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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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一

  明五武宗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漕運部彙考十一[编辑]

明五[编辑]

武宗正德元年令遮洋總下額運糧內量徵折色議准湖廣兌糧水次[编辑]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遮洋總下額運糧三十萬 石,內改兌糧六萬石,免徵本色,每石折銀六錢,解太 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典》:元年議准,湖廣水次於長 沙漢口交兌。」

正德三年、令廬州府照舊納糧,鳳陽倉移河南、山東 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三年,以廬州府原起解鳳陽倉米二萬五 千石,山路崎嶇,不通漕運」,令照舊於鳳陽倉上納。 又按《會典》:「三年,令移河南山東兌糧於臨清水次。」 正德四年,准山東起運新城倉及改撥京倉粟米,折 銀交收。又准宣府坐派各處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邊 上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 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每石 折銀九錢,新城倉收候,糴買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 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又按《會典》四年議准,宣府 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 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

正德五年令運官交糧完日,嚴督押回船隻。定軍丁 恃頑及棄船逃走之罪。立《漕運水程圖格》,逐日填注 查考。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 本幇船隻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 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 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按「《會典》五 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 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幇 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無故違誤,運官 住俸問罪。」

正德六年,准差侍郎儹運,總計糧四百萬石,令運軍 以餘米置買隨船弓箭等件。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 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照例於左右侍郎內差一員儹 運。 又按《會典》六年令,運軍果有餘米,准令置買隨 船弓箭鎗刀等件支銷仍行漕司,候船回過淮查點。

又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

上納。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 貳官一員總理。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 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三萬三千石,支運倉糧六萬七 千石。」

正德七年、委戶部官、分往各處監兌。題准過江米數、 及將兌軍餘耗、折銀備用。《輕齎》銀兩、隨正糧一併兌 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改委戶部屬官四員,分往南直 隸、浙江、江西、湖廣地方監兌。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 過江腳米,江北五升,江南仍六升。又題准,將兌軍餘 耗,每石折銀五錢,收貯在官,各總掌管,以備到京車 腳等用。如有餘,漕運衙門查收,以備急缺支補。又題 准輕齎銀兩,各司府州縣每年務隨正糧一併兌完, 方許出給通關。 又奏准: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 本色,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不許折收價銀及容 人包納。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 明開原價數目。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或與收 價,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 正德九年議准折收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及令大 戶收買糧草本色,運赴京倉。」又定張家灣至京、通二 倉起旱腳價之數有差。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不拘有 災無災,俱每石折收銀六錢。」 又按《會典》九年議准 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俱令大戶於近京 地方收買本色,雇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不許交價 於攬頭,以致勒掯作弊。 又奏定起旱腳價,自張家 灣至京倉,晴乾日每銀一兩起載糧米一十七石,陰 濕一十三石,天色初晴,道路猶濕:一十五石,張家灣、 「里兒寺至通倉每銀一兩起載三十三石,長店兒」至 通倉四十石,灘子里至通倉五十石。自十年以後,各總運船到灣之日,即將前項腳價,於戶部委官處驗 封交收,以憑支給。

正德十一年、令監兌官兌完候交代回京。又准存卹 在運身故官軍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監兌官兌完起程,交接明白, 仍回原兌水次,整理下年糧運,候交代回京。 又按 《會典》十一年題准,在運官軍身故寄歸遺骸,官給銀 三兩,軍給銀二兩,仍存卹二年。本軍應支月糧羨餘, 通行給與。

正德十四年,令「查運官違限久近及掛欠多少,問罪 降黜。」定軍民分辦運船料價之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 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 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個月上完 糧者問罪,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 年。各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 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閑住。 又按《會典》十 四年題准:把總官掛欠糧一萬石以上,或銀二千兩 以上,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萬石,或銀二千 兩,各加一等;指揮以下,掛欠糧一千石以上,或銀五 百兩以上,亦俱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千石, 或銀五百兩,各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 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掛欠不及數者,「照常論罪,候 下次能補完,許復原職。以十分為率,完能五分以上 者,准復原降一級。三年內全完者,亦准復原職。若延 至三年外全不完者,終身不准,後子孫亦止於降級 上承襲。」 又題准:運船料價,以十分為率,軍辦三分, 民辦七分。

正德十五年令差監兌及嚴督催儹京儲、帶管白河 漕運等官。又令參奏運糧官員借債累軍償還者究 治。通同盜賣運船、及強奪拆卸者。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 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 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又議准,凡將尚堪撐 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 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又按 《會典》十五年題准,天津兵備副使帶管白河漕運。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罷差南京官,仍差戶部五員, 會同巡按御史監兌,又差郎中一員,於沿河一帶,自 通州直抵儀真等處,嚴督軍有司催儹供用白糧并 漕運京儲等項。

正德十六年免民運臨清倉糧,聽撥軍船交兌。令計 領運官科索運軍銀兩多寡、問罪有差。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處原派臨清倉民運糧七 萬六百石,今後照數徵完,就於各水次聽漕運衙門 撥到軍船交兌,不必民運到倉。」 又按《會典》:「凡領運 降級。十六年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 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 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 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 發邊衛充軍。

世宗嘉靖元年令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限期完納總計儹運糧內分兌運改兌支運之數[编辑]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每 十月終徵完垔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瓜洲,聽儹運郎 中催儹。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 住俸半年。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仍令戴罪催徵。 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 降二級。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八月初一」日 完納,若限外三個月上完者,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 者,住俸一年。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 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二萬九千四百石,支運倉糧七 萬六百石。」

嘉靖二年、令查早期到部完糧各官、量加犒勞陞職。 其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依次降級。旗甲不服催儹 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凡完糧期限,嘉靖二年令部倉查各官到 部完納月日,比先早一月者,指揮等官行原官司量 加犒勞。以後三次俱早一月,准於實職上陞一級。」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 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 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 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於本 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嘉靖三年准「解輕齎羨餘銀,聽漕司補造漂流船隻。」 令內官監收白熟粳糯米。不許多收加耗、及勒要財 物等弊。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輕齎羨餘銀,差官解淮安府,聽 漕司將漂流船隻次第補造,俱限百兩一隻,查有缺 船衛所,先將本衛補足,方通融於本總定日給領,至灣,聽巡倉坐糧官看驗印烙。」 又按「《會典》三年令內 官監收受白熟糯米并粳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 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 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 弊,聽各官拏問參奏。」

嘉靖五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糧,折銀解納太倉、鎮 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支與守禦官軍。又令各處錢糧, 聽民自運本色外,查驗折徵到京銀兩,召商收買。 按《明會典》「五年,令以顯陵衛原運湖廣正糧二萬三 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折銀解赴太倉收納,船隻派 與無船衛分撐駕。」 又按《會典》「五年,令四川鎮雄府 額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 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 內補支。 又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除 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 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價, 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窩 誤事。」

嘉靖六年,准敕督理開修河閘隄壩,剝船以便糧運。 以輕齎銀兩備修河等項支用外,給散運軍。令究治 上納糧米不同原樣、及光棍掯留糧袋等罪。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開濬通惠河,修理閘座,築隄立 壩,造船盤剝,以便糧運。每年二月,戶部請敕給赴通 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御史督理。 又按《會典》六年, 令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扣省腳價,解送太倉銀 庫,以備修河等項支用。羨餘銀兩,給散運軍。 又議 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 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日,漕 運都御史提問。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 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 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按《魚臺縣志》:「六年,河決曹、單城武等縣梁靖口等處, 衝入雞鳴臺,漕運塞。都御史盛應期鑿新河,中止。 嘉靖七年,議准考選及考察漕運官,不許各總衛所 剋取行糧,輕齎及饋送交通賄賂,令將山西原掣回 民糧起運宣府等處,鹽價銀照舊仍解山西。又准吳 仲請,給運軍腳價,并減歲運,以寬貧民。」

按《明會典》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又議准淮 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註賢否,送戶兵 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又按《會典》七年令 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 辦酒米段疋紗羅,并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拏 問重治。 又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 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 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按《武進縣志》:「七年會通河糧運既成,運一百九十九 萬,省腳價一十萬兩。武進吳仲以運軍疲敝,請皆給 三分之一,俟一二年之後,并減歲運,以寬貧民,庶軍 民兩受其益,報可。」

嘉靖八年議准、「挑濬儹運河道、查補運軍原額、量給 起剝支費。除豁漂流糧米、徵收腳耗銀兩。定各處運 糧過淮上納期限、及各官旗雜犯弊端事例」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儹運郎中,遇河道水淺阻礙船 隻,就便起集挑淺隄溜,及各泉源挑濬等項夫役,併 力疏通。如工程浩大,設法起夫,協同管河管閘等官 整理。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江北直隸等總,係南京 衛分者,南京兵部選委主事一員;係布政司者,各該 巡按御史會同監兌守巡兵備等官,嚴督各該衛所 軍政,掌印官通查原額運軍逃故缺少者,先將掌印 住俸,另選正伍內精壯旗軍補役。正軍不足,於空閒 餘丁或別差下選補。該衛所無丁,同衛所撥補。本衛 無丁,於本總衛所撥補,發各把總官處審驗上運。如 有已撥上運,又復改差,及老弱不堪,詭名搪塞等弊, 並聽漕運衙門并巡按御史及各委官」照例參究,仍 將撥過姓名數目造冊,送戶、兵二部查考。 又議准: 輕齎銀兩解赴漕司驗兌,每幇先給十分之三,備沿 途起剝支費。其七分鞘封,到京候完扣算。其山東、河 南輕齎銀不先給。 又議准江西九江府民糧,照舊 徵過湖米七升,通兌與該衛運軍,內扣三升作行糧。

又議准、「官軍過江領兌蘇州等處者、《江北三總》」 、并

廬州衛,每石腳米一斗三升,南京兩總并鎮江衛,每 石七升,其廬州衛本府兌者七升。 又議准,河南兌 軍秋糧,每石加米三升,折銀一分五釐。 又議准:江 北官軍兌本府州縣糧者,限十二月裏過淮。南京、江 南直隸官軍兌應天等府州縣糧者,限正月以裏過 淮。湖廣、浙江、江西三總官軍兌本省糧者,限正月以 裏過「淮。山東、北直隸二總官軍兌本處糧者,限正月 以裏完報。遮洋官軍兌山東、河南糧者,限三月以裏。 違者聽儹運官參治。」 又議准:「淮徐等五倉收糧部 官,遇糧船到彼,定與水程,令齎到前路部官處,照限 查考。」 又議准:山東、北直隸所屬衛所,限四月初一日完;江北直隸、鳳陽等處并遮洋總所屬衛所,「限五 月初一日完;南京、江南直隸所屬衛所,限六月初一 日完;浙江、江西、湖廣衛所,限七月初一日完。違限者 聽。總督并巡倉、監督、監兌坐糧撫按等官,提問參究。」

又議准:「監兌官會參過違限運官,戶部參覆,劄付。」

「下年監兌官到彼提問歸結。」 又議准:通惠河經紀 船腳,每糧一石銀二分一釐一絲八忽二微;六閘水 腳,每石銀九釐一毫三絲九忽一微;車夫車腳,每石 銀一分四釐八毫四絲二忽七微;京通倉歇家包囤, 每石銀八釐五毫;曬夫飯米,每船一兩一錢;小腳抗 糧到囤,每石四釐;雇人抱籌抬斛打捲,每石七毫;買 墊「囤葦把,每船二錢;買掀掃把斗,每船三錢。軍斗籌 價每石銀五釐。京倉蓆板隨船帶至大通橋,蓆令車 戶帶運備雨。每板一片,木一根,各准米一石起腳。京、 通倉運官交糧紙劄銀每處二兩。官軍房水銀指揮 三兩,千、百戶各二兩。旗軍每船京倉一兩二錢,通倉 一兩。」各該把總遇糧運到倉,呈驗輕齎「之後,先將前 銀交送京、通二倉,坐糧員外收貯。提督官給發印信 文簿各二扇,一扇查收,一扇查給。在運官者運官領 用;在倉中者,歇腳領用。」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 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 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轉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 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 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 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 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 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 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例,徑自 提問。」 又議准: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 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 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 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 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 寶坻「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 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 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 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 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 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 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 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 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 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藉光棍盜賣軍船,各從 重追問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 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 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 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發原衛帶俸 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跟 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 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 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 衛,永遠充軍。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 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 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不許 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 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 倉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 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 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 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 官問理,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 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 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甑罰銀一錢者,聽 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議准:除內府白糧 照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 五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 銀解部,送赴太倉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 完領價,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樣 較收。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 糧每石徵銀若干,草每束徵銀若干,違者行巡按御 史究問。」 又題准: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徵銀解部, 召商上納。 又題准: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免其 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 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員,於 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 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仍照 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至甘州廣盈庫 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 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 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 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 穵運接濟,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三分。修理倉廒, 悉聽巡撫稽考。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議准,南直隸、浙江坐派起運內 府各監局及吏部等衙門細熟白糙粳糯米等,每年 十月終徵足,差官十二月以裏開船,前來交納,如違, 照兌運事例參奏治罪。」 又按「《續通考》八年議准,漂 流糧米例該減除通州上納者,如遇通州倉缺廒,仍 令赴京倉上納,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曬一千石,亦 兩」平收受。每石計省曬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 斗二升,以補漂流之數。前項米石俱不挨陳,先行放 支。 又議准:兌軍民糧交納蘆蓆,以三分為率,二分 納本色,一分折銀;每領折銀一分。又每米二千石納 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亦以三分為率,二分納本色,一 分納銀;每板一片折銀二錢五分。俱隨糧收受、出給 通關。其銀太倉銀庫另貯、以備修倉等項支用。薊州 天津四倉蘆蓆、與京通倉例同。《松板》楞木每船交納、 用銀八錢

嘉靖九年、令漕運衙門調取運糧官員、准起運內用 各項糧米派納加耗、及盤用車腳銀船錢貼夫米之 數、仍行科道等官監收、不許勒掯納戶財物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名調 取,不許擅自補換。 又按《會典》九年題准,內承運等 庫并各監局見積餘米足彀,三年支用,不拘有閏無 閏,每年再減派一萬二千餘石。浣衣局米多人少,量 留粳米五十石,餘聽本部查給附近京衛官軍月糧。 奏准直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每石 耗米二斗五升,車腳銀四錢,船腳銀六錢。白熟粳米, 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 斗,貼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庫、酒醋麪局白糧米,每 石耗米、車腳銀、船錢俱同,惟貼夫糙米五斗。光祿寺 白糧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 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 中府祿糙糧,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車腳銀四錢,船 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 此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又議准:直隸蘇松常三府, 今後徵納南京各項糧米,除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麪 局白粳糙米,照先次議准,每石加耗二斗八升,車腳 銀三錢五分。其南京內官「監白細米,每石加耗一斗 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糙米各一斗。」南 京光祿寺「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 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糙米一斗。松江府每石耗 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南 京酒醋麪局「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 用糙米二斗一升;黃豆抵支米每石加耗米一斗五 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南京 國子監「白糧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 升。糙米豆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 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公侯祿俸「糙糧每石耗米一 斗五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腳夫米各一斗。」南京 神樂觀犧牲所糙米豆,「蘇、松二府每石耗米二斗五 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腳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 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二錢五分五釐,船銀四分。」 南京各衛倉「糙糧,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盤 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 米二斗八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浙 江杭嘉湖三府俱照蘇松常三府定則派納,不許違 例加增。 又題准:南京戶部凡遇各處解到內府各 監局糧草等項,俱要行巡視科道官并該部委官公 同監收,不許經該人員勒掯納戶財物。其一應收放 數目,各衙門仍責令經手人役徑赴總督衙門註銷。 各委官年終通造冊奏繳。

嘉靖十一年議准、「遮洋額運薊州糧放支營寨。官軍 歲運河南糧在小灘鎮交兌。令各布政司轉齎《敕書》、 宣諭糧長。其陝西布政司起運三邊稅糧、照例徵銀 起解」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遮洋額運薊州倉本色米一 十萬石」,內將四萬石每石連耗徵價銀九錢,與本色 相兼放支。太平寨、燕河營等窵遠去處官軍每石折 銀六錢五分,扣除銀兩,通融支放。 又按《會典》十一 年議准,遮洋、山東二總歲運河南糧,仍舊在小灘鎮 水次交兌。 又題准《宣諭敕書》,本部預期責差的當 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轉齎, 宣諭糧長勘合,隨敕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 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仍行 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又題准:「陝西布政 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 錢,秋糧每石徵銀一兩,依期起解。」

嘉靖十二年議准、「原運江西改兌糧,轉行江西布政司、湖廣糧赴蘄州等處交兌,浙江直隸解納白粳米, 照查過各監局實該用數目派徵。山東、河南歲派保 定府米麥,徵銀解買。」又准過江腳米內分折色、本色, 為雇船過壩等費。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安陸衛改承天衛,其原運江 西改兌糧七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轉行江西布政 司。」 又按《會典》十二年議准,湖廣糧俱赴蘄州、漢口、 城陵磯三處水次交兌。 又議准:浙江嘉湖直隸蘇 松等府解納白熟粳米,照今司禮監查過各監局見 在供事內官長隨內使火者淨軍人等,實該用米數 目,均派徵納其正德年間加增之數、均勻遞減改回 存留並金花等銀以惠小民。 又題准、山東河南歲 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 府自行召買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又議准自本年為始,過江腳 米一斗三升,內將七升每斗折銀六分,以為雇船之 資,六升仍舊本色,以為過壩盤剝之費。

嘉靖十三年定運軍脫逃、及該管衛所官營求別差 負累軍士事例。准四川原派貴州倉糧米、及河南起 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豆、俱折銀解納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 逃一次者照常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運 食糧,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又議准,「把總都 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儹 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亦不許假 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 運,違者聽總督、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御史等官參 奏拏問。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四川重敘二府原 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解貴州布 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又題准,河 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黑豆,每石折銀五錢,共 折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一錢二分,內扣留三 萬兩、分給王府、并各衛所官軍祿俸月糧。餘仍解部、 以備支用

嘉靖十四年,定押解折納銀兩,考察考選運官、僉補 運軍,及徵糧運兌違限派納各府寺監局供用米麥 等項,徵銀加耗之例。令將存省旗軍行糧,修理船隻。 又霍韜《請立洪夫輓運役費中制》。

按《明會典》十四年為始,均派所屬府縣,照例每石連 蓆耗共折銀六錢,差官協解太倉銀庫交收。 又奏 准,輕齎銀兩,各州縣徑自差人隨同運船,押解赴淮, 聽漕運衙門驗封,交付運官隨幇前進,不必解府類 總,展轉稽延。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運糧把總、衛 所總等官,每三年一次戶兵二部會同考察,分別去 留等「第,奏請定奪。千、百戶、鎮撫等官,亦三年一次漕 運衙門考選。南京兵部及各省撫按衙門,遇有申告 運官一切患病、年老緣事等項,必須會行漕運衙門 勘實,方許替換。若遇考選軍政之期,查係戶、兵二部 原考定者,不得擅為紛更。各處衛所總官有缺,於領 運及各衛所僉書軍政等官素有才力者選補。其餘 管事缺官,不許擅掣運官。其各該運官,如有科擾侵 欺等項實跡,悉聽漕運衙門監兌官并巡按御史指 實參究黜罰,不在三年考察之限。 凡衛所運軍不 足,限一月之內,照名補完。若限外不完,百戶十名以 上,千戶二十名以上,指揮三十名以上,住俸督補,直 至完日,方許收俸。」 凡衛所差「撥旗軍,或正或餘,俱 選丁力相應之人,照例量免幇貼。遇有逃故等項,移 文行取,隨即撥補,押發上運,不許過違十日。」 凡逃 故軍士,各該衛所不行僉補者,比照京操官軍該班 不到事例參究。 又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 及時徵派,依例開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 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 運指揮千百戶行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 糧無船者,各提問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 三分之一為限。仍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儧。若三月 終船糧不到,各提問,降二級。四月終船糧不到,不分 多寡,連布政司掌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 降二」級文職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 操。又題准:五月終船糧不到水次者,併參衛所掌印 官。又題准:今後山東派納太常寺、神樂觀歲用小麥、 芝麻、黃豆,照數徵銀解部,聽寺領回分給。又題准:光 祿寺上用白熟細米,照舊每石加耗一斗。內官監、供 用庫、酒醋麪局、光祿寺、內府各衙門,并府部等衙門 白熟粳糯米,每石止加耗五升,有多徵及將粗惡上 納,查參究治。 又令上運船隻,原定行糧三十三石, 其有損壞,就將行糧存省,解赴漕司,聽作小修工費。 又題准:各衛運船,遇有損壞、修理不完者,一體俱作 存省。各船旗軍俱令在衛,查照《漕規》辦料,解赴漕運 衙門,聽作小修工費。如糧多船隻不敷,許令各船分 載,不許借支存省旗軍行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霍韜言:「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能適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 役則重。前見徐州雜役,歲出班夫銀三萬八千有奇, 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 洪夫一役銀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銀一 萬八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雖窮切骨,亦歲 辦役銀一兩,何不寬一分民受一分之澤乎?臣愚以 為洪夫之役以挽糧船,糧船自四月過洪,八月終止, 年僅四月之役,費銀十二兩。乞為中制,歲徵銀六兩, 儲之於官,俟役洪夫按月給焉。自四月至於八月,有 事力勤之月也,月給銀六錢。其餘八箇月,逸閒之月 也,月給銀三錢。只自洪夫之役為之」恤而減焉。徐州 之民,歲減銀九千有奇,通十年計焉,減銀九萬有奇 矣。又自閘夫、班夫各役遞減焉,農民之惠,何可言也? 即處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法以人行,是 在賢監司、良守令耳。

嘉靖十六年、令給《遮洋》該運薊州糧船。及兌運改兌 京通二倉《輕齎》銀。改江西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遮洋運船該運薊州糧者,經涉 海道,程途險遠,每石先給輕齎銀一分。 又議准,兌 運糧米,照舊分派京倉七分,通倉三分,改兌京倉四 分,通倉六分,合貼腳價,於輕齎銀兩穵給。 又按《會 典》十六年題准,江西吳城水次原兌糧,改進賢水次 交兌。

嘉靖十七年議准、通融處、給運軍月糧行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議准,「今後運軍月糧,先將應 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 將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其行糧例該本處 關支者,雖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 議水次隨支者,俱要預期徵完,隨同正糧一并交兌。 如果徵收不齊,行糧每石折銀五錢,月糧查照彼中 折算處給。」按會典載入三十年者與此相同定有一訛姑并存之 嘉靖十九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江西糧折銀解納 太倉

按《明會典》「十九年。以荊州左衛改顯陵衛。題准原運 湖廣正糧一萬三千八百石。江西正糧八千石。每石 連蓆耗折銀七錢。解赴太倉交納。」

嘉靖二十年、令將南京戶、兵二部貯庫銀、聽總督漕 運、差官支領造船

按《明會典》「二十年題准將南京戶部貯庫鹽引紙價 積餘銀。每年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武庫司收 貯缺官柴薪銀。每年支一千兩。聽候總督漕運差官 支領造船。」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幹運官實職」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議准凡把總等官三年以上,果 有廉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准令於實職上 陞一級。」

嘉靖二十二年、令揀選管船旗甲、審給官旗銀兩、補 足漂糧原數。其運官臨倉掛欠糧米者、賠補治罪。仍 不許守門人等借端擾害。及司府州縣以贓私小事 拘繫運軍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管船旗甲於見役旗軍揀 選丁力相應者充當。如見運數內不堪者,許將在衛 城操屯種相應人丁僉補。 又按《會典》二十二年議 准今後過洪閘遇風淺等項,船存糧漂者,審果不係 官軍侵盜費用,就將該幇官旗應給羨餘銀兩,給與 該總、把總官領發。損失官旗責限買米上納。或買不 便,「就將前銀每石扣銀七錢,徑解各該倉庫收支,折 糧應用。如該幇官旗羨餘銀數不足,損失米價,將該 衛該總運內扣除,務要當年補足原數;如扣除餘剩, 照舊給軍。」 又議准: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 摯斛,進完報曬;若有臨倉掛欠,照數賠補治罪。不許 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 害。 又議准: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干礙運 糧官軍,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 問。其餘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 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不許徑自拘繫。

嘉靖二十四年、令有司軍衛、依期徵扣船料、給發興 工。過期不完者、住俸降級有差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三民七船料,責令有 司軍衛依期徵扣,八月以裏給發興工。如至九月終 不完者,住俸半年;十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應造船 隻,限十月終駕赴水次。如十月以裏造船不完,底船 不到廠,管廠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終不完不到, 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終不完不到,各降二級。」

嘉靖二十八年、准加「江西五所過湖銀米。」議行每漕 運內分兌運改兌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題准:「江西饒州、撫州、建昌、廣信、 鉛山五所,每石加過湖米四升,折銀一分二釐。」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見行議單,每漕運四百萬 石,內該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

嘉靖二十九年、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雲昌平兵馬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准以蘇州等府腳米、分給軍民。又於漕 糧內、撥運薊州班軍行糧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蘇州等府腳米,將七升有司 自雇民船,交與官軍,裝糧抵壩,其餘六升仍給運軍 月糧。各該撫按官先將應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 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各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 融處給,不許刁蹬留難。」其行糧例該本處關支者,雖 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議水次者, 俱要預期徵完,同正糧併兌,不許先儘正糧,將行糧 落後。 又按《會典》三十年題准,蘇州等府腳米,將七 升有司自雇民船,交與官軍,裝糧抵壩,其餘六升,仍 給官軍,過壩修船。 又題准,薊州班軍六萬七千員 名,該行糧十三萬四千石,於漕糧內撥運。

嘉靖三十一年撥運薊鎮加添班軍糧米。賀涇上疏 議「海運之利。」不報。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 千一百八十八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給事中賀涇上疏云:「海運 之說不講久矣,一旦而議之,未有不駭且疑者。」然使 如先臣丘濬所謂泛登州,由沙門島,蹈風濤不測之 險,以犯倭寇出沒之區,是非不可講,而亦不忍講也。 若新河既開,有通運之利,而無冒險之害,則亦何所 憚而不為哉?訪之膠州近淮,人呼為南海,萊州近天 津衛,北人呼為「北海。」自南海而至淮,僅五百里,商舶 往來,百貨貿易,迅風三日可達,今膠已成巨鎮矣,此 則由海之岸,而非大洋也。自北海而達天津,僅六百 餘里,泉貨所必經,商賈所共由,順風五日可達,今亦 已成坦途矣。此則由海之夾渠,而實非海也。然前此 不通運道,何哉?蓋自膠州之南海,以「達滄州之北海。 中間不通者,百七十里之間,見有新河一道可以行 舟,而未之通者,由馬家濠十五里為梗耳。濠底土石 頗堅,難於濬闢。若併力疏濬此河,則南北轉運之通, 特易易耳。」嘉靖十四年,山東海道副使王獻銳意訪 求,曾經督率工力,專鑿馬家濠,功已半成,以遷代去, 繼之者不能就其功,「海濱之民至今稱惜。乞遣官親 詣膠州海口,由馬家濠抵新河,訪求故蹟,加工開鑿, 則一勞永逸,實貽萬世無疆之美。」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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