格者,皆不許。如已至三品以上職事 者,六十月亦聽。凡遷三品官資及致任并橫遷三品 者,則具行止以聞。四品則六十月告遷,雜班則否。

宣宗貞祐二年詔諸色人遷官並視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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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二月丁酉,詔諸色人遷 官,並視女直人,有司妄生分別,以違制論。」從戶部郎 中奧屯阿虎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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