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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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一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三

  後漢高祖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四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三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二則 至道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一

  則 乾興一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五則 明道二則 景祐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

  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一卷

鹽法部彙考三[编辑]

後漢[编辑]

高祖   年峻立鹽鐵之禁[编辑]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漢高祖入 汴之年,屬戎虜猾夏之後,國用尤窘,故鹽鐵之禁甚 峻。明年,李守貞叛于河中,傳檄于鄰藩,以疏漢之不 道云:鹹鹺不通,從銖兩者遭刑;農器不行,務耕耘者 束手。」則漢之立法可知矣。

後周[编辑]

太祖廣順元年詔改鹽法[编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鹼鹽者,犯 一斤已上處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 至是始革之。」

廣順二年,敕禁私鹽,令慶州青白鹽抽稅。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 十八日敕,條流禁私鹽麴法如後:一、諸色犯鹽麴,所 犯一斤已下至一兩,決臂杖十七,配役一年;五斤已 下,一斤已上,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五斤已上,並決 重」杖一頓處死。應所犯鹽麴,關津門司、廂巡、村保,如 有透漏,並行勘斷。一,刮鹼煎鍊私鹽,所犯一斤已下, 決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已上,並決重杖,一頓處 死。所犯私鹽,若捉到鹼土、鹼水,祇煎成鹽,稱盤定罪。 逐處凡有鹼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繇,常須巡簡 村坊鄰保,遞相覺察。若有所犯,他處彰露,並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支賞錢,以係省錢充。至 死刑者,賞錢五十貫文;不及死刑者,三「十貫文。一、顆 鹽末鹽各有界分,若將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 犯鹽例科斷。」一、鄉村人戶所謂蠶鹽,祇得將歸裛繭 供鹽,不得別將博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並同諸色 犯鹽例科斷。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須經過州府 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一、凡賣鹽麴,須並於官場官 務內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 麴例》科斷。一,諸官場務,如有羨餘出利鹽麴,並許盡 底報官。如衷私貨賣者,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麴》例 科斷。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衷私貨賣者, 並同罪科斷。一、所犯鹽麴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 卑幼奴婢同犯,抵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 抵罪造「意者」,其餘減等科斷。若是他人同犯,並同罪 斷遣。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係屋稅合請鹽者,若是 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 鹽歸家供食。仍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 文帳,部領人戶請拔,勒本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簡 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 前分擘開坐,勿令一處請給供使。」敕令:「應諸道今後 若捉獲犯私鹽麴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即斷遣 訖奏。若稍設疑誤抵,須申奏取裁。」十月戊申,解州刺 史、兼兩池榷鹽使張崇訓言:「兩鹽池周圍極遠,以棘 為籬,別無城壁。其巡警牙官,數百步一人,向未立法, 猶有犯禁。近奉九月十日《條流雖不該,制置鹽場務 司亦已曉諭,今來未審依舊法用新條。詔依新敕。先 是,漢法,犯鹽一斤一兩死之。太祖以其用法太峻,兼 不足以懲姦,乃改法加至五斤處死。主者但欲嚴酷 以集事,不顧治道之可否,故張崇訓有是奏。

按:《文獻通考》:二年敕令慶州榷鹽務今後每青鹽一 石依舊抽稅錢八百八十五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 稅錢五百八十五陌鹽五升,此外不得別有邀求。又 敕諸色犯鹽麴五斤以上,並重杖處死以下科斷有 差。刮鹼煎鍊私鹽,所犯一斤以上斷死以下科斷有 差。人戶所請蠶鹽,祇得將歸裛繭供食,不得傳易貨 「賣,違者照私鹽科斷。」州城縣鎮郭下人戶係屋稅合 請鹽者,若是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 數目,攢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 場務同點檢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 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廣順三年,詔「定青白鹽池稅利,並鄉村合請蠶鹽,州 城縣鎮嚴切簡較,不得放入城門。」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 詔曰:「青白池務,素有定規,祇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 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五百、 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聞改法 已來,不便商販,蕃人入界,本州務及諸巡鎮倍加安 撫,不得侵欺。如蕃人將羊馬貨價,須平和交易,不得 縱任牙人,通同脫略,故為抑陵。訪聞邊上鎮鋪于蕃 漢戶人市易,糶餘衷私抽稅,今後一切止絕,如違,必 加深罪,各令知悉。」青白鹽池在鹽州北,唐朝元管四 池,曰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今出稅置吏,唯烏、白 二池而已。寧、慶諸州,民有自池務買鹽經過處,皆定 稅利。十二月,三司使奏:「諸道州府,逐年俵散戶人顆 鹽,除俵鄉村外,有州城縣鎮郭下,舊請屋稅蠶鹽處, 自前元不敢入城門,以廣順二年敕,卻許放入。緣州 城縣鎮郭下,各有糶場,切慮放入稅鹽,紊亂條法,難 為簡較。其州城府縣鎮郭下,所俵年約六千餘石,徵 錢萬五千八百貫,起來年欲住俵,其元徵錢,未審徵 否。」敕:「諸州府並外縣鎮城內,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 俵,其鹽錢亦不徵納。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州城 縣鎮,嚴切簡較,不得放入城門。」

世宗顯德元年詔食末鹽州郡令食顆鹽[编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 十二月,帝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者,多 於食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鹼煎造,豈唯違 我榷法,兼又以我好鹽。況末鹽煎鍊般運,費用倍於 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唯沿流輦運省 力,兼且少人犯禁,時論便之。」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 皆食顆鹽焉。

顯德二年,改立鹽法。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 二十四日宣節頭文:「改立鹽法如後:一、贍國軍堂陽 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並煎鹽場灶,及 應是鹼池,並須四面修置牆壍。如是地里均遠,難為 修置,牆壍即是壕籬為規隔。如是人於壕籬內偷鹽、 夾嘗官鹽,兼於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 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歷地分及門司節級人員,並當勘斷。所有捉事 告事人,賞錢一兩已上至一斤,賞錢二十貫文;一斤 已上至一十斤,賞錢三十貫文;一十斤已上,賞錢五 十貫文。《一》應有不係官中煎鹽處鹼池,並須立標標 出,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鹽節級、村保、地主、鄰 人同共巡簡。若諸色人偷刮鹼地,便仰收捉及諸色 人陳告。若勘逐不虛,捉事告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 十疋;獲二人,賞絹二十疋;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 絹五十疋。刮鹼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 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刮鹼處地分,並刮鹼人住 處,巡簡節級所繇村保等,各決脊杖十八,令眾一月 放依舊勾當。刮鹼處地主不切簡較,決脊杖十七,令 眾一月放一課。鹽池分界內,有刮鹼煎鍊鹽貨,所犯 並依前項。」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別界分鹽貨遞相 侵犯,及將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司依下項條 流》科斷。其犯鹽人,隨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 官。所經「歷地分節級人員並行勘斷。一兩至一斤,決 臀杖十五,令眾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貫文;一斤 已上至十斤,決脊杖十五,令眾一月,捉事告事人賞 錢七貫文;二十斤已上,不計多少,決脊杖十七,配發 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十貫文。一、諸州府 人戶所請蠶鹽,不得於鄉村里私貨賣,及信團頭腳 戶鹽司請鹽,節級所繇等剋折糶賣。如有犯者,依諸 色犯鹽例科斷。一、如有人於河東界將鹽過來,及自 家界內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並處斬。其犯鹽 人隨行驢畜資財,並與捉事人充賞。」

顯德三年,詔「漳河已北仍舊官場糶鹽。」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漳 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 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不許鹽貨通商,逐處有鹹鹵 之地,一任人戶煎鍊興販則不得踰越漳河,入不通 商界。」

顯德五年,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既取 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 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久 居,當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士 卒稍稍歸之。

===遼===

太祖   年命取古漢城鹽給軍[编辑]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筴之法,則自 太祖以所得漢民數多,即八部中分古漢城別為一 部治之。城在炭山南,有鹽池之利,即後魏滑鹽縣也, 八部皆取食之。及征幽薊還,次於鶴刺濼,命取鹽給 軍,自後濼中鹽益多,上下足用。」

太宗會同 年置榷鹽院於香河縣[编辑]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同初,太宗有 大造於晉,晉獻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始得河間煮 海之利,置榷鹽院於香河縣。於是燕雲迤北,暫食滄 鹽。一時產鹽之地,如渤海鎮城、海陽、豐州陽洛城、廣 濟湖等處,五京計司各以其地領之。其煎取之制,歲 出之額,不可得而詳矣。」

聖宗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增鹽鐵錢折絹[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百姓歲輸 三司鹽鐵錢折絹不如直。詔增之。」

宋一[编辑]

太祖建隆二年班易鹽貨給兩池鹽定官鹽闌入之法[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私鍊貨 易鹽。五月丁丑,以安邑、解兩池鹽給徐、宿、鄆、濟。 按 《食貨志》,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 鹽鹽也。鬻海鬻并鬻鹼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 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 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尢重私販之禁。引池 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 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復 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歲二月一日墾 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 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 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 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 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凡禁榷 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 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 翔府、同、華、耀、乾、商、涇、源、邠、寧、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 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顆末鹽皆以五斤為斗,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 三十四錢,有三等。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 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鹼鹽至三斤 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 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鹽至十五斤,坐死;蠶鹽 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按《文獻通考》:宋朝之制,顆鹽出解州安邑、解縣兩池, 以戶民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歲自二月一日墾畦, 四月始種,八月乃罷官廩給之。安邑池每戶歲種鹽 千席,解池減二十席,募兵百人,目為「護寶都」,以巡邏 之,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 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 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 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末鹽煮海,則楚州 鹽城監歲煮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 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 萬六千餘石,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 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 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 安復、潭、鼎、鄂、岳、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 三場,歲煮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 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 壽、濠、泗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密州濤洛 場,歲煮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杭州場 歲煮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監三十萬一千 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 纓、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巖監一萬五千 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福州長青場歲煮五 百一萬五千餘斤,以給福建路。廣州東莞、靜安等十 三場,歲煮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封、康、英、韶、端、 潮、連、賀、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 南安軍,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煮一百五十萬斤,以 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濱、梧、橫、 南儀、鬱林州,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煮以 給本州,無定額。大率煮海有亭,戶鹽丁鬻」於官,或折 租稅,亦有役軍士定課煮者。又有濱州場,歲煮二萬 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祁州雜支并京東之青、淄、 齊州煮井者。益州路則陵井監及二十八井,歲煮一 百十四萬五千餘斤;綿州二十四萬餘斤;邛州九井, 二百五十萬斤;眉州一井,一萬餘斤;簡州十九井,二 十七萬斤;嘉州十五井,五萬九千餘斤。雅州,一井,一 千六百餘斤。漢州,一井,五百餘斤。《梓州路》,則梓州一 百四十八井,三百六十六萬餘斤。資州九十四井,六 十四萬二千餘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萬六千餘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萬六千餘斤。普州三十八井, 二十二萬九千餘斤。昌州,八井,四萬餘斤。瀘州淯井 監及五井,七十八萬三千餘斤。富順監十四井,一百 一十七萬三千餘斤。利州路則閬州,一百二十九井, 六十一萬餘斤。夔州路則夔州、永安監,十一萬七千 餘斤。忠州五井,五十一萬三千餘斤。達州三井,十九 萬餘斤。萬州五井,二十萬九千餘斤。黔州四井,二十 九萬七千斤。開州一井,二十萬四千斤。雲安軍「雲安 監及一井八十一萬四千餘斤,大寧監一井一百九 十五萬餘斤,以各給本路。監則官掌井,則土民斡鬻, 如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煮鹵者。」并 州永利監歲煮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 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 德軍,許商人販賣,如川峽之制。凡顆末鹽皆以五斤 為斗。顆鹽賣價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 末鹽賣價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五代 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法,貿易至 十斤,煮鹼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 十斤以上,徒三年;增闌入三十斤,煮鹼至十斤,坐死; 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建隆三年,增定「闌入」之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增闌入至 三十斤,鬻鹽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 者奏裁。」

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禁峽州鹽井[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二年,弛「江北監鹽亭戶緣江樵採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李煜世家》,「乾德二年,詔 江北許諸州民及諸監鹽亭戶緣江採捕,過江貿易。 先是,江北置榷場,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緣江樵採。是 歲以江南薦饑,特弛其禁。」

開寶三年夏四月己亥罷河北諸州鹽禁[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四年夏四月己巳,詔「禁嶺南商稅鹽麴如荊湖 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以峽官自鬻鹽,詔「斤減十錢,又減成都鹽 錢,校諸州鹽課。」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秋七月丙辰,詔減成都府鹽 錢。 按《食貨志》:「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 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 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 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 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大為 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 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承舊利,官自鬻鹽。」開寶 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按《文獻通考》:「七年,詔三司校諸州鹽麴市征課而殿 最之。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 及市征地課等,並親臨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滿,較其 殿最,欺隱者置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詔「茶鹽榷酤 用開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元年。」即開寶九年詔:「先是,募民掌 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 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 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禁江南通商鹽定闌入黥面之刑[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二年二月己酉,令江南 諸州鹽先通商處,悉禁之。 按《食貨志》:闌入坐死,自 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 二百斤以上鬻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 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

太平興國三年,增川峽官糶鹽價,悉蠲未償之課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右拾遺郭 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鹽井濬深,鬻 鹽極苦,樵薪益貴,輦之甚難。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 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姦,賤市於官,貴糶於民,至有斤 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 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從之。有司言:「昌 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 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并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 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 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 千六十斤如故。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甲申,除福建諸州鹽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元年五月庚戌朔除江南鹽禁[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考證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復禁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四年,詔:「私市契丹鹽者,一斤以上論罪有差。」又 令商人輸粟塞下,增其直,江淮給顆末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代州寶興軍之 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 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按《文獻通考》:四年,禁代州寶興軍等處民私市北虜 骨堆渡及桃山鹽,犯之論罪有差。雍熙後以用兵乏 饋餉,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 顆末鹽。

端拱元年西川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元年七月, 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絡井鹽、永 康軍崖鹽,勿收筭。川峽諸州自李順收後,增屯兵,乃 募人入粟,以鹽償之。」

端拱二年,令商人輸粟京師,給江、淮茶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置折中 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淳化四年罷鹽鐵度支使置茶鹽制置使及發運使禁鹽池[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 度支等使。七月戊戌,復沿江務,置諸路茶鹽制置使。」

按《李繼遷傳》:「四年,轉運副使鄭文寶議禁鹽池,用」

困繼遷。數月,邊人四十二族萬餘騎寇環州,屠小康 堡。太祖乃遣錢若水弛其禁,因撫慰之。 按《鄭文寶 傳》,文寶為陝西轉運副使。先是,諸羌部落樹藝殊少, 但用池鹽與邊民交易穀麥。會餽輓趨靈州,為繼遷 所抄。文寶建議,以為「銀、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販青 白鹽為命爾,請禁之,許商人販安邑、解縣兩池鹽於 陝西,以濟民食,官獲其利而戎益困,繼遷可不戰而 屈。」乃詔自陝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 其罪。行之數月,犯者益眾。戎人乏食,相率寇邊,屠小 康堡,內屬萬餘帳亦叛。商人販兩池鹽,少利,多取他 逕出唐、鄧、襄、汝間邀善價,吏不能禁。關、隴民無鹽以 食,境上騷擾。上知其事,遣知制誥錢若水馳傳視之, 悉除其禁,召諸族撫諭之,乃定。既而文寶復請禁鹽, 邊民冒法抵罪者甚眾。太常博士席羲叟決獄陝西, 廉知其事,以語中丞李昌齡,昌齡以聞。文寶又奏減 解州鹽價,未滿歲,虧課二十萬貫,復為三司所發。乃 命鹽鐵副使宋太初為都轉運使,代文寶還,下御史 臺鞫問,具伏,下詔切責,貶藍山令。

按《墨莊漫錄》:「發運使淳化四年始建官焉。六路轉輸 於京師者,至六百二十萬石;通、泰、楚、海四州煮海之 鹽以供六路者,三百二十餘萬石。」

淳化五年,改「犯闌入黥面者,配牢城。」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闌入「黥面。」至淳 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

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席有奇禁淮南通行鹽稅[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十一月甲午,禁淮南通 行鹽稅。 按《食貨志》:「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 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錢七十 二萬八千餘貫。」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罷鹽鐵、度支、 戶部副使。八月丙申,罷鹽井役。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以度支使梁鼎言陝西官自鬻鹽復以公私不便罷之[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平中,度支使 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 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 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 後,今商人入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 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 今聞運解鹽於邊,欲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 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 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 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 頓無入市,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 興軍張詠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 鼎,罷度支使。 按《梁鼎傳》:鼎為右諫議大夫、度支使, 時西鄙未寧,建議陝西禁解池鹽,所在官鬻,詔從之, 以鼎為制置使,楊覃為轉運使,張賀副之。又以內殿 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鹽事。議者多言邊民舊食青鹽, 其價甚賤,洎禁青鹽以困賊,令商賈入粟,運解鹽於 緣邊,價直與蕃鹽不相遠,「故蕃部齎鹽至者,不能貨 鬻。今若禁解池鹽與內地同價,則民必冒禁;復市青 鹽,乃資盜糧也。」時劉綜為陝西轉運使,鼎奏罷之。綜 歸朝,亦密陳其非便。鼎既行,即移文禁止鹽商,所在 約束乖當,延州劉廷偉、慶州鄭惟吉皆不從規畫。又鼎奏運咸陽倉粟以實邊,粟已陳腐,鼎即與民,俟秋 收易新粟。朝廷聞而止之,上封章密陳其煩擾者甚 眾,鼎始謀多沮,遂令林特乘傳與永興張詠會鼎等 同議可否,於是依舊通鹽商。鼎坐首議改作非是,詔 罷度支使,守本官。 按《李仕衡傳》,仕衡監虔州稅,召 還,判三司鹽鐵勾院。度支使梁鼎言:商人入粟於邊, 率高其直而售以解亶,商利益博,國用日耗。請調「丁 夫轉粟而輦鹽諸州,官自鬻之,歲可得緡錢三十萬。」 仕衡曰:「安邊無大於息民,今不得已而調斂之,又增 以轉粟輓鹽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不聽,遂行鼎 議,而關中大擾。乃罷鼎度支使,以仕衡為荊湖北路 轉運使。 按《劉綜傳》,綜為陝西轉運副使,轉太常博 士,時梁鼎議禁解鹽官自貨鬻,乃命綜與杜承睿制 置青白鹽事。綜條上利害,力言非便,卒罷其事。 按 《林特傳》,特判三司戶部勾院,梁鼎制置陝西青白鹽, 前後上議異同,真宗選特與知永興軍張詠同商利 害,所奏合旨。

咸平四年陳恕等議江湖通商賣鹽非宜。詔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凡鹽之入,置倉 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 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於漣水軍,以 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 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其出 視去鹽道里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咸平 四年,祕書承、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 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 利實多。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 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 免和顧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借如荊湖運錢萬 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 勞,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恕等為江湖官 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 官鹽,立乏一年課額。」冕議遂寢。

按《文獻通考》:四年十月,祕書承直史館孫冕上言曰: 「茶鹽之制,利害相須,若或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 折中糧草,在京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軍且令官賣,商人既已入中, 候其換易交引,往至亭場,川路修遐,風波阻滯,計須 二年以上方到江潭。未即間官賣鹽課,已倍獲利入, 縱其坌集,稍侵官賣之額。然以增補虧,於官無損,緣 邊入中,又委輸愈多。況三路官賣舊額止百三十萬 貫,臣計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虧至少,舊額錢數,必 甚增盈。其淮南禁鹽,有長江之限,但嚴切警巡,明立 賞罰,則官賣鹽課,必不虧懸。設使淮南因江南、荊湖 通商之後,官吏怠慢,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以折中 糧草贍得邊兵,以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 乘差擾。戶民冒涉凜寒,經歷遐遠,借加荊湖運錢萬 貫,淮南運米千石,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 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恕等上議曰: 「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蓋由 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緡錢,頗資經費。且江 湖之壤,租賦之中,穀帛雖多,錢刀蓋寡。每歲買茶入 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乃 至京師便易,南土支還,贍用之名,實藉鹽錢飲助,居 常度費,猶或闕供。今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擬未 有別錢備用,鹽法詎可更張?且變制改圖,事非細故, 若匪」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即令住賣,官鹽立乏 一年課額。況行商筭畫,必務十全,豈有江湖官猶賣 鹽,邊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獲請官鹽,首初運 到江湖,必須官私競貿。既而官價高大,私價低平。多 糶商鹽,則官鹽不售;並依官價,則私價太高。公私兩 途,矛盾不已,則官利失而私商困矣。況不「即住賣,而 望商人入中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槁粟,而望課 利不虧者,亦未之有也。向者淮南通商,亦於邊上折 中,一歲之內,入數甚微,糧則不及萬鍾,草則都無一 束。近者陝西鹽法,亦令納秸資邊,一年之間,數亦無 幾,全無實驗,但有虛名。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須撤 禁。」三處既私商雜擾,兩浙「必官鹽流離,透漏浸淫,禁 不可止。乍變易則江湖為首,終紊亂則淮浙相兼。大 失公儲,莫救邊備,施於今日恐未葉宜。」從之。

按《澠水燕談錄》:「咸平中,孫冕乞於江淮、荊湖通商賣 鹽,許商人於邊上入糧草或京中納錢帛,一年之內, 國家預得江淮、荊湖三路賣鹽課額,而又公私之利 有十倍焉。」為陳恕等沮之,遂寢。

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復雄州榷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復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二年川峽諸州許以鹽易絲帛[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二年,榷三司使丁謂言「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詔諸州 軍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從其請。

大中祥符元年詔瀘州灶戶正至寒食准假三日所收日額准除[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元年 詔瀘州南井灶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 額仍與除放。」

大中祥符三年,解鹽自生,減瀘州淯井鹽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庚申,解州池鹽不種自 生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解州鹽池,紫泉場也,次二 年里許,不種自生,其味特嘉。命屯田員外郎何敏中 往祭池廟。八月,東池水自成鹽,僅半池,潔白成塊,晶 瑩異常。祀汾陰,經度制置使陳堯叟繼獻,凡四千七 百斤,分賜近臣及諸列校。」 按《食貨志》:「三年,減瀘州 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大中祥符五年夏四月壬子,除通、泰、楚「州鹽亭戶積 負丁額鹽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請立《鹽利條約》, 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陝西轉運 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 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 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不許。

天禧元年免潮州逋鹽募人入緡錢粟帛易鹽[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三月「庚申,免潮州逋鹽 三千七十萬有奇。」 按《食貨志》:「天禧初,始募人入緡 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乾興元年淮南鹽罷易粟帛第令入錢[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興元年,入錢 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會通、泰鬻鹽歲損,所 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復多。」

仁宗   年減成都諸路鹽課募人入錢貨及米於諸路取鹽[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仁宗時,成都梓 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 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 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 九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 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給一路,夔州則并給諸蠻,計所 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紬絹五分。又募人入錢貨 諸州即產鹽厚處取鹽,而施、黔並邊諸州,并募人入 米。

天聖 年定諸路鹽經界禁私販者[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以來,兩池 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 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 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 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 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而通 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 入中芻粟,以鹽償之。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 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 防侵越。

天聖三年八月戊午,以忠州鹽井歲增,課為民害,詔 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閏五月辛亥。復陝西永豐渠以通解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河渠志》:天聖四年閏五 月,陝西轉運使王博文等言,「準敕相度開治解州安 邑縣至白家場永豐渠,行舟運鹽,經久不至勞民。」按 此渠自後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 入黃河以運鹽。故號永豐渠。周齊之間,渠遂廢絕。隋 大業中,都水監姚暹決堰濬渠,自陝郊西入解縣,民 賴其利。及唐末五代亂離,迄今湮沒,水甚淺涸,舟楫 不行。詔三司相度以聞。

天聖七年,淮南鹽始罷給兩浙路。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在淮南曰楚 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 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 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 無為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 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 陵府安復、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 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 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 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天聖 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 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 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并給兩浙路,天聖 七年始罷天聖八年,詔「定鹽法及淤溉陳留等八縣鹼池,罷三 京、二十八州軍鹽禁,聽商人受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八月丙戌。詔詳定鹽法。冬十 月丙申,弛三京、河中府、潁、許汝、鄭、鄆濟、衛、晉、絳、虢、亳、 宿等二十八州軍鹽禁 按《食貨志》:天聖初,計置司 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 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纔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 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 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復詔入錢 京師,從商人所便。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 困於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 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 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御 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 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 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 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 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 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 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 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 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 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按《河渠志》:「八年九月癸未,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

言「陳留等八縣鹼池,可引黃、汴河水淤溉。」詔次年差 夫。

明道元年廢杭秀二州鹽場及河中府鹼場禁民鬻鹽[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五月壬子,廢杭秀二州 鹽場。」 按《食貨志》:「河北、陝西亦有鬻鹼為鹽者,然其 利薄。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鹼場,禁民鬻鹽, 以侵池鹽之利。」

明道二年,淮南鹽聽商人仍入錢粟京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參知政事 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 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 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 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 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 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 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權聽通商 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 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 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運,一利也;江湖遠 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 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 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時范仲淹安撫江 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 使、江淮制置使同議,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 縣官,請敕制置使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 之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 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 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 者,增鹽予之。并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 施行。

景祐元年三月癸未詔解州畦戶逋鹽蠲其半[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二年。淮南諸路罷博易。仍入錢京師如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諸路博易 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弛京師榷法通淮南鹽給京東詔商人願受東南鹽者入芻粟其川峽以銀易鹽[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歲課減耗,命翰 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 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 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 禁如舊。未幾,復弛京師榷法,并詔三司議通淮南鹽 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又 按《志》: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并邊,願受東南鹽者 加數與之。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 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 又按 《志》: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 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 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復輦至京師,公 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 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 一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 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 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芻粟虛,估高,鹽直賤, 商賈利之。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夔州轉運使蔣

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今
考證
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 南鹽者,加數予之。而河北復出三稅法,亦以鹽代京 師所給緡錢。然東西鹽利特厚,商旅不願受金帛,皆 願得鹽。江湖漕鹽既雜惡,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 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無賴之 徒,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 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 而建之汀州與虔接。虔鹽既不善,汀故不產鹽,多盜 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既畢,往往數十百 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梅、循、惠、廣七州之地, 所至污人婦女,掠人穀帛,與巡捕吏鬥格,至殺傷吏 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 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糶鹽歲纔及百萬斤,朝廷以 為患。職方員外郎黃炳請增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 四十。以虔州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 斤,隨夏稅錢入償官。從之。

慶曆 年以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增荊湖鹽估[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初,判戶部 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 或二錢,自後利入寖損,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 許之。

慶曆元年,以淄、濰、青、齊等州歲凶,弛鹽禁,聽人貿易, 官收其筭。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鬻海為鹽,曰京 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 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 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 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 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 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其 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 本州及沂、濰州,惟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 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 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 淮、揚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 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 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 諸州之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輸錢如 故。

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又詔「入中陝東、河東者,償以 錢帛及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巳,復京師榷鹽法。」

按《食貨志》:「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

「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 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吏,表裡為姦,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 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 販者不行,公私無利。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 「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 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復禁 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 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 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 之,東南鹽池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 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 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 虛。」 又按《志》,二年又詔「入中陝東河東者,持券至京 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 藥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

慶曆三年,詔令官吏條茶鹽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令所 部官吏條茶鹽利害以聞。」

慶曆 年,益州鹽復舊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益利鹽入 最薄,故并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慶曆中, 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增小錢 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販者滋少。蜀中鹽踊貴,斤為 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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