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9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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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荒政部總論六

  大學衍義補卹民之患 市糴之令

食貨典第九十二卷

荒政部總論六[编辑]

大學衍義補[编辑]

《卹民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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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說命》:「惟事事乃其有備,有備無患。」

臣按:先儒謂「簡稼器、修稼政、事乎農事則農有其備,故水旱不能為之害」 ,是則水旱之備莫先於事,農之事可見矣。

《詩雲漢》:「倬彼雲漢,昭回于天。」「王曰於乎,何辜今之人? 天降喪亂,饑饉薦臻。靡神不舉,靡愛斯牲。圭璧既卒, 寧莫我聽。」

臣按:朝廷政治之最急者,莫急於民莫得食,天旱則五穀不成,五穀不成則民無由得食,民無由得食則將趁食於四方,苟處處皆然,則民不幾於盡瘁乎?是故有志於為民之君,見天下之亢旱則豫憂之,凡可以感天而致雨者無所不用其情,是以《雲漢》之詩既告於上天,又告於祖宗父母,又告於百官,索祭之禮既無所遺,禮神之物或至於盡,無所歸咎。寧以己身而當其災,無所控告,惟仰昊天而訴其憂,非徒自貶責於一己,而又求助於群臣。宣王之憂民之憂如此,此其所以遇災不災,而卒成中興之業也歟!

《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 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役,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 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一曰索鬼神, 十二曰除盜賊。」

臣按:《易》曰「何以聚人曰財」 ,《大學》曰「財散則民聚」 ,蓋天立君以治民,君必得民然後得以為君,是君不可一日無民也。然民必有安居托處之地、日用飲食之具而後能聚焉。人君為治所以使一世之民恆有聚處之樂而無分散之憂者,果用何物哉?財而已矣。然是財也所以耗而費之者固由乎人力,然尤莫甚於天災焉。是以人君當夫豐穰無事之時,而恆為天災流行之思,斯民乏絕之慮,豫有以蓄積之,以為一旦凶荒之備焉。此無他,恐吾民之散而不可復聚也。是以《周禮》十二荒政,而以散利為首。鄭氏謂:「散利者,貸種食也。」 蓋予之食以濟一時之饑,予之種以為嗣歲之計。聖人憂民之心至矣遠矣。既散所有之利,而又行《薄征》以下十一事以濟之,此治古之世所以時有豐凶,而民無憂患,民生所以長聚,而君位所以永安者,其以此歟?

《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 艱阨;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 野鄙之委積,以待羇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以歲之 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凡 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 也。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臣按:《周禮》十二荒政,是國家遇凶荒之時救濟之法也。「遺人所掌」 ,是國家常時收諸委積以待凶荒施惠之法也。「廩人所掌,是國家每歲計其豐凶以為嗣歲移就之法也。」 觀此可以見先王之時所以為生靈慮災防患之良法深意矣。蓋其未荒也預有以待之,將荒也先有以計之,既荒也大有以救之,此三代之民所以遇災而無患也。歟!今其遺法故在後世,人主誠能師其意而立為三者之法,則民之遇凶荒也,無饑餓之患,流移之苦矣。

《司救》:「凡歲時有天患民病,則以節巡國中及郊野,而 以王命施惠。」

臣按:疾疫之災多生於凶荒之歲,凡遇荒年宜豫為之防,使之不至於饑餓而內傷、勞苦而外感、積聚而旁染,是亦救荒之一助也。

《春秋》:「襄公二十有四年,大饑。」

臣按:胡氏之言救災之政備矣,舉而行之,則雖災勿災焉。惟民災而上弗卹,此民之所以災歟。為人上者其尚體聖人《春秋》之書法,毋坐視民之災而不為先事之防、臨事之卹哉。

《穀梁赤》曰:「五穀不升為大饑,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 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 穀不升謂之大侵。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塗, 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禱而不祀,此大 侵之禮也

臣按:「君食不兼味」 以下,即《周禮膳夫》所謂「大荒則不舉」 者也。譬諸父母焉,其子不哺而己乃日餘膏粱,於心安乎?

《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 食,日舉以樂。」

臣按:國之所以為國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為民者,以有食也。耕雖出於民而食則聚於國,方無事之時,豐稔之歲,民自食其食,固無賴於國也。不幸而有水旱之災、凶荒之歲,民之日食不繼,所以繼之者國也,國又無蓄焉,民將何賴哉?民之饑餓至於死且散,則國空虛矣,其何以為國哉?是以國無六年、九年之蓄,「雖非完國,然猶足以為國也。至於無三年之蓄,則國非其國矣。國非其國,非謂無土地也,無食以聚民云爾。是以三年耕必餘一年食,九年耕必餘三年食,以至三十年之久,其餘至於十年之多,則國無不足之患,民有有餘之食。一遇凶荒,民有所恃而不散,有所食而不死,而國本安固矣。」 雖然,為治者非不欲蓄積以備凶歉也,然而一歲之所出,僅足以給一歲之所費,奈何?曰:數口之家,十金之產,苟有智慮者,尚能營為以度日,積聚以備患,況有天下之大,四海之富者哉!

《玉藻》:「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 不順成,君衣布搢本,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 不興,大夫不得造車馬。」

臣按:古昔帝王遇災必懼,凡事皆加減、節貶損,非獨以憂民之憂,蓋亦以畏天之災也。故《周禮》「大荒則不舉,大札則不舉,天地大烖則不舉」 ,舉者殺牲盛饌也,豈但飲食為然,則凡所服之衣、所乘之車,凡百興作舉皆休息,此無他,君民之分雖懸絕而實相資以相成也。當此凶荒之時,吾民嗷嗷然以待哺、睊睊然以相視。藝業者技無所用;營運者貨無所售。典質則富戶無錢,舉貸則上戶無力。魚蝦螺蚌,採取已竭;木皮草根,剝掘又盡。面無人色,形如鬼魅。扶老攜幼,宛轉以號呼;力疾曳衰,枵腹以呻吟。氣息奄奄,朝不保暮。其垂於阽危,瀕於死亡也如此。為人上者何忍獨享其奉哉?雖欲享之,亦且食不下咽也。雖然,與其貶損於既荒之餘,孰若保養於未荒之先。非獨下民不罹其苦,而上之人亦無俟於降殺也。

《孟子對鄒穆公》曰:「凶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 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幾千人矣。而君之倉廩實,府庫 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殘下也。君行仁政,斯民親 其上,死其長矣。」

臣按:人君之為治,所以延國祚、安君位者,莫急於為民,故凡國家之所以修營積貯者,何者而非為民哉?是「故豐年則斂之,非斂之以為己利也,收民之有餘以備他日之不足;凶年則散之,非散之以為己惠也,濟民之不足而發前日之有餘。吁,民有患,君則恤之,則夫他日君不幸而有患焉,則民將救之唯恐後矣。」

荀卿曰:「田野縣鄙者,財之本也;垣窌倉廩者,財之末 也;百姓時和,事業得敘者,貨之源也;等賦府庫者,貨 之流也。故明主必謹養其和,節其流,開其源,而時斟 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餘,而上不憂不足。如是則上 下俱富交,無所藏之,是知國計之極也。故禹十年水, 湯七年旱,而天下無菜色者;十年之後,年穀復熟,而」 陳積有餘,是無他故,焉知「本末源流」之謂也。

臣按:荀卿本末、源流之說,有國家者不可以不知也。誠知本之所在則厚之,源之所自則開之,謹守其末,節制其流,量入以為出,挹彼以注此,使下常有餘、上無不足,禹、湯所以遇災而不為患者,知此故也。

魏李悝《平糴法》,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 熟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饑饉,糴不貴而民不散。漢 耿壽昌請令邊郡築倉,以穀賤時則增價而糴以利 農,穀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名曰「常平倉。」

臣按:「耿壽昌常平之法,因穀貴賤而增減其價以糶糴之,其法非不善也,然年之豐歉不常,穀之種類不一,或連歲皆歉,或此種熟而彼種不收,苟其斂散之際,非斟酌而上下之,其法將有時而不平者矣。惟今江北之地地可窖藏雜種五穀,宜倣此法,於要害處立常平司,專差戶部屬官往涖其事,隨其熟而收其」 物,不必專其地。因其時而予之價不必定於官。視年豐歉,隨時糶糴。立倉用「壽昌」 之名,斂散行李悝之法。庶乎其可也。

晁錯言於漢文帝曰:「聖王在上而民不凍饑者,非能 耕而食之,織而衣之也,為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 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以畜積 多而備先具也。今海內為一,土地人民之眾不減湯、 禹,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 出遊,食之民未盡歸農也。」

臣按:安養斯民之政在開其資財之道,開資財有道在墾土田、通山澤使地無遺利,禁遊民、興農業使民無餘力,如此則畜積多矣。雖有天災、數年之水旱,而吾所以為之備者具之有素,安能為吾民患哉?是以古之善為治者恆備於未荒之先,救之已患之後者,策斯下矣。

隋開皇五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 粟麥一石以下,貧富無差,輸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 備凶年,名曰「義倉。」

臣按:「義倉之法,其名雖美,其實於民無益,儲之於當社亦與儲之州郡無以異也。何也?年之豐歉無常,地之燥濕各異,官吏之任用不久,人品之邪正不同,由是觀之,所謂義者乃所以為不義,本以利民反有以害之也,但見其事煩擾、長吏姦而已,其於賑卹之實誠無益焉,然則如之何而可?臣愚竊有一見,請將義倉見儲之米,歸併於有司之倉」 ,俾將所儲者與在倉之米挨陳以支,遇有荒年,照數量支以出,計其道里之費,運之當社之間,以給散之。任其事者,不必以見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以在官之屬。所司擇官以委,必責以大義;委官擇人以用,必加以殊禮。不必拘拘於所轄,沾沾於所屬。如此則庶幾民「受其惠乎。」

唐貞觀二年,遣使賑卹饑民,鬻子者出金帛贖還之。

臣按:「饑饉之年,民多賣子,天下皆然,而淮以北山之東尤甚。嗚呼,人之所至愛者子也,時日不相見則思之,梃刃有所傷則戚之。」 當時和歲豐之時,雖以千金易其一稚,彼有延頸受刃而不肯與者,一遇凶荒,口腹不繼,惟恐鬻之而人不售,故雖十餘歲之兒僅易三五日之食亦與之矣。此無他,知其偕亡而無益也,「然當此困餓之餘,疫癘易至相染,過者或不之顧,縱有售者,亦以飲食失調,往往致死。是以荒歉之年,餓莩盈途,死屍塞路,有不忍言者矣。」 臣愚竊以為唐太宗贖饑民所賣之子,固仁者之心也,然待其賣之而後贖,彼不售而死者亦多矣。莫若遇饑歉之年,民有鬻子者,官為買之,每一男一女,費以五緡以上為率,量與所賣之人,以為養贍之計,用其所餘之貲,以為調養之費,因其舊姓,賜以新名,傳送邊郡,編為隊伍,給以糧賞,配之軍士之家,俾其養育。如此既得以全其性命,又得以濟其父母,內郡不耗,邊城充實,是於救荒之中,而有實邊之效。或者若謂「國家府庫有限,費無所出,惟今江南之人,有謫戍西北二邊者,句丁補伍,有如棄市,及至戍所,多不得用。今後遇有荒歲,預借官錢買之,待後於江南民戶有隸戎伍於極邊者,願出五百緡以上者,除其尺籍,出二百緡以上者,改隸近衛。如此,則除一軍得百軍,移一軍得四十軍,隨以所得抵數還官。數十年之後,邊境之軍日增,而南方」 之伍亦不缺矣。或曰:「因饑募兵,古有其事。」 歟曰:「富弼在青州,因濟饑民,募軍萬計。」 史可考也。

代宗時,劉晏掌財賦,以為「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 其理財以愛民為先。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 縣豐歉之狀白使司,豐則貴糴,歉則賤糶,或以穀易 雜貨供官用,及於豐處賣之。知院官始見不稔之端, 先申至某月須如干蠲免,某月須如干救助。及期,晏 不俟州縣申請,即奏行之。應民之急,未嘗失時,不待 「其困弊、流亡、餓殍,然後賑之也。」由是民得安其居業, 戶口蕃息。晏始為轉運使時,天下見戶不過二百萬, 其季年乃三百餘萬。在晏所統則增,非所統則不增 也。其初,財賦歲入不過四百萬緡,季年乃千餘萬緡。

臣按:劉晏謂「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其理財以愛民為先」 ,上之人誠愛乎民,輕徭而薄賦、省刑而息兵,則民不銷耗而戶口多矣。然戶口消耗之由固由乎人,亦出乎天,而凶荒之歲為尤甚,能如晏使有司每旬月具州縣豐歉之狀,貴糴賤糶,始見不稔之端,先行蠲免救助應民之急,不待其困弊流亡、餓殍然後「賑之。」 如此,則人既不為之害,天亦不能為之災,戶口滋多,賦稅日廣矣。由是觀之,則國家所以行備荒之政,非但為民計,蓋為國計也。

五代周顯德六年,淮南饑。世宗令以米貸之。或曰:「民 貧,恐不能償。」世宗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 為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臣按:朝廷設立義倉,本以為荒歉之備,使吾民不至於捐瘠而有司奉行不至。方其收也,急於取足,不復計其美惡,及其儲也恐其浥爛不暇待其荒歉,所予者不必所食之人,所徵者非所受之輩,胡氏所謂其責償也,或嚴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歸錢,或貧無可償而督之不置,或胥吏以詭貸,而徵諸編民。此數言者切中,今

日,有司《義倉之弊》。嗚呼!官倉之儲,本為軍國也,因饑歲以稱貸於民,偏方之君猶不責償,況以聖明之世,儲粟以備荒,而謂之「義倉」 者乎?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歲歉民流,命侍御史乘傳安 撫,發倉廩出粟及賑貸。

神宗熙寧二年,判汝州富弼言:「襄、鄧、汝地曠不耕,河 北流民至者日眾。臣遣官察其無業可復者,盡給以 田,羸疾老弱不任農事者,始以粟給之。」

司馬光因遣使賑濟河北流民,上言:「京師之米有限, 河北之流民無窮。莫若擇公正之人為監司,使察災 傷,州縣守宰不勝任者易之,各使賑濟本州縣之民, 則饑民有可生之路,豈得復有流移!」

臣按:人生莫不戀土,非甚不得已不肯舍而之他也,苟有可以延性命、度朝夕,孰肯捐家業、棄墳墓、扶老攜幼而為流浪之人哉?人而至此無聊也甚矣,夫有土此有民,徒有土而無民,亦惡用是土為哉?是以知治本者恆於斯民平居完聚之時豫為一旦流離之慮,必擇守令,必寬賦役、必課農桑,汲汲然惟民食之為急,「先水旱而為水旱之備,未饑饉而為饑饉之儲。此無他,恐吾民一旦不幸無食,而至於流離也。」 夫蓄積多而備先具,則固無患矣。若夫不幸,蓄積無素,雖有蓄積而連歲荒歉,請之官無可發,勸之民無可貸,乞諸鄰無可應,將視其民坐守枵腹以待斃乎?無亦聽其隨處趁食以求生也。然是時也,赤地千里,青艸不生,市肆無可糴之米,旅店無充饑之食,民之流者未必至所底止,而為塗中之殍多矣。然則如之何而可?曰:國家設若不幸而有連年之水旱,量其勢必至饑饉,則必豫為之計,通行郡縣,查考有無蓄積,於是量其遠近多寡,或移民以就粟,或轉粟以就民,或高時估以招商,或發官「錢以市糴。不幸公私乏絕,計無所出。知民不免於必流,則亟達朝廷,豫申於會府,多遣官屬,分送流甿,縱其所,如隨處安插。所至之處,請官庾之見儲,官為給散,不責其償;借富民之餘積,官為立券,估以時直。此處不足,又聽之他。既有底止之所,苟足以自存,然後校其老壯強弱。老而弱者留於所止之處,壯而強者量給口糧,俾歸故鄉。官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以為嗣歲之計。待歲時可望,然後般挈以歸。如此,則民之流移者,有以護送之,使不至於潰散而失所;有以節制之,使不至於劫奪以生亂;又有以還定安集之,使彼之室家已破而復完,我之人民已散而復集。是雖所以卹民災患,亦所以弭國禍亂也。」 臣嘗因是而論之,周宣王所以中興者,以萬民離散,不安其居,而能勞來還定安集之也。晉惠帝所以分崩離析者,以六郡薦饑,流民入於漢川者數萬家,不能撫恤之,而有李特之首亂也。然則流民之關係亦不小哉!今天下大勢,南北異域,江以南地多山澤,所生之物無間冬夏,「且多通舟楫。縱有荒歉,山澤所生,可食者眾,而商賈通舟販易為易。其大江以北,若兩淮、若山東、若河南,亦可通運。惟山西、陝右之地,皆是平原,古時餫道,今皆堙塞。雖有河山,地氣高寒,物生不多,一遇荒歲,所資者艸葉木皮而已,所以其民尤易為流徙。為今之計,莫若設常平倉,當豐收之年,以官價雜收諸穀各貯一倉,歲出其易爛者以給官軍月糧,估以時價折算與之,而留其見儲米之耐久者以為蓄積之備。又特遣臣僚尋商於入關之舊路,按河船入渭之故道。若歲運常數有餘,分江南漕運之餘以助之,一遇荒歉,舟漕陸輦以往,是皆先事之備,有備則無患矣。」 蓋此二藩非他處比,是乃近邊之地,所謂保障繭絲,二者皆有賴焉者也,尤不可不盡其心。

仁宗「一遇災變,則避正殿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 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命。災所被之處,必發倉 廩賑貸,或平價以糶,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又不 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災甚則出內帑金帛。或 鬻僧牒,或留歲漕,或免租稅,寬逋負,休力役,罷科率, 薄關市之征,弛山澤之禁。不能自存者官為收養,不 得其死者,官為瘞埋。」

臣按:宋仁宗之遇災而卹民也,不徒有惻惻然哀矜之心,而實有鑿鑿乎賑卹之政,視彼之徒為虛文、付之有司以應故事者異矣,萬歲之後廟號曰「仁」 ,不亦宜乎。

慶曆八年,河朔大水,民流就食京東者不可勝數。知 青州富弼勸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廩,擇公私廬舍十 萬餘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資待缺、寄居 者,皆賦以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病瘠者廩之,仍書 其勞,約他日為奏請受賞。率五日,輒遣人持酒肉飯 糗慰藉,出於至誠,人人為盡力。山林陂澤之利可資 以生者,聽流民擅取,死者為大冢葬之。」明年麥大熟, 民各以遠近受糧歸,凡活五十餘萬人,募為兵者萬計。

臣按:古人言救荒無善政,非謂蓄積之不先具、勸借之無其方也。蓋以地有遠近、數有多寡、人有老幼強弱,聚為一處則蒸為疾疫,散之各所則難為管理,不置簿書則無所稽考,不依次序則無以遍及,置之則動經旬月,序之則緩不及救,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措置一差,皆足致弊,此所以無善政也。富弼以一青州之守而活河朔五十萬之人,非徒活民,而又因之得軍,由其立法之簡便周盡也。所以簡便周盡者,豈弼一手一足之勞哉?其法之最善者,官吏自前資待缺、寄居者,皆賦以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病瘠者廩之也。今世州郡無所謂待缺、寄居之官吏,臣向於《義倉》條下云:「任其事者,不必見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在官之屬是也。」 臣愚欲望朝廷折衷富弼之法,立為《救荒法式》,頒布天下州縣,凡遇凶荒,或散粟,或給粥,所在官司即行下所屬,凡所部之中有致仕閑住及待選依親等項官吏、監生與夫僧道、耆老、醫卜人等,凡平日為鄉人所信服者,官司皆以名起之,待以士大夫之禮,喻以朝廷仁民之意,給以印信文憑,加以「公直」 等名,俾其量領官粟,各就所在,因人散給,官不遙制,事完之日具數來上,其中得宜者量為獎勉,作弊者加以官法。如此則吏胥不乘幾而恣其侵剋,饑民得實惠而免於死亡矣。

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趙抃知越州。前民之未饑,為 書問屬縣:「菑所被者幾鄉?民能自食者有幾?當廩於 官者幾人?溝防搆築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庫錢倉 粟可發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 羨粟書於籍者其幾具存?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

臣按:曾鞏有言,「菑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無而能為之備,民病而後圖之,與夫先事而為計者則有間矣,不習而有為與夫素得之者則有間矣。」 趙抃在越州,備荒之政為世所稱,見旱勢之方熾,知歲事之必歉,前民未饑已為濟饑之備,觀其為書以訪問於其屬者甚詳且悉,後世有志於民者誠能以之為法,按其條件,先事訪問,一一知其所以然之故,而委曲周盡,纎悉無遺。必得其實,當其宜,無其弊,而後可。如此,則菑沴之來,有其備而無患矣。不然,待其狼狽潰爛之餘,然後救之,安能有濟乎!

曾鞏《救菑議》曰:「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 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廢其業 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廩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 他為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是直以餓 殍之養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以中 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斗,幼 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 自今至於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今被災 州郡,民戶不下二十萬,內除有不被災及不仰食於 官者,去其半猶有十萬戶。計十萬戶十閱月之食,當 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況給受之際,有淹速, 有均否,有真偽,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凡此又不 過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於屋廬搆築之費,將安取 哉?為今之策,下方紙之詔,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 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何則?今被災州郡為十萬 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產之貲,平日 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 農得修其畎畝,商得」治其貨賄,一切得復其業,而不 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廩於上,而勢不 暇乎他為,豈不遠哉?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 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 石。況貸之於今,而收之於後,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 損於儲蓄之實,所實費者,錢五鉅萬貫而已。

臣按:曾鞏此議所謂「賜之錢、貸之粟比之有司日逐給粟」 之說,其為利病相去甚遠,所謂深思遠慮以為百姓長計者真誠有之。但饑民一戶貸之米十石,一旦責其如數償之難矣,不若因時量力,稍有力者償其半,無力者併與之,或立為次第之限可也。

孝宗時,下朱熹社倉法於諸路,初建之。崇安縣開耀 鄉有社倉一所,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 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小歉 則蠲其息之半,大饑則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 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以見儲米三千一 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以是」 一鄉之間雖遇凶年。人不缺食。後請以其法行之他 處

臣按:朱熹社倉之法固善矣,然里社不能皆得人如熹者以主之,又不能皆得如劉如愚父子者以為之助,熹固自言其數年之間左提右挈、上說下教,為鄉閭立此無窮之計,然則其成此倉也蓋亦不易矣,然則其法不可行歟?曰:「熹固言里社不能。」

皆有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懼其計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 則鉤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於官府者矣。

熹又嘗言於其君曰:「臣曾摹得蘇軾《與林希書》,說熙 寧中荒政之弊,費多而無益,以救之遲故也。其言深 切,可為後來之鑒。」

臣按:蘇軾書云:「朝廷厚設儲備,熙寧中本路截發及別路般來錢米并因大荒放稅及虧卻課利,蓋累百鉅萬,然於救荒初無絲毫之益者,救之遲故也。」 嗚呼,救之遲之一言,豈但熙寧一時救荒之失哉?自古及今莫不然也。臣常見州郡每有凶荒,朝廷未嘗不發倉廩之粟,賜內帑之錢以為賑卹之策,然往往行之「後時,緩不及事。朝廷有鉅萬之費,而饑民無分毫之益,其故何哉?遲而已矣。」 所以遲者,其故何在?蓋以有司官吏,惟以簿書為急,不以生靈為念,遇有水旱災傷,非甚,不得已不肯申達,縣上之郡,郡上之藩府,動經旬月,始達朝廷。及至行下,遣官檢勘,動以文法為拘,後患為慮,因一之詐,疑眾皆然,惟「己之便,不人之卹。非民阽於死亡,狼戾慘切,朝廷無由得知。及至發廩之令行,齎銀之敕至,已無及矣。雖或有沾惠者,亦無幾爾。」 臣願聖明行下有司,俾定《奏災限期則例》,頒行天下。災及八分以上者馳傳,五分以上者差人,二、三分以上入遞,隨其遠近以為期限。緩不及期以致誤事者定其罪名。秩滿之日降等敘用。如此則藩服監司郡縣守令咸以救濟為念,庶幾無遲緩之失乎。

隆興中,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 積粟之家。凡出米賑濟,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臣按:鬻爵非國家美事也,然用之他則不可,用之於救荒則是國家為民無所利之也,宋人所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是也。臣願遇歲凶荒,民間有積粟者輸以賑濟則定為等第,授以官秩,自遠而來者并計其路費,授官之後給與璽書,俾有司加禮優待,與見任同,雖有過犯亦不追奪,如此,則平寧之時人爭積粟,荒歉之歲,民爭輸粟矣。是亦救荒之一策也。

辛棄疾帥湖南,賑濟,榜文祗用八字,曰:「劫禾者斬,閉 糴者配。」

臣按:朱熹謂「棄疾做兩榜便亂道」 ,蓋欲其兼禁之也。蓋荒歉之年,民間閉糴固是不仁,然當此際米價翔踴,正小人射利之時也,而必閉之者,蓋彼亦自量其家口之眾多,恐嗣歲之不繼耳,彼有何罪而配之耶?若夫劫禾之舉,此盜賊之端、禍亂之萌也,周人荒政除盜賊,正以此耳。小人乏食,計出無聊,謂饑死與殺「死等死耳。與其饑而死,不若殺而死,況又未必殺耶!聞粟所在,群趨而赴之,哀告求貸,苟有不從,即肆劫奪,自諉曰:『我非盜也,迫於饑餓,不得已耳』。」 嗚呼!白晝攫人所有,謂之非盜,可乎?漸不可長。彼知其負罪於官,因之鳥駭鼠竄,竊弄鋤梃,以扞遊徼之吏,不幸而傷一人焉,勢不容已,遂至變亂,亦或「有之。臣願明敕有司,遇有旱災之歲,勢必至饑窘,必先牓示,禁其劫奪,諭之不從,痛懲首惡,以警餘眾,決不可行姑息之政。此非但救饑荒,乃弭禍亂之先務也。」 「然則富民閉糴,何以處之?」 曰:「必先諭之以惠鄰,次開之以積福,許其隨時取直,禁人侵其所有。民之無力者,官予之券,許其取息,待熟之後」 ,官為追償。苟積粟之家丁口頗眾,亦必為之計筭,推其贏餘,以濟匱乏。若彼僅僅自足,亦不可強也。然亦嚴為之限,凡有所積不肯發者,非至豐穰,禁不許出糶。彼見得利,恐其後時自計有餘,亦不能以不發矣。

呂祖謙曰:「大抵荒政,統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 也,修李悝之政次也。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 移民移粟,又次也。咸無焉,設糜粥最下也。」

臣按:朱熹有言,「自古國家傾覆之由,何嘗不起於盜賊,盜賊竊發之患何嘗不起於饑餓?吁,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是以先王於民也備之於未荒之前,救之於方荒之際,而又養之於已荒之餘,誠以禮義生於富足,一旦饑餓切身,吾民無所倚賴,或遂至於犯禮越分,非獨慮其身之不能存,亦慮其心之或以蕩也,是」 以太平無事之時,恆為亂離反側之慮;豐登有餘之日,恆為荒歉不給之憂。此無他,天生人君以為生民之主,必體天心以安民生,然後有以保其位也。不然,方其無事之時,吾則資之以為用,及其有患之際,吾乃棄之而不顧,是豈天之意哉?亦豈君之道哉?是以古昔盛時,三年耕餘一年食,九年耕「餘,三年食。」 以三十年通計之,則餘十年之食矣。今不能盡如古制,臣請以在倉之米尖入平出之餘,遞年所得之米,皆用以為備豫之數。歲杪計用之時,量入為出之際,不在數中,仍留在倉,存其名數,以待荒年之用。又立為定制,凡藩

臬州縣,民間詞訟屬戶律者,如戶婚、《田土》《坊場》、津渡、墟市之類,訟而得理者,俾量力而出粟;其無理者,亦罰米以贖罪。皆貯之倉,以備荒政。及前此斂民以為賑濟者,皆通歸官廩。常年則依例挨陳以支,荒歲則別行關給以散。積之歲月,必有贏餘,其或不足,又須多方設法以措置之,隨處通融以補益之,必使足而「後已。一旦遇災,有備無患矣。大抵備荒之政,不過二端,曰斂,曰散而已。有以斂之而積久不散則米粒浥腐而不可食;有以散之而一切不斂則倉廩空虛而無以繼。守者有破產之患,貧者無償官之資。有司苟且具文逭責,往往未荒而先散。及有荒歉,所儲已空,饑民有慮後患者,寧流移死亡而不敢領受,甚至官吏憑為姦利。給散之際,饑者不必予,予者不必饑;收斂之時,償者非所受,受者不必償」 ,其弊非止一端。必欲有利而無弊,莫若盡捐予民,不責其償之為善。然又慮夫氣運不常,豐凶莫測,徒有散而無斂,後將無以為繼。宜計所積之多少,料民產之有無。積苟有餘,不責其償可也。若或土地之偏隘,人民之眾多,遇有凶災,難於取具。賑饑之後,豐年取償,可分民為三等,上戶償如其數,中戶取其半,下戶盡予之。又於戶部十三司之外,依工部繕工司例,別立一司,添設官吏,專以備荒。每年夏六月麥熟,秋九月以後,百穀收成之候,藩府州縣將民間所種有無成熟分數,逐件申達。十「月以後,通申一年之數,兼計明年食足與否,有收者幾鄉,無收者幾鄉?鄉凡幾戶?得過者幾家?必須賑給者幾家?官廩之儲多少?富家之積有無?近邑何倉有米?近鄉誰家有積?或借官帑以為備,或招商賈以通市,或請於朝廷有所蠲貸,或申於上司有所干請,凡百可以為賑濟之備者,皆於未荒之先而為先事之慮,歲歲而襲其常,事事而為之制,人人而用其心,雖有荒旱水溢,民無菜色矣。若夫臨事而救之之術者,臣已於各條之下委曲而各為之措置矣。」 雖然,此皆其末也。若夫本之所當先者,則朱熹所謂「為政者當順五行、修五事,以安百姓。」 若曰賑饑於凶荒之餘,縱饒措置得善,所惠者「鮮,終不濟事。」 伏惟仁聖體上天付託之重,廣上帝好生之仁,常存哀矜惻隱之心,弘布蠲貸賑卹之政,非獨以卹民患,蓋所以固邦本也。天下生靈,不勝大幸。

《市糴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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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管仲相桓公,通輕重之權,曰:「歲有凶穰,故穀有貴 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人君不理,則畜賈游於市, 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 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 散之以時,即準平守;準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 藏,藏鏹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鏹百萬;春」 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鍾饟、糧食,必取贍焉。故 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又曰:「國之廣狹,壤之肥 墝,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曰某 縣之壤廣若干,某縣之壤狹若干,則必積委幣。」於是 縣州里受公錢,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皆籍穀 入若干。

臣按:「管仲,伯者之相也,其輔桓公以兵車伯天下,而其治國猶知以守穀為急務而通輕重之權,為斂散之法,歲穰民有餘則輕穀,因其輕之之時官為斂糴則輕者重,歲凶民不足則重穀,因其重之之時官為散糶則重者輕,上之人制其輕重之權而因時以斂散,使米價常平以便人,是雖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 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甚賤傷農。人傷則離 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 使人無傷而農益勸,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 中、下三熟,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 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

臣按:「天生萬物,惟穀於人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無者,有之則生、無之則死,是以自古善為治者莫不重穀,三代以前世無不耕之民,人無不給之家,後世田不井授、人不皆農,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資糴以食者什七八矣。農民無遠慮,一有收熟,視米穀如糞土,變穀以為錢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之需,曾未幾時,隨即罄盡。不幸而有荒年,則伐桑棗,賣子女,流離失所,草芽木皮無不食者。天下之人莫不皆然,而淮北、山東為甚。臣願朝廷舉李悝平糴之法,於此二處各立一常平司,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為本。每歲親臨所分屬縣,驗其所種之穀,麥熟幾分,粟熟」 幾分,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申達戶部。因種類之豐荒,隨時價之多少,收糴在官。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穀,逐月驗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則發粟,麥少則發麥,諸穀俱不收。

「然後盡發之,隨處立倉,通融搬運分散,量時取直,凡貨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專取銀與錢也。其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其數送官,其餘聽從隨時變賣,以為糴本。」 臣言「儻有可採,乞下有司計議,先行此二處,試其可否。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處,仍乞敕諭奉行之臣,俾其體李悝立法之心,必使農與人兩不傷,豐與歉兩俱足。」 其法雖不盡合於古人,是亦足以為今日養民足食之一助也。

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歲漕關東 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 原等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又令邊 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貴時減價而糶,名 曰「常平倉。」

臣按:壽昌於宣帝時上言,欲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穀以足京師,可省關中漕卒。至明帝時,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姦,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於邊郡,臣愚亦竊以為內地行之不能無弊,惟用之邊郡為宜,非獨可以為豐荒斂散之法,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寬內郡之民焉。」 請於遼東、宣府、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不必專設官,惟於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涖其事。每歲於收成之候,不問是何種穀,遇其收獲之時,即發官錢收糴,貯之於倉。穀不必一種,惟其賤而收之。官不必定價,隨其時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其不可久者,隨時以給廩食之人。凡諸穀一以粟為則,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他皆准此。然後計邊倉之所有,豫行應運邊儲州縣,俾其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而亦可以寬內郡矣。由是推之,則雖開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

唐都關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歲不登,天 子常幸東都以就食。元宗時,有彭果者,獻策請行和 糴於關中。自是京師糧廩溢羨,元宗不復幸東都。 德宗時,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百餘萬 斛。「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當 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

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 先給價直,然後收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先 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 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忻便樂輸。 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 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 糴」,其實害民。

臣按:和糴之法始於唐,今若效其法,遇米穀狼戾之秋,遣官齎錢於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糴,比時價稍有優饒,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國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戶督限,蹙迫鞭撻,則利未必得於國而害已先及於民,又不若不糴之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價甚賤,分遣使臣於 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俟歲饑即減價糶與貧民。 真宗景德元年,內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 糧。自兵罷後,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即止市糴。其後 連歲登稔,乃令河北、河東、陝西增糴。

臣按:唐以前所謂糴者聚米以賑民,宋以後所謂糴者聚米以養兵,所以為民者今日宜行之內郡,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以東、淮以北是也;所以為兵者今日宜行之邊郡,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東、大同等處是也。伏惟堯舜在上,不棄芻蕘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其於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 惠倉斂散未得其宜,以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 遇賤量增,市價糴,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 願豫給,令隨稅納斛斗。內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價 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其青苗法,以錢貸民,春散秋 斂,取二分息。」

臣按:青苗之法,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使之出息也。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於正月俵散,秋料於五月俵散,蓋假《周禮》「泉府國服為息」 之說,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實欲專其利也。昔人謂其所以為民害者三,曰徵錢也、取息也、抑配也。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隨租納斗斛,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則是」 未嘗徵錢。曰凡以為民公家無利其入,則是未嘗取息;曰「願給者聽」 ,則是未嘗抑配。及其施行之際,實則不然者,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眾論耳。夫奄有四海之大,億兆之眾,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而取舉貸出息之利,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徵錢,不抑配,有利而無害,尚且不可,況無利而有害哉!《神宗》

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禍至於「民離散而國破敗。」 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尚其以義為利,而毋專利以貽害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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