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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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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二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二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七則

 鹽法部總論一

  管子海王 地數 輕重甲

  太平經國書鹽酒

  大全集與漕司劄子 答陳漕論鹽法書 與趙帥書

食貨典第二百十二卷

鹽法部彙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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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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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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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鹽法:「兩淮鹽,康熙元年題准改淮北。」

食鹽一萬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

兩浙鹽康熙元年覆准改台所一萬引,於嘉、松二所行銷陞課

雲南鹽、康熙元年題准、「黑井鹽課九萬六千兩,琅井鹽課九千六百兩,景東井鹽課三百二十兩,以上遇閏加課八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零不除小建白井鹽課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兩,安寧井鹽課一千九百八十兩,雲龍州」 五井鹽課四千七百六十三兩七錢,阿陋猴井鹽課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二錢,彌沙井鹽課四百兩,只舊草溪井鹽課二百六十二兩四錢六分。以上遇閏加課三千二百四十兩七錢八分零。扣除《小建》

《鹽法通例》。凡貢鹽。康熙元年題准、各監庫鹽、仍交戶部收貯

凡掣割行銷。康熙元年覆准、長蘆三引、折銷二引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陝西鹽,康熙二年題准,綏」

德、米、脂、魚河三屬,置票二萬六百六十四張,核收鍋稅。

貴州鹽,康熙二年題准:抽稅府衛在貴陽、思南、鎮遠、石阡、安順、平遠、大定、黔西、永寧、畢節、烏撒、鴨池等處,每鹽百斤,徵稅銀二錢四分,普安仍徵三錢。除黎平就近食湖廣商鹽不重徵外,共鹽稅銀五千七百三十六兩五錢九分四毫,定為額數。每年間有浮缺,據實報解。遇閏加稅四百一十八兩四分九釐二毫。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二年、廣東報解溢斤鹽、每斤徵銀五釐

凡禁例。康熙二年題准、殷實人戶、願行鹽者、聽其頂補辦課、不許僉報滋擾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三年題准開。

封所加補課,於正引內均攤。每正引共課銀三錢九分六釐四毫零。

廣東鹽、「康熙三年題准、停梧州路九千引減徵課銀」

《廣西》鹽、康熙三年題准減梧州引額,併除餉稅。《雲南》鹽、康熙三年題准黑井鹽增徵稅銀三千兩,備城工用。遇閏加稅二百五十兩

《鹽法通例》。凡貢鹽。康熙三年題准、光祿寺鹽、仍交戶部收貯。嗣後鹽斤、除

內府取用外。餘令運司變價解部。如遇取用、仍解

本色

凡考成。康熙三年題准:御史差滿,交代離任,將經徵、帶徵鹽課總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級,二分以上,降職一級,三分以上,降職二級,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職三級調用。五分以上,降職四級調用。六分以上,降職五級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兼管鹽法巡撫,鹽課初參,「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二分者罰俸六個月。三分者罰俸九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者降職二級,九分者降職三級,十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欠一分者罰」 俸一年。二分者,降職一級。三分者,降職二級。四分者,降職三級,五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州縣官,鹽課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欠二分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五分者,降職三級。欠六分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八分以上者,革職,署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

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署管鹽法司道府州縣衛所官,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七八分者,罰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徵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年一連全完者,加一級。接徵、「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鹽課總作十分扣算。議處參後。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州縣官地丁錢糧例處分;運使、提舉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錢糧例處分。管鹽法州縣衛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直隸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職一級,停其陞轉。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兼管鹽法巡撫,限二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降一級,三四分者降二級,五六分者降三級,七八分者降四級,九十分者降五級,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級等官,俱候交代。有能於未離任之先,將拖欠鹽課全完者,即准開復。如年限鹽課接徵,接催官原參無名者,接筭前官,總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參分數參處 。」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銷引欠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俸二級,四分者降職一級,五分者降職二級,六分者降職三級,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銷,完日開復。」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雲南鹽,康熙四年題准,黑

井、加煎鹽斤課銀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兩。遇閏加課稅二千六十二兩五錢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四年題准經管鹽課官報明巡鹽御史查核完欠,方許離任,如有未完,准其離任者,御史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廣西州縣官咨明廣東巡撫查核銷引完額,方許離任。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五年題准開。

封府屬杞、通、太、蘭、儀、五縣、改掣蘆鹽。增正引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康熙五年,題准「開封府屬五縣改掣蘆鹽、減正引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除課。」 《兩淮》鹽、康熙五年題准吉安府改掣淮鹽,增綱引五萬一千三百二道,照例徵課

廣東鹽、康熙五年題准、吉安改行淮鹽。減南雄路一萬四千三百一引零。併除課銀

廣西鹽,康熙五年題准各廠均攤餉稅,合計每引六兩六錢三分六釐五毫零,總歸梧州府徵解。其懷、富、賀三縣餉稅,仍照舊例。

《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五年題准「天津大沽鹽船出口,巡鹽御史印給號票,填明人數,地方防汛官查驗放行。如無印票,及人數不符,并夾帶違禁貨物者,拿獲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縱者,照所定出境例處分。」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六年題准宣」

鎮、歸掣蘆鹽、增改引一千二百道。併保安衛改引三百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康熙六年覆准復行。正引八萬道、照舊徵課

兩淮鹽、康熙六年題准、湖廣衡、永、寶、三府、改掣淮鹽、撥銷淮南額內綱引八萬一千七百六道。其舊額課銀、仍於淮南見行引目、每引攤納六分八釐二毫零

廣東鹽:康熙六年題准、衡、永、寶三府、改行淮鹽,減梧州路四千五百九引。併除課銀

廣西鹽、康熙六年題准、減梧州引額併除餉稅。四川鹽、康熙六年題准建昌衛開井置竈煎鹽、每竈徵鹽一千一百斤。每斤變價銀一分二釐。遇閏加課二十七兩二錢 。又題准、增鹽票一千一百四十八張。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六年題准、凡遇閏年、巡鹽御史十三個月差滿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浙鹽,康熙七年覆准增。」

「松所正引一萬四千九百道,照例徵課 。」 又題准改紹所二萬一千八百引,於杭、嘉、松三所行銷陞課。改台所二千六百二十五引,於杭所行

《銷陞課》:改紹所下則三千二十四引為「中則」 ,《照則陞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七年,長蘆等四處鹽差。於六部郎中、員外郎、及御史內,每處選差滿、漢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二員。

《凡禁例》。康熙七年題准、「州縣衛所官勒令百姓買引私派戶口銷鹽者革職司道府都司不查報者、降三級調用巡鹽御史失於查參者、降一級調用。兼管鹽法巡撫失於查參者、降一級留任」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八年題准食」

鹽、照綱引例、每引增課銀一錢五分四毫零。又題准停止歸綱引一十三萬八千八百四十七引、於淮南綱引內、每引攤納課銀一錢一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九年題准改。」

富、賀二縣額引五百八十八道。於太平、思恩二府并馬平縣行銷。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九年題准巡鹽運司等官全完溢額者,停其議敘。

凡禁例康熙九年題准,凡旗下人有犯私鹽,照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係平人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其馬場牧馬人有犯私鹽者,領去夸闌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年題准改。」

江都食鹽六千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兩浙鹽。康熙十年題准、改溫所六千引。於杭所行銷陞課

廣東鹽、康熙十年題准、增番禺縣一百二十引。照廣州路額徵課

四川鹽、康熙十年題准、增鹽票五百八十二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十年題准、只舊「草溪井、歸併黑井辦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年題准、鹽差御史,不拘滿、漢。每處止差一員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十一年令廠。」

稅,改隸《蒼梧驛》,鹽道經徵。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一年,令鹽政歸併各該巡撫,停差巡鹽。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二年題准。」

減連州路五千四十九引零,併除課銀。

四川鹽、康熙十二年題准、增鹽票四百二十八張。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凡引目。康熙十二年、令長蘆、山東、兩淮、兩浙、河東、每年四季鹽引、預支戶部庫銀刷印。交新差御史帶往。俟解到紙硃銀補庫

凡考成。康熙十二年題准:各官銷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職。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銷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各官任內鹽課未完,別案降調。丁憂離任者,俱罰俸一年。鹽池牆垣倒壞,行鹽無術,商販不前,或食鹽不遵舊例,藉口不行鹽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前官已完銷引,責成後官一年內繳部。如不行送部,及題報鹽引遲延,或申報鹽引前後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巡鹽御史兼管鹽法巡撫罰俸六個月 。」 又題准:「鹽引不行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巡鹽御史降一級留任。」 兼管鹽法巡撫罰俸一年。或將此縣引賣與別縣,「未經查報者,府廳官罰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三年題准。」

改淮安食鹽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引。於綱引地行銷。江都食鹽三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引。於寧國和含行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四年題准。

正、改每引加課銀五分。

山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

兩淮鹽、康熙十四年題准、綱食鹽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改山清食鹽三萬二千引、於寧國和含行銷。淮安食鹽一萬二千一百引、於綱引地行銷

《兩浙》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松所下則三千引,改中則陞課。」 《河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改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陝西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每引加課銀五分。《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四年題准、兩淮食鹽、照綱鹽例、每引二百一十斤

凡考成。康熙十四年題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舊議降級,仍行留任,兼管鹽法。巡撫參後不完,應降級者,俱留任督催,完日開復。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縣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隸知州、運使等官限年半,巡撫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參例處分。署司、道、府、州、縣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議。分司大使、州、縣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內不完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五年題准。」

每引加課銀五分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五年題准:「割沒溢斤」 等項,盡行革除。每引鹽二百斤,加鹽二十五斤。兩淮納銀二錢五分。長蘆、兩浙、陝西、福建、兩廣或照課則派輸,或按鹽斤扣筭,每引加徵三分起至一兩五分止。惟河東認納,每引加斤銀七分,不帶鹽斤。四川、雲南、貴州向無割沒,亦不加斤。

凡禁例。康熙十五年題准、各官該管界內、有私煎販賣者、係伊衙役革職。係軍民人等、降三級調用。如旗下人私煎販賣、本主自行拿獲者、免議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六年題准。

增正、改每引加斤銀七分。

山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每正引加斤銀四分。每票引加斤銀三分

兩淮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綱食鹽引、每引加斤銀二錢五分 。又題准、食鹽每引陞課銀一錢 。又題准、江西南贛二府、改掣淮鹽、增綱引一萬五千一百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正票每引加斤徵課:杭、嘉二所及松所中則,每引一錢;紹、台二所及松所下則、下下則每引七分;溫所及紹所下則,併票引每引四分五釐 。又覆准、票引每引陞課銀三分五毫零

《河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正改引。每引加斤銀七分

《福建》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每正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西路增鹽二千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六年,停止鹽差筆帖式。如差不習漢字滿御史,仍帶筆帖式一員。

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六年題准、京城張灣等處、三引折銷二引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七年題准。

改引每引陞課銀四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道。改引二萬九千四百九十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照例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計丁加引四萬四百二十九道。照額徵課

福建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徵西路、每引加斤銀七分。東、南二路、每引加斤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南贛改行淮鹽、減南雄路三千二百四引零。併除課銀 、又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一兩五分

廣西鹽、康熙十七年題准、按包加斤、增徵餉稅。《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凡遇閏年,增行閏引、按額加課

凡考成。康熙十七年題准、各官查出竈地陞課。俱照查出地丁錢糧例議敘

凡禁例。康熙十七年題准、興販私鹽地方,文武官失於緝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例議處。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耑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內緝獲一半以上還職。不能緝獲者照例降革。該督撫巡

「鹽御史、提督、總兵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議處。若專管官一年內能獲大夥私販一次者紀錄一次;二次者紀錄二次;三次者加一級;四次者加二級;五次者不論俸滿即陞。兼轄官一年內能獲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一級。拿獲次數多者,遞准紀錄加級。」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復禁私煎、令商置鍋召

《募竈戶煎鹽配引》,民有願充竈戶者,免其徭役。

又題准:「奉、《錦》各屬頒引」 一萬三千七百七十。

四道,每引徵課銀四錢七分三釐零,共徵課銀六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一釐零。

山東鹽、康熙十八年題准、票引每引陞課六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一。

道《票引》九千四百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綱引二萬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引。嘉所九千一百七十五引。松所一千三百八十三引。照例徵課

陝西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七分 。又題准、計丁、加西河縣一百二十二引。漳縣八百二十一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十八年題准,鹽務俱赴巡鹽衙門控告,赴部越告,概不准行。

凡辦銅。康熙十八年題准、撥兩淮鹽課銀三萬兩。兩浙長蘆各一萬五千兩。河東五千兩。照關差例。令各巡鹽御史、督催各運司、遵部定價值、採買銅斤解部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增引三千一百道。課銀

一千四百六十八兩三錢零。

兩浙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正引八百八十七道五分。票引一萬八千九百四十八道。照額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引四千三百三十二道照額徵課 。又覆准、鹽池圍牆堤堰皆係鹽丁責任。除原留二千名外再酌給二千名以供修築。其餘鹽丁盡令納糧

陝西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大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二十年議准、「停止引鹽。仍聽民置鍋」

煎賣

兩浙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仁錢二縣票引六千道。照例徵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廣韶等路三千三百九十引零。照額徵課

陝西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西河縣八百四十五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二十年、

詔「免增閏月鹽引。」

凡辦銅。康熙二十年題准停止鹽差辦銅。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一年題。

准停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減除課銀。陝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小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茂名縣引五十道,召商辦課 。又題准、兩廣每引增徵引餉銀九錢四分五釐。

廣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西商辦運富、賀二縣引鹽,照例增徵稅課

四州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鹽票」 三十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減黑井加煎鹽課。《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商綱久經禁革、今變名商總派徵各項奸弊、嚴行查禁

又題准:「凡私鹽經沿途官兵捕快盤獲者、徇」

縱場官及失察官,一併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浙鹽」,康熙二十二年題。

准加《仁錢》「二縣票引一千道,紹所中則正引一千道,照則徵課。」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兩淮鹽課解部選差才幹鹽屬官領解,不得仍委府州縣佐貳官」

兩浙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溫、台、寧各場招徠竈丁墾鹽田地及新漲海塗,共陞課銀一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一分零。

福建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興、泉、漳等府屬增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一引,課銀五千八百四十二兩八錢零。其鹽引斤數,與舊引不同,另鑄銅板刷給辦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封川等五埠改行生鹽、增課銀、八百八十八兩四錢零。

四川鹽、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新收鹽井鍋竈課銀二十三兩六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二十四年覆。

准河南懷慶府屬、因河東鹽少、改食蘆鹽增三萬七千二百五十一引。照例徵正引課銀并賑濟銀 。又議准興國場撥給地畝免徵銀兩。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山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淮》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浙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墾鹽田地稅銀四百七十二兩五錢零 。又覆准增下砂西興等場陞課銀二百三十四兩五錢零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河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陝西》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福建》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新引加斤增課銀六百五十二兩七錢零 ;又議准徵續墾鹽坵銀三百二十五兩八錢 ;又覆准福建遷界地方,依山竈戶墾復田地,徵鹽折銀四千三百一十六兩零;附海竈戶墾復田地,徵收本色鹽,聽商支取辦課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廣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徵墾復竈田銀二千二兩四錢零 。又覆准停徵「加每引五分課銀。」

四川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增鹽井銀十四兩二錢零。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東復設分司官一員,經營渠堰 。」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鹽引,向係崇文門監督徵收。嗣後責成宛、大二縣行銷,與各州縣一體考成。」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江西南、贛二府仍改食廣東鹽,除去課額兩浙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兩浙鹽課每兩加《滴珠》銀一分,於二十四年起徵解餉,車腳仍照例每兩支給七釐。

河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河東五小鹽池停止。令仍歸大池澆曬

廣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南贛仍食「廣東鹽」 ,增額辦課

貴州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貴陽、安順、平越、都勻、思南、石阡、大定、威寧等府」 、安順府屬盤江以下州縣衛所均食川鹽

康熙三十年

十月初二日

上諭內閣:「傳諭太常寺少卿沙拜,向來廣東、廣西鹽」

「課雖屬地方官管理,而豪強之徒輒行占據,不輸國課,貿販私鹽,因循陋習,隱匿侵欺,以致病商病民。今特遴選爾沙拜,遣往稽察兩廣鹽政職任初設,彼地商人多屬京師豪貴之家,鹽課弊端朕知之甚悉,非令汝將前此之弊必究發而參劾之也。爾蒞任後,矢勤矢慎,將積弊盡除,商民咸利,以裕國課而濟軍餉。」 則爾之榮不必言矣。爾素悉朕意,若受人請託,瞻徇情面,不行革除積弊,則欲保首領,亦不可得也。朕意兩廣一歲鹽課,可充一歲軍餉,汝之休咎,咸在此行。勉之,慎之。《特諭》。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上諭內閣:「兩廣鹽課,每歲缺額甚多;此皆各處浮費。」

太繁之所致也。如將浮費款項交與巡鹽御史察核,必不能清,惟令巡撫兼理鹽務一年,則未完之項俱可清矣。爾等可同九卿等會議以聞。

考證

鹽法部總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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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

《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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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問于《管子》曰:「吾欲藉于臺雉,何如?」《管子》對曰:「此 毀成也,吾欲藉于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藉 于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 對曰:「此隱情也。」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管子對曰: 「唯官《山海》為可耳。」桓公曰:「何謂官山海?」《管子》對曰:「海 王之國,謹正鹽、筴。」桓公曰:「何謂正鹽筴?」管子對曰:「十 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 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 半,此其大曆也。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彊,釜 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鍾二 千,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萬萬乘之國,人 數問,口千萬也。禺筴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 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 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 者六千萬,使君施令曰:『吾將籍於諸君吾子則必囂 號。今夫給之鹽筴,則百倍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 也。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耕 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輦者,必 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 下無有。今鍼之重加一也,三十鍼一人之籍;刀之重 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三 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然則舉臂 勝事,無不服藉者』』。」桓公曰:「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管 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讎鹽於吾國,釜 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與其本事也。受人之 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數也。」

《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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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守國財,而毋稅於天下,而外 因天下,可乎?」管子對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令疾而物 重,先王理其號令之徐疾,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矣。」 桓公問於《管子》曰:「其行事奈何?」管子對曰:「夫昔者武 王有鉅橋之粟,貴糴之數。」桓公曰:「為之奈何?」管子對 曰:「武王立重泉之戍,令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 民舉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國穀二什倍,鉅橋之 粟亦二什倍。武王以鉅橋之粟二什倍而市繒帛,軍 五歲毋籍衣于民,以鉅橋之粟二什倍而衡黃金百 萬,終身毋籍于民』」,准衡之數也。

桓公問于《管子》曰:「今亦可以行此乎?」管子對曰:「可。夫 楚有汝、漢之金,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三 者亦可以當武王之數。十口之家,十人咶鹽;百口之 家,百人咶鹽。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 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鹽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 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十耗而釜千。君伐菹薪,煮」 泲水,為鹽正而積之三萬鍾。至陽春,請籍于時。桓公 曰:「何謂籍于時?」管子曰:「陽春農事方作,令民毋得築 垣牆,毋得繕冢墓,丈夫毋得治宮室,毋得立臺榭,北 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君以 四什之賈,修河、濟之流,南輸梁、趙、宋、衛、濮陽,惡食,無 鹽則腫。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君伐」菹薪,煮泲水,以 藉于天下,然則天下不減矣。

《輕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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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曰:「陰王之國有三,而齊與在焉。」桓公曰:「此若言, 可得聞乎?」管子對曰:「楚有汝漢之黃金,而齊有渠展 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陰王之國也。且楚之有黃金, 中齊有薔石也。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 是耳。使夷吾得居楚之黃金,吾能令農毋耕而食,女 母織而衣。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泲水,為 鹽,正而積之。」桓公曰:「諾。」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鹽三 萬六千鍾。召《管子》而問曰:「安用此鹽而可?」管子對曰: 「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冢墓,理宮室,立臺 榭,築牆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若此,則鹽必 坐長而什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管子對曰:「請以令 糶之。梁、趙、宋、衛、濮陽,彼盡饋食之也。國無鹽則腫,守 圉之國,用鹽獨甚。」桓公曰:「諾。」乃以令使糶之,得成金 萬一千餘斤。桓公召《管子》而問曰:「安用金而可?」管子 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長而百 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盡歸于君。故此所謂用若挹 于河,海若輸之給馬,此陰王之業。」

太平經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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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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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鹽人掌鹽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政令之在 官者既掌之矣,其在民者,將如世之榷鹽榷酒乎?抑 以鹽酒與民而聽民之自取其利乎?謂鹽酒有榷,則 先王九賦之目,未聞有鹽酒之政,而與斯民爭口腹。 謂聽民之自取其利,則鹽人之外,在地官,則有《川衡》, 以誅罰其犯禁者;酒正之外,在地官,則有《司虣》掌憲 市之禁令;在《秋官》則有萍氏以掌幾酒、謹酒之禁,又 與後世曾不少異焉,何也?曰:先王之有鹽禁也,禁其棄本逐末,與官吏之緣公為私而已。其于禁酒也,禁 其群飲以相鬥爭沈酣以敗風俗,與其流生禍糜米 粟而已。若夫醯醬之所需,飲食之所用,祭祀之所羞, 孝養洗腆之所樂,歲時會合冠昏鄉射之所飲,則先 王固與民共之,但收販鬻者之賦,而非復自貪其利, 遏其源,而不以一孔遺民也。昔者晏子謂齊景公曰: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 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縣鄙之人,入從其政; 偪介之關,暴征其私。是以民人苦病,而夫婦皆詛。」晏 子之為是言也。是知山林之利,先王以來固未嘗不 與民共之也。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 氏之地,沃饒而近盬。」韓獻子獨不可,曰:「山澤,林盬之 寶也。國饒則民驕逸,近寶公室乃貧。」獻子之為是言 也。是知山澤之利,雖與民共,而猶未嘗不慮其舍本 逐末,以至於貧匱不給也。漢興,猶存此意,鹽鐵酒榷 之利,雖盡捐以與民,而後元之詔亦拳拳然憂百姓 之從事于末以害農,多為酒醪以糜穀。先生之意,正 若是而已矣。《春秋》、秦、漢以來猶不忘之,況以周公憂 民之深乎?以百畝分民,以九職任民,有本之可敦,則 其末為可抑;有生生之可樂,則其刑罰為可畏。是周 公雖不與民爭鹽酒之利,亦不恣民趨鹽「酒之利。」夫 煮海以為鹽,利至博也。不為之禁,則緣畝之農夫將 日耗,侈心日動而本日搖,官吏之貪者亦將並緣以 為姦矣。豢豕以為酒,禍至無窮也。不為之禁,則淫酒 而無度,是以民人及市,群飲而鬥囂,酒亂其德,而獄 訟日益繁滋矣。周公于此,則一切有法待之。其鹽人 酒正之政令,彼特施之上者也,而猶有式法以受酒 材,有酌數以供祭祀,有法以行頒賜,有書契以授秩 酒,有日成月要以考出入。自王后之外,雖世子之飲, 亦有歲終之會,而況敢縱民有酣飲乎?其取鹽也,必 有簿書以責其數,其受鹽也,必有符節以防其偽,況 敢縱民于浮食乎?故公鹽之入有數,而民之食鹽者 亦有數;公酒之用有數,而民之飲酒者亦有節,但酒 正內官耳。自酒人而下,皆奄奚為之,勢不可以行呵 禁于外。故至市官之屬,則有司虣以掌之;刑官之屬, 則有萍氏以掌之。《鹽人》「既共祭祀賓客之鹽,共皇后 世子之鹽,與凡牲膳羞醬百祀之鹽」,故雖專鬻鹽之 命,而掌天下鬻鹽之數,而山林、川澤、鹽鐵之藏,則有 澤虞、川衡以掌之,而川衡之掌,則又有大川、中川、小 川以別之。巡其川澤而平其守,執其犯禁而誅其人, 內外相若,相繼而法,今可次相考,大抵勸農而美風 俗耳。其禁雖嚴,初不以自利也;其民安于禁而樂于 生,不以為怨也。若夫後世則不然。自文帝以來,雖不 與民爭利,然徒善不足以為政,而鹽鐵在民,酒利在 民,其亦太無制矣。徒知其害而不能定其法,歲雖勸 民耕殖,不知固已導民而趨末也。至于孝武,則又不 顧斯民之無以為生,一舉而盡奪之。斡官、鐵官之設, 雖近于酒正、鹽人,水衡、都水之設,雖近于萍氏,大抵 不過斡鹽鐵而榷酒酤耳。而又或屬于內史,或屬于 少府,大臣之政「令不行于其間,而取之無藝,斂之不 愜眾心,斂固有不平于下,而鹽鐵、酒榷、均輸之議,所 以起後日賢良、文學之紛紛也。」自是而後,其禁益嚴, 其犯愈眾,吏卒搜索,私屠酤,至于壞室廬而毀釜竈, 兄弟妻子離散,生業破蕩無餘,而民之以酒獲罪者, 方日來而未已。髡黥積于下,私鬻不為衰減。力不足 「以執之,則浸成頑俗,而流入姦盜,民豈樂為此哉?上 之人既不能制民之產,民懼死于饑寒,而冒求升斗 以苟活,但莫知性命,縱之則不顧而逐末,迫之則急 而犯法耳,固未易呵禁也。」先正翰林蘇公論《酒誥》一 書,以為「漢武帝以來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 賞或不貲,未嘗少縱,至私釀終不能絕也。周公獨何 以禁之?」曰:「周公無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己 皆笞其子,甲之子服而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 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其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 也。況又有所謂百畝之可耕,九職之可任乎?今世鹽 酒之禁,蓋已反其本而已。正使有本之可趨,猶不當 禁之使至于此極,況」未嘗有本也。舊嘗論州縣官吏 之自為私酤,而不必禁民之私酤。有嘗論州縣嘗置 鹽本錢,為之增價以買鹽,而減價以賣鹽,此則姑因 今日之勢,而行此不得已之策。譬之欲紾其兄之臂, 而教之姑徐徐云爾。周公之法意至此,殆有未易言 者。

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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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漕司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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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縣有小路數條,通羅源、寧德、海鄉,步行不過兩 三程可到。故私鹽每斤不過四十五文,而官鹽則必 泝流運綱,或半歲而後達,腳費不貲,故官鹽立價不 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從來民間 只喫私鹽,而官鹽自非科抑,雖銖兩無售者。蓋縣道 空乏狼狽,而州府漕司不得此縣財賦之入者有年 矣。中間知縣袁采為出賣落草私鹽之術,其實乃自賣私鹽,而分置數坊賣之,以給歲計。自此以來,縣道 稍可支吾,而州府漕司亦獲其助。但民間本自不顧 買喫,官坊貴鹽而不買者,又有申舉追呼之擾,故行 之未久,即以違法致訟而罷。」于是本縣一歲但起兩 綱,盡數折還州府版帳,漕司增鹽之「屬,本錢雖不易 辦,而官吏免得冒法賣鹽致訟,民間免得買喫官坊 貴鹽,以致申舉追呼之擾。」比之袁宰之術,尤為穩便。 上下方以為安。而漕使陳右司政內有司偶失契勘, 卻將本司積下諸州縣增鹽,用船裝載,泝流般上政 和,勒令出賣,每月責認解錢五百貫文。殊不知若使 政和官鹽可賣,則本「縣必須自般自賣以供公上,而 積其餘以為循環之本,前不致為冒法行險、販私之 詭計,後不至為逐綱撰本,盡以還州之拙謀矣。」正緣 鹽不可賣,是以不得已而為此。今乃不察,而必使之 抱賣他州外縣可賣、不賣之增鹽,至于移貴就賤,倒 置煩擾,則又未論于民有無利害,而善理財者似亦 不肯「如此。」自此之後,本縣遂復置坊出賣此鹽,然實 計每斤只賣得四十五文,其餘四十五文無所從出。 又官鹽在倉日久,亦有走滷欠折之數,乃用袁宰之 餘謀,陰許管坊人潛販私鹽,以足其數。後來趁賣不 上,雖已量減鹽價月額,然病根不除,使官吏日懼譴 責,百姓須喫貴鹽,而漕司一歲所得,不過「三四千貫 而已,于民有害,于官無利,其理甚明。竊恐高明未詳 本末,敢采民言以獻。欲望台慈特下有司,密行考究, 特賜住罷百里,幸甚。」

《答陳漕論鹽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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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昨承垂示鹽法利害,累日究觀,竊以為適今之宜, 莫便于此。及詢諸鄉人,則其說不無同異,不敢不以 聞。蓋問之崇安之人,則比其舊費,略有所省,無不以 為便者;問之建陽之人,則云千金之產,今日買鹽,所 折不過千錢,而新法輸錢,半倍其舊,又須出錢買引 鹽食之。計引鹽至建溪上流,比之今價,亦不能甚賤, 則其為利為害,未可知也。兩邑之數,具之別紙,可見 其實,又不知他邑如何耳。然熹竊謂法之大體,實已 利便,蓋彊弱均敷,已寬下貧,應役之民,便省賠費。又 凡種種弊倖,皆無所自而作,固不可以輕變。但更須 博盡眾謀,多方措置,使輸錢之數比舊稍輕,買鹽之 價比舊頓減,即公私兩便,法可久行。若其不然,則官 戶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輸者,橫議紛紛,必有所緣而 起,雖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竊嘗思引價之所以貴, 以引額之數拘之也;本錢之所以多,以所支之數取 之也;此鹽之所以貴也;賣引之額所以狹,以所運之 數拘之也;海船之錢所以取,以般運之費計之也,此 計產輸錢之所以重」也。欲致二利,去二害,在乎罷海 倉之買納而已矣。誠能罷海倉及下四州諸縣之買 納,而使客人請引,南自漳、泉,北至長溪,各從便路,徑 就埕戶買鹽興販,則引價可減,本錢可輕而鹽賤矣; 引額可增,海船可罷,而計產所輸亦薄矣。夫海倉為 鹽法蠹害之根本,使臺知之詳矣。下四州諸縣買納 之弊,不異乎海倉,而漳州以盜賣合支產鹽,重為民 害,使臺知之亦詳矣。使其無害于今日,所議之法,猶 將廢置以蠲積弊,況所以增官鹽之價,而厚私鹽之 利者,皆在乎此,豈可以不罷而改圖其新乎?夫「賣引 之額,以上四州逐年運到一千萬斤者為率,而海倉 每歲可取,亦止此數,尚有乏絕不繼、停留綱運之時, 故引價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貴,引錢止得二十三 萬而患其少,皆此之由也。」熹竊謂夫一千萬斤者,官 運之正數也。若夫出于埕戶,搭于綱船,漏于步擔,而 散于四郡之間,食之無餘者,一歲又何啻數百萬斤! 此乃埕戶所煎、民間所食之實數,而前日棄之以為 私販之資者,正以海倉侵「盜本錢,稽留割剝,使埕戶 不願輸官,而寧私為賤鬻,以捄目前之急」故也。今若 罷去海倉,而收此數百萬斤者併入引額,則引價每 斤可減數錢,而所以收引錢大數反增于舊矣。又使 埕戶更無私鹽可賣,而官鹽益快,何憚而久不為此! 夫所以使客人納鹽本錢每斤十二文者,將以給埕 戶為循環「本也。今官收而官給之,在客人則為枉費, 在埕戶則無實利。曷若使埕戶、客人自為貿易而官 封之,則客人不費四五文,可得鹽一斤,每斤所省數 錢,足以具舟楫,資往來。埕戶售鹽一斤,實得四五文, 比之請于官司,名為十二文」,而經過官吏攬子之手, 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遠矣。所以使州縣樁海「船錢 五萬餘貫者,本為漕司自海倉運至懷安以待客販 也。若罷海倉,而使客人徑從便路興販,則此錢固已 在所蠲矣。」行此數者,使引價可減,本錢可省,則官鹽 自賤而私販自戢,引額可增,海船錢可罷,則此兩項 所增所罷之數,以減計產所輸之數,亦不啻什四五 矣。下四州人戶,則使徑就埕戶買鹽,不限引法,但立 法以防其興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此外非熹聞見 思慮所及,但議者見使司自王侍郎以來,三四年間 代納上供,其數不少,或謂增鹽尚有可減之數,更望計度,如其可減,則願更減分數,于三項立法之中均 退幾錢,尤為久遠之利。使閩中之人,相與稱曰:「鹽法 之利于吾民,自」陳公始,子孫不忘,豈不休哉!鄙見如 此,未知當否?以下問之勤,不敢虛辱,既採民言,又竭 愚慮,以稱塞萬分狂妄之罪,尚冀高明,矜而恕之,幸 甚幸甚!

《與趙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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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書所稟,懷有不能自已者。」既而思之,言語過當,深 以自咎,然有以知高明之必見容也。賣鹽之事,誠亦 非便。蓋下四州,民間納產鹽錢,州縣自合給鹽償之。 今既例不給鹽,而帥司復行榷賣,議者之言,亦未為 不當,但相承已久,調度所資,有不獲已者。向時汪丈 入閩,正值沈漕罷去,王與道住賣之後,亦深以此為 「疑,後不得已竟復榷之,想亦是別無擘畫處也。不知 使司今欲作如何相度?愚意此事今且如此暗行貨 賣,姑為不得已之計,則他日或有能弛之者。若遂相 度奏請明降指揮,則是福州民間增此一項無名之 賦,自我而始。況泉、漳、興化事體一同,勢必援例公行, 則其為害,又不但福州而已。此事更乞深思,少遼緩 之,不須催促。漕司相度,或只作手劄密奏,上意未必 不以為然。更以書白廟堂,諸公亦當曉然見此利害 也。不審台意以為如何?祠請未遂,不知再入文字否? 似聞論鹽事者,頗及浚湖之役,不知是否?」前日林子 方因治建昌士人無禮,教官事幾為要路所擠。今日 風俗大抵不甚賭,是令人憤懣。伏想高懷于此,必有 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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