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7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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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五則 開寶六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五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九則 天禧六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食貨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彙考八[编辑]

宋一[编辑]

太祖建隆元年賜京城饑民粥以河北穀賤命使市糴[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詣 京城門,賜饑民粥。」 按《食貨志》:「和糴宋歲漕,以廣軍 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 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 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按《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詔河北歲豐穀賤,命使置場, 增價以糴。」

建隆二年閏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饑,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詔免賦,謂宰 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當慎之。」

建隆三年從沈義倫奏發軍儲貸饑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饑,振之。十 二月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振之。」 按《食貨志》,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 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 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 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 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 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 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 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 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 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 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 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 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 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 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繫,省刑罰。饑民劫囷窖 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 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 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併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 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 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栰拯民,置之 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 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 踊,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 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 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 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初,建隆三年, 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 軍儲尚餘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未稔,誰 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 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按《沈倫傳》,倫舊名 義倫,為戶部郎中,奉使吳越,歸,奏便宜十數事,皆從 之。道出揚泗,屬歲饑,民多死,郡長吏白於倫曰:「郡中 軍儲尚餘萬斛,儻貸於民,至秋復收新粟,如此則公 私俱利,非公言不可。」還具以白。朝論沮之曰:「今以軍 儲振饑民,若薦饑無徵,孰任其咎?」太祖以問,倫曰:「國 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稔,豈復有水旱耶? 此當決於宸衷。」太祖即命發廩貸民。

乾德元年發廩振八州饑[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衛、魏、晉、 絳、蒲、孟八州饑,命發廩振之。」

乾德二年,振諸州饑,免諸道夏稅之無苗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陜州饑。夏 四月戊申,振河中饑。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 者。己巳,靈武饑,轉涇粟以饟。」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詔置義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漢隋 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穀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 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 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 事,義倉寖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 稅,石別收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 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按:《文獻通考》:「乾德元年詔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寢,歲或小歉,失於豫備,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 令官所收二稅,石別稅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

按置義倉本紀系三年此載在元年疑訛

又按《通考》:三年詔:「民有欲借義倉粟充種食者,令州 縣即計口給計以聞,勿俟報。義倉不足當發公廩者, 奏待報。」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罷義倉。秋七月庚辰,華州旱,免 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詔以義倉百姓供輸勞擾,俾從停廢,以 便物情。」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諸州義倉,用振乏絕,頗聞重 疊輸送,未免勞煩,宜罷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諸州長吏視民田旱甚者蠲租, 不俟報。」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災戶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饑免被水民田夏稅[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元年「春正月甲午,陜之集津, 絳之垣曲,懷之武陟饑,振之。六月癸丑朔,詔民田為 霖雨河水壞者,免今年夏稅。」

開寶四年,詔賑貸廣南州縣。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賑廣 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 行賑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開寶五年,遣使檢視水災田,詔「除田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 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濟、鄆、曹、濮六州大水。 六月己丑。河決陽武。汴決穀熟。丁酉詔淫雨河決。沿 河民田有為水害者。有司具聞除租。」是歲大饑。 開寶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饑。漕太倉米二萬石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振河中府饑。又以秦、晉旱,免逋賦。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饑,發粟三 萬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晉旱,免蒲、陝、晉、絳、同、解六 州逋賦,關西諸州免其半。」

開寶八年,詔賑江南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平江南。 詔出米十萬石。賑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賑同州饑[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縣今年租[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饑。詔諸道儲廩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饑。許渡江 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諸州。振饑民。秋七 月庚申。詔諸道轉運使及長吏。宜乘豐儲廩。以防水 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劎州民饑。遣使振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端拱 年詔貧民私逋出息不得踰倍又詔益種諸穀防水旱[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初,詔諸知 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 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 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 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 里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 未「輪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言者謂:「江北之民, 雜種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 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 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 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 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倉粟貸饑民,置折中倉。又以歲旱彗 見,下詔自責。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以太倉粟貸京畿 饑民。冬十月辛未,以歲旱彗星謫見。詔曰:「朕以身為 犧牲,焚於烈火,亦未足以答謝天譴。當與卿等審刑 政之闕失,稼穡之艱難,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 禹偁傳》:二年,禹偁拜左司諫、知制誥。是冬,京城旱。禹 偁疏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五穀不收謂之饑饉。」則大 夫以下皆損其祿,饑則盡無祿,廩食而已。今旱雲水 霑,宿麥未茁,既無積蓄,民饑可憂。望下詔直云:「君臣 之間,政教有闕,自乘輿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衛 軍士、邊庭將帥,悉第減之。」上答天譴,下厭人心,俟雨 足復故。臣朝行中,家最貧,奉最薄,亦願首減奉,以贖 耗蠹之咎。外則停歲市之物,內則罷工「巧之伎,近城 掘土侵冢墓者瘞之;外州配隸之眾,非贓盜者釋之。 然後以古者猛虎渡河,飛蝗越境之事,戒敕州縣官 吏。其餘軍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議頒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氣。

按《文獻通考》:「二年,置折中倉,許商人輸粟,優其價,令 執券抵江淮,給以茶鹽,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 家及形勢戶不得輒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縣租稅京師貴糴開廩賤糶[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蘄、河陽、 隴城大水,開封、陳留、封丘、酸棗、鄢陵旱,賜今年田租 之半,開封特給復一年。京師貴糴,遣使開廩減價分 糶。八月,京兆、長安八縣旱,賜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 以乾、鄭二州,河南壽安等十四縣旱,州蠲今年租十 之四,縣蠲其稅。」

淳化二年,詔「陝西招誘流亡饑民鬻男女者,官贖之; 其旱損等州貸以官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詔陝西諸州長 吏設法招誘流亡復業者,計口貸粟,仍給復二年。秋 七月己亥,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 落者,官贖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永興、鳳翔、同、華、陜等州歲旱,以 官倉粟貸之,人五斗,仍給復二年。」

按《燕翼貽謀錄》:「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 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於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 覈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 月丁酉,詔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內州縣訴水 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自此遂 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倉。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京畿大穰, 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 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儉仁 愛,諄諄勸民務農重穀,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 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

按《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 歲熟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 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陝饑。遣使巡撫。又蠲被水田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二月己卯。「詔以江浙淮陝饑。 遣使巡撫。詔分遣近臣巡撫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 宜行事。吏罷軟苛刻者上之。詔令有未便者附傳以 聞。」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縣,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淳化五年,詔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遣使按行水災, 又令惠民倉減價出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陳、 潁州饑民,別遣決諸路刑獄,應因饑劫藏粟,誅為首 者,餘減死。甲戌,詔諸州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九月 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田 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

按《會要》,「五年十月,令諸州惠民倉故穀,遇糴稍貴,減 價糶與貧民,人不過一斛。」

按:《文獻通考》:「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潁 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 納。」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西浙頻年水災,倍加安撫。」

至道元年以歲饑振貸蠲租[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 光化軍饑,遣使貸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 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 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 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歲豐,糴於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詔三司市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開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開封 二十五州軍田租。是歲,定州雹傷稼,遣使振恤,除是 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廣南等處饑。置福建惠民倉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三月丙辰。江浙發廩振饑。閏 月丙午。詔江浙饑民入城池漁採勿禁。冬十月戊午。 置福建路惠民倉。是歲江浙、廣南、荊湖旱。嵐州春霜 害稼。分使發粟振之 按《食貨志》。咸平中。庫部員外 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 之制。

按《實錄》,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須置倉,肅以遠俗,尤宜 存卹,故有是請。丙寅,詔令於諸路運司管內有惠民 倉處,當熟則增價以糴,歉減價出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出米十萬石賑兩浙貧民, 咸平三年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辛亥,京東水災,遣使安 撫。是歲,畿內、江南、荊湖旱,果、閬州水,並振之。」

按《會要》,三年,「先詔所在缺食,奏聞差官往糶,深慮遲延,自今止委知州、通判、幕職互監。」

咸平四年,除東川田租,又振河北梓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六月丁巳,詔東川民田先為 江水所害者,除其租。閏十二月庚寅,河北饑,蠲賦減 役,發廩振之。是歲,梓州水,遣使振恤。」

咸平五年,遣使為粥賑饑,兩浙提刑奏「請闕食處出 米賑濟」,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河北鄭、曹、滑州饑,振之 按《文獻通考》: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為粥,以 賑饑民。兩浙提刑鍾離瑾言,「百姓闕食,官設糜粥,民 競赴之,有妨農事。請下轉運司量出米賑濟,家得一 斗。」從之。

咸平六年。遣使振恤水災。出內府綾錦。糴粟實邊 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二月己卯。以京東西、淮南水 災。遣使振恤貧民。 按《食貨志》。咸平中嘗出內府綾 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 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 按《玉海》。六年九月,出內府綾錦。糴於河北。

景德元年命使振饑河北輸槁入官者準便糴例給以象牙香藥[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江南東西路饑,陝濱、棣 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按:「《玉海》元年九月,出內府銀糴於天雄。」

按《文獻通考》:「河北舊有便糴之法,聽民輸粟邊州,而 京師給以緡錢,錢不足即移文外州給之,又折以象 牙香藥。」景德元年,三司請令河北有輸槁入官者,準 便糴粟麥例,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 肅、北平粟麥,悉以香藥博糴。從之。

景德二年,詔以上供軍儲振淮南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乙卯,振河北饑。甲子, 詔淮南以上供軍儲振饑民。是歲,淮南、兩浙、荊湖北 路饑,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置「常平倉,振諸路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正月辛未。置常平倉。二月 乙亥。詔京東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戶。六月丙申。遣 使振應天府水災。」是歲京東西、河北、陜西饑,振之 按《食貨志》:「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 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 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 官主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 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 州郡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 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 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 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糴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 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

又按《志》,「真宗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

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幽州旱求市麥種夏州饑請易粟並許之[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 年,以三路歲豐,增糴廣蓄。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初,三 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 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 免之。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 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 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 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 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 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 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 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 大中祥符二年,賑陜西饑蠲,賜水災蟲傷諸州。又遣 使出常平倉粟麥開埸糶之,以平物價。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乙酉,以陝西民饑,遣 使巡撫。夏四月丁未,振陝西民饑。秋七月乙亥,蠲京 東徐、濟七州水災田租。九月戊午,賜秦州被水民粟, 人一斛。丁丑,發官廩振鳳州水災。冬十月甲辰,兗州 霖雨害稼,振恤其民。是歲,雄州蟲食苗即死,遣使振 恤。」

按《玉海》:「二年二月辛丑,分遣使臣出常平倉粟麥,於 京城開八場,減價糶之,以平物價。六月丙申,內出司 農寺上穀價,以示宰臣。」

大中祥符三年,振契丹饑,詔「贖饑民鬻子,遣使存撫。」 江南旱災,又罷江、淮和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六月庚戌,邊臣言契丹饑,來 市糴。詔雄州糴粟二萬石振之。丙辰,詔:前歲陝西民 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按《玉海》。三年九月。罷江淮和糴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撫。 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又 蠲濱、棣水災田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詔振之。六 月丙寅,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許便宜從事。秋七月 己丑,詔先蠲濱、棣州水災田租十之三,今所輸七分, 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饑民,以「占城稻種」,教江淮、 兩浙民種之,出內帑錢博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寅,詔官吏安撫濱、棣 被水農民。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 種之。八月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 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 州饑。是歲,京城、河北、淮南饑,減直鬻穀,以濟流民」 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 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 者蒔之,蓋早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內帑緡錢,命三司博糴。

大中祥符六年,給饑民粥併常平倉,又發廩賤糶以 濟饑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夏四月庚辰,詔淮南給饑民 粥,麥登乃止。」

按:「《玉海》六年并兩赤縣倉入在京常平倉。」

按《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詔發廩,賤糶以濟 饑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儀州饑,給復棣州流民,又除被災 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三月辛丑,發粟振儀州饑。六 月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八月乙 卯,除江淮、兩浙被災民租。」是歲,淮南、江浙饑,除其租。 大中祥符九年,行陝西平糶,振諸州饑。又詔「留上供 米備饑年,民有出粟振饑者賜爵。」

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饑,貸以 邊穀。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饑。八月丙子,令江淮 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戊子,以旱,罷秋 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罷重陽宴。甲寅,雨。督諸路捕蝗。 丁巳,詔以旱蝗得雨,宜務稼省事及罷諸營造。己巳, 詔民有出私廩振貧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 教、文學、上佐之秩。」是歲,諸州有隕霜害稼及水災者, 遣使振卹,除其租。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陜西平糶。」

天禧 年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災傷即定蠲數[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初,詔諸路 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 即須上聞,違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 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 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 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 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 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 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天禧元年,詔「州郡發常平倉振災。諸路饑,詔撫卹平 糶。發廩蠲租,貸其種糧。」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詔振災,發州 郡常平倉。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濟懷、衛流民。五月戊 戌,詔所在安卹流民。己未,諸路蝗食苗,詔遣內臣分 捕,仍命使安撫。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 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 遺地利』。」十二月辛卯,詔陜西緣邊鬻穀者勿筭。是歲, 諸路蝗,民饑,鎮戎軍風雹害稼,詔發廩振之,蠲租賦, 貸其種糧。

按《玉海》元年十一月。減河北便糴。 又按《玉海》元年。 詔災傷州。以常平倉元糴價出糶。

按:《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儲蓄 不少,近價值日增,乞差使臣與通判點檢,量留一年 支費,餘悉令糶。」真宗有旨,勸誘出糶,不得擾富民。 天禧二年,河北、京東西饑,振之。又命諸路振以淖糜 糧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東饑。 己未,遣使諭京東官吏安撫饑民,又命諸路振以淖 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饑。三月丙辰,先貸貧民糧種,止 勿收。是歲,陝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撫卹京東西、河北水災。是 歲,江、浙及利州路饑,詔振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振「諸路民饑,發粟、減租、貸牛、種。」又詔「諸路 增置常平倉,勸收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撫淮南、江、 浙、利州饑民。辛丑,發唐、鄧八州常平倉,振貧民。三月 戊午,以淄州民饑,貸牛、種。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梓民饑。五月丁巳,發粟振秦、隴。八月乙酉,詔利、夔路 置常平倉。冬十月甲辰,減水災州縣秋租。閏十二月 庚午,京城穀貴,減直發常平倉。」 按《食貨志》:四年,荊 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按《玉海》。四年詔益梓利夔荊湖廣南路。並置常平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通河及大路人煙繁處多 糴。其僻在山險之處。止約本處主客戶收糴。」

天禧五年,賜諸路被災處民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撫京東水 災。三月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 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 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 千餘斛。」

乾興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貸蘇湖秀州及徐州民廩粟[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乾興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 災民租。二月癸卯,詔蘇、湖、秀州民饑,貸以廩粟;庚戌, 詔徐州振貧民。」

仁宗天聖元年安撫京東淮南水災命朝臣往河北便糴[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東、淮 南水災,遣使安撫。秋七月壬申,詔職田遇水旱蠲租 如例。」

按:《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邊提舉 便糴。」

天聖三年,蠲水旱州租賦,饑者發粟振之。三司使奏 請「和買、和糴依時估趁買」,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辛未,蠲陜西州軍旱災 租賦。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晉、絳、陜、解州饑, 發粟振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權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買、和糴 夏秋糧草雖逐處開場,多被經販行人小估價例外 面添錢收買,俟過時乘宮中急市,即添價卻將糴買 者中賣,致糧草怯弱,枉費官錢,不便。乞行下及早開 場,依見賣時估趁時糴買,不得容信作弊。」從之。 天聖四年,蠲被水田租貸畿內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子,詔京東西、河北、 淮南平穀價。六月丁酉,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被水 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發米六十萬斛貸畿內饑。 天聖五年,振京東流民及秦州水災,又陜西旱蝗,減 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子,詔振京東流民。秋 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災,賜被溺家錢米。十一月丁 酉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

天聖六年,振恤河北民饑,又以京西穀賤,命三司市 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 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庚寅,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 八月乙丑,詔免河北水災州軍秋稅。九月甲辰,詔河 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候歲豐償所貸。」 按《鞠詠傳》,「詠為三司鹽鐵判官,天聖六年,河北、京師 旱饑,奏請出太倉米十萬石振饑民。」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穀斗十錢,命三司市糴。 天聖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賦,遣使給錢,並察官吏不 恤民者。給契丹流民米,以閒田處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 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 北。三月辛巳,詔契丹饑民所過給米,分送唐、鄧等州, 以閒田處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賦。是歲, 河北水,遣使決囚,振貧瘞溺死者,給其家緡錢,察官 吏貪暴不恤民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閏二月,詔河北轉運司,「契丹流 民,其令分送唐、鄧、襄、汝州,以閒田處之,仍令所過人 給米二升。」初,河北轉運司言,契丹大饑,民流過界河。 上謂輔臣曰:「雖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賑救之。」 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河北大水,壞澶州浮橋,其被 災之民,見存三口者,給錢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 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已檢放稅外,聽近輸官,權停 州縣配率。其貯米倉庫營壁,亟修完之,併究官吏貪 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撫使鍾離瑾奏劾之。「其 民間疾苦,何由周知,須實心體訪,或災荒而有司莫 告,或賑濟而虛冒多端,或地之遠近為阻,或時之後 先未悉,各具實以聞。」

天聖八年。三月乙亥。詔河北被水州縣。毋稅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詔漢陽軍發廩粟以振饑民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编辑]

明道二年,發上供米振江、淮饑,又出內藏絹代京東 饑民歲輸,並遣使安撫諸道,除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卯,詔發運使以上 供米百萬斛振江淮饑民,遣使督視。二月庚子,詔江淮民饑死者,官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東饑,出 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是歲,畿內、京東西、河北、 河東、陝西蝗,淮南、江東、兩川饑,遣使安撫,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諸路災傷州軍民詔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發江、淮漕 米振京東饑民。丙寅,詔開封府界諸縣作糜粥以濟 饑民,諸災傷州軍亦如之。甲戌,詔募民掘蝗種,給菽 米。甲申,淮南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二月 戊申,詔麟府州振蕃漢饑民。三月壬午,免諸路災傷 州軍今年夏稅。六月庚子,免畿內被災民稅之半。秋」 七月,壬子,詔「轉運使與長吏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 粟。」

按,《文獻通考》:「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 三斛。」

按《荒政考略》:元年,京東大旱,民多饑殍,有司以徵賦 不完,上其數於朝。仁宗諭曰:「江南歲饑,貸民種粟數 千萬斛,且屢經停閣,而轉運督責不已,民貧不能自 償。昨遣使安撫,始以事聞,不爾何由上達?其悉蠲之。」 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萬。然有司或務聚斂,不即寬 除,朝廷知其弊,下詔戒飭。

景祐二年,以粟麥貸鎮戎軍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丙子,詔長吏能導民 修水利、闢荒田者賞之。是歲,以鎮戎軍荐饑,貸弓箭 手粟麥六萬石。」

景祐四年,賜越州被水民錢有差。詔「常平錢穀毋得 移借。」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賜被溺民 家錢有差。甲午,詔三司、轉運司毋借常平錢穀。 按 《食貨志》: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 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纔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 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 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 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 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寶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兩川饑民又出內庫珠易錢糴邊儲[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內庫銀四 萬兩,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饑民。十月甲申,詔兩川饑 民出劍門關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內庫珠易緡 錢三十萬糴邊儲 按《食貨志》:寶元中,出內庫珠直 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 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 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 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 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 糴,縣官之費省矣。

按《文獻通考》:仁宗留意兵食,發內藏庫金帛以助糴 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 以賜三司,因諭輔臣曰:「此無用之物,既不欲捐棄,不 若散之民間,收其直助邊,亦可紓吾民之斂。」

慶曆元年九月乙亥復置義倉十一月丙辰發廩粟減價以濟京城民[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明道二年。詔議 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 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 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 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 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 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 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 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 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 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納 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其後 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 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 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 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 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 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 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 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纔四 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 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於是黯復上奏 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 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 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 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 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 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 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 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 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 捄,既以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 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 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 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 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 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慶曆二年正月戊午,詔「天下新立義倉,止令上等戶 輸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庫銀三萬兩振陝西饑 民。五月戊寅,詔「募人納粟,振淮南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罷「義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八年,贖饑民鬻于。以河北水災,令募饑民為軍, 又轉江、淮漕米,出內庫錢帛貿粟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二月己卯,賜瀛、莫、恩、冀州緡 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 縣募饑民為軍。八月己丑,以河北、京東西水災,罷秋 宴。九月戊午,詔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轉給河北州 軍。冬十一月壬戌,出廩米減價以濟畿內貧民。十二 月乙丑,出內藏錢帛賜三司,貿粟以濟河北流民,所 過,官為舍止之所齎物毋收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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