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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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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二十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三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七

  明二太祖洪武十五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十一則 代宗

  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二則 孝宗弘治十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三卷

雜稅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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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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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 年京城置塌房及六畜場收免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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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初,京城置塌房及六畜場,停積 客商貨物及豬羊等畜,聽其兩平交易,革罷官私牙 行,但收免牙錢一分。」

洪武二年,定諸稅法。

按《明會典》、凡收稅:洪武二年令,凡買賣田宅頭匹赴 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 餘外不許多取。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 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 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 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告官為驗數,行移招召 「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 認者入官。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麴貨賣者,須要赴務 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其自行造酒家 用者,麴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麴貨者, 須要收買曾經投稅麴貨,造酒貨賣,依例辦納酒課。 若係自行造麴者,其麴亦須赴務投」稅。又令天下府 州縣鎮店去處,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應有貨 物,照例投稅之後,聽從發賣。敢有稱係官牙、私牙,許 鄰里坊廂拿獲赴京,以憑遷徙化外。若係官牙,其該 吏全家遷徙。敢有為官牙、私牙,兩鄰不首,罪同巡攔。 敢有刁蹬多取客貨者,許客商拿赴京來。」

《洪武》三年定辦礬課之法。

按《明會典》:「凡礬課,洪武三年,令廬州府黃墩、崑山及 安慶府桐城縣,歲辦礬課二十二萬七百斤。每三斤 為一引,官給工本錢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論如私鹽 法。」河南礬課鈔一千五百七十貫;陝西,一千一百六 十貫一百一十文;山西,六百六十六貫。

洪武四年,免征占城海舶貨物。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諭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貨物皆 免征,以示懷柔之意。」

洪武七年九月,復設市舶司。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九年諸色課程、照例收鈔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 者,照例收鈔。」

洪武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物料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洪武十三年,罷抽分竹木局。詔勿稅纎悉之物」 按《明會典》。「十三年,罷天下抽分竹木局。」

按《春明夢餘錄》:十三年六月諭戶部曰:「曩者奸臣聚 斂,深為民害,稅及天下纎悉之物,朕甚恥焉。自今如 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爾戶部 其榜示天下,使其周知。」

按《廣東通志》:「十三年,定商稅課程,凡酒醋門攤等,皆 酌物價折納錠有差。」

洪武  年,嚴「借魚課擾民」之禁,及河泊官妄取水 面錢。又令堙塞河泊,申報豁免魚課。

按《明會典》:「凡課禁,洪武初詔所在湖池河泊地理所 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 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來不係辦課所在小溝、小港、 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 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并不 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 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魚池澤取魚罩網罾籠 之類,一概搜拿,聲言要奏,如此虐民。今後敢有仍前 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 拿赴京來,議罪梟令。」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 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又令各處 魚課,有湖池堙塞坍塌,無從採補、累民抱納者、所在 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

《洪武》十八年、定諸色課程、分別起解本色、折收錢鈔 之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酒醋課諸色課,若有布帛米穀 等項,俱折收金銀錢鈔,除量存各司府州縣祭祀所 用,餘令各該司局等官親齎具奏。有司帶辦者,差吏 管解,俱次年正月起程。直隸府州限正月以裡,各布 政司限三月以裡到京。」若金銀、鉛、硃砂、膽礬、黃丹、青 綠毛纓、碧甸子、鍾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其餘魚、茶、酒、醋、礬、硝、鉛粉、黑錫粉、錫石膏、商稅窯課等諸 色課、俱折收金銀錢鈔。又按《會典》十八年、令各處 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

洪武二十三年,定商稅「三十稅一」之限。及起解收貯 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一應課鈔,除本處存用外,其 餘俱解本布政司官庫收貯。」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商 稅俱三十分稅一,不得多收。」又按《會典》二十三年 「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攔,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 收於司局,按季交與官攢,出給印信收票,不許官攢 侵欺,致令巡攔賠納,違者重罰。」

洪武二十四年,立「塌房停積商貨投稅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三山門外塌房,許停積各處 客商貨物,分定各坊廂長看守,其貨物以三十分為 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 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其小民鬻販者,不 入塌房投稅。」

洪武二十六年,定龍江大勝港抽分竹木之制。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 竹木局。乃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 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 申知數,遇有用度,以憑計料揀定數目,度量關填,勘 合支撥。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或差 人砍辦,三分取一,蘆柴、蘆草、稻草、茭苗、莗蔂草,三十 分取一,杉木、軟篾、棕毛、黃藤、白藤,十二分取二,松木、 松板、杉篙、杉板、檀木、黃楊、梨木、雜木、檐柸、鋤頭、柄竹、 掃帚、茭苗、苕帚、貓竹、水竹、雜竹、木炭、煤炭竹、交椅、筀 竹、黃藤、鞭桿、木柴、箭竹,三十分取二。」蘆葦柴。

洪武二十七年,免「軍士住官房賃錢。」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各處城市沒官房屋,但係軍 官,軍人住者,不許取賃錢。」

洪武三十年,罷懷慶一帶魚課。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自懷慶以下至沙河口一帶黃 河兩岸,聽從百姓採取魚鮮食用,不收課程。原設河 泊所,革去魚課,開除魚戶,發回有司當差。」

成祖永樂元年奏免稅民間日用之物又有司請徵西洋剌泥國來朝與民互市稅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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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 節,追送禮物染練,自織布疋,及買已稅之物,或船隻 車輛,運自己物貨,并農用之器,各處小民挑擔蔬菜, 各處溪河小民貨賣雜魚,民間家園池塘採用雜果, 非興販者,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并常用雜物, 銅錫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稅。」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十月,西洋剌泥國回回哈只馬、 哈沒奇等來朝,因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徵其 稅。上曰:「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 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不 聽。

永樂三年,令「遼陽稅課司稅課減半。」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永樂六年,設抽分局,定六畜場塌房課鈔則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抽 分五局。又按:「《續通考》,六年,令六畜場塌房課鈔,江 東宣課司帶收進納二名或四名,看管順天府及二 縣,拘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值,照舊折收鈔貫。仍 造冊二本,一本發都稅司,一本送部查考。」巡視塌房 御史務,「禁管店小腳,不得攬納客商課程,以不堪鈔 抵數送官,及邀截客貨,騙害商人。其收稅則例,上等 羅緞,每疋稅鈔二十五貫,牙錢鈔二十五貫,塌房鈔 二十五貫。中等羅緞,每疋稅鈔一十五貫,牙錢鈔一 十五貫,塌房鈔一十五貫。下等羅緞,每疋稅鈔一十 貫,牙錢鈔一十貫,塌房鈔一十貫。上等紗綾」錦每疋, 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箇,稅鈔六貫七百文, 牙錢鈔六貫七百文,塌房鈔六貫七百文。中等紗綾 錦每疋,細羊羔皮襖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 千把,稅鈔五貫,牙錢鈔五貫,塌房鈔五貫。青三梭布 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 四口,藤黃每斤稅鈔四貫,牙錢鈔四貫,塌房鈔四貫。 褐子綿細每疋毛皮襖氈衫每領乾鹿每箇稅鈔「三 貫四百文,牙錢鈔三貫四百文,塌房鈔三貫四百文。」 官絹官三梭布每疋絨線每斤五色紙每四千五百 張,高頭黃紙每四千張,稅鈔三貫,牙錢鈔三貫,塌房 鈔三貫。小絹白中布青匾線夏布每疋手帕每連三 箇。手巾每十「條,皮褲每件,小靴每套三雙。板門每合 嚮銅每斤連五紙,每千張,連七紙每一百五十張,稅 鈔一貫,牙錢鈔一貫,塌房鈔一貫。青大碗每二十五 箇,青中碗每三十箇,青大碟每五十箇,稅鈔七百四 十文,牙錢鈔七百四十文,塌房鈔七百四十文。」洗白 夏布青綠紅中串二布每疋包頭每連二十箇,氈條 每條大碌銅青碌枝條碌生熟銅蘇木、胡椒、川椒、黃

蠟、麻菇、香蕈、木耳每斤酒罎土酒海每箇,青中碟每
考證
五十箇,白大盤每十箇,書房紙每四簍,筆管每五百

箇,油䩞每副稅鈔六百七十文,牙錢鈔六百七十文, 塌房鈔六百七十文,青小碟每五十箇,白中盤每十 五箇稅鈔六百文,牙錢鈔六百文,塌房鈔六百文。花 布被面每段白中串二布每疋靛花青紅花針條每 斤青靛銀杏、菱米、蓮肉、軟棗石榴每十斤,青大盤每 十二箇,青盤每十五箇,青小盤每十二箇,青小碗每 三十箇。乾鵝天鵝等野味每隻南豐大簍紙每四塊。 竹椅每把稅鈔五百文牙錢鈔五百文,塌房鈔五百 文。喜紅小絹每疋「稅鈔四百七十文,牙錢鈔四百七 十文,塌房鈔四百七十文。」麻布每疋花椒、水牛底皮 每斤土青盤每十五箇,土青碗、小白盤每二十箇,「土 青碟每五十箇,青茶鍾七箇,稅鈔四百文,牙錢鈔四 百文,塌房鈔四百文。」小麤綿布每疋氈襪每雙土降 香白砂糖餳每斤草席每領雨傘每把翠花每朵,草 花每十朵,《刷印》馬紙每四塊,上尺八紙每塊,《南豐》簍 紙每六塊,「連三紙每一千張,毛邊紙中夾紙每一百 張,酒麴每十塊,稅鈔三百四十文,牙錢鈔三百四十 文,塌房鈔三百四十文」,燈草每斤土青酒鍾土青茶 鍾每十二箇,土青香爐,大白碗每十箇,中白碗每十 五箇,白大碟每二十箇,白小碟每二十五箇稅鈔三 百文,牙錢鈔三百文,塌房鈔三百文。馬牙速香、魚膠 每斤稅鈔「二百四十文,牙錢鈔二百四十文,塌房鈔 二百四十文。」藥材每斤白小碗每十五箇,稅鈔二百 文,牙錢鈔二百文,塌房鈔二百文。荔枝、圓眼、冬筍、松 子、桐油、柏油、黑砂糖、蜂蜜每斤蠟臙脂每兩土粉、土 硝鹼、松香、墨煤、檾麻、肥皂末香、槐花、膠、棗、雞頭、螃蟹、 蛤蜊每十斤,乾兔雞鴨每隻,白茶鍾每六箇,甘蔗藕 每十根,竹箸每一百雙,竹掃箒每十把,蒲席每領雜 毛小皮每張,氈帽每箇,草鞋每十雙稅鈔一百七十 文,牙錢鈔一百七十文,塌房鈔一百七十文。乾筍、蒲 萄、海菜、金橘、橄欖、牙棗、苧麻每斤稅鈔一百四十文, 牙錢鈔「一百四十文,塌房鈔一百四十文。」棉花、香油、 《紫草》《紅麴》、紫粉、《黃丹》《定粉》《雲香》、柿餅、栗子、核桃、林檎、 柑橘、雪梨、紅棗、楊梅、枇杷、榛子、杏仁、蜜香橙、烏梅、五 倍子、鹹蛋、黑乾筍、茶葉、生薑、石花菜、蝦米、鮮乾魚、鮮 豬羊肉、黑鉛、《水膠》、黃《白麻鋼》《熟鐵》每斤《綿絮》每套《蘆 席》每領綿《臙脂》每帖《西瓜》每十箇稅鈔一百文,牙錢 鈔一百文,塌房鈔一百文。乾梨皮、荸薺、芋頭、鮮菱、烏 菱、鮮梨、鮮桃、杏子、李子、鮮柿、柿花、焰硝、皂白礬、瀝青、 生鐵每斤乾蔥、胡蘿蔔每十斤、冬瓜每十箇蘿蔔、菠 芥等菜四十斤,稅鈔六十五文,牙錢鈔六十五文,塌 房鈔六十五文。其餘估計未盡物貨,俱照價直相等 則例收納。其進塌房鈔并抽「分布疋,及按月該納房 鈔,俱為除免。」

永樂七年令「京城塌房照南京例收稅,差御史、監生 閘辦課程。」定九門收鈔鋪戶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門外 塌房例稅銀一分,宣課分司收免牙塌房錢二分,看 守人收用。」又按《會典》:「七年,差御史、監生於各處收 課衙門閘辦課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 門止役三人。」

永樂十年,令巡按、按察體察收稅積弊。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體察 閘辦課程,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之物 一概勒稅者,治以重罪。」

永樂十三年、令竹木局照例抽分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令照例抽分,三十分取六。松 木、柏木、椵柴、椵木、長柴、把柴、雜木塊、柴鞭桿、松木板、 煤炸木炭、檀木片柴、杉木板、貓竹、水竹、筀竹、杉木篙、 車軸、車輞、車輻、雜竹、竹掃箒、箭、竹梢柴、黃藤鞭桿、雜 木檐板、石竹篾、茭苗、苕箒、芒苗、苕箒,三十分取三。棕 毛蒿、柴豆、楷薥、楷桿,三十分取二。石灰、石炭、杉木、甎」 瓦、黃藤、白藤、軟竹篾、黃楊木三十分取一茅草、稻草、 蔂草、茭草、穀草、雜草、雜柴三十分取五,蘆葦三十分 取十五《蘆葦、柴》

永樂十五年、令起解各項課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司府州等衙門、歲辦并閘辦 課程等項金銀段疋。俱起解內府庫」

永樂二十一年,免福建久沒牛米稅。

按《漳州府志》:「許海福乞蠲久沒牛米奏疏」福建等處 承宣布政司使,漳州府漳浦縣三都二請幫助識別此字。臣許海福 謹奏為乞恩蠲除久沒牛具稅米,以蘇民困事:本縣 三都、四都、六都、九都,「先該丙午歲,元守漳州右丞羅 良,因備禦潮寇鍾猛虎等,大興三都溪東土橋屯田, 取牛六百隻耕種贍軍。」及羅良為元平章陳友定所 併時,牛隻俱存,每年稅米二石,民納無怨。至我朝洪 武元年二月,御史大夫湯和遣裨將豢雄引兵徇漳 州,守將萬戶陳納以軍民版籍納降。至二年冬十一 月,本府按籍追徵米麥併及前項牛具稅米一千二百石。時牛隻死亡略盡。本府行縣拘集都分領牛,軍 民賠貱前米,民已不堪。至二十二年,牛隻死盡無存, 適遇糧長丘德、何東、高承縣牌拘拿牛隻人戶陳仲 海、翁玉、吳宏等約四百人,「米不可解,易之以布;布不 可用,復易之以銀。民間納米頗易,辦銀甚艱。比至交 納,該催糧長斗給人役,卻乃嫌銀低醜,抑令傾煎。每 銀一兩,蝕幾二錢。納完守取收批,又不勝留難刁蹬, 冤聲塞道,苦怨徹天。臣目擊情狀,深為扼腕。竊謂牛 隻若存,民食其力,米輸於官,是為上下交益,軍民兩 利。今牛隻死沒垂五十二年,而小民虛貱稅米不廢。 司府視為國課,小民情莫上達。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根本有傷,禍必貽國。」恭惟皇帝陛下,靖艱踐祚,革除 弊政,如恐不及。量臣遠方小縣,弊民之政,莫甚於虛 貱牛具、稅米。一經聖心,必加憯怛。臣來京時,被害小 民,祝臣以所奏必允。臣辭父兄,誓以所奏。若不允,不 歸古今天下豈有五十二年堪耕牯牛不死?牛死已 久,聖君賢相,焉忍視民困而不蠲除者?緣係乞恩蠲 除久沒牛具稅米,以蘇民困事。為此具本赴通政使 司具奏,伏侯敕旨。永樂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奉聖 旨:「我皇考初定閩中,隨調長興、江陰等衛官軍,分鎮 戍守,復差侍郎夏原吉巡撫,釐」《革弊政》。今覽海福所 奏朕為惻悼。該屬有司視海福真為有媿矣。著戶部 速行福建布政使司,將久沒牛具稅米盡行蠲免永 不復徵。別行吏兵二部推選忠勳大臣。領敕前往福 建巡撫。盡革吏弊民害。欽此。

宣宗宣德四年初設鈔關定菜果舟車門攤等稅及湖廣等處稅銀折鈔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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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至宣德間,始 設鈔關,凡七所。若臨清、杭州,兼榷商稅。其所榷本色 錢鈔,則歸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 邊儲。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其收鈔 有輕重,差官有專攝,亦有設而復罷者。今並列之。 設關處所: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俱戶部差;淮安、揚 州、杭州俱南京戶部差。

「船鈔、商稅,河西務鈔一百一十九萬餘貫。船鋪、牙行 稅銀約四千餘兩,商稅正餘銀四千餘兩,條船二稅 銀一萬四千九百餘兩;臨清本色鈔一千二百六十 萬餘貫,錢二千五百二十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 餘銀八萬三千八百餘兩;滸墅本色鈔五百八十六 萬餘貫,錢一千一百七十三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 銀三萬九千九百餘兩;九江本色鈔二百九十三萬 餘貫,錢六百八十九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一萬 五千餘兩;杭州本色鈔一百九十萬餘貫,錢三百八 十一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餘銀三萬六千八百 餘兩;淮安本色鈔三百萬餘貫,錢六百萬餘文,折色 船料、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揚」州:本色鈔一百 六十九萬餘貫。錢三百三十八萬餘文。折色船料正 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

凡設關差官: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 清州、濟寧州、徐州、淮安府、揚州府、上新河客商輳集 去處,設立鈔關,差御史及戶部官,照鈔法例監收船 料鈔。如隱匿及倚勢不納鈔者,船沒入官,犯人治罪, 惟裝載自己米糧薪芻及納官物者,免其納鈔。 凡收鈔規則:宣德四年,令每船一百料,收鈔一百貫。 又按《會典》四年令「榜諭兩京軍民官員人等,菜園果 園及塌房車房店舍停塌客商物貨者,不分給賜自 置。凡菜地每畝月納舊鈔三百貫。果樹每十株歲納 鈔一百貫。房舍每間月納鈔五百貫。差御史同戶部 官各一員,按月催收送庫。如有隱瞞不報及不納鈔 者,地畝樹株房舍沒官,犯人治罪。」其園地「自種食用, 非發賣取利者,不在納鈔之例。」又令民間行使驢 騾車裝載物貨者,每輛納鈔二百貫,牛車五十貫。 又令受雇裝載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 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百料納鈔一 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 鈔五百貫。若止載柴草糧米及「空船回還者,不在納 鈔之例。」又令兩京及各處買賣之家,門攤課鈔,按 月於都稅、宣課司、稅課司局交納,酒醋課程於該縣 交納,給與由帖執照,每月一次點視查考。如違期不 納及隱瞞不報者,依律治罪,仍罰鈔一千貫,裱褙鋪 月納鈔三十貫,車院店月納鈔二千貫。又令油房、 磨房,每座逐月連納門攤鈔五百貫。堆賣木植、燒造 甎瓦,逐月連納門攤鈔四百貫。牛車受雇裝載貨物 者,納鈔五十貫,小車十貫。又令湖廣、廣西、浙江商 稅課納銀者,折收鈔,每鈔一百貫,准銀一兩。

宣德七年,定湖廣、廣西、浙江三省魚課納銀折鈔之 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每 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宣德八年,減新增車船課鈔之數。

按《明會典》鈔關凡收鈔規則:「宣德八年,每船一百,令收鈔六十貫。」又按《會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 船等項,一應課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 新增之數,皆以三分為率,減一分。」

宣德九年,定山場抽分之數。各處課程許折鈔,除豁 官房官牛賠累之租。

按《明會典》:凡蘭州抽分:「宣德」九年,令蔚州及美峪、九 宮口、五福山、龍門關等處山場,除成材大木不許採 取,其小木及椽枋之類,聽人採取貨賣,經過抽分去 處,每十根抽三根。又按《會典》:九年,令各處諸色課 程,舊折收金銀者,照例收鈔。又令各處抄沒官房 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 即與除豁。

宣德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設真定抽分稅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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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真定抽分,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 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 州,抽分竹木局交收。」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 稅課司官吏抽分。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正統二年,奏准告拆船隻,及定湖廣起解魚課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大通關并廣利閘,遇有軍民人 等告」拆船隻,相料明白無礙,逐隻放過閘口,至本局 河下,照數拆收,不許私拆。又按《會典》二年,令湖廣 荊州府所屬州縣并河泊所等衙門魚課鈔,俱存留 本處,為王府祿米及官吏俸給。年終具數造冊,及餘 剩鈔見數印封,解送京庫。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罷「徐州等處監收船鈔官,減免塌房車輛 鈔。各處商稅缺額,聽按察、巡按勘實徵收。」

按《明會典》:鈔關凡設關差官。「正統四年,罷徐州、濟寧 州收船料鈔,令取回監收船鈔御史,止令原設官員 收受。」又令差出收糧官兼管臨清、淮安船鈔,原差 收鈔官取回。凡收鈔規則。「正統四年,每船一百,令 納鈔四十貫。」又按《會典》: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 減半徵收,其自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又 按《會典》:四年,令各處有客商數少,稅課虧欠,累民包 納者,所在有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從實徵收。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船料令納鈔四十貫

正統六年,免「兩京果菜納鈔。定塌房車輛納鈔數。」罷 上新河監收船鈔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 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騾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又按《會典》:「六年,罷上新河監 收船鈔官。」

正統七年奏准「歸併河泊所,及收貯額辦稅課備用。」 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 百貫、米不及十石者,聽于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 類解。令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課鈔不及三千 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萬根者,俱 裁革。該辦課程,歸併附近河泊所管辦。無河泊所處, 令府州縣帶辦。」又按《會典》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 二「司收鈔例,每季段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 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 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 等課,于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疋祭祀及官吏俸 給等項支用。」

正統九年,初于彰義門收稅。

按《明會典》:「九年,置官房于彰義門,收商稅課鈔。 正統十年,奏減雲南河泊所魚課。」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雲南大理府所屬河泊所魚課 米,中半納鈔。」

正統十一年、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令稅課照《永樂》 七年額。若課多地遠者、分設稅課司局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本部委 官監收。其所收鈔,武清縣按季差人解送京庫。」又 按《會典》「十一年,令各處稅課照永樂七年額例收辦, 其見辦課鈔比舊增多者,以見辦之數為額。若辦課 一萬五千貫,與市鎮買賣處所相離,有司路遠及軍 衛相參者,復設稅課司局。」雲南、貴州原無閘辦之處, 令所司收辦。一年為額。所收課鈔、皆存留為官吏旗 軍俸糧等項支用

正統十二年,令預估貨物,造冊照價收稅。及差官閘 辦商稅,監收船料,定車輛納鈔之數。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巡視塌房御史及順天府堂上 官一員,估計貨物值鈔若干,造冊發都稅等司官攢 收掌,照價收稅。又令戶部差主事二員,於淮安、臨 清閘辦商稅課鈔,一年更代。又令順天府委官一 員,於張家灣宣課司閘辦商稅,一年更代。」又按《會典》十二年,令差主事二員,於臨清、淮安監收船料鈔。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牛

車,每輛納鈔八貫。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船料令納鈔二十貫。」

正統十三年立收鈔規則,豁免鋪店戶絕之稅 按《明會典》:「鈔關凡收鈔規則,正統十三年,每船一百, 令納鈔二十貫。」又按《會典》:「十三年奏准各處開張 鋪店及賣酒醋之家,戶絕者,除其稅。」

代宗景泰元年差官監收船料鈔又立收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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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鈔關凡設關差官,景泰元年,差主事二員, 於湖廣金沙洲、江西九江,監收船料鈔,一年更代。 又令差主事二員,於蘇、松二府,監收船料鈔。」凡收 鈔規則,「景泰元年,每船一百,令納鈔十五貫。所收鈔, 九江運湖廣布政司備用,金沙洲運貴州辰沅、常德 等府,以備貴州軍職俸給。」

景泰二年,定估計價直《收稅則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大興、宛平二縣,於和遠店等塌房, 每塌房僉殷實大戶二名或四名看管。順天府及二 縣俱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直,照舊折收鈔貫。仍 造冊二本,一本發都稅司,一本送部查考。」巡視塌房 御史,務禁管店小腳,不得攬納客商程課,以不堪鈔 抵數送官,及邀截客貨,騙害商人。其收稅則例:上等 「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十五貫。中等羅 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五貫。下等羅段 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貫。上等紗綾錦每 疋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箇,稅鈔、牙錢鈔、塌 房鈔各六貫七百文。中等紗綾錦每疋細羊羔皮襖 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千把」,稅鈔、牙錢鈔、塌 房鈔各五貫,青三梭布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 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四口,藤黃每斤稅鈔、牙錢鈔、 塌房鈔各四貫,褐子綿紬每疋,毛皮襖氈衫每領,乾 鹿每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貫四百文,官絹官 三梭布每疋絨線每斤,五色紙每四千五百張,高頭 黃紙每四千張,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貫,小絹白 中布青匾線夏布每疋,手帕每連三箇,手巾每十條, 皮褲每件,小靴每套三雙,板門每合,響銅每斤連五 紙每千張連七紙每一百五十張,稅鈔、牙錢鈔、塌房 鈔各一貫,青大碗每二十五個,青中碗每三十個,青 大楪每五十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七百四十文, 洗白」夏布青綠紅中串二布每疋包頭每連二十個。 氈條每條大碌銅青碌枝條碌生熟銅蘇木胡椒川 椒黃蠟蘑菇香蕈木耳每斤酒罈上酒海每個,青中 楪每五十個,白大盤每十個,書房紙每四簍,筆管每 五百個,油䩞每副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百七十 文,青小楪每五十個,白中盤每十五個,稅鈔、牙錢鈔、 塌房鈔各六百文。花布被面每段白中串二布每疋 靛花青紅花鍼條每斤青靛、銀杏、菱米、蓮肉、軟棗、石 榴每十斤,青大盤每十二個,青盤每十五個,青小盤 每二十個,青小碗每三十個,乾鵝天鵝等野味每隻 南豐大簍紙每四塊,竹椅每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 各五百文。喜紅小絹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 百七十文,麻布每疋花椒、水牛底皮每斤土青盤每 十五個,土青碗、小白盤每二十個,土青楪每五十個, 青茶鍾每七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百文,小粗 綿布每疋氈襪每雙上降香白砂糖餳每斤、草蓆每 領、雨傘每把、翠花每朵、草花每十朵,刷印馬紙每四 塊、上尺八紙每塊南豐簍紙每六塊,連三紙每一千 張,毛邊紙中夾紙每一百張,酒麴每十塊,稅鈔、牙錢 鈔、塌房鈔各三百四十文,燈草每斤土青酒鍾土青 茶鍾每十二個,土青香爐大白碗每十個,中白碗每 十五個,大白楪每二十個,小白楪每二十五個,稅鈔、 牙錢鈔、塌房鈔各三百文,馬牙速香、魚膠每斤稅鈔、 牙錢、鈔、塌房鈔各二百四十文,藥材每斤白小碗每 十五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百文,荔枝、圓眼、冬 筍、松子、桐油、柏油、黑砂糖、蜂蜜每斤,蠟臙脂每兩土 粉、土硝鹼、松香、墨煤、檾麻、肥皂末香、槐花膠、棗、雞頭、 螃蟹、蛤蜊每十斤,乾兔雞鴨每隻,白茶鍾每六個,甘 蔗藕每十根,竹箸每一百雙,竹掃箒每十把,蒲蓆每 領,雜毛小皮每張,氈帽每個,草鞋每十雙,稅鈔、牙錢 鈔、塌房鈔各一百七十文。明乾筍、葡萄、海菜、金橘、橄 欖、牙棗、苧麻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百四十 文。棉花、香油、紫草、紅麴、紫粉、黃丹、定粉、芸香、柿餅、栗 子、核桃、林檎、甘橘、雪梨、紅棗、楊梅、枇杷、榛子、杏仁、蜜、 香橙、烏梅、五棓子鹹蛋黑乾筍茶葉生薑石花菜、蝦 米鮮乾魚鮮豬羊肉黑鉛水膠黃白麻鋼熟鐵每斤 綿絮每套蘆蓆每領綿臙脂每帖西瓜每十個,稅鈔 牙錢鈔、塌房鈔各一百文。乾梨皮荸薺、芋頭、鮮菱、烏 菱、鮮梨、鮮桃、杏子、李子鮮柿柿花焰硝、皁白礬、瀝青 生鐵每斤乾蔥胡蘿蔔每十斤,冬瓜每十個,蘿蔔、菠 「芥等菜四十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十五文。其 餘估計未盡物貨,俱照價值相等則例收納。其進塌房鈔并抽分布疋,及按月該納房鈔,俱為除免。」 景泰三年,蠲貴州水銀課,減遼陽稅課。再定車輛納 鈔法。

按《明會典》,「凡水銀課,景泰三年奏准蠲除貴州思卭 江長官司原額水銀課,其婺川縣板坑水銀場局水 銀如舊。」又按《會典》:「三年令遼陽稅課司稅課減半。」

又按《會典》三年題准,騾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車

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騾 騾,每頭各納鈔一貫。

景泰四年,定淮、麴投稅之例,減「張家灣課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張家灣宣課司并在京都稅司,凡 遇客商淮麴投稅,每百分取二,送光祿寺。准塌房條 稅課鈔,每歲所送止十五萬斤,如有餘,存留下半年 之用。」又令張家灣宣課司,課鈔減半。

景泰五年,嚴正陽門等宣課司抽貨,詐稱「家人」、「私充 牙行」之罪。

按《明會典》五年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 挨次,於條由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其給賜各官, 福順等店,亦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按季更替。 該抽貨物,各官親自斟酌抽取,不許容留親戚,詐稱 家人,在店攪擾。仍行巡視塌房御史訪察禁革。但有 更易姓名,營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景泰六年,定差委監收船料官,令湖廣編定魚戶。 按「《明會典》六年,差南京戶部主事一員,於上新河監 收船料鈔。又令河西務臨清、淮揚蘇杭及九江金 沙洲監收船鈔主事,俱取回各府,委佐貳官一員,每 每歲輪收,仍行各處巡河,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 又按「《會典》六年,令湖廣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魚戶, 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與課米,編入冊內, 以補「死絕業戶課額。」

景泰七年,定九門收鈔差役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門止 役三人。」

英宗天順元年定河泊所魚戶補替及各處該辦課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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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各處河泊所業戶逃亡事故 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續置船隻罾網,照名補替。」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各處稅課司局該辦課程,照 永樂年間舊額徵收。其課鈔不及萬貫者,俱革罷,令 所在有司帶管。」

天順 年、設「保定抽分局。」

按《明會典》:「凡保定抽分,天順間設唐縣委官一員,前 去倒馬關,會同抽分木植三十分抽六分,本部差官 賣銀,發唐縣官庫收貯聽用。」

憲宗成化元年罷蘇淮等處船料鈔令各處商稅錢鈔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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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臨清、九江、金沙洲 等處收船料鈔。」又按《會典》:「元年,令京城九門并都 稅、宣課等司及各處商稅等項課,俱錢鈔中半兼收, 每鈔一貫折收銅錢四文。」

成化二年,差委官員於九江等處監收錢鈔。

按:《明會典》:「二年,差主事二員,於九江金沙洲監收錢 鈔,定為則例。候一年滿日,該府各委佐貳官一員,照 例輪收。」

成化三年,令「蘇、杭二府各委官監收錢鈔。」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始差內官監抽木植,罷蘇杭等處鈔關。 按《明會典》:「四年,內官監奏准,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 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又按《會 典》:「四年,罷蘇杭金沙洲九江四處鈔關。」

成化五年,定額外擅抽私占關隘等罪,及有衛所名 號,「河船不在收鈔」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京城九門并通州等處抽分局廠, 例不該抽之物,不許擅取。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 凡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名下管莊佃戶人等,占守 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 衛永遠充軍。又按《會典》五年,令河西務監收船鈔 官,凡載官糧物并運糧河船,有衛所名號往回,俱不 在《收鈔》之例。

成化六年,通州五處抽分局,各差科道監收。復設「金 沙洲鈔關。」

按《明會典》,「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成化六年,令 每處差主事、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按季更換,每月初 六日各造冊,與本局官同復命。」又按《會典》:「六年,復 設金沙洲鈔關,令該府官輪收。」又按《會典》,凡收稅, 「成化六年,令每鈔一貫折收銅錢二文」,又令商稅課 照舊收鈔。

成化七年,「設各抽分司。定竹木抽銀之等。」

按《明會典》,「凡杭州、荊州、太平抽分,成化七年設。每歲 本部都水司差官各一員管理。凡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選中上等,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 次等年終運至通州,送器皿廠造器皿,餘賣銀聽用。」 後以竹木解運不便,各折抽價銀:建昌連二杉板,每 副抽銀五兩;清江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三兩;連二松 「木板每副抽銀八錢,雜板每副抽銀四錢;真杉平板 每片抽銀三錢,瓦杉板每片抽銀二錢,荊竹每根抽 銀三釐,筀竹每根抽銀二釐,貓竹每根抽銀一釐,白 竹每根抽銀五釐,梳柸每箍抽銀四分,桃花洞短杉 板每片抽銀二錢,背陰板每片抽銀二錢,南竹每根 抽銀五釐。該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者,徑與支領。該 送器皿廠,并原該賣銀者解部召商買料,轉發該廠, 及貯庫聽用。後題差請敕、月報解課等項,俱都水司 掌行。杭州主事兼管造船、太平抽分,改隸南京工部。

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令每處止差御史一

名。又按《會典》:「七年,復設九江、蘇杭三府鈔關并河 西務,各差主事一員監收」

按《明昭代典則》:「七年三月,增置工部屬官,於直隸太 平、蕪湖、荊州、沙市、浙江杭州城南三處抽分。」

按《春明夢餘錄》:「工部抽分,始於成化七年,工書王復 請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遣司屬 親往其處抽分竹木,變價解京,以供營繕之用。其初 每歲千兩,後遂增至累萬,朘削不已,大為商困。言利 之臣,貽害始此。」

成化九年令蘆課除起解本色外、許折納

按《明會典》:「凡沿江蘆課,本部委主事一員提督清理。 景泰間,奏准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 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 鈔一萬貫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成化九年,令於蘆 柴三分本色內,以一半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 官庫收貯支用,年終造冊具奏。」其折納木柴者,每百 斤折銀四分。

成化十五年,申明「違例抽分、私占關隘」之禁。令各處 課程須錢鈔兼收。嚴「竹木局查盤支放」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京城九門監收錢鈔內官 及各處抽分廠,不許將不該抽貨物違例抽分。」又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管莊佃僕人等,占收水陸關隘 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又按《會典》:十五年,「令各處戶口食鹽門攤等項鈔。」

貫,須錢鈔相兼收受,買辦物件賞賜節錢等項,亦要 錢鈔相兼支放。各處納戶,如果本地原無本色,帶有 輕齎,來京收買,聽令照時價易換。又按《會典》,「凡龍 江瓦屑埧,二抽分竹木局抽分收貯放支之事,本司 主事一員,會同御史一員監督,每月朔朢呈報本部, 年終造冊奏繳。」成化十五年奏准,二抽分竹木局抽 取在場竹木等物。每年南京工部都察院各委官一 員,會同監督抽分官員、查盤見數,聽候領用變賣,造 冊奏繳。局官考滿事故、交盤明白方許離任。惜薪司 柴炭供應大庖廚,照舊用潔淨雜木,其餘俱於所抽 柴炭內支放,或朽爛木植內定數折支。各衙門造作 該用物料、具印信領狀關領、不許昌支多派。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令巡城御史會同本部委官, 凡遇九門每月檢收鈔錢進庫,各用紙筆、蘆席、車腳 等項,於所收錢鈔內扣出易買。其崇文、宣武、朝陽、東 直四門,每門添撥辦事吏一名,正陽等五門添撥辦 事吏一名,助收錢鈔。」

成化十七年、設蘭州抽分

按《明會典》、「凡蘭州抽分。成化十七年設本州衛掌印 官,會同將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三分,過河 橋,捉獲者盡數入官。俱送本處官廠收貯公用。」 成化十八年,令河西務折收過關雜糧。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河西務自本年九月為始,往來 船隻過關,照依時價折收雜糧,以候明年支給賑濟。」 「成化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官監稅。」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佐貳官一員。於正 陽門稅課司、崇文門宣課分司,監收商稅。」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新佃蘆洲許撥補附近坍塌州場令各鈔關俱折收銀兩定進京貨物投稅及收酒麴例又嚴巡攔勒索官吏匿稅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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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沿江一帶蘆洲,除欽賜欽 撥并內外衙門舊額,及先年軍民人等開墾起科納 銀曾經黃冊造定者,照依所撥納糧數目定立界至, 給與明文管業。其餘有人曾告承佃而舊額洲場坍 塌者,即將新佃柴課依數湊補。本處舊額見在或有 新生別洲,許令撥補附近坍塌不敷之數。」其灊山、太 湖等縣,不近大江、原無蘆洲而有柴額者,准令每束 折銀二分。又按《會典》:「凡收稅:弘治元年令河西務、 臨清等八處鈔關,淮安、揚州、臨清、蘇杭、劉家隔、正陽 鎮各稅課司局,與天下戶口食鹽,俱折收銀兩。」每鈔 一貫、折收銀三釐,每錢七文折收銀一分解京庫。其 存留者,折支官軍俸糧。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又 令客商販到諸貨,若係張家灣發賣者,省令赴局投稅;若係京城發賣者,以十分為率。張家灣起條三分, 崇文門收稅七分,如「張家灣不曾起條,崇文門全收。」

又議准:「取回《馬駒橋》副使巡攔,令張家灣宣課司」

公同本司官,將南方販到酒麴,務令牙人盡數開報 收稅。仍將收過數目,送赴監收御史、主事稽考。除「彀 光祿寺酒醋麪局額辦酒麴外,其餘俱收錢鈔。」《凡 禁例》: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二員,分給印信簿籍, 於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草橋行巡視南城 御史,蘆溝橋行抽分御史,各不時親詣閘檢。遇有收 稅「官攢巡攔,串同本處豪強無藉迎接客商在家,不 令親自投稅,多勒銀物,少納錢鈔者,就便拏問。」又 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若官吏、 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照 例免稅。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若 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貨物,一」半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差御史、主事各一員,於崇文 門宣課分使監收商稅。又令官吏監生軍校家下 供送車輛,不係客商串同帶貨者,免收稅。

弘治二年,撥湘潭河泊所入吉府。

按《明會典》、「二年、令以湘潭縣河泊所與吉府管業。」 「弘治三年、令蘆柴每束連腳耗徵銀四分」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四年、以蘆溝抽分局官輪管龐村三廠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龐村、北薪安、磨石口三廠,於蘆 溝抽分局官三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弘治五年奏准「蘆地科銀納糧差等,禁收稅官分外 搜求。」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九江、安慶每畝好蘆地科銀三 分二釐,稀蘆地二分二釐;池州好地三分五釐,稀地 二分五釐;應天、揚州、太平、鎮江、廬州、和州等府州好 地四分,稀地二分七釐。各處每畝熟地三分五釐,軍 屯熟地并攤田攤地各三分,低窪熟地二分五釐,荻 草地二分,草塌一分五釐,草蕩一分。」其起科納糧者, 免徵柴課。有願徵糧、不願納課者聽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在京宣課司監收商稅,止照 舊例,不許分外搜求,有傷治體。」

弘治六年,定「各鈔關差官及更替之期。」又定各關收 稅則例。不許別委官擾民。

按《明會典》,「六年,令河西務、蘇州、九江、臨清錢糧多處, 戶部各差官一員;淮安、揚州、杭州錢糧少處,南京戶 部各差官一員。俱一年一更,各給精微批一道。」又 按《會典》,「凡收稅,弘治六年令差官於江西、浙江、蘇州、 揚州、淮安、臨清稅課司局,照舊例定為則例,收稅按 月稽考,不許再委隔別衙門官員侵管,重復擾民。仍 各」照額辦歲辦之數。年終通照《鈔關》事例。造冊奏繳

凡差官。弘治六年、令崇文門宣課司商稅、止差主

事監收,不必御史巡察。又按《會典》六年,令各關照 彼中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弘治七年議准九江府鈔廠折收銀兩,及免各關糧 米剝船納鈔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今後九江府鈔廠,免收銅錢,只 折收銀兩。又令河西務收鈔委官及各處鈔關,凡 經過官民糧米剝船,俱免納錢鈔。」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納稅、俱令客商自納。如有攪擾 商稅者、罪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 引所,但係一應稅納錢鈔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及將爛鈔低 錢搪塞攪擾商稅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落。」

弘治十四年、撤回臨清主事。另委官管理

按:《明會典》「十四年,取回臨清收鈔主事,令委府州佐 貳官管理,仍令管倉主事監督。」

弘治十五年、魚課鈔三百一十七萬有奇

按:《明會典》魚課數:「弘治十五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 五千三百七十貫。」

弘治十六年、臨清關復差主事收稅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臨清州鈔關照舊差主事一 員,監收船料商稅。」

弘治十八年,裁革坑冶大使,令湖廣料廠委官監收。 按《明會典》「十八年,裁革板坑水銀場局大使等官,待 後該徵之時,行本縣掌印官帶管。」又按《會典》十八 年,令湖廣省城料廠,每歲選委廉正府佐或州縣正 官一員,監督收受。仍置通知文簿三扇,一按季繳巡 撫衙門,一送布政司,一送付委官,滿日赴司查對。 弘治  年稅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有奇。 按《明會典》稅課數:「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 九十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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