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3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四
皇清二〈順治十七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四
[编辑]皇清二
[编辑]順治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
「國家正供,原有定額。閭閻疾苦,惟在橫徵。」 故立法。
催科區畫詳盡,曰「火耗」 ,曰「加派」 ,曰「預徵」 ,曰「差提」 ,莫不有禁。至優免之法,抗逋之令,咸備載於後云。凡徵收錢糧,順治元年題准,「內監地畝錢糧,統歸戶部管轄 。」 又定「各直省錢糧,照明萬曆間則例」 ,其天啟、崇禎時加增者,悉予豁除。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元年題准,「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犯贓論罪。」
凡差委催提。順治元年題准、徵收錢糧、令花戶自封投櫃。禁革催頭、以杜紛擾
凡優免丁糧。順治元年定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留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 。又令京城行商車戶等役、永停僉派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
二年題准:「各官蒞任,鋪設銀兩嚴行禁革,違者究治。」
凡優免丁糧順治二年議准、品官及舉貢生員、雜職吏典應免丁糧。其廢官黜弁、粟監貲郎、俱與民間一例當差。有冒濫優免者、撫按劾治。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因田定賦、計丁授役制。」
云舊矣我
朝釐正冊籍。刊發由單。清查欺隱。咸有成法。其例
具列於後。凡訂正全書,順治三年。
特遣大臣詣戶部察覈「在京各衛門《錢糧項款》原額。」
及現今收支銷算數目在外各直省錢糧現在熟田應徵起存數目。其在內責成各該管衙門。在外責成撫按詳考擬定《賦役全書》進呈。
御覽。頒行天下
凡清查欺隱。順治三年題准:「州縣官隱地十頃以上者,罰俸三個月。三十頃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五十頃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八十頃以上者,罰俸一年。一百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三年題准、徵收錢糧、俱照明萬曆間則例。如浮冒多取者、照違
旨例治罪。侵剋少解者、照不及例處分
《賦役二》考成凡完欠勸懲。順治三年,覆准司、道、府州縣官徵收錢糧完欠分數,歲終報部查核。完十分者為上等,完六分以上者為中等,完五分以下者為下等,按分數定其殿最。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起運凡劫失。順治四年覆准。
起解日不先申請防護,又不經過會城,以致劫失,令解官賠補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凡優免丁糧」,順治五年、
題准:「《直省官紳優免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外任官員,各減其半。教職、舉貢、監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吏承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其半。犯贓革職者不准優免。如本戶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者,不許以丁准糧。丁少糧多者,不許以糧准丁。疏遠族屬,不得濫免。」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順治六年
題准《由單式》每州縣開列上中下地、及正雜各項未編總數、刊成定式、頒發各布政司、照式刊板、轉行有司、給散花戶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起運凡劫失。順治七年題准
浙江建寧縣貯庫候解錢糧。城陷被劫,准予豁免
《賦役二》考成凡完欠勸懲順治七年題准督撫司督催錢糧,向有歲參、季參、截參、摘參之例。但有司藉口荒欠,徵收不力。今令守、巡兩道,該府與推官併力督催,歲終以完欠分數,造冊送司,轉報督撫,以完欠多寡,定各官殿最,并核道、府、廳之勤惰。
《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七年題准,凡催徵錢糧,州縣官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六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完日開復。欠七八分者降二級,欠九分者降三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知府直隸知州以合屬之完欠為完欠,欠三四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五六分者住俸,欠七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十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布政司以通省之「完欠」 為完欠,欠五六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七八分者住俸,欠九十分者降俸一級,戴罪督催。至署印接管官未完錢糧,查月日多者,罰俸一年,少者罰俸六個月。
凡離任處分,順治七年題准:催徵未完各官,除革職已故免議外,其陞遷者,于新任內丁憂者,于起復日。降調者,于補官日。應降調者,照例起送降調,應住俸、降俸、降級戴罪督催者,俱罰俸一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訂正全書,順治九年
覆准令督撫各飭所屬州縣,每歲終備造荒田有無開墾,戶口有無增添,訂入全書,報部分別勸懲 。又題准各省《全書》,責令布政司刊造,某項係明末加增應去,某項係萬曆間額賦應存。每州縣各發二本,一存戶房,備有司查考;一存學宮,俾士民檢閱。
凡會計冊順治九年題准、舊例會計冊備載州縣正項本折錢糧凡起解到部者、即於某項下註明年月日期並解戶姓名以稽完欠而杜侵欺今滿漢文冊、並令照式刊行 。又覆准《會計冊式》、頒發各布政司、將各屬本折錢糧訂正刊刻轉發州縣逐款登填徵完起解數目並年月日期解役姓名年終申司彙呈督撫奏報。凡《易知》由單,順治九年覆准有司每年開徵一月前,預頒由單,使小民通曉。其頒發民間與報部存查者,務期一式。如單外多派絲毫,聽撫按糾劾。
徵收凡禁止預徵順治九年覆准,直省錢糧應按期徵解有預徵滋擾者聽督撫按指參起運。凡起解錢糧順治九年覆准、州縣錢糧向俱解府恐有經承庫役勒索侵那等弊、嗣後徑解布政司止在該府掛號
凡委解。順治九年議准、解役中途盜賣、照監守自盜律擬罪。家產變賣追賠、州縣官濫差匪人者、連坐
《賦役二》考成課吏之典,黜幽陟明,非專為會計也。
國家命戶部綜理錢穀,爰立《考成》之法,蓋綦重矣。
奏銷則有定限,完欠則有勸懲,曰「初參」 ,曰「年限」 ,曰「交盤」 ,曰「開復」 ,科條嚴密,備載于後。凡奏銷定限,順治九年覆准直省銷算錢糧,逐款備造「支解完欠清冊,戶部據以查核。」 近畿各省,限二月終,遠省限三月終到部。逾限者參處。
凡侵那處分,順治九年題准錢糧徵解支放、各有款項。若為公務移緩就急,謂之「那移。」 假公濟私,謂之「侵欺。」 軍興供用,不得已而措用,謂之「透支。」 借端開銷,謂之「冒破。」 令撫按清查,追抵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九年議准、直省應解本色顏料藥材等項、酌議折銀起解。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順治十年
題准:「每年《由?單》令於歲前十一月朔頒發。至報部之期,俱限十二月終旬。如有遲延,州縣官每一個月降一級調用,司道府官每一個月罰俸半年,經承吏發配三個月以上。州縣官革職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經承吏遣戍督撫不行指參者,以徇縱論。」
凡清查欺隱。順治十年覆准、州縣地畝過割時。積姦里書每多詭寄飛灑跳保更名。或有地無糧。或地多糧少。或大畝改折小畝避重就輕等弊。令督撫飭除
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年題准截票之法、開列地丁錢糧數目分為限期、用印鈐蓋就印字中、截票為兩一給納戶為憑。一留庫櫃存驗。按
圖,各置一冊,每逢比較查驗,有票者免催,未截者追比 。又題准:布政司頒發《印簿》,令州縣納戶親填簿上,季冬繳簿報司。
凡差委催提。順治十年題准、州縣官不許用孤貧衙役、恃老行兇、下鄉催糧 。又題准、令布政司先提催解京款項、次及兵餉協餉。其餘存留、季冬催徵撥給
起運凡起解錢糧,順治十年覆准「州縣徑解必用吏胥恐有掛欠,仍行官解法」 由州縣解府由府解司 又議准直省改折本省錢糧用《一條鞭》法總收分解。其點解地方令官收官解不得仍累小民。永著為例
凡批迴順治十年覆准、起解錢糧布政司先發空白批文百張、編定號數府州縣起解時印填領解姓名投司司查批到先後、以杜侵冒 又題准、直省錢糧、州縣簽批解府府但掛號、不必轉批州縣印封銀到府府但彙解不必拆封、止加府印鈐蓋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年覆准各省銷算歸布政司,直屬銷算歸各府,每歲終彙造清冊,赴部投遞。
凡《完欠勸懲》順治十年覆准、經徵完欠、宜分任事久暫凡開報經管官職名、必註明到任離任月日不得前後那移
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年題准:「州縣官欠一二分者住俸,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
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年
諭、「民間辦解物料。僉點解戶。賠累難堪。其應解本色」
更議折多解少,併令官收官解,不得仍派小民。兵部《車駕司驛站錢糧》,凡奏銷驛站錢糧,順治十年覆准:直省驛站錢糧,責成驛傳道,令各州縣按季造冊,呈送該道,轉繳督撫核實具題,到部分別考成。至各驛衝僻不同,宜通融協濟,及期完解;仍將完欠數目填冊,以憑考核。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訂正全書,順治十一
年覆准:《賦役全書》有關
《國計》民生,令戶部會同戶科酌定,務期永遠遵行。
徵收凡抗糧處分。順治十一年覆准、錢糧係
國家亟需紳衿里民一體輸納,州縣糧冊,當分宦
戶、儒戶、民戶三項,如豪紳劣矜挾制官府、抗不納糧、詭寄包攬者,指名參奏。
起運凡批迴順治十一年覆准、州縣起解錢糧、先期申報司府、填入驗批簿內一面起批限期解交該衙門仍將批發回不得踵蹈臥批之咎州縣隨將領過批迴實收、具文申報登簿存驗
又覆准:「直省錢糧,布政司已給批,收即將解。」
過款項數目,彙造清冊,半年一報部、寺科道衙門,以憑磨對。其錢糧解交後,批迴未獲,或係解役侵欺,或係某衙門臥批,速查咨部參處。《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一年題准州縣錢糧,按年分項備造清冊,送府銷算。府冊送司銷算,司冊送部銷算。各有專責,不得派費累民,違者督撫參奏。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二
年覆准「江南財賦繁多,經收諸役,包攬侵漁,保歇朋比,那移剝民。令嚴行察訪,勒石永禁。」 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十二年
詔「各地方錢糧,凡橫斂私徵、暗加火耗。荒田逃戶」,灑
派包賠,非時預借等弊,嚴行禁革,犯者督撫糾參。
凡差委催題。順治十二年覆准、州縣應徵錢糧、許司道行文立限提催、不得差役擾害 。又
特遣戶部滿洲司官往江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
南六省會同巡撫、布政司督催解部錢糧起運。「凡起解錢糧,順治十二年覆准直省錢糧,有徑解部者,有司府彙解部者。徑解甚速,彙解反遲,嗣後令州縣徑自解部,以杜司府那借之弊。」
凡委解。順治十二年覆准、江南蘇松常三府屬領解員役、侵蝕積逋、限文到三月內、照數完納。如逾限不完、本犯正法、估變家產抵償。倘人亡產絕、令原委解衙門官賠補
凡劫失。順治十二年覆准、江西建昌府領解錢糧、中途被亂兵搶失、免令追賠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二年題准奏銷本年錢糧報部定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
西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三月中;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三月終 。又覆准:「州縣銷算錢糧冊案不清,布政司提究經承,不得擅提印官離任曠職。」
凡《完欠勸懲》。順治十二年覆准、帶徵錢糧各官次年五月全完者優陞
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二年題准:「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通計督催所屬錢糧,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照常陞轉;欠二分以下者,照州縣一體參罰 。」 又覆准,州縣官欠一分者降俸一級,欠二分者降俸二級,欠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者降職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八分以上者,俱革職。司府、直隸知州,亦照此例參罰。巡撫有兼理糧餉之責,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
凡侵那處分。順治十二年題准、凡錢糧那移、查係真正緊急、萬難遲緩者、准其開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三
年議准、「直省黃冊」 、五年攢造一次
凡赤曆、順治十三年題准、州縣《赤曆冊》、每年頒發二扇。一備謄真。一令百姓自登納糧。以杜朦混侵漁之弊
《凡易知》由單,順治十三年題定,由單報部日期,應量地遠近酌定,直隸限十二月終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正月終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中到部,江西、湖廣、陝西限二月終到部,福建、廣東限三月中到部,四川、廣西限三月終到部。如州、縣、衛所官遲報一個月者,罰俸三個月。遲兩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三個月者,罰俸一年。遲四五個月者降一級。遲六七個月者降二級,俱調用。司道府都司遲報,每一個月罰俸一個月,遲四五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六七個月者降俸一級留任。經承吏遲一個月者革役,三個月以上者發配,半年以上者遣戍 。又覆准《由單款式》,先載州縣地丁原額,次列除荒實徵總數,又次開里甲花戶、某則地除荒、實徵銀糧若干。某則人丁除逃亡、實徵銀若干。後開地丁共該納銀糧若干飭令州縣照式刊刻、使小民易曉凡清查欺隱。順治十三年
詔、「直省有隱漏田糧、以熟作荒者、許自首免罪。並不」
追理以前所隱錢糧,其首出地畝,當年起科。如待他人發覺,仍治罪追糧。
徵收凡差委催提。順治十三年覆准、直省積逋錢糧、令每府選府佐一員、詣所屬州縣、徹底清查
起運。凡起解錢糧,順治十三年覆准,直屬州縣錢糧,原無布政司,俱令解府總收解部。各省州縣錢糧,仍由府掛號解司,不必轉批彙解。《賦役二考成》,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三年題准,署印州縣衛所官,除未及一月者免議外,署印一月以外,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七八分者,罰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凡前後掌印、署印、接管官,照任事月日,每官各作十分計算 。又覆准:「總督有督理糧餉之責,未完二分以上,罰俸一個月。三分以上,罰俸兩個月。四分以上,罰俸三個月。五分以上,罰俸四個月。六分以上,罰俸五個月。俱照常陞轉。」 凡交盤,順治十三年題准、官員交代務清查錢糧、交盤明白、取具甘結、方准離任。違者、不論陞任去任、題參究追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訂正全書,順治十四
年題准訂正《全書》,如地丁先開原額,繼開荒亡,地丁既清,次開實徵,又次開起存。如起運則分別部寺倉口,存留則詳載款項細數。「九釐銀原係萬曆間額徵,舊書未載,今應補入。宗祿銀昔入存留,今改起運。漕、白二糧,確稽舊額,運丁行月,遵議均平。」 胖襖、盔甲,昔解本色,今俱改折南糧。本折昔留南用,今抵軍需。官員經費定有新規,會議裁冗改歸正項,「本色絹、布、顏料、銀硃、銅、錫、茶、蠟等項,已經改折者,查照督撫題定價值開列,仍解本色者,照刊書價值,如數辦解。務令綱目畢舉,總撒相符。後有續增地丁,督撫歲終彙題,聽部查覈 。」 又覆准督撫以開墾田地,招徠人丁具題,續入《全書》者,將花名畝數備細造報。
凡攢造黃冊。順治十四年題准、頒發各省黃冊款式。其所造黃冊、應於京城收貯庫房。冊架、令工部營建
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四年覆准直省存留錢糧、按銀七錢三額數收放 。又覆准、州縣輪充見年、止令催納各戶錢糧其一應差徭、毋使見年受累
凡優免丁糧,順治十四年題准一品官至生員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餘丁糧,仍徵充餉。凡抗糧處分,順治十四年題准錢糧冊分三戶備造已未完數,秋冬二季申報上司,稽覈完欠、賦役。二、《考成》,《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四年,覆准更定考成法,經徵州縣衛所官,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都司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司府直隸州署印接管官,照《十三年署印州縣官例》。巡撫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四分者,罰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級,欠六分者降俸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欠七分者降職三級,欠八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司府直隸州都司,欠八分者降職三級,欠九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餘仍照舊例行。
凡交盤、順治十四年覆准、前官交盤不清、後官朦混、聽其去任、即令接管官與原任官同賠。凡開復,順治十四年
諭「錢糧考成各官,近來參處降調紛紜,新舊交代」、反
誤催徵。以後因錢糧議降調者。俱令帶降在任追徵。完日開復。該督撫每季彙題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五
年題准:「嗣後造黃冊時,免送《合抱冊》。」
徵收凡差委催提,順治十五年、覆准撫、按轉檄司道弔取州縣卷冊稽查、不得委官巡歷、以滋煩擾
凡抗糧處分,順治十五年覆准:「錢糧各論分數,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文武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四十板折贖。候選候考進士、舉人革黜,責四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三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三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欠四分以下者,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二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二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三十板。丁憂告假回籍官抗糧者,不論分數,俱降三級。未完錢糧,各照數嚴追。其紳衿包攬別戶錢糧拖欠者,不論分數,俱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地方官徇隱失察者,督撫開具分數題參,照考成」 例議處 。又覆准:衙役欠糧八分九分、十分者,革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徒三年;欠五分六分、七分者,革役,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徒二年;欠四分以下者,革役,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徒一年。仍追未完錢糧。州縣官徇庇,聽撫按題參。撫按容隱,聽科道糾劾。
起運凡起解錢糧。順治十五年覆准、直省解納錢糧、各有印文投部、即移送京畿道刷卷、以稽遲誤。免令解官赴京畿道掛號驗批
賦役二考成凡交盤。順治十五年題准:前任官未完錢糧,果係民欠,令接管官催徵,不得推諉。若前官侵欠,後官不能清查,互相朦蔽者,一體治罪
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起解錢糧、徑投各部、免赴京畿道、掛號驗批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六
年覆准:「黃冊仍照舊例,十年一造 。」 又題准:「直省解到黃冊繁多,廣西一司難以專管,令按省各責該司磨對,同廣西司收貯存庫,設馬法四名,樓軍二十名看守。」
凡「易知」 由單。順治十六年覆准、州縣由單申府、用府印鈐蓋、呈報部科覆覈。如有私派飛灑等
弊該府一併參處
凡清查欺隱,順治十六年,覆准直省產鹽地畝,竈戶、民戶互相詭隱,令清釐疆界,勿致隱漏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十六年,覆准各布政司法馬有督撫咨請鑄給者,亦有該司解部較兌領回者。不許貪墨有司明加暗重 。又覆准有司借口徵糧,令里甲僉報大戶派納銀米,傾蕩家產;又於正額外立常例名色,「私派厲民」 ,嚴行禁革。
凡抗糧處分。順治十六年覆准、姦民抗賦逃竄隔屬、許本管官申詳道府、徑行票提。如有阻撓、督撫究處
起運凡批迴順治十六年覆准:解部錢糧批文冊籍,各官當堂定限僉發,如假手吏胥,空懸小日,任意違限、剜補年月,扶同作弊,經部察出,將解役送刑部究擬。
凡委解。順治十六年覆准、領解官役到京、須親身赴部交納、不許市棍包攬。違者、領解官役治罪、棍徒執送刑部究擬
凡劫失。順治十六年覆准、「解京錢糧途次疏虞。文武將吏酌量均賠」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六年覆准廣東、廣西改限五月終奏銷。
凡完欠勸懲,順治十六年議准衛所歸併附近州縣編入民籍。每歲分晰地丁原額荒亡實徵并完欠數目,造入州縣冊尾,與民糧總核考成。凡侵那處分,順治十六年覆准直省錢糧,每歲終分造實在民欠為一冊,「官役侵欺」 為一冊。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六年覆准絲綿絹疋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七
年題准:「黃冊」 係田畝戶口版籍,藏諸
天府大典攸關。地方官吏有指稱造冊徵派者、該
「管官」 指「參議處。」
凡《易知》由單。順治十七年覆准、州縣由單、每年預將來歲錢糧開造樣單。限十月初一日申報上司、酌定於十月十五日發州縣刊頒
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七年題准、革除布政司看色銀匠。止令本司庫官庫吏、驗收
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十七年覆准「有司私派里甲承奉上司,凡日用薪米,修造衙門供應家具禮物,及募夫馬民壯每年婪飽等弊、通飭撫按遵行嚴禁 。」 又覆准、州縣有濫取行戶勒短價值者,責令司道府每月稽察揭報。
凡抗糧處分,順治十七年題准:州縣奏銷時註明紳衿衙役所欠分數,造冊申報撫按題參,以懲積玩 又題准:江南抗糧奏銷官員紳衿有本戶並無田土,他人假冒立戶者;有錢糧已完、吏役混開者,果係冤抑,許訴理開復。經手官役并撫司道等官分別議處 又覆准、姦民假稱紳衿,圖免差徭,察出加等治罪。其鄉紳流寓,編入「本地」 齊民,不許仍稱「官戶。」
起運凡批迴順治十七年覆准州縣解司錢糧批面三註日期:一到司日、一兌銀日、一發批日
又覆准《連環號》批,該撫隨收隨發到司。該司
即以批到日收銀,隨發批令解役速回,不必以批迴送巡撫查驗,惟另文申詳巡撫。
凡委解。順治十七年題准、解京錢糧、例用解官。令布政司當堂從公輪流掣簽。仍登記文簿、以均勞逸
凡劫失順治十七年題准、錢糧中途被劫。鎮將防將及護送官弁、各令賠補十分之二。知縣賠十分之三。領解官賠十分之一。務令照數賠足
又覆准:「領解員役經行州縣驛路,將領撥兵。」
護送如有疏失,專管者賠五分。兼轄者賠二分五釐。防護者賠二分五釐。若私行小路,致有疏失,罪在「領解」 ,不許他諉。
賦役二《考成》,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七年覆准:帶徵錢糧,欠九分十分者革職,仍戴罪督催。凡交盤,順治十七年覆准:廳官署州縣印,攫取錢糧,勒令屬官交代上司徇庇不舉者,一體治罪。
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七年題准、顏料等項、改限每歲八月交納 。又題准、解到本色物料、不足供用、令酌議舊額、增數辦納。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正賦
國家則壤成賦,原有恆經。間因開墾復熟,坍荒災
「傷等項、或增或減,歲無定數。其徵收於民者」 、或
本色或折色,皆因地制宜,隨時改額。至舊制夏稅秋糧,名目繁賾,自《一條鞭》法行,而惟正之供歸於簡要,輸將既便,按籍亦易稽也。順治十八年,總計田賦銀二千一百五十七萬六千六兩三錢五分三釐六毫零,糧六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五石一斗一升五合五勺零。
順天府田賦銀、一十萬六千三百四十九兩九錢四分九釐九毫。籽粒四十三石七斗四升五合。豆、五千八十三石五斗二合
永平府田賦銀四萬八千二百七十三兩三錢七分九釐八毫。米一萬二千二百一十石五斗五升四合。豆二千二百五十五石四斗二升四合。
保定府《田賦》銀二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三錢八分三釐六毫。
河間府《田賦》銀、一十八萬七百七十一兩五錢六分九釐七毫零。
真定府《田賦》銀、五十四萬四千二百九兩八錢四分三釐九毫零
順德府《田賦》銀、一十六萬一千三百三十二兩九分九釐五毫零
廣平府《田賦》銀二十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九兩六錢七分三釐一毫。
大名府《田賦》、銀、三十五萬七千九十六兩二錢四分五釐八毫零
延慶州田賦銀一千三百五十兩六錢五分四釐四毫零。糧三千七百三十五石三升六合九勺零。
保安州田賦銀一千三百三十三兩五錢八分七釐五毫零。糧三千四十三石四斗一升六合三勺零。
奉天府《田賦》銀、一千六百五十九兩九錢九分三釐七毫零
錦州府田賦銀、一百六十八兩
江南布政司田賦銀四百六十萬二千七百三十九兩八錢二分一釐八毫;米二百七十四萬五千一百一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九勺;麥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二石五斗八升六勺零;豆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五勺零。浙江布政司田賦銀二百五十七萬二千五百九十二兩一錢八分九釐九毫;米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九合九勺。江西布政司田賦銀一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七十兩五錢三釐八毫零。米九十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三石八斗七合三勺零
湖廣布政司田賦銀一百八萬八千五百九十七兩四錢一分九釐三毫。南糧二十三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石六升一勺零。漕米二十二萬二千一百九石三斗九升九合四勺零。
福建布政司田賦銀七十五萬八百六十二兩四錢六分九釐九毫零。米一十萬九千六百六十一石二斗九升九合九勺零。
山東布政司田賦銀二百三十八萬九十一兩三錢八分八釐一毫零。麥二萬八千六百一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九勺零。米三十六萬六千五十八石一斗一升七合二勺零。穀七百三十一石二斗九升九合八勺。
山西布政司田賦銀二百二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五兩二錢六分九釐五毫。糧四萬五千九百三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五勺零
河南布政司田賦銀一百八十萬九百四十三兩六錢四分九釐一毫。糧二十三萬七千四百四十一石四斗七升二合一勺零
陝西布政司田賦銀一百四十三萬六千三十三兩九錢二分二釐八毫。糧六萬一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一升四合九勺零。
四川布政司田賦銀二萬七千九十四兩八錢八釐零。米九百二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合六勺零
廣東布政司田賦銀八十四萬七千九百六十一兩四錢二分二釐六毫。米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八石二斗七升四合九勺零。
廣西布政司田賦,銀一十九萬九千六百五十四兩二錢九釐八毫零。米九萬四千二百九十九石三升九勺零。
雲南布政司田賦銀六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九錢五分三釐九毫零。糧一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七石九斗三升四合九勺零
貴州布政司田賦銀五萬三千一百五十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零。糧七萬六千六百六十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田土三土司貢賦
國家威德遠播,各省土司向化歸誠,悉入版圖,輸
納租賦,歲有徵收,以示羈縻之義云。順治十八年,覆准貴州水西宣慰司歲納米二千石,鎮雄府歲納蕎四百六十石,烏撒府歲納蕎三百石,烏蒙府歲納蕎三百石,折徵銀三百兩 。又覆准貴州九長官司并枯木、八寨、牛羊、新縣四處,令編派秋糧及人丁差發銀兩 。又題准,雲南寧州土官養兵莊糧三百六十石,每石折徵銀三錢。又曲靖府有宣撫恭默田一千六十二畝,科秋糧二十三石六斗二升,條銀十一兩七錢九分。又鐵鎖營土軍屯墾,歲輸租米二百石一斗四升,增入洱海衛《經制》。又尋甸四十八哨,歲徵秋糧一百六十一石五斗,增入尋甸府《經制》。又臨安府屬五畝地方,中則田七百六十九畝七分,科秋糧二十四石。差發銀一百兩,《條編》銀二十三兩零,增入建水州「經制」
《戶口》徭銀順治十八年,總計直省徭里銀三百萬八千九百兩九錢五分七釐七毫零。米一萬二千五百七十石一斗二升九合九勺零。直隸順天府徭銀二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兩九錢三分。
永平府徭銀一萬八千一百兩二錢一分。保定府徭銀四萬一千七百八十兩二錢。河間府徭銀三萬八千七百九十八兩八錢六分八毫。
真定府、徭銀一十一萬一千三百九十兩四錢。順德府徭銀一萬四千七百四十八兩四錢三分九釐
廣平府、徭銀二萬七千八百一十二兩六錢七分
大名府、徭銀六萬五千三百二兩三錢一釐零。延慶州、徭銀二千六百六十八兩一錢五分七毫
《保安州》徭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四錢六分二釐。
奉天府、徭銀五百九十二兩八錢
錦州府、徭銀三百二十一兩
各省、江南布政司徭銀四十萬三千一百五十七兩八錢二分。
浙江布政司、徭銀二十三萬七千二百二十七兩六錢六分。米一萬二千五百七十石一斗二升九合九勺零
江西布政司、徭銀、一十五萬七千八百一兩五錢七分三釐
湖廣布政司、徭銀、一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兩三錢二分
福建布政司、徭銀一十九萬一百六十七兩一錢
山東布政司、徭銀二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二兩七錢三分
山西布政司、徭銀六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四兩六錢五分
河南布政司、徭銀六萬五千八百四十九兩九錢四分七釐
陝西布政司、徭銀、三十七萬四千二百六十二兩三錢三分
四川布政司徭銀八千五兩三分一釐二毫零。廣東布政司徭銀一十一萬五百五十二兩八錢九分八釐
廣西布政司徭銀二萬七千一百七十兩二錢一分六釐。
雲南布政司、徭銀二萬一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八分
貴州布政司徭銀五千九百三十四兩九錢七分九釐
《科則》直隸順天府人丁,每丁科銀一錢至二兩六錢五分七釐不等。
永平府每丁科銀一錢一分七毫零至一兩不等。
保定府每丁科銀一錢至五錢零不等。
河間府每丁科銀一分五釐至五錢七分不等。真定府每丁科銀一錢
順德府每丁科銀五分八釐至一錢一分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二錢一分三釐六毫零至二錢九分七釐不等。
廣平府每丁科銀一錢至一錢一分零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一錢至五錢八分一釐不等;大名府每丁科銀七分七釐一毫零至一錢九分七釐八毫零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三分至一兩二錢零不等。
延慶州每丁科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至七錢二分零不等。
保安州每丁科銀一錢至五錢八分一釐三毫零不等。
奉天府《人丁》、每丁科銀一錢五分
錦州府人丁,每丁科銀二錢。
江南、江蘇等處,每丁科銀一分四釐零至二錢零不等,科錢五文零不等。
安徽等處,每丁科銀五分至五錢一分九釐零不等;鹽鈔計口科銀七釐四毫零。
《浙江》每丁科銀一釐至五錢七分二釐五毫不等,科米二合三勺至三升三合零不等。
江西男丁每丁科銀三分二釐零至一兩三錢四分六釐三毫不等;婦女每口科銀二釐六毫零至九釐五毫零不等。
《湖北》每丁科銀一錢五分四釐四毫零至六錢四分三釐八毫零不等。
《湖南》每丁科銀三分零至八錢三分五釐零不等。
福建:男丁每丁科銀八分三釐九毫零至二錢九分一釐零不等;婦女每口科銀一分四釐七毫至一分八釐一毫零不等。
《山東》每丁科銀五分三釐九毫零至七錢八分零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二錢至三錢五分零不等。
山西每丁科銀一錢至四兩五分三釐六毫不等;更名「屯丁」 ,每丁科銀一錢至三錢零不等;河南每丁科銀一分至一兩二錢零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二分至一兩五錢零不等;陝西、西安等處,每丁科銀四分四釐九毫零至七兩三錢八分九釐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七分二釐至一兩二錢零不等;「更名地」 ,每丁科銀一錢二分零。
鞏昌等處,每丁科銀三分二釐六毫零至八兩七錢七分八釐五毫零不等;收併衛所,每丁科銀八分四釐八毫零至四錢九分一釐五毫零不等。更名地,每丁科銀六分六釐零至三錢九分六釐零不等。監牧地,每丁科銀三錢一分五釐五毫零。
四川每丁科銀一錢二分零至五錢一分九釐一毫零不等。
《廣東》每丁口科銀一釐九毫零至一兩三錢二分六釐零不等。
《廣西》每丁科銀一錢五分零至四錢五分一釐零不等。
雲南民丁每丁科銀八分至二錢五分六釐七毫不等,站丁每丁科銀五分至一錢六分四釐二毫不等,土軍丁每丁科銀八分至五錢五分不等,魚戶每丁科銀八分至二錢五分不等,軍丁每丁科錢二錢八分至一兩不等,廢弁每丁科銀二錢八分至六錢二分不等。
貴州每丁科銀一錢五分零至四兩零不等。《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八年覆准州縣造黃冊時有府冊、道冊、司冊、撫冊、督冊、部冊、徒費民財。以後每府止造總冊一本進呈
御覽。發部存案。至督撫司道府各冊、概行免造
凡清查欺隱。順治十八年覆准、江南蘇松等府地糧荒熟溷淆莫辨。令州縣官履畝踏勘分晰圖戶造冊申報上司嚴核
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八年覆准州縣徵收,務將各區花名繕造糧冊,使納戶細數與一甲總額相符,易於摘追。又州縣官不許私室稱兌,各置木櫃排列公衙門首,令納戶眼同投櫃,以免扣剋。又令立循環二簿,照《賦役全書》款項,急者居先、緩者居後,按月循環徵收 。又覆准布政司併州縣徵收錢糧,俱遵部頒法馬稱兌,勿令吏胥高下其手。
《起運凡委解》順治十八年題准、凡起解協餉銀兩、務委空閒府佐押解
凡劫失,順治十八年覆准:起解錢糧,被劫文武各賠五分,文職州縣官賠三分,道府各賠一分。順天所屬州縣賠三分,道員賠二分。武職專管防護,各賠二分,兼轄一分。若無兼轄地方專管賠三分,防護賠二分。如解官不由通途,不掛票號,致無防護,責在解官全賠。永著為例。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八年題准、貴州錢糧限六月中造冊奏報
《凡完欠勸懲》,順治十八年覆准、帶徵節年錢糧大小各官依限二年內全完者,不論俸滿即陞。若經徵錢糧不完者不准
凡地丁錢糧。限滿續參順治十八年令經管錢
「糧大小各官,凡有拖欠參罰,俱停陞轉;俟完解無欠,方許開復 。」 又覆准:「州縣衛所經徵接徵官,限一年內全完;布政使管錢糧道員、知府、直隸知州、都司,限一年半全完。原欠七分以上限內不完者,俱革職。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久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三」 級調用。巡撫限二年內全完。原欠九分,十分限內不完者,革職。原欠七八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二級調用。其節年拖欠錢糧,帶徵大小各官,限二年內全完。如限內不完者,遵新例照各職任處分
凡交盤順治十八年覆准:州縣官有革職病故者,選委官員署印,若丁憂陞任及詿誤者,俱暫留任,俟新官交代,如本任內錢糧全完,不候交代,另行委署
凡開復。順治十八年覆准、錢糧議處官員、於未離任前、催徵全完、准與開復。至後任官代徵完者、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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