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2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二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四
宋三〈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四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九則 淳熙九則 光
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卷
雜稅部彙考四
[编辑]宋三
[编辑]高宗建炎元年罷閩浙市舶司禁市舶博買無用之物詔販貨上京者免稅蠲違限印契倍稅錢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兩浙福建 提舉市舶司。按《職官志》: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 轉運司,未幾復置。按《食貨志》:「元年,詔販貨上京者 免稅。」又按《志》:「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 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寘於 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按《文獻通考》: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 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又 按《通考》:元年,詔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 與免稅。又詔: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並免收稅。 又詔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人,在路不得收稅。又詔: 於平江崑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 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蓋寧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 以病民也。又慮稅網太密,詔減併一百三十四處,減 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至於牛、米、柴、麪,民間日用 所需,並與罷稅。
建炎二年,復置市舶司,始設經制司,增諸稅,復鈔旁, 定帖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五月丁未,復置兩浙福建提 舉市舶司。按《食貨志》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 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 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 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 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 積之甚眾。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 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入 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 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於是以添酒錢、添賣 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 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 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又 按《志》:二年,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 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復業者,亦免路 稅。又按《志》: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 掌之。〈按文獻通考云靖康時嘗罷之〉
按《玉海》:「二年十月癸亥,戶書呂頤浩、翰林葉夢得請 復經制錢。於是先取鈔旁定帖錢,命提刑掌之,毋得 擅用。」經制錢自此始。
建炎三年,置「江寧榷貨務」,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 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寧府榷貨務。」
按《食貨志》:「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善奏,許商人販淮。」
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持引據赴場支礬。 建炎四年,禁閩、廣、淮、浙海舶,川、陝起諸路常平司「坊 場錢及激賞錢、奇零絹估錢、布估錢、積年本息錢」、對 糴米諸名色錢。始榷香稅,罷宜州歲市朱砂。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未,禁閩廣、淮浙海 舶。」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 三萬匹有奇。按《食貨志》: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 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次科激賞絹。 是年初科三十三萬疋,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 減利、夔三萬疋,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次奇 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疋輸十 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 減至六引。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 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 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 餘萬疋,為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 餘萬引。次常平司積年本息,即熙、豐以來所謂青苗 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餘 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 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 等,大抵於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 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又按《志》: 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 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 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又按《志》,四年六月,罷 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諸香召算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興元年,詔廣 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荅成套,召人算請,其 所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
紹興二年,罷福建市舶,以提舉茶鹽兼領。嚴「偽造券 旁罪」,始增收三五分稅錢,許補給戶帖,始派月樁錢。 詔監司、守倅巡捕亡賴販賣人口入交趾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子,罷福建提舉市 舶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官兼領市舶司 按《食貨志》: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
按,《文獻通考》: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 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 自此始。 又按《通考》: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 被兵火,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 實,給戶帖。」從之。 又按《通考》:二年,臣僚言,「邕、欽、廉三 州與交趾海道相連,亡賴之徒掠賣人口,販入其國, 貿易」金香以小平錢為約。詔監司、守倅巡捕覺察。 按《玉海》,「江浙月樁錢,自紹興二年始。自頤浩、勝非並 相,以軍國不足,創取江、浙、湖南諸路大軍月樁錢,以 上供經制、係省封樁等充數。」
紹興三年,以臨安火,免竹木及增置諸稅,許大理國 賣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己亥,禁州縣擅增置 稅場按《食貨志》: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當時都 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 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 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 理未定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併者 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于牛米薪麪,民 間日用者並罷。又按《志》,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 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
紹興四年,詔「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詔川陜即 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 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 吏得因緣為姦。」
紹興五年,初榷鉛錫,始立總制錢法。詔諸州勘合錢 貫收十文足,令諸州印賣田宅契及出賣戶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三月乙未,初榷鉛錫。十一月 庚午,命州縣賣戶帖以助軍費。按《食貨志》:五年,參 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 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財用司 言:「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 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 充本路郡縣并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 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 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 軍。」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 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 法支用,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又按 《志》: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 所謂鈔旁定帖也。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 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繼, 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自行開其田宅之數而 輸其直。既而以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 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 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 傷及四分以上者,權住聽旨。」
按《玉海》:「總制之法,創於紹興五年。四月己未,參政孟 庾請頭子錢增十錢,癸亥,收耆戶張雇錢等,辛未,收 人戶合零就整等錢。八月己酉,又收常平五文頭子 錢,並令諸州通判、諸路提刑拘催。其後,東南諸路歲 收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而四川不預。大凡東南 經、總二司錢,歲收一千四百四十餘萬緡,四川歲收」 五百四十餘萬緡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初 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產而執出 白契者,毋得行用。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革言:「在法, 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 錢買契書填。緣縣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賣,致有 論訴。今欲委逐州判立千字文號印造,每月給付諸」 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冬十一月,詔諸路州縣出賣 《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 輸其直,仍立式行下。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 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詔。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 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 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 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又 用殿中侍御史王縉言,詔:「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 刑獄使者察之。」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 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內諸路簿 籍不存者,許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又按《通 考》,五年,尚書省言,「耆戶長顧錢,并抵當庫椿四分息 錢,轉運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係官田舍錢,及赦 限內典賣牛畜等印契稅錢,進獻納帖錢,常平司七 分錢,茶鹽司袋息錢,並令諸路州縣樁管,應辦軍期。」 而總制司又言,人戶稅賦畸零,如析居異財,絹帛零 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零至一勺一抄者, 亦收一升之類,並與折納。至二廣、福建、江東西路免 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並令發付行在及兩 浙西路。役人顧錢,除歲用應副外,大軍支用。」十一月, 尚書省又言:「經制錢,監司州郡或以軍期應辦為名, 輒行借兌、拘截取撥者,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 揮施行,州縣輒將經制錢擅行應副兌借,拘截取撥, 輒有侵支互用者,內所委官、所當職及取撥官,並先 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紹興六年,蠲除商旅緡錢,令招誘舶舟收息多者補 官推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子,除商旅緡錢稅,蠲 東京民渡淮南商販之稅。按《食貨志》:「六年,知泉州 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 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 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 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 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 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 甚眾。又按《志》:「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 其馬值,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
紹興七年,霍蠡請「詔諸路守臣,條具實在樁管之數、 臨時措畫之宜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員 外郎霍蠡言。「願詔諸路守臣。條具所樁實有窠名幾 何。臨時措畫者若何而辦。」
紹興八年,蠲農器牛稅,侍郎士㒟等言月樁之害,帝 諭休兵後除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三月己亥,蠲農器及牛稅;戊 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
按《文獻通考》:八年,侍郎士㒟及參政李光皆言「月樁 之害,上感動,每諭宰臣,若得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 之。」
紹興九年,均定諸州縣月樁錢。曾統請罷經制使,不 省。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 錢。按《食貨志》:「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 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刱供給酒庫,亦 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 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 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 穀失陷,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 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 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 奏不省。
按《文獻通考》:九年正月,復河南州軍赦務,與民休息, 令轉運司具逐州見認月樁錢數,申朝廷據實科撥。 二月,詔以州縣大小所入財賦,欲斟量適當,易於樁 辦。其日後殿進呈,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 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撥窠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 應付,不得一毫及民。」
紹興十年。禁稅務監官親隨通同接貨。及過數招收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三月己丑,罷諸路增置稅場 按《文獻通考》。十年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 過數招收。并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紹興十一年增鉛山場礬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以鑄錢 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 十文,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 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
紹興十二年,置盱眙軍等處榷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五月乙未,置淮西、京西、陝 西諸路榷場。」按《食貨志》:「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 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盱眙軍建榷場,置官監,準平搭 息不得過三分,兌賣入官,別搭息與北官博易。應造 軍器之物及犬馬等並禁,其淮西、京西、陝西榷場如 之。」於是沿淮上下,東自揚、楚,西際光壽,禁止私渡。凡 南客販到草末茶,止許本場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 見。北使所過,有博易者,許接送使應副。
紹興十五年,蠲京西稅錢,置江陰市舶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八月「乙亥,蠲京西路州縣場務稅錢。十二月戊午,置江陰軍市舶務。」
紹興十六年,罷新刱稅場考課,取經、總制錢官殿最。 鄭剛中奏減兩川雜稅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十一月庚辰,罷州縣新刱 稅場。按《食貨志》: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制錢,本 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 又按志:「十六年,鄭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 緡,激賞絹二萬疋,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 總制錢五十萬緡充邊費。」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 所取經、總制錢,歲終通行殿最,增及一分以上,減三 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賞有差;虧一分以上,展三 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罰有差。」
紹興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酌 減兩川、江浙諸稅。詔蕃商販到香藥,並抽解一分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八月丁巳,以諸路羨餘錢 充月樁之數。九月己巳,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 八十五萬緡。」乙亥,蠲江南東、西道諸州月樁錢。丙戌, 減江浙諸州折帛錢。按《食貨志》所謂月樁錢者,始 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 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 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 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 酒錢、并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 封樁、係省不係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郡縣橫 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尢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 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 七千緡有奇。〈按文獻通考作一十二萬七千緡〉又有所謂「版帳錢」者, 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 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 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 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 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 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又按 《志》: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 錢糧,召鄭剛中赴行在,趙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 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 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 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 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 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十緡,坊場、 河渡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 錢四十二萬緡。
按《文獻通考》:十七年十一月,詔三路舶司,「蕃商販到 龍腦、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餘數依舊 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訴其太重故也。上因 問御史臺檢法張闡:「市舶歲入幾何」,闡奏:「抽解與和 買,歲計之約得二百萬緡。」上云:「此皆常賦之外,未知 戶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令輔臣取實數以聞。 紹興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罷國信所回 易北貨。」按《食貨志》同。
紹興二十一年,罷柴米稅,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 令監司檢察諸州額外征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亥,罷柴米稅。」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
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 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
紹興二十五年,蠲諸色舊稅積逋,禁止場務一切攔 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按《食貨志》:「先 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 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鍾世明同四川制、 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 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 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 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疋,合一百六十餘 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 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 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 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十二月,赦:「訪聞場務利於所 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篋倒囊,一切攔稅,可 令禁止。」
紹興二十六年,省諸州稅場,寬印契違限之期,損經、 總制錢年分最高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省諸州稅 場,以寬商賈。」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 而沒其產,太重難行徒長告訴。欲並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齎錢請契。從之。 又按《通考》:二十六年,禮部 侍郎賀允中言:「比年經、總制錢,以二十六年以前最 高者十九年之數立額,其當職官既誘以厚賞,又驅 以嚴責,額一不登,每至橫斂,民受其弊。望詔有司立 歲額。」既而倉部郎中黃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 高年分,或少損其數,詔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除耕牛稅,詔「減四川米絹。」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稅。」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 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疋,兩川絹估錢二 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疋一千,又減韓 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 歲九十五萬餘緡。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 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 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 卒,李文會代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七年,詔人戶買賣耕牛,並免投納 契稅。」
紹興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酌定榷礬課 額,專委通判主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金國罷沿邊榷 場。惟泗州如舊。二月丙戌朔。亦罷沿邊榷場。存其在 盱眙者。己丑。禁海商假託風潮私往北界按《職官 志》。「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 建於五所。」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 「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 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 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 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 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姦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 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又按《志》:二 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總制錢。
紹興三十年,立經、總制錢定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十二月「癸丑,命戶部立經、 總制錢,十年中數為定額。」
紹興三十一年,以王之望言,嫁資、葬地皆納稅契,除 放二十七年以前經、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八月「丙午,蠲諸路逋欠 經、總制錢」按《食貨志》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 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係 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 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 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 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按:《文獻通考》:三十一年,詔「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 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 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
紹興三十二年,臣寮乞禁州縣拘攔稅物。蠲淮東經、 總制錢。孝宗即位,禁專攔騷擾。蠲四川稅契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 破州軍經、總制錢。按《孝宗本紀》:三十二年五月,即 皇帝位。十二月戊寅,蠲四川赦前登帶白契稅錢。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 三二十里」外拘攔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又 按《通考》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 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
孝宗隆興二年有司請市舶十分抽一不得博買立舶商召保立限饒之法又罷免坊場稅有差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戊申,蠲淮東內 庫坊場錢一年。按《食貨志》: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 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 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以通貨物。舊法,抽 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 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 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 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 麤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 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路舶船各有司存舊法,召保給據,起 發回日,各於發舶處抽解。近緣兩浙舶司申請隨便 住舶變賣,遂壞成法,乞下三路照舊法施行。兼商賈 由海道興販,其間或有盜賊風波逃亡者,回期難以 程限,乞令召物力戶充保,自給公憑日為始。若在五 月內回舶,與優饒抽稅。如滿一年內,不在饒稅之限。 滿一年之上,許從本根究,責罰施行。若有透漏,元保 物力戶同坐。」從之。見任官將錢寄附綱首,客旅過蕃 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入官外,違法抑買,許蕃 商越訴,計贓坐罪。國家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 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失尢甚,民用 日以枵。法禁雖嚴,姦巧愈密,商人貪利而暮夜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莫問,其弊卒不可禁矣。 又按《通 考》: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 之興販,並與免稅。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並 罷之。又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 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增經制錢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復置榷場。 按《食貨志》:「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 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又按 《志》: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 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 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六十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 免。
乾道二年,罷兩浙市舶司蠲積欠稅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六月甲戌,罷兩浙路提舉市 舶司。按《職官志》:臣僚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 騷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 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 判、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按《食貨志》:二 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官 提督之。又按《志》,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 餘緡。
乾道三年,詔「市舶舟壞者,不得抽解蠲川、秦茶馬兩 司積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廣南兩 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 得抽解。」又按《志》,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 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 九百餘緡。
乾道四年,蠲諸州逋欠雜色。以經、總制錢振濟。減江 浙明年和市稅。又禁私置稅場及離縣攔掠村民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六月戊戌,蠲諸路逋負。乾道 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秋七月丁亥,「以經、總制 餘剩錢二十一萬緡樁留邛、蜀州,以備振濟。」十二月 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按《食 貨志》,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 二年贍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 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 五萬緡。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 旅。 又按《通考》,四年九月,詔不得離縣五里外攔掠 村民。
乾道五年,令「百姓白契者自陳,違期許人告論如律。」 省襄陽等處榷場提轄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戶部尚書 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 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 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 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
又按《志》,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以通
判提轄。五年,省提轄官。
乾道六年,郟升卿奏蠲徽州雜稅,嚴禁沿江稅務騷 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知徽州郟 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 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 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按《文獻通考》:六年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 泝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 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拋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 擾不一,乞嚴禁止。」從之。
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物貨,每綱有加耗。詔「見任官 不得附錢過蕃買物,并抑買蕃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舊法細色綱,龍 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 類為麤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 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 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 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 發麤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 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又按《志》:七年, 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 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 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給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 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餘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隱漏, 依上供錢法。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內減落價貫,規 免稅錢,許牙人併出產戶陳首,將物業半給賞,半沒 官。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 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並重置典憲。」從之。臣僚 言:「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並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 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令主簿點對批鑿。如不 先經過割,不許投稅。」詔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 成法。
乾道八年,詔:「監司、州郡不得自擅免倍稅契。」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今後 遇赦刪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監司州郡毋 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言者謂今之置產者未 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 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復分隸窠名, 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乾道九年。禁北界博易。許民越訴。擅置稅場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三月。禁北界博易銀絹 按《文獻通考》。九年二月。詔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 機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
淳熙二年戶部請禁舶司所泄金錢詔廣州市舶良貨止市其半置溪峒博易場令湖南乳香輸行在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二年,戶部 言,「福建廣南市舶司麤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 綱,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 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尢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 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又按《志》:「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
止市其半。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價值酌蕃貨輕 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萬斤條株顆。又按《志》, 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又 按《志》,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 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科降。
淳熙五年,罷「私置稅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六月,罷諸州私置稅場。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州縣創立場務者皆罷 之。知臨安府吳淵乞復置西溪等兩處發引攔稅。上 曰:「關市譏而不征,去城五十里外豈可復置攔稅?」 淳熙六年,置光州中渡稅場,有司修淳熙法,有收舟 驢駝馬契書之稅。詔刪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辛巳,復置光州中渡 榷場。按《食貨志》: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 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 車之言。」
淳熙七年,詔「官毋邀市塞外諸戎所販珠玉,免諸稅 之半。」禁預借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 商物。按《食貨志》:「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 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 姓收買,詔從之。」又按《志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 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 年稅一半。
按《文獻通考》: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產,必使之請 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貲之家兼并日增, 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縣以人戶物 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詔禁止 之。
淳熙八年,詔減應稅官私房僦。朱嘉奏除無名賦、減 經制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應 稅臨安府及諸路官私房僦。不限貫陌。十分減三。朱 嘉知漳州事,奏除屬縣無名之賦七百萬,減經制錢 四百萬。
淳熙十一年,禁諸州增收錢,許吉安納屑絹。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冬十月庚午,禁諸州增收 稅錢。」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諸處夏稅和買,止有 折帛、折錢二色,惟湖州吉安一縣,獨多折絲折帛折 綾,民間困於輸納,朝廷以其既納絹紬,又以細絲織 綾,許以粗絲織絹,謂之屑絹。自前任顏度申請,改屑 絹為絲絹,遂使此邑重困。續後邑民皆詣闕陳訴,已 蒙朝廷仍舊許納屑絹,而夏稅產絹猶有細絲,乞令 產絹,亦依舊用粗絲織造。」從之。
淳熙十二年,除稅場高等累賞法,分撥乳香於諸路 給賣,嚴阻遏米客私收力勝錢之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三月癸丑,「除稅場高等累 賞法」按《食貨志》:「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 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給舍看詳趙汝誼奏,「乞行下 省臣,遇客販米,不得阻遏。其免收力勝錢一項,自有 見行約束。如有違戾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客 人赴監司、臺省越訴,重寘憲典。」從之。
淳熙十五年,以賣香擾民,止令招客算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諸路 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淳熙十六年,減諸路「經制錢。」詔免四川歲發湖廣綱運。顏師魯、趙汝愚奏減月樁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孝宗內禪。夏四月丁 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八 月丙申,減兩浙月樁等錢歲二十五萬五千緡。十一 月丁丑,減江浙月樁錢額十六萬五千餘緡。」按《食 貨志》:「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 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又按《志》:十六年,「詔四川 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 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 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按《文獻通考》:光宗登極,用吏部尚書顏師魯奏,減江 浙諸郡月樁錢一十六萬五千緡有奇。江浙轉運趙 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間利害,及 今來巡歷所至,有可以寬裕民利者,本司已隨事斟 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樁錢物,其間名 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臣試舉其大者,則 有曰「麴引錢、白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 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 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臣嘗詢究,蓋已累 經朝廷指揮及前後監司約束住罷矣。大抵類能力 制於一時,而不能保無於後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 則右逸矣。至詰其所從出入,則首以「月樁無科名、循 例措置」為辭,甚者姦贓之吏又並緣掊克以濟其私, 預於簿書之間,陰為詆讕之計。有司熟視,不可稽考。 其間設有能「自植立整齊紀綱者,則往往窘於調度, 拘率牽制,因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數者,挾 持官吏,以漁獵細民,流弊萬端,不可殫述。其原則始 於月樁太重而已。」臣不勝憤懣,因盡考諸縣月樁出 納之數,及其初科降之目,與夫先後因革之制觀之, 其始緣江淮用兵,供億數萬,朝廷深恐一時乏事,遂 令本路計月樁辦大軍錢物,而月樁之名始立。然其 時降到《旁通式》內,猶許先取無額經制錢,不足方取 上供錢,又不足則取諸司封樁錢。其後又增置贍軍 七分酒息錢,其餘不以有無拘礙錢物皆許移用,甚 至急闕,則朝廷亦時支降茶引、度牒之類以濟之。是 時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餘積,公私「未告病也。今諸司 封樁,固不得用,而無額經制錢,州縣皆有定額,不盡 分隸月樁,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錢及七分酒息錢 三種而已,其餘蓋盡以取足於州縣也。」況夫比年以 來,州縣用度日廣,財賦日蹙,所以予之者歲益加少。 〈謂和州縣科撥二稅與州縣贍用之類〉而取之者,歲益加多。〈謂如增收頭子錢勘 合錢閏月坊場錢之類〉非作法以取諸民,則何以哉?臣嘗略計 本路月樁之數,每歲為緡錢七十萬,而格外所入者 半之。雖其間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斂,什嘗 三四也。今朝廷縱未能大有蠲除,以盡掃宿弊,臣謂 宜令有司擇其間最重者,稍賑恤之。
光宗紹熙元年禁例外多收投子錢又臣僚議蠲月樁版帳無窠名錢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熙元年十 一月,詔「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 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夏,議者請令監司州郡寬屬縣 無名之取,以紓民力。時東南月樁錢,歲為緡錢猶三 百九十餘萬,又有版帳錢者,軍興後諸邑皆有之,而 浙中為尢甚。於是知岳州劉俁令四縣版帳之額為 二萬一千餘緡,而無窠名者一萬一千餘緡。與提點 刑獄丁逢、轉運判官薛叔似議,盡蠲之。
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熙三年,以王溉代民輸激賞絹錢,詔進官。以楊輔 蠲畸零絹錢及激賞絹,詔獎之。又詔依前博買乳香, 罷減場務稅額,蠲月樁經總制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閏二月「甲子,成都府路轉運 判官王溉以代民輸激賞等絹錢三十三萬緡。」詔進 一官,仍令再任。三月甲申,罷雅州稅場五。八月戊午, 總領西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畸零絹錢四 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自是歲以為 例。十一月癸巳,蠲湖南北、京西、江西郡縣月樁經總 制錢歲二十三萬餘緡。按《食貨志》,三年,以福建舶 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年,光宗復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 臨安府富陽、餘杭稅額。」
紹熙四年,蠲成都、潼川兩路絹估錢引及激賞絹。又 詔「四川鹽酒課額更放三年。」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蠲紹興三 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 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 十五疋。」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寧宗慶元五年禁截買投稅貨物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慶元五年四 月,詔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慶元六年,詔「反坐誣告漏稅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六年五月,「詔 告漏稅不實者坐之。」
嘉泰元年蠲潭州黃河鐵纜錢除四川外諸州經制錢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十一月「庚申,蠲潭州民 舊輸黃河鐵纜錢。」
按:《文獻通考》:「嘉泰初,除四川外,東南諸州額理經制 錢七百八十餘萬,四川九十萬緡。」
嘉泰四年八月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六月戊子罷廣東稅場八十一墟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三年,住諸香博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四年罷牛稅蠲經總制無名錢又罷高荒俵寄產錢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罷廣西諸州 牛稅。」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趙汝讜奏蠲經總制無名錢。知 漳州莊夏奏罷高荒俵寄產錢。」
嘉定五年,定建康六渡之稅,禁私渡者。臣僚乞禁廣 中無名稅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五年,守臣黃度 言,府境北據大江,是為天險,上自采石,下達瓜步,千 有餘里,共置六渡,一曰烈山渡,籍于常平司,歲有河 渡錢額。五曰南浦渡,龍灣渡,東陽渡,大城堽渡,岡沙 渡,籍於府司,亦有河渡錢額。六渡歲為錢萬餘緡,歷 時最久,舟楫廢壞,官吏篙工,初無廩給,民始病濟,而 官漫不省,遂至奸豪冒法,別置私渡,左右旁午,由是 官渡濟者絕少。乃聽吏卒苛取以充課,徒手者猶憚 往來,而車擔牛馬幾不敢行,甚者扼之中流以邀索 錢物。竊以為南北津渡,務在利涉,不容簡忽,而但求 征課。臣已為之繕治舟艦,選募篙梢,使遠處巡檢兼 監渡官於諸渡月解錢則例,量江面闊狹,計物貨重 輕,斟酌裁減,率三之一或四之一。自人車牛馬皆有 定數,雕牓約束,不得過收邀阻乞覓,裒一歲之入。除 烈山渡常平錢如額解送,其餘諸渡以二分充修船 之費,而以其餘給官吏、篙梢、水手。食錢令監渡官逐 月照數支散,有餘則解送府司,然後盡絕私渡,不使 奸民踰禁。」從之。
按:《文獻通考》: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稅場,在在 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 私立關津,緡錢㪷米,菜茹束薪,並令輸免。 嘉定七年,蠲四川鹽酒課額三年,湖廣綱運亦免三 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再蠲四川 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 三年。」
嘉定八年,禁稅小民魚柴細碎之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二月,「臣 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鮓。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 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或遇溪篺販運火柴。每束 亦收五六文錢。乞嚴行覺察。」從之。
嘉定十二年。詔勿以金銀博買諸香。罷諸州稅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臣僚言 以金銀博買。洩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 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 不必以為重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屢罷諸州稅場。」
嘉定十三年,臣僚請申嚴印契成法,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 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 亦有助於財計。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 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 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 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乞申嚴成法。」 從之。
嘉定十六年,詔勿增稅額、減版帳錢有差。葉適奏經、 總制錢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 增紹興稅額按《食貨志》: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 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 然。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 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 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 措「置添置,專攔收檢虛市。有稅空舟者,有稅以食米 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者,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 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於村落指為 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 則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 不啻讎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按:《文獻通考》:版帳錢亦軍興後所創也。嘉定十六年 正月五日,兩浙運判耿秉言:「二浙近在日邊,疾苦易 於上聞,固宜州縣之間雍容為政。今百里之寄,銓曹 見缺,至無人願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蓋今縣邑 之所苦者,不過版帳錢額太重耳。額重而收趁不及, 計無所出則非法妄取,以納斛斗則增收耗剩,交錢 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 受賕而課其入。索到盜賊,不還失主,檢校財產不及 其卑幼;亡僧、絕戶,不候覈實,而拘籍入官;逃產、廢田, 不與銷豁,而逼勒填納。遠債之難索者;豪民獻於官, 則追催甚於正稅;私納之為罰者;仇家訟於縣,則監 納過於贓錢;賒酒不至於公吏,而抑「配及於保正、戶 長;檢稅不止於商旅,而苛細及於盤合奩具;今年之 稅賦已足,而預借於明年;田產之交易未成,而探契 以寄納,其他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 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無非違法。州郡利其能辦 財賦,佯若不聞,一旦告發,則邑宰坐罪而去。後人繼 之,未免循復前例。蓋「其太重之額既不減,則亦別無 他策爾。且是法創立,經隔已數十年,物價有低昂,戶 口有息耗,安可不隨時而加損乞令臣與諸郡從長 斟酌,將合減之數開具聞奏,去其太甚,而立為中制, 庶幾仰副聖天子惠養斯民之意。」從之。於是鎮江府 丹陽、金壇兩縣每歲通減錢二千八百四十四貫有 奇,平「江府常熟縣每年與減一萬貫,崑山吳江縣每 年合與減發三千貫。」自此諸路有陳情,亦優減不一 矣。葉適應詔條奏曰:「何謂?一曰經總制錢之患。昔李 憲經始熙河,始有所謂經制財用者,其後童貫繼之, 亦曰經制,蓋其所措畫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 所謂經制也。方臘既平,東西殘破,郡縣事須興復。」陳 亨伯以大漕兼經制使,移用諸路財,計其時所在艱 窘,無以救急,故減役錢,除頭子,賣糖酵,以相補足。靖 康召募勤王兵,翁彥國以知江寧兼總制,括民財以 數百萬計,已散者視若泥沙,未用者棄之溝壑。維揚 駐蹕,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財事,四顧無策, 於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其說已為征商雖 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 飲。若頭子之類,特取於州縣之餘而可供猝迫之用。 夢得號為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辯目前者不暇及遠, 亦無怪也。然其所取,止於一二百萬而已。其後內則 為戶部,外則為轉運使,不計前後,動添窠名。黃子游、 柳約之徒,或以造運船,或以供軍興,遞添酒稅,隨刻 頭子。趙鼎、張浚相繼督師,悉用取給。而孟庾以職事 之重,當總制之名,耆戶長、壯丁顧錢始行起發,役法 由此大壞。二制並出,色額以數十計。州縣之所趁辦 者,本不過數條,瓜剖碁布,皆以分隸。一州則通判掌 之,一路則提點刑獄督之。胥吏疲于磨算,屬官「倦于 催發。酒有柳運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虧折官 本,茶有秤頭篰息,油單壓面,商稅有增添七分,免役 有一分寬剩,得產有勘合,典賣有牙契。至于後也,僧 道有免丁,截撥有糜費。故酒之為勝也,幾至于二百 頭;子之去貫也,至于五十六。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貫 計者,至于千七百萬。凡今截取,以𢌿總領所之外,戶 部經常之用,十八出於經、總制士。」方其入仕,執筆茫 然,莫知所謂,老胥猾吏從旁而嗤之。上之取財,其多 名若是。於是州縣之所以誅求者,江湖為月樁,兩浙、 福建為印版。帳其名尢繁,其籍尢雜,上下焦然役役 以度日月者,五十年於此。向之學士大夫,猶有知其 不善,歎息而不「能拯。今之新進後出者,有智者驚,無 智者奮,視兩稅為何物,而況遠及先王貢賦之法乎?」 臣嘗計之,自王安石始正言財利,其時青苗、免役之 所入,公上無所用,坊場、河渡、免行茶湯、水磨、堆垛之 額,止以給吏祿而已。前有薛向,後有吳居厚,可謂刻 薄矣。蔡京繼之,行鈔法,改鈔幣,誘賺商旅,以盜賊之 「道利其財,可謂甚矣。然未有收拾零細,解落貫陌,飲 人以不貲之酒,其患如經、總制之甚者。」蓋王安石之 法,桑弘羊、劉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 不道。而經、總制之為錢也,雖吳居厚、蔡京亦羞為之。 至其急迫皇駭,無所措其手足,則雖紹興以來,號為 名相如趙、張者皆安焉,又以遺後人。而秦檜權忮劫 脅,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於棄餘瑣屑之間以為國 用者,是何其無恥之至是也哉!故總制錢不除,一則 人才日衰,二則生民日困,三則國用日乏。陛下誠有 意加惠天下,以圖興復,以報仇怨,拔才養民,以振國 用,在一出令而已。何謂人才日衰?本朝人才所以衰 弱不逮古人者,直以文法繁密,每事必守程度,按故 例,一出其意,則為妄作矣。當其風俗之成,名節之勵, 猶知利之不當言,財之不當取,蓋處而學與出而仕 者,雖不能合,而猶未甚離也。今也不然,其平居道先
古語,「仁義性與天道」者,特雅好耳,特美觀耳,特科舉之餘習耳。一日為吏,簿書期會迫於前,而操切無義之術「用矣。」曰:「彼學也,此政也。學與政判然為二。縣則 以版帳月樁,無失乎郡之經常為無罪;郡則以經、總 制,無失乎戶部之經費為有能而已矣。夫置守、令、監 司以寄之人民社稷,其所任必有大於此者。而今也 推是術以往,風流日散,名節日壞,求還祖宗盛時,豈 復可得?是則人才日衰者,經、總、制錢使之也。何謂生 民日困?」俗吏小人之說必曰:「經、總制錢者,朝廷所以 取州縣之棄餘,而版帳月樁,各自以力趁辦,其於民, 固未嘗明加之賦斂也。贏縮多少,惟人而已。」臣請以 事驗之,知州去民尚遠,而知縣去民最近者也。月樁 版帳,多者至萬餘緡,少者猶不下數千緡。昔之所謂 窠名者,強加之名而已,今已失之,所以通融收簇者, 用十數爪牙吏,百計罔民,日月消削。蓋昔之號為「壯 縣富州」者,今所在皆不復可舉手。今之所謂富人者, 皆其智足以兼并,與縣官抗衡,及衣冠勢力之家在 耳。若夫齊民中產,衣食僅足,昔可以耕織自營者,今 皆轉徙為盜賊餓死矣。若經、總制不住,州縣破壞,生 民之困,未「有已也。何謂國用日乏?今歲得緡錢千五 百萬,昔三代、漢、唐不能進焉,所以裕國也,而何乏之? 敢言陛下知夫博者乎?其驟為孤注與不博,而丐其 贏之一二者,皆其本先竭者也。為國有大計,自始至 末,必有品節條章,豈有左右望而羅其細碎不收之 物?且均之為朝廷出納也,又從而刻削其頭子賣酒, 取數倍之息。若此者猶可以為國乎?使國不貧,宜不 至此。既至此矣,何以能富?故經、總制錢不除,則取之 雖多,斂之雖急,而國用之乏,終不可救也。今欲變而 通之,莫若先削今額之半,正其窠名之不當取者罷 去,然後令州縣無敢為版帳月樁以困民,黜其舊吏 刻削之不可訓誨者,而拔用惻」怛愛民之人,使稍修 牧養之政,其次罷和買,其次罷折帛,最後議茶鹽而 寬減之。若此,則人才不衰,生民不困矣。夫財用之所 以至此者,兵多使之也。財與兵相為變通,則兵數少 而兵政舉。若此,則國用不乏矣。陛下豈有愛于多財 多兵哉?直未得其所以去之之道耳。一舉而天下定, 王業之所由始也。
嘉定十七年,理宗即位,詔蠲雜稅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七年「閏八月丁酉,嗣皇帝位。十 二月甲午,雪寒,免京城官私房賃地門稅等錢。自是 祥慶、災異、寒暑皆免」按《食貨志》,十七年,「詔蠲嘉定 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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