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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3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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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三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威烈王一則

  漢總一則 武帝元封一則 宣帝五鳳一則 孺子嬰初始一則

  後漢明帝永平二則 章帝元和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南齊武帝永明二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仁壽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三則 太宗貞觀三則 高宗永徽一則 顯慶一則 中宗嗣聖

  一則 元宗開元六則 天寶二則 肅宗乾元一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代宗廣德

  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二則 興元一則 貞元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三卷

平準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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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而均平 之。質人掌成市之貨賄,凡賣儥者質劑焉。廛人掌斂 五布皮、角、筋骨及珍異之有滯者,入于泉府、玉府、膳 府、胥師、賈師各掌其政令貨賄而悉平焉。」

按:《周禮地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 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 二十人,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訂義劉氏曰:「治謂正萬民交易之法,教謂使三市信義不欺,政謂平百物輕重之價,刑謂制盜賊姦偽之民。量謂執五量以定穀米之平,度謂謹五度以定布帛之制,禁謂壞法亂俗之物,不儥于市。令謂宣教立政之事,必憲于民。」八事者,司市之大經。王昭禹曰:「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使之懋遷有無,阜通貨賄者,莫大于市,苟無官以司之,則智詐、愚、勇、怯暴、攘奪、誕謾、決性命之情以爭,無所不至矣。」先王由是設官以司之,治以理之,教以化之,政以正之,刑以制之。以量多寡則有量,以度長短則有度,止使勿為則有禁,敕使為之則有令。治教者本,政刑者末。量度者所以輔治教之器,禁令者所以輔政刑之具。八者既立,防制曲備,雖有智者,不能逞其姦,雖有勇者,不敢肆其暴。 鄭景望曰:「攷有司治市之法,乃善俗之政也。天下之亂,積於人心之趨利,利之所聚,莫甚於廛市,於此致詳焉,是亦所以正人心而遏亂源也。養之必有以教之,利之必有以防之,細大畢舉,無有偏枯罅漏之處,斯其為王政歟。」

以次敘分地而經市。

鄭諤曰:「治市雖有上八者之法,將以經理之,使井井有條,則又當有九法 。」 鄭康成曰:「次謂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敘肆行列也 。」 賈氏曰:「經界其市,使各有處所,不相雜亂。」

以《陳肆》辨物而平市。

王昭禹曰:「物所聚當陳之使買者易見,辨之而使不雜,則貨賄各以類聚,無混淆之患,此市所以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

王昭禹曰:「物之侈靡易售,民將貴異物而賤用物,故以政令禁之,則物無異尚,人無異好,市適於均而無不平之患矣。」

以「商賈阜貨」而行布。

鄭司農曰:「布謂泉也 。」 王昭禹曰:「貨資商賈而後阜,布資貨物而後行。蓋布者所以權百物而通之,貨苟不阜則布無所通,故必以商賈阜貨而行之。」

「以《量度》成」,賈而徵儥。

鄭康成曰:「徵,召也。儥,買也 。」 王昭禹曰:「量以量多少,度以度長短,既以度量而平之,則物價之高下既定,然後可以召儥儥,賣也。」

「以質劑」結信而止訟。

史氏曰:「質以人證,劑以書約,信要立,則市無爭訟矣。」

《以賈民》,禁偽而除詐。

鄭康成曰:賈民、胥師、賈師之屬 。鄭鍔曰:「以偽飾貨,民被其欺,則詐不可除。用賈民以為市胥,知物情偽,則詐可除矣。」

《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鄭康成曰:「刑罰憲徇扑 。」 項氏曰:「以強害人謂之虣,非其有而取之謂之盜 。」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強梁者或不能無虣,貪汙者或不能無盜,不懲之以威,則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則以刑,小則以罰。」

以「《泉府》同貨」而斂賒

王昭禹曰:「凡市之不售與貨之滯於民用者,則以其價買之,此所以斂之也;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各從其抵而予之,此所以賒之也。斂之則民無賤儥之患,賒予之則民無貴買之患,如此則開闔斂散出於一人,盈虛有無通乎上下,豈非與民同其貨乎?」

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鄭康成曰:「日昃,昳中也。市,雜聚之處。言主者,謂其多者也 。」 鄭司農曰:「百族,百姓也 。」 賈氏曰:「百族或在城內,或在城外,容其來往,故于《日昃》以後主之。」 言百族為主,則兼有商賈販夫販婦;商賈為主,則兼有百族販夫、販婦;販夫販婦為主,則兼有百族商賈 。鄭鍔曰:「百族,殆市之豪族大姓,以財雄之人歟?商賈阜通,不過」 視其財之多寡,豪族大姓獨饒于財,盡合商賈之財貨而有之,于日昃之時,繼商賈之後,靡物不聚,則其市大于商賈矣。言于朝市之前,謂其市之為甚大,販夫販婦所得纖微,至夕而罷,故「夕」 為主。

「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 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 賈師涖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鄭鍔曰:「先儒之說,謂市在一院之內則宜有門,市者以時入門,市胥執鞭度以守之,市之群吏上旌以令之,市師是時入于思次,胥師、賈師入于介次,有訟則聽之,所謂平旦側肩而入者,敢冒法慢吏而罔市利哉?鞭度者,無刃之殳,繫鞘于上則為鞭,因其長刻尺寸則為度。爭門者則執鞭以威之,爭長短者則執度」 以齊之,物一而用二,又因以禁戢焉。群吏則自胥師以下,各平其列肆,使有分界而不爭。展省其貨之成否,使中度而不罔利。肆定物成,乃奠價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于思次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當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 ,使之見利而思義耳。市師涖此,所以聽大治大訟,則亦宜先致思歟。若夫胥師、賈師,雖市小吏,而小治小訟,亦于介次而聽之。言「介」 則知思之為大,言「思」 則知介者思之次也。市師聽治訟之大,胥師、賈師聽其小,豈非「大事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歟?

凡萬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 地之敘。

黃氏曰:辟,法也。布,泉也。四方之布雜至必于是。攷法,非法不用。賈誼曰:「錢法不立。」 鄭曰:「攷實諸泉入。」 其意當如是 。王昭禹曰:「辟布者,謂犯法所罰之布 。」 黃氏曰:「度量者,官為之式,揭以示民,使凡為斗、斛、丈、尺者,取法於此也。」 鄭言「若今處斗、斛及丈尺」 ,恐亦以此 。賈氏曰:「敘則諸物行肆之所。」

凡得貨賄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舉之。

鄭康成曰:「得遺物者亦使置其地,貨於貨之肆,馬於馬之肆,則主求之易也。三日而無識認者,舉沒入官。」

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 使亡,靡者使微。

鄭鍔曰:「貨賄之為用,六畜之為養,珍異之為玩,懋遷其有無,雖資於商賈,作法以低昂,實本公上。」 鄭司農曰:「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

鄭康成曰:利,利於民謂物實厚者。害,害於民,謂

物行苦者,使有使阜,起其賈,徵之,使亡使微,抑其賈,卻之侈靡細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 。李景齊曰:「先王因物之盈虛善否,適時而為之低昂,不惟使之有無相通,亦習俗所係,不可不正。」

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

黃氏曰:「璽節掌於司關,貨出入皆司關受之,入達於市,出達於其所至,此市政也,故見於《司市職》。」 貨之出內,必有司關之關節。王之司市,邦國之司市,不自為出內,鄭言非也 。王昭禹曰:「貨賄用璽節以防其欺,出自市達於門關,入自門關達於市。」

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鄭鍔曰:「凶荒札喪之際,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則物貴而民重困,故市無征。當是時民困於財,錢不乏則民蘇,故宜鑄作布泉也。周景王時鑄大錢。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救民,卒鑄大錢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然則凶荒札喪而作布,乃救患之一術 』。」 陳及之曰:「市既無征則物聚多,物」 多則錢重,錢重則物反輕,非所以便商賈也。作布則物雖多而錢不重,商賈獲其利則來者多矣。

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 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鍔曰:「市者姦偽淵藪,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則不敢為,有刑以刑之則不敢犯,禁莫先於偽飾蓋」

姦人欺民以罔利,眩偽以為真,能禁其偽飾,則人不受其欺矣 。王昭禹曰:「《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姦色亂正色,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 《周官司市》所謂「在民、在商、在賈、在工者十有二」 ,乃此類也。凡此之類,其數有二十四:在工不得作,在民不得畜,在商不得資,在賈不得粥。別而言之,故各有十二。蓋:圭璧一,金璋二,命服三,命車「四宗廟之器,五戎器,六用器,七兵車,八姦色,九錦文,十珠十一,玉十二。」 凡此在工不得作也。「犧牲一布二帛,三衣服四飲五食六五穀,七果實八木九禽十獸十一,魚鱉十二」 ,凡此在民不得畜者也。商則資此而通之者也,賈則因此而粥之者也,故分而言之,亦皆十有二。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 于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于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于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縱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于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 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于士師,司市不敢專司徒,于萬民不服教而有獄訟者,《媒氏》男女之陰訟與?此皆言附于刑者歸于士,蓋謂用五刑而已。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 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其賣儥 之事。

賈氏曰:「所謂市者,非特國市而已。遺人: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則所以待賓客、會同、師役之事。量人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則道路之與軍社亦有市矣。有市則有賣儥之事,而當時未嘗有外市之官,特以國市總之。惟會同、師役之時,則市師帥賈師而從之,是以國市之官而分任其事 。」 王昭禹曰:「如此則師眾所聚,無賤儥貴買以傷民財之患矣。」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質,平也 。」 鄭鍔曰:「物有不齊之價,人有爭利之心。買欲賤,賣欲貴,價若不平,則爭競之端起。周家立質人,以中士二人為之主,平定物價,既治其質劑,又治其書契,息爭競也。」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鄭康成曰:「成,平也 。」 王昭禹曰:「物有美惡,直有貴賤,人有好惡,二三而不齊。苟使買儥之人自相為市,無所質而自化居,庶物有無相濟,豈可得哉?」 此質人所以掌成其買儥焉。成者,使彼此皆成而無虧也 。項氏曰:「貨賄,財物也 。」 鄭鍔曰:「人民,奴隸之稱耳。粥于市者,豈良人哉 ?」 項氏曰:「兵器,弓矢、戈、戟也 。」 《王氏詳說》曰:《王制》云:「戎器不粥于市」 ,謂私粥也。若官為粥之而平其價,何不可之有?不然,六鄉六遂之間,以歲時簡其兵器者,當資之于何人耶?孟子曰:「農夫以其粟易械器,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 是兵器非鄉遂之農所自為也明矣。

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楊氏曰:「質謂牙保,劑謂賣買交納 。」 鄭鍔曰:「誕謾欺詐之心,常由利起,不有以結其信,則爭訟多,刑獄煩。故凡賣儥者必使立質。大市則物與錢俱多,則用質,質則立見以為證;小市則物與錢俱寡,故用劑;劑則立文約以齊之,不必立見也。說者謂大曰質,小曰劑;質則所期者遠,劑則所期者近,故又有長曰質、短曰劑」 之說,康成謂人民牛馬為大市,兵器珍異為小市,何其說之不通耶?

掌稽市之書契。

鄭康成曰:「稽,攷也,治也。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 。」 《易氏》曰:「契之為物,人執其一,予者執左,見其予之之仁;取者執右,見其取之之義。合之以為驗,示其取予之信而已。」

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犯禁者舉而罰之

王昭禹曰:「『同其度則齊其長短,同其量則齊其淺深,壹其淳則齊其布帛之幅廣,壹其制則齊其布帛之匹長。既同而壹之,又巡行而考校之,其或犯禁,則舉其貨,罰其人,如此則詐偽者無所容其間矣。《質人》言『犯禁者舉而罰之』,而不言凡財物』。《司門》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而不言罰者,蓋言舉而罰之,則凡財物可」 知矣。《司門》所舉,未及交利也,故舉之而已。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 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 郊,遠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王氏曰:「質劑之治,宜以時決,久而後辨,則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偽,故期外不聽,亦所以省煩擾。」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廛,民居區域之稱 。」 王昭禹曰:「掌斂市五布,而名官曰廛人,以其布出于市廛之中也。」 李景齊曰:「先王為治市而設官者有十,所以掌其征者僅一廛人,其餘惟在于防民之姦,與夫治其有無相通之政,輕重之意可概見。」

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鄭康成曰:「布,泉也 。」 王昭禹曰:「所斂之泉謂之布,所入之府謂之泉。蓋布言布利于外,泉言利出于一。」 孔 愚案:絘布,《胥師》所取其在次之布也。總布,肆長總斂在肆之布也。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罰布,司市所舉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貨入于市,胥師、賈師各居其次,辨物經市,其間有詐偽者,罰之以布出于次謂之「絘布」 ;貨入于肆,肆長隨其所貨之物,收其稅,總而計之,其數非一,謂之「總布。」 質人,賣儥之質劑,如今田宅牛馬,官給券以收稅,謂之「質布。」 《司市》于辟布等有犯于市,令舉而罰之,謂之「罰布。」 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諸物邸舍之稅,廛人得以斂之。然廛人本斂廛布,亦兼斂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稅;取其物之稅者,不得取其地之稅。廛人所斂,必入于泉府,又將斂市之不售,與貨之滯于民者,雖取之,實予之,豈若後世因之以奪民之利哉?

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

賈氏曰:「謂屠殺牛羊之類,其人亦有地稅。因其屠,即取皮、角、筋骨堪飾器物者,使入玉府,以當邦賦。」

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

鄭鍔曰:「膳府以供王及后、世子之膳羞,乃用其滯而不售者,蓋物之珍者其價必增高,市人不之市則其物滯者,言其售之不速也,官為斂之,非徒有以供貴者之膳,亦使物不臭腐而商販不絕。」

「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賈師」,二十肆,則一人皆 二史。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王昭禹曰:「貨賄之價,騰則傷泉,低則傷物,胥師為之平焉,故不得擅為高下也。」

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 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

鄭康成曰:「賈師定物。」 賈 史氏曰:賈之有師,賈之所取法也。各掌其次,則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其曰貨賄之治,言所治無非貨賄之事 。鄭鍔曰:「在肆之物美惡混殽,賈人所能辨,況為賈師,尢精別其善否,故使之辨其物 。」 史氏曰:「既辨其物而使均平,既展其成而使賈定,則民之交易無可議。於是而令市孰有受其飾行」 《儥慝》者哉?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行平糴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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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食貨志》: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曰:「糴 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 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 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 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 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 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 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 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 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 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 餘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三十石。」故 大孰則上糴三而舍一,中孰則糴二,下孰則糴一,使 民適足,價平則止。小饑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饑則發 中孰之所斂,大饑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 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 之魏國,國以富彊。

按:《通鑑綱目》:「威烈王十有九年,晉魏斯以李悝作盡地力之教及平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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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制,大司農屬官有均輸、平準令、丞。

按:《漢書百官志》云云。

武帝元封元年始行均輸平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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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桑弘羊為治粟 都尉,領大農,盡代孔僅斡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 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迺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 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 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 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 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 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 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 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 者再百焉。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卜式言曰:「縣官 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亨 弘羊,天乃雨。」 按《百官表》,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 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藉田五令丞。

孟康曰:「均輸,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地土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也。」

宣帝五鳳四年耿壽昌奏設常平倉以時增減穀價糴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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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春正月,大司農中丞耿 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省轉漕。 按《食貨志》:宣 帝即位,用吏多選賢良,百姓安土,歲數豐穰,穀至石 五錢,農人少利。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 商功利,得幸於上,五鳳中奏言,「故事,歲漕關東穀四 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宜糴三輔、弘農、河東、 上」黨、太原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又 白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 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國二年王莽始立五均官令市官收賤賣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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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食貨志》: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 欲依古得經文。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 讎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財正辭,禁民為非者也。莽乃 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并兼也。」 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 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東 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 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銀、 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 之。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 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 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 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 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他方技、商販、賈 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 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 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諸 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 自用為其市平,毋拘他所。「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 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 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 賣與民;其賈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 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 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 貸以治產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 什一。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 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 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 故《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 也。夫《詩》據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 也。《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 而弗食。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 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 均,率開一盧,以賣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 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 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 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 炭,給工器薪樵之費。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 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淄姓偉等,乘 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藏不 實,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 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

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
考證
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

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 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 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按《王莽傳》:始 建國二年,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於民,收息百月三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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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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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云云。 永平十年。議置常平倉。劉般對以「小民不能得其平。」 乃止。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劉般傳》,「般行執金吾 事,兼屯騎校尉時,帝曾欲置常平倉。」

宣帝時,大司農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之,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之,名曰「常平倉。」

公卿議者多以為便,般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 而內實侵剋百姓,豪右因緣為姦,小民不能得其平, 置之不便。」帝乃止。按玉海系永平十年

章帝元和 年詔議行均輸朱暉議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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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暉為尚書僕 射,是時穀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上 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 以通天下之用。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 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 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暉 奏:據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述林前 議,以為於國誠便。帝然之,詔施行。暉復獨奏曰:「《王制》, 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 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 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宜行。」帝卒 以林等言為然,得暉重議,因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 皆自繫獄。三日,詔敕出之曰:「國家樂聞駮議,黃髮無 愆,詔書過耳,何故自繫!」暉因稱病篤,不肯復署議。尚 書令以下惶怖,謂暉曰:「今臨得譴讓,奈何稱病,其禍 不細!」暉曰:「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若心 知不可,而順旨雷同,負臣子之義。今耳目無所聞見, 伏待死命。」遂閉口不復言。諸尚書不知所為,乃共劾 奏暉。帝意解,寢其事。

按《晉書食貨志》:「章帝時,穀帛價貴,尚書張林言宜行 均輸,事下尚書通議,尚書朱暉議非所宜行。帝本以 林言為是,得暉議,因發怒,遂用林言,少時復止。」

靈帝熹平四年改平準為中準使宦者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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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熹平四年冬十月,改平準為中 準,使宦者為令,列於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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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二年詔立平糴法事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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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受命,武帝欲 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 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 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夫百姓年豐則用奢,凶荒則窮 匱,是相報之理也。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 重平糴之法,理財均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然此 事久廢,天下希習其宜。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財 貨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 弱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 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省徭 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或騰 踴,至於農人並傷。今宜通糴,以充儉法』。」主者平議,具 為條制,然事竟未行。

泰始四年,立「常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乃立常平 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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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明五年詔京師及四方和價糴米穀絲綿之屬以優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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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詔曰:『善為 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是以十一而稅,周道克隆; 開建常平,漢載惟穆。岱畎絲枲,浮汶來貢;杞梓皮革, 必緣楚往。自水德將謝,喪亂彌多,師旅歲興,饑饉代 有,貧室盡於課調,泉貝傾於絕域。軍國器用,動資四 表,不因厥產,咸用九賦。雖有交𧵍之名,而無潤私之』」 實,民咨塗炭,實此之由。昔在開運,星紀未周,餘弊尚 重,農桑不殷於曩日,粟帛輕賤於當年,工商罕兼金 之儲,匹夫多饑寒之患。良由圓法久廢,上幣稍寡,所 謂民失其資,能無匱乎?凡下貧之家,可蠲三調二年。 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綿之屬,其和價以 優黔首。遠邦嘗市雜物,非土俗所產者。皆悉停之。必 是歲賦攸宜。都邑所乏可見直和市勿使逋刻。 永明六年。以天下穀帛賤。詔擬常平之制市糴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永明中天 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綾絹布。揚州出 錢千九百一十萬。南徐州二百萬。「各於郡所市糴;南 荊、河州二百萬,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江州五百萬 市米、胡麻;荊州五百萬,郢州三百萬,皆市絹、綿布米、 大小豆、大麥、胡麻;湘州二百萬,市米、布、蠟;司州二百 五十萬,西荊、河州二百五萬,南兗州二百五十萬,雍 州五百萬,市絹、綿布米。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按《玉海》,「六年,擬常平之」制,市糴穀帛。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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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請立官司糴貯平糶從之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折州郡常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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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 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如此,民必相力田以 買絹,積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歉則直給。」帝覽 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 患也。

太和二十年閏十月戊辰,置常平倉。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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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成帝河清三年置富人倉斟量穀價貴賤糴貯平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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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河清 三年,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日,准所領中下 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 年義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糶之物,依 價糴貯。」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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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建德三年詔公私道俗平糶粟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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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三年春正月丙子,詔以往歲 年穀不登,民多乏絕,令公私道俗,凡有貯積粟麥者, 皆准口聽留,以外盡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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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三年陝州置常平倉京師置常平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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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仁壽二年九月置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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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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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時《平準令》及金部、倉部職掌之制。

按《唐書百官志》:「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兩京和市交易 之事。倉部郎中、員外郎,以義倉、常平倉備凶年,平穀 價。」

按:《舊唐書職官志》:「平準令掌供官市易之事,丞為之 貳。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則以時出貨。其沒官物亦如 之。」

按《唐六典》,和帝改平準為中準,以宦者為令、丞。晉少 府有平準令、丞,唐因之。 又按《六典》,「以二物平市,以 三賈均市。」

高祖武德元年詔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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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武德元年九 月二十二日詔曰:「朕祗膺靈命,撫字黎民,方緝隆平, 躋之仁壽。田畝之賦一切蠲除,錙銖之律,悉皆停斷。 是以特建農圃,用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庶且富。鍾庾 之量,異同水火,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 騰踴則減價而出,田嗇豐羨則增價而收,觸類長之, 去」甚去泰,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仰止并兼,宣通 壅滯。

武德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德八年,詔許突厥、吐谷渾互市。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八年春正月, 突厥吐谷渾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 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

太宗貞觀 年始置諸司公廨本錢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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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唐貞觀初,京 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 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 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貞觀十三年,詔置「常平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 月,詔於雒、相、幽、徐、齊、并、秦、蒲等州置常平倉。」

貞觀十五年,復置公廨本錢,尋以褚遂良言罷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復置 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 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 四千,歲滿受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 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 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 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京官 職田。

====高宗永徽六年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及司官====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永徽六年八月二 十九日,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置常平司官。」

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京西常平倉置平署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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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中宗嗣聖十二年即武后證聖元年周敕州縣不得輒取和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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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唐會要》,證聖元年三月 二十一日,敕「州縣不得輒取和糴物。」

元宗開元二年敕州縣不得閉糴又令諸州加價糴貯平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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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年閏 二月十八日敕:「年歲不稔,有無須通,所在州縣,不得 閉糴,各令當處長吏簡較。」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九 月詔曰:「天下諸州,今年稍熟,穀價全賤,或慮傷農。常 平之法,行自往古,苟絕欺隱,利益實多。宜令諸州加 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欠。蠶 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糴。豆等堪貯者熟,亦 宜准此。以時出入,務在利人。江嶺淮浙劍南,地皆下 濕,不堪貯積,不在此例。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 支料奏聞,並委長官專知,改任日遞相付受。」且以天 災流行,國家代有,若無糧儲之備,必致饑饉之憂。縣 令親人,風俗所繫,隨當處豐約勸課。百姓「未辦三載 之糧,且貯一年之食。每家別為倉窖,非蠶忙農要之 時,勿許破用。仍委刺史及按察使簡較覺察,不得容 其矯妄。」

開元七年敕:「諸州置常平倉,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 同申。」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六月敕: 「關內、隴右、河東、河北五道及荊、揚、襄、河南夔、綿、益、彭、 蜀、資、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 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開元十六年敕:「和市須就有家,令所在以常平本錢 和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敕曰: 「年支和市,合出有處,官既酬錢,無要率戶。如聞州縣 不配有家,率戶散科,費損尤甚。設今給假,亦慮隱藏。 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敕,應欲反配,須審料度,所有和 市,各就出處。」 又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九月詔曰:「如 聞天下諸州,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 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 便。」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 三五錢。百姓有糴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 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收糴物數具申所司,仍令 上佐一人專簡較

開元二十五年,行和糴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九 月戊子敕曰:「適變從宜,有國常典,恤人濟物,為政所 先。今歲秋苗,遠近豐熟,時穀既賤,則甚傷農事,資均 糴,以利百姓。宜令戶部郎中鄭昉、殿中侍御史鄭章 於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和糴粟三四百萬 石,所在貯掌,江淮漕運,固甚煩勞,務在安人,宜令休 息。其江淮間今年所運租停,其關輔委度支郎中兼 侍御史王翼准此和糴粟三四百萬石,應須船運等, 即與所司審計料奏聞。」

按《通鑑綱目》:「二十五年秋七月,行和糴法。先是,西北 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糴之法。有彭 果者,獻策請推之關中。敕以穀賤傷農,命增時價十 二三,和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停今年江淮運租。」 自是關中蓄積漸溢。

開元二十六年制:「長安等縣,各與本錢收利。寧、慶兩 州,所司加價糴麥。」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正 月制:長安、萬年兩縣各與本錢一千貫,收利供驛,仍 付雜驛。三月乙酉,河南雒陽兩縣亦借本一千貫收 利,充人使課役。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三月丙 申敕曰:「如聞寧、慶兩州小麥甚賤,百姓出糶,又無人 糴,衣服之間,或慮難得。宜令所司與本道支使計會, 每㪷」加於時價一兩錢糴。取二萬石變造麥飯,貯於 朔方軍城。

開元二十七年敕委所繇長官及時加價收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七年九 月敕曰:『理國者在乎安人,安人者在乎足食。以古先 哲后,立法濟時,使家有三載之儲,國有九年之蓄。雖 遇水旱,終保康寧。則堯湯之代,繇此道也。朕以薄德, 丕承睿圖。身雖在於九重,心每同於兆庶。而微誠克 遂,上帝』」降祥。今歲物已秋成,農郊大稔,豈但京坻之 積,有同水火之饒。宜因豐穰,預為收貯,濟人救乏,孰 先於茲。宜令所司速計料「天下諸州倉有不充三年 者,宜量取今年稅錢,各委所繇長官及時每斗加於 時價一兩錢收糴。」

====天寶四載詔令河南河北諸郡長官取常平錢加價====糴麥貯積。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四載五 月詔曰:「如聞今載收麥,倍勝常歲,稍至豐賤,即慮傷 農,處置之間,事資通濟,宜令河南、河北諸郡長官取 當處常平錢於時價外㪷別加三五錢,量事收糴,大 麥貯掌。其義倉亦宜准此。仍委採訪使勾當便勘覆 具數,一時錄奏。諸道有糧儲少處,各隨土宜,如堪貯 積」,亦准此處分。

天寶六載奏准以時平價糶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開元後,邊 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 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 有和糴。牛僊客為相,有彭果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 糧廩益羨,自是元宗不復幸東都。天寶中,歲以錢六 十萬緡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短遞輸京倉者 百」餘萬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糴,貴則賤價而糶。 按《文獻通考》六載,太府少卿張瑄奏:「准敕節文,貴時 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量事 賒糶,至粟麥熟時徵納。臣商量,其餘糶者,至納錢日, 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迴易艱辛,請加價便 與折納。」

肅宗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備本收利以充和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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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元元年敕 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顧。 時祠祭及番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 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 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間有不取本錢,立 虛契,子孫相承為之。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廐使納利 錢,受牒貸罪。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 得捕役給牒者毀之。」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上元元年敕所在不得閉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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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上元元年九 月敕:「先緣諸道閉糴,頻有處分,如聞所在米粟尚未 流通,宜令諸節度觀察各於管內捉搦,不得輒令閉 糴。」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揀擇殷富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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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寶應元年敕: 「諸色本錢,比來將以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 非唯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今請一切不得與官 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 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 又冀免破人家。」

代宗廣德二年第五琦奏令諸州置常平倉隨當處米物時價賤貴加減糴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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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二年正 月,「諸道轉運使、專判度支、戶部侍郎第五琦奏,天下 諸州望置常平倉及庫,使司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 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糶賣。」

大曆八年敕度支轉運米價充關內和糴又加估收糴京官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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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八年十 一月癸未,敕度支江淮轉運三十萬石米價並腳價, 充關內和糴。時京師大稔,穀價驟賤,大麥斗至八錢, 粟斗至二十錢,帝勤卹萬姓,思以贍之,以每歲漕輓 四十萬石米至上郡,乃量遠近,費減至十萬石。三十 萬石米價充關內,近加價和糴,以利關中人權也。庚 子,詔「京官職田一切官為收糴,令度支估以聞。」度支 奏估直五萬貫詔加至八萬貫以來。估時賤,寵百官 也。

大曆十一年敕:「所在不得閉糴及隔截榷稅。」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一年六月 十三日敕:「自今已後,所在一切不得閉糴及隔截榷 稅。」

德宗建中元年敕今後米價貴時量出官米麥付兩市下價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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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建中元年七 月敕:「夫常平者,常使穀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 不為之加,雖遇災荒,人無菜色。自今以後,忽米價貴 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兩市行 人下價糶貨。」

建中三年。趙贊獻策。置常平本錢。積貨平價出入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太宗時置義 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以給他 費。至神龍中略盡。元宗即位復置之。其後第五琦請 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畜本錢。至是趙贊又言。「自軍 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凶荒潰散。餧死相食。不可勝 紀。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官,雖頻年少雨,米不 騰貴,可推而廣之,宜兼儲布帛。請於兩都、江陵、成都、 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緡,下至十萬 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 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德宗納其策,屬軍用迫蹴, 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興元元年詔於淮南浙東西加價和糴運於諸處減價出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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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閏 十一月詔曰:「江淮之間,連歲豐稔,迫於供賦,頗亦傷 農,收其有餘,濟彼不足,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東、浙西 道加價和糴米三五十萬石,差官船運於諸處,減價 出糶,貴從權便,以利於人。」

貞元元年詔諸州府不得閉糴以宰相陸贄請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萬斛又免徵逃亡利息餘並準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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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吐蕃劫 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關中為吐蕃蹂躪者二十 年矣,北至河曲,人戶無幾。諸道戍兵,月給粟十七萬 斛,皆糴於關中。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 百餘萬斛,計諸縣船車至太倉,穀價四十有餘,米價 七十,則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 資,當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 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 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以所減米 糶江淮水菑州縣,斗減時五十以救之,京城東渭橋 之糴,斗增時三十以利農。以江淮糶米及減運直,市 絹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萬斛,然不 能盡用贄議。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正月,詔諸州府不得輒有閉 糴。」

按《文獻通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 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 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

貞元二年。度支奏「准加價收糴粟麥儲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度 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華、陝、虢、晉、絳、鄜坊、丹延等州 府,秋夏兩稅青苗等錢物,悉折糴粟麥,所在儲積,以 備軍食。京兆府兼給錢收糴,每斗於時價外更加十 錢,納於太倉。」詔可其奏。自是每歲行之,以贍軍國。 貞元三年,詔和糴粟麥。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三年十二月 大稔。詔和糴粟麥。上畋於新店。入民趙光奇家。問「百 姓樂乎?」對曰:「不樂。」上曰:「今歲頗稔,何為不樂。」對曰:「詔 令不信。」前云兩稅之外悉無他徭,今非稅而誅求者 殆過於稅。又云和糴而實強取之,曾不識一錢。始云 所糴粟麥納於道次。今則遣致京西行營,動數百里, 車「摧牛斃,破產不能支。愁苦如此,何樂之有。」上命復 其家,

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京兆 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 納,續令所司自搬運載至太原。先是,京畿和糴多被 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 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忻便樂輸。」

貞元八年,詔令邊鎮和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十月,以 西北邊穀賤。詔令度支增價和糴。以實邊儲。凡積米 三十三萬斛。」

按《通鑑綱目》:八年九月,令京兆邊鎮和糴。陸贄言於 上曰:「頃設就軍和糴之法以省運,制加倍之價以勸 農。此令初行,人皆悅慕,而有司競為纖嗇,不時斂藏, 遂使豪家貪吏反操利權,賤取於人,以俟公私之乏。 度支物估轉高,軍城穀價轉貴,空申簿帳為指囷倉。 計其數則億萬有餘,考其實則百十不足,此所謂蓄」 斂乖宜者也。舊制,關中歲運東方租米,至有「斗錢運 斗米」之言。習聞見而不達時宜者,則以為國之大事, 不計費損;習近利而不防遠患者,則以為不若畿內 和糴為易。臣以為兩家之語,互有長短,將制國用,須 權重輕。食不足而財有餘,則弛財而務實倉廩;食有 餘而財不足,則緩食而嗇用貨泉。近「歲關輔屢豐,公 儲委積,江淮水潦,米貴加倍。關輔宜加價以糴而無 錢,江淮宜減價以糴而無米,而運彼所乏,益此所餘, 可謂習聞見而不達時宜矣。今江淮斗米直百五十 錢,運至東渭橋,僦直又約二百,而市司估糴三十七 錢,耗其九而存其一,餒彼人而傷此農。制事若斯,可 謂深失矣。」每年江淮「運米百一十萬斛至河陰、太原, 留七十萬斛,而以四十萬斛輸東渭橋。今二倉見米 猶有三百二十餘萬斛,京兆諸縣,斗米不過直錢七 十。請令來年江淮止運三十萬斛至河陰,而河陰、太 原以次運至京師。其江淮所停八十萬斛,委轉運使 每斗取八十錢,於水災州縣糴之,以救貧乏」,計得錢 六十「四萬緡,減僦直六十九萬緡,先令戶部以二十 萬緡付京兆糴米,以補渭橋之闕數,斗用百錢,以利農人;以一百二萬六千緡付邊鎮,使糴十萬人六年 之糧;餘十萬四千緡,以充來年和糴之價。其江、淮米 錢僦直,並委轉運使折市綾絹絁綿,以輸上都,償先 貸戶部錢。」詔行其策,邊備浸充。

貞元九年。詔「令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詔 曰:「分災救患,法有常規;通商惠人,國之令典。自今宜 令州府不得輒有閉糴,仍委鹽鐵使及觀察使訪察 聞奏。」

貞元二十一年,順宗即位,敕:「官市依時價買賣,不得 侵擾百姓。」

按:《唐書順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丙申,即皇帝位於 太極殿。」

按:《冊府元龜》二十一年二月赦文:「應緣官市並出正 文帖,依時價買賣,不得侵擾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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