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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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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六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二

  梁武帝天監一則 普通一則 中大同一則 敬帝太平二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大建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宣武帝永平一則 孝明帝熙平二則 孝昌一則 孝莊帝

  永安一則 孝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三則 宣帝大象一則

  隋文帝開皇六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一高祖武德一則 高宗顯慶一則 乾封二則 儀鳳一則 調露一則 永淳一

  則 元宗先天一則 開元九則 天寶一則 肅宗乾元二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代宗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三則 貞元三則 憲宗元和十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六卷

錢鈔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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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  年鑄五銖及女錢二品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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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梁初惟京 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 帛交易,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武帝乃鑄錢,肉好 周郭,文曰五銖,重如其文。而又別鑄,除其肉郭,謂之 女錢。二品並行,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有直百五銖、 五銖女錢、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銖、雉錢、五銖對文 等」號,輕重不一,天子頻下詔書,非新鑄二種之錢並 不許用,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普通四年十二月戊午始鑄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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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食貨志》:「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人 以鐵賤易得,並皆私鑄。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 丘山,物價騰貴,交易者以車載錢,不復計數,而唯論 貫,商旅姦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 曰東錢;江郢已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 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詔通用足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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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中大同元年秋七月丙寅,詔曰:「朝 四而暮三,眾狙皆喜,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頃聞外 閒多用九陌錢,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非物有貴 賤,是心有顛倒,至於遠方,日更滋甚。豈直國有異政, 乃至家有殊俗,徒亂王制,無益民財。自今可通用足 陌錢,令書行後百日為期。若猶有犯,男子謫運,女子 《質作》」並同。

按:《隋書食貨志》:「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詔通用足陌。詔 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 云。」

敬帝太平元年三月壬午班下遠近並雜用今古錢按梁書敬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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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二年夏四月己卯,鑄「四柱」錢,一准二十。壬辰,改 「四柱」錢,一准十。丙申,復閉細錢。

按:《梁書敬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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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天嘉三年閏二月甲子改鑄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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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食貨志》:「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始梁 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於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 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鎔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 為貨,至文帝天嘉三年。」原本訛五年改鑄五銖,初出一當 鵝眼之十。

宣帝大建十一年秋七月辛卯初用大貨六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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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食貨志》:大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銖,以一當 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後還當一,人皆不便,乃相與 訛言曰:「六銖錢有不利縣官之象。」未幾,遂廢六銖而 行五銖,竟至陳亡。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 不用錢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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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鑄太和五銖錢詔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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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魏初至於太 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十九年冶 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在所遣錢 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練,無所和雜。」

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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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孝明帝熙平元年以任城王澄請太和錢與新鑄五銖並行盜鑄及不如法者嚴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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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肅宗初{{Annotation|。按《冊府元龜》,系熙平元年,}}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 行新鑄,致商貨不通,貿遷頗隔。熙平初,尚書令任城 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易》稱天地之大 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 曰財。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 治國安民之本也。」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周 仍其舊,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國貨始行,定銖兩之 楷。齊桓循用,以霸諸侯。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 異。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 焉。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 錢有大小之品。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刱制,後與 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 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致用。太和五銖,雖利于京邑 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于荊 郢之邦者,則礙于兗豫之域,致使貧民有重困之切, 王道貽隔化之訟。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 不依準式者。時被敕云:「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 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延昌二年,徐州民 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謹尋不行之 錢,律有明式,指謂鵝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州, 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又河北州 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 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 尺,以濟有無。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 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謹 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且錢之 為名,欲泉流不已。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 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貴 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不行之 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曰: 「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澄又奏:「臣猥屬樞 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範。謹詳《周禮》,外 府掌邦布之入出。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然 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無極。」爰 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 商,連邦隔質。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登被旨 敕,「錢行已久,且可依舊。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 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師,不行於 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 難,塞之則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 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繈相屬,不假斗斛之器, 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請並下諸方州 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 小,悉聽行之。鵝眼鐶鑿,依律而禁。河南州鎮先用錢 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 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諸方 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 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 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符旨一宣,仍不遵 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詔從之。而河北諸州,舊少 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熙平二年,尚書崔亮以鑄錢方興,請廣銅冶,開鑄行 之。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平二年冬, 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 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 斗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 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謹 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孝昌三年春正月甲申詔峻鑄錢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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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按《高崇傳》:崇子謙之,孝 昌中除國子博士,時朝議鑄錢,以謙之為鑄錢都將 長史,乃上表求鑄三銖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 無,便交易,故錢之輕重,世代不同。太公為周置九府 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秦兼海內,錢重半兩。漢興, 以秦錢重,改鑄榆莢錢,至文帝五年,復為四銖,孝武 時」悉復銷壞,更鑄三銖,至元狩中,變為五銖,又造赤 仄之錢,以一當五。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 銖,次九銖,次七銖,次五銖,次三銖,次一銖。魏文帝罷 五銖錢,至明帝復立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權 赤烏年復鑄大錢,一當千。輕重大小,莫不隨時而變。 竊以食貨之要,八政為首;聚財之貴,《詒訓典文。是以 昔之帝王,乘天地之饒,御海內之富,莫不腐紅粟於 太倉,藏朽貫於泉府。儲畜既盈,民無困敝,可以寧謐 四極,如身使臂者矣。昔漢之孝武,地廣財豐,外事四 戎,遂虛國用。於是草萊之臣,出財助國,興利之計,納 稅廟堂,市列榷酒之官,邑有告緡之令,鹽鐵既興,錢 幣屢改,少府遂豐,上林「饒積,外闢百蠻,內不增賦者, 皆計利之由也。今群妖未息,四郊多壘,徵稅既煩,千金日費,資儲漸耗,財用將竭,誠楊氏獻稅之秋。桑兒 言利之曰:「夫以西京之盛,錢猶屢改,並行小大,子母 相權。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敗,民物凋零,軍國用少, 別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 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惟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 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昔禹遭大木,以歷山 之金鑄錢,救民之困;湯遭大旱,以莊山之金鑄錢,贖 民之賣子者。今百姓窮悴,甚於曩日,欽明之主,豈得 垂拱而觀之哉!臣今此鑄,以濟交乏,五銖之錢,任使 並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穆公之言,於斯驗「矣。臣雖 術愧計然,識非心算,暫充錢官,頗睹其理,苟有所益, 不得不言。脫以為疑,求下公卿博議。如謂為允,即乞 施行。」詔將從之,事未就,會卒。

按《冊府元龜》,「孝昌三年正月,詔立鑄錢之制。是時朝 議鑄錢,以國子博士高謙之為鑄錢都將長史,乃上 表求鑄三銖錢。」

孝莊帝永安二年更鑄永安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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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莊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義初,重盜 鑄之禁,開糾賞之格。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 「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 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賞之,絹匹止錢 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 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遷鄴之後,輕濫尤 多。 按《高崇傳》:崇子謙之,謙之弟恭之,字道穆,行字 於世,歷御史中尉。時用錢稍薄,道穆表曰:「四民之業, 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自頃以私鑄薄濫,官 司糾繩,挂網非一。在市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 造薄錢斤餘二百,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罹 罪者雖多,姦鑄者彌眾。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 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沈。此 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之愆,彼復何罪?昔漢文 帝以五分錢小,故鑄四銖,至武帝復改三銖為半兩, 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 文載年號,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銅價 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鈆沙,縱復私營, 不能自潤,直置無利,自應息心,況復嚴刑廣設也。以 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後遂用楊侃計,鑄 永安五銖錢。 按《楊播傳》:播子侃解尚書正黃門,加 征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時所用錢,人多私鑄,稍就 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斗幾直一千。侃奏曰:「昔馬援 至隴西,嘗上書求復五銖錢,事下三府,不許。及援徵 入為虎賁中郎,親對光武,申釋其趣,事始施行。臣頃 在雍州,亦表陳其事,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 為,而俗弊得改。旨下尚書八座,不許以今況昔,即理 不殊。求取臣前表,經御披析。」侃乃隨事剖辨,孝莊從 之,乃鑄五銖錢,如侃所奏。

孝靜帝武定六年令錢五銖者聽入市小薄者皆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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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定初,齊文 襄王奏革其弊。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 悉更改鑄,其文仍舊。然姦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 間,漸復細薄。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 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許百錢重一斤四兩 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 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 稱以定輕重。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 用。「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鈆鑞, 並不聽用。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 悉入告者。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 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群官參議,咸以「時穀頗貴,請 待有年。」上從之而止。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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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帝天保四年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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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四年春正月己丑,改鑄 新錢,文曰「常平五銖。」

按《隋書食貨志》:「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 銖。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別,遂各以為名,有雍 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 稱。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神武帝乃收 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未幾之間, 漸復細薄,姦偽競起。文宣受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 平五銖」,重如其文,其錢甚貴,且制造甚精。至乾明、皇 建之間,往往私鑄。鄴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 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青、齊、徐、兗、梁、豫州, 輩類各殊。武平已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至于 齊亡,卒不能禁。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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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保定元年秋七月戊申更鑄錢文曰布泉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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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之初,尚用魏錢,及武帝保定元
考證
年七月,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時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 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鑄五行大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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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三年六月壬子,更鑄五行大 布錢,以一當十,與布泉錢並行。」

建德四年秋七月己未,禁五行大布錢不得出入關 布,泉錢聽入而不聽出。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建德五年春正月丁酉,廢布泉錢。戊申,初令「鑄錢者 絞,其從者遠配為民。」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宣帝大象元年初鑄永通萬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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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宣帝本紀》:「大象元年十一月丁巳,初鑄永通 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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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元年九月行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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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高祖既受周禪, 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 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是時錢既新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開皇三年,詔付「各關錢樣勘驗。」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皇三年四月, 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 後得過。樣不同者,即壞以為銅入官。」

開皇四年。詔縣令仍不禁用舊錢者。奪半年祿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詔行新錢已後。 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用 以貿易不止。四年詔仍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尚猶不絕。

開皇五年,又嚴《錢制》。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詔又 嚴其制,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是時見 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 錢,不可禁約。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 採取。」

開皇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鑪鑄錢。」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詔晉王廣 聽於揚州立五鑪鑄錢。其後姦狡稍漸,磨鑢錢郭,取 銅私鑄,又雜以錫錢,逓相放效,錢遂輕薄。乃下惡錢 之禁,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 中樣者不入於市。」

開皇十八年,詔「聽諸王於各州立鑪鑄錢。」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詔漢王 諒聽於并州立五鑪鑄錢。是時江南人間錢少。晉王 廣又聽于鄂州白紵山有銅𨥥處錮銅鑄錢。于是詔 聽置十鑪鑄錢。又詔蜀王秀聽于益州立五鑪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 者皆毀之,其銅入官。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 有」死者,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煬帝大業  年錢轉薄惡每千輕至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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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業已後,王綱 弛紊,巨姦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初每千猶重二 斤,後漸輕至一斤,或剪鐵鍱、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 用之,貨賤物貴,以至于亡。」

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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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武德四年始鑄開元通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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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隋末行五銖白 錢,天下盜起,私鑄錢行。千錢初重二斤,其後愈輕,不 及一斤,鐵葉皮紙皆以為錢。高祖入長安,民間行錢 環錢,其製輕小,凡八九萬纔滿半斛。武德四年鑄開 元通寶,徑八分,重二銖四參,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 大小之中。其文以八分篆、隸三體。洛、并、幽、益桂等州 皆」置監,賜秦王、齊王三鑪,右僕射裴寂一鑪以鑄。盜 鑄者論死,沒其家屬。其後盜鑄漸起。

高宗顯慶五年以惡錢多官以善錢一買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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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顯慶五年,以惡 錢多,官為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民間藏惡錢以 待禁弛。」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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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封元年,改鑄 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銖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踰 年而舊錢多廢。」

乾封二年,復行「《開元》通寶」錢。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以商賈不 通,米帛踊貴,復行開元通寶錢,天下皆鑄之。然私錢 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詔所在納惡錢,而姦 亦不息。」

儀鳳 年詔巡江官督捕私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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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儀鳳中,瀕江民 多私鑄錢為業。詔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沒官。」

調露元年詔毀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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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儀鳳四年。是年六月 改元調露命東都糶米粟,斗別納惡錢百,少府司農毀之。 是時鑄多錢賤,米粟踊貴,乃罷少府,鑄尋復舊。

永淳元年始令私鑄者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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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淳元年,私鑄 者抵死,鄰保里坊村正皆從坐。」

元宗先天元年楊虛受奏請博取惡錢納鑄錢州京城並以好錢為用中書門下議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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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后時,錢非穿 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斗、沙澀之錢皆售。 自是盜鑄蜂起,江淮游民依大山陂海以鑄,吏莫能 捕。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纔有輪郭,鐵錫、五 銖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摸錢,須臾百十。」

按《冊府元龜》:先天元年九月,諫議大夫楊虛受以京 中用錢惡,貨物踊貴,上疏曰:「伏見市井用錢,不勝濫 惡,有加鐵錫,即非公鑄,虧損正道,夷亂平人,城外此 錢,並不任用。中京且猶若是遠郡,夫何以堪易?曰何 以聚人曰財。故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詩》曰:『京邑翼翼, 四方是則』。」國家優尚寬典,吏人慢法,銅錫亂雜,偽錢 轉多,政刑漸失于科條,明罰未加于守長,有殊禁,人 為非矣。「日中為市,聚天下之貨,而錢無準的,物價騰 踴,乾沒相乘,盈虛失度」,又非各得其所矣。帝京三市, 人雜五方,淫巧競馳,侈偽成俗。至于商賈積滯,富豪 藏鏹,兼并之家,歲增儲蓄,貧素之士,日有空虛。公錢 未益于時,須,禁法不當于代,要四方「無所取則矣。夫 作法于涼,其弊猶貪;容姦于非,弊將若之何?其惡錢? 臣望官為博取納鑄錢州,京城並以好錢為用。」書奏, 付中書門下詳議,以為擾政,不行。

開元四年詔簡較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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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四年十 一月詔曰:「如聞東都用錢,漸有變動,留守及河南尹 作何簡較?宜敕劉知柔、單思遠,稍自勖勵,嚴加捉搦。」 開元六年禁斷惡錢,行二銖四絫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初,宰相宋 璟請禁惡錢,行二銖四絫錢,毀舊錢不可用者,江淮 有官鑪錢、偏鑪錢、稜錢、時錢。遣監察御史蕭隱之使 江淮,率戶出惡錢,捕責甚峻,上青錢皆輸官,小惡者 沈江湖,市井不通,物價益貴,隱之坐貶官。」

按《冊府元龜》,六年正月,禁斷惡錢,行二銖四絫已上 舊錢,更收人間惡錢,鎔破復鑄准樣式錢。敕出之後, 百姓喧然,物價搖動,商人不敢交易。宰相宋璟、蘇頲 奏請出太府錢五萬貫,分于南北兩市,平價買百姓 間所賣之物堪貯掌官須者,庶得好錢散行人間。從 之。又敕:「近斷惡錢,恐人間少錢行用。其兩京文武官, 夏季防問庶僕,宜即先給錢,待後季任取所配物貨 賣,准數還官。」二月,敕曰:「古者聚萬方之貨,設九州之 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輕重得中,則利可和善;若 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頃者用錢,不論此道,深恐貧 窶日困,奸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 安俗阜,禁止令行。」閏七月,詔曰:「禁斷惡錢,改鑄新者, 務于精好,行之久長。如聞諸道置鑄錢,御史專掌,未 稱所委,仍有濫惡,且更提振,不即加罪。有先鑄不如 法,總重毀鍊,并已納太府者,並令更揀擇不合樣,送 所由。重鑄已後,倍須在意,不得更然。兩京少府并准 此。」時宋璟為侍中,禁斷惡錢,發使分道撿括以銷毀 之,頗招士庶所怨。

開元七年,出米收惡錢毀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初,宋璟又 請出米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詔:「天下惡錢,並令禁斷。錢令 初下,或恐艱辛,宜量出米十萬石,令府縣及太府寺 選交易穩便處所分貯,依時價糶與百姓,收取惡錢, 便送少府監搥碎。」

開元八年,詔「以好錢及布絹雜物博取惡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六月詔 曰:「比來所市惡錢,略計數應未盡,本欲防其私鑄,務 在總納于官。若博換尚多,則須抬帖估價,百姓情願 出惡錢一千文,計秤滿六斤,即官以好錢三百文博 取,無好錢處,依時估折布絹雜物,每季終各令隨近 送納鑄錢,仍申主者勘會。」

開元十一年。詔所在加鑄。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開元十七年,詔「所在加鑄,禁斷私賣銅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七年八月 詔曰: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大小之價,以全 服用之物,以濟單平之資。錢之所利,人之所急。然絲 布財穀,四人為本,若本賤末貴,則人棄本而務末。故 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今 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于器用,又不同 于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 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仍令造銅器。所有採銅 錫鈆,官為市取,勿抑其價,務利于人。」按此疑即志載十一年事 開元二十年,令「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又禁惡錢, 令市肆錢貨兼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年,千錢以 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二銖四絫。禁𡙇頓、沙澀、盪 染、白彊、黑彊之錢,首者官為市之,銅一斤為錢八千。 按《冊府元龜》:二十年九月制曰:「綾羅絹布雜貨等交 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自今以 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開元二十二年,議縱私鑄,不果行。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宰相 張九齡建議:「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而均, 乃為錢以通貿易。官鑄所入無幾而工費多,宜縱民 鑄。」議下百官,宰相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 尹蕭炅、祕書監崔沔皆以為嚴斷惡錢則人知禁;稅 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以利薄而自 息。「若許私鑄,則下皆棄農而競利矣。」左監門衛錄事 參軍事劉袟曰:「今之錢,古之下幣也。若捨之任人,則 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不可一也;物賤傷農,錢輕 傷賈,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 少,物少則作法布之使輕,奈何假人?不可二也。鑄錢 不雜鉛鐵則無利,雜則錢惡。今塞私鑄之路,人猶冒 死,況設陷穽誘之,不可三也。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 利則去南畝者眾,不可四也。」人富則不可以賞勸貧 則不可以威禁。法不行,人不理,由貧富不齊,若得鑄 錢,貧者服役于富室,富室乘而益恣,不可五也。夫錢 重由人,日滋于前,而鑪不加舊,公錢與銅價頗等,故 破重錢為輕錢。銅之不「贍,在採用者眾也。銅之為兵 不如鐵,為器不如漆。禁銅則人無所用,盜鑄者少;公 錢不破,人不犯死,錢又日增,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是 時公卿皆以縱民鑄為不便,于是下詔禁惡錢而已。 信安郡王褘復言國用不足,請縱私鑄。議者皆畏褘。 帝弟之貴,莫敢與抗,獨倉部郎中韋伯陽以為不可, 褘議亦格。

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三月詔曰:「布帛不可以尺寸 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故古之為錢,以通 貨幣,蓋人所作,非天實生。」頃者耕織為資,乃稍賤而 傷本;磨鑄之物,卻以少而致用。頃雖官鑄,所入無幾, 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求言其弊, 豈無變通?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于 「賈誼,亦無廢于賢君。況古往今來,時異事反,經費之 義,安有定耶!終然自拘,必無足用。且欲不禁私鑄,其 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朕將親覽,擇善而從。」祕 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錢,時所通用,若許私鑄,人必 競為,各徇所求。如小有利,漸忘本業,本計斯貧,是以 賈生之陳七福,規于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將以貧 殷人,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謹按《漢書》文,雖除 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鈆鐵為他巧者。然則雖許私 鑄,不容姦錢。錢不容姦,則鑄者無利;鑄者無利,則私 鑄自息。斯則除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能謹于法而 節其用,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姦不生,斯所以稱賢 君也。今若聽其私鑄,「嚴斷惡錢,官必得人,人皆知禁, 誠則漢政可侔,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今若稅銅折 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無利,易而可久,簡 而難誣,謹守舊章,無越制度。且夫錢之為物,貴于通 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十月,詔:「貨幣兼 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 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已後,所有莊宅以馬 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市買到一千以 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開元二十六年。宣、潤等州初置錢監。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宣、潤 等州初置錢監,兩京用錢稍善,米粟價益下。其後錢 又漸惡,詔出銅所在置監,鑄「開元通寶」錢。京師庫藏 皆滿,天下盜鑄益起,廣陵、丹陽、宣城尤甚。京師權豪, 歲歲取之,舟車相屬。江淮偏鑪錢數十種,雜以鐵錫, 輕漫無復錢形。公鑄者號「官鑪錢」,一以當偏鑪錢七 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鑄者。兩京錢有鵝眼、 古文、線環之別,每貫重不過三四斤,至剪鐵而緡之。 宰相李林甫請出絹布三百萬匹,平估收錢,物價踊 貴,訴者日萬人。兵部侍郎楊國忠欲招權以市恩,揚 鞭市門曰:「行當復之。」明日,詔復行舊錢。

天寶十一載以厚價募工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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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十一載,又 出錢三十萬緡易兩市惡錢,出左藏庫排斗錢,許民 易之。國忠又言,錢非鐵錫銅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 是時增調農人鑄錢,既非所習,皆不聊生。內作判官 韋倫請厚價募工,由是役用減而鼓鑄多。天下鑪九十九,絳州三十,揚、潤、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洋州三, 定州一。每鑪歲鑄錢三千三百緡,役丁匠三十,費銅 二萬一千二百斤、鑞三千七百斤、錫五百斤,每千錢 費錢七百五十。天下歲鑄三十二萬七千緡。

按《冊府元龜》十一年正月敕曰:「泉貨之用,所以通有 無;輕重之權,所以禁踰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 官之制,求言適便,必在從宜。如聞京城行用之錢,頗 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然安人在于存養,化俗 期于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錢三 數十萬貫,分于兩市百姓間應交易,所用錢不堪久 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庶單貧無患, 商旅必通。其有過限,輒敢違犯者,一事以上,並依條 件處分。」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 擾。時又令于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年錢, 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鐵、錫、 銅、沙穿穴古文,餘並許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肅宗乾元元年鑄乾元重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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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元元年,經費 不給,鑄錢使第五琦鑄乾元重寶,錢徑一寸,每緡重 十斤,與開元通寶參用,以一當十,亦號「乾元十當錢。」 先是諸鑪鑄錢寙薄,鎔破,錢及佛像謂之「盤陀」,皆鑄 為私錢,犯者杖死。第五琦為相,復命絳州諸鑪鑄重 輪乾元錢,徑一寸二分,其文亦曰「乾元重寶」,背之外 郭為重輪,每緡重十二斤,與《開元通寶》錢並行,以一 當五十。是時民間行三錢,大而重稜者亦號「重稜錢。」 法既屢易,物價騰踊,米斗錢至七千,餓死者滿道。初 有虛錢,京師人人私鑄併小錢,壞鍾、像,犯禁者愈眾。 鄭叔清為京兆尹,數月榜死者八百餘人。肅宗以新 錢不便,命百官集議,不能改。

按《冊府元龜》元年七月詔曰:「錢貨之興,其來已久。蓋 代有沿革,時為重輕。周興九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 五銖,亦弘改鑄之法。必令大小兼適,母子相權,事有 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變。但以兵戈未息,帑藏猶虛, 卜式獻助軍之誠,弘羊興富國之算,靜言立法,諒在 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無新 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一倍之利,所謂于 人不擾,從古有經。宜聽于諸監別鑄一當十錢,其文 曰「乾元重寶。」其開元通寶者,亦依舊行用。所有私鑄 捉搦處置,即條件奏聞。

乾元二年,又鑄「大錢。」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又 鑄大錢,其文依乾元重寶,而重其輪以別之,一當五 十。詔曰:「九府陳規,百王不易,或以輕為重,蓋取適時; 以重為輕,用為救弊。則以形分龍馬,勢寫刀龜,子母 相沿,變通斯在。今國步猶阻,帑藏未充,重斂乃人日 不堪,薄征則軍賦未足,是以須令改鑄,務于濟時。自 聞行用已來,頗亦公私弘益。今可于絳州諸鑪,加樣 起鑄,更增新郭,不變舊文。每以一錢,用當五十,利豐 費約,實允事宜。其錢以二十斤成貫,自餘錢監,並聽 依舊。享茲厚利,足以富國,人安俗阜,朕復何憂。仍令 鑄錢使即勾當起鑄新錢,或有奸濫,所由奏法,勿至 寬容。各仰州縣,明示錢樣,切須捉搦,勿使違犯。在京 官寮,比無俸料,桂玉之費,將何以堪?宜取絳州新錢, 給冬季俸料,即仰所由申請,計會支給。且多難之際, 家國當同,頃者急于軍戎,所以久虧祿俸,眷言憂恤, 常愧于懷。今甫及授衣,略為賙給,庶資時要,宜悉朕 懷。」于是新鑄與乾元、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焉。

上元元年詔百官集議錢法減重輪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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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上元元年,減重 輪錢以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以一 當十,碾磑鬻受得為實錢,虛錢交易皆用十當錢,由 是錢有虛實之名。史思明據東都,亦鑄「得一元寶錢, 徑一寸四分,以一當開元通寶」之百。既而惡「得一」非 長祚之兆,改其文曰「順天元寶。」

按:《冊府元龜》:「乾元三年二月。」是年四月改元上元詔曰:「泉府之 設,其來尚矣,或時改作,則制有輕重。往以金革是殷, 邦儲稍闕,屬權臣掌賦,變法非良,遂使貨物相沿,穀 帛騰踊,求之輿頌,弊實由斯。夫易柱調絃,政之要者。 今欲仍從舊貫,漸罷新錢,又慮權行,轉資艱急,如或 猶循所務,未塞其源,實恐物價虛騰,黎元失業,靜言 體要,用籍良圖。且兩漢舊規,典章沿革,必朝廷會議, 共體至公。蓋明君不獨專法,當從眾議。庶遵行古之 道,俾廣無私之論。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並于尚 書省集議訖,委中書、門下詳擇奏聞。」 又按《冊府元 龜》,上元元年六月詔曰:「因時立制,頃議新錢,且欲從 權,知非經久。如聞官鑪之外,私鑄頗多,吞併小錢,踰 濫成弊。抵罪雖眾,禁姦未絕。況物價日起,人心不安, 事藉變通,期于折衷。其重稜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 文行用。其《開元》舊錢宜十文行用,《乾元》當十錢宜依 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諸州待後進 止。」七月,詔:「重稜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至三十價行用,其天下諸州並准此。」十二月,詔:「應典貼莊宅店鋪、 田地碾磑」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贖;先以 虛錢典貼者,令虛錢贖。其餘交關並依前用「給賞價 錢。」由是錢有虛實之稱。

寶應元年代宗即位改行乾元大小錢並以一當一按唐書代宗本紀寶應元年四月已巳即皇帝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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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貨志》:「代宗即位,乾元重寶錢以一當二,重輪錢 以一當三,凡三日而大小錢皆以一當一。自第五琦 更鑄,犯法者日數百,州縣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 其後民間乾元、重稜二錢鑄為器,不復出矣。」當時議 者以為自天寶至今,戶九百餘萬。《王制》上農夫食九 人,中農夫七人,以中農夫計之,為六千三百萬人,少 「壯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費米百二十六萬斛,歲費四 萬五千三百六十萬斛,而衣倍之,吉凶之禮再倍,餘 三年之儲,以備水旱凶災。當米十三萬六千八十萬 斛,以貴賤豐儉相當,則米之直與錢均也。田以高下 肥瘠豐耗為率,一頃出米五十餘斛,當田二千七百 二十一萬六千頃,而錢亦歲毀于棺」瓶,埋藏焚溺,其 間銅貴錢賤,有鑄以為器者,不出十年,錢幾盡,不足 周當世之用。諸道鹽鐵轉運使劉晏以江、嶺諸州任 土所出,皆重麤賤弱之貨輸京師,不足以供道路之 直,于是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廣鑄錢,歲得十餘萬 緡,輸京師及荊、揚二州。自是錢日增矣。

按《冊府元龜》,「代宗寶應元月五月甲午,改行乾元錢, 以一當二;乾元重稜大錢,以一當十;丙申,改行乾元 大小錢,並以一當一。其私鑄重稜錢,不在行用之限。 初,度支使第五琦奏鑄乾元重寶錢,以一當十,以贍 國用。又以乾元重寶錢奏加重稜,以一當五十。行之 僅半歲,犯私鑄者日有數百,府縣不能禁。朝廷以錢」 貨大弊。仍奏「悉依《開元錢》,以一當一」,人甚便之。

大曆四年絳州汾陽銅源兩監增置五鑪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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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四年正 月,關內道鑄錢等使戶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請于絳 州汾陽銅源兩監增置五鑪鑄錢,許之。」

大曆七年,禁鑄銅器,以廣錢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禁天下鑄 銅器。」

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鑄造銅器,唯鏡 得鑄,其器舊者聽用之,不得貨鬻」,將廣錢貨資國用 也。

德宗建中元年復洛源廢監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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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初。按冊府元龜系 建中元年戶部侍郎韓洄以商州紅崖冶銅多,請復「洛源 廢監,起十鑪,歲鑄錢七萬二千緡,每千錢費九百。」德 宗從之。

建中二年。包佶奏「請禁斷惡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諸 道鹽鐵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錢交下 麤惡,揀擇納官者,三分纔有二分,餘並鈆錫銅盪,不 敷斤兩,致使絹價騰貴,惡錢漸多。訪聞諸州山野地 窖,皆有私錢,轉相貿易,姦濫漸深。今後委本道觀察 使明立賞罰,切加禁斷。」

建中四年,趙贊請鑄「當十」大錢,詔從之,尋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江淮多鉛錫錢, 以銅盪外,不盈斤兩,帛價益貴,銷千錢為銅六斤,鑄 器則斤得錢六百,故銷鑄者多而錢益耗。判度支趙 贊採連州白銅鑄大錢,一當十,以權輕重。」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趙贊以常賦不 足用,乃請採連州白銅鑄大錢,以一當十,權其輕重。 詔從其說。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復請。」

貞元元年禁錢出關禁江淮鑄銅為器又立檢察行用欠陌錢及不許壅塞錢貨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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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駱谷散 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諸道鹽鐵使張滂奏禁江淮 鑄銅為器,惟鑄鑑而已。」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原本訛九年正月,諸道鹽鐵使張 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 錢少,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鑄。每銷錢一千,為 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千餘。其利既厚,銷鑄遂 多,江淮之間,錢寶減耗。伏准建中元年六月二十六 日敕令,准大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文,一切禁斷。 年月深遠,違犯尚多。臣請自今已後,應有銅山,任百 姓開採,一依時價,官為收市。除鑄鏡外,一切不得鑄 造,及私相買賣。其舊器物,先在人家,不可收集破損 者,仍許賣入官。所貴銅價漸輕,錢免銷毀。伏請委所 在觀察使與臣屬吏會計處置。」詔曰:「可。」三月,敕:「陌內 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姦。使人易從,期于 不擾。自今已後,有人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 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如有容隱,兼許賣 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縣所 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若非因買賣,自將錢于街衢行用,一切勿問。」七月,張滂奏:「所在錢貨,伏請不許 壅塞,以通商賈。」從之。

貞元十年立「禁斷銷錢為銅」之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詔天下鑄 銅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過百六十,銷錢者以盜鑄 論。」

貞元十四年,停「見錢不出境」之禁,尋復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民間錢益少,繒 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浙西觀察使李 若初請通錢往來,而京師商賈齎錢四方貿易者,不 可勝計,詔復禁之。」 按《劉晏傳》:「李若初為浙西觀察, 諸道鹽鐵使,時天下錢少貨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 賈不通。若初始奏縱錢以起萬貨,詔可。」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十二月,鹽鐵使李若初奏:「諸道 州府多以近日泉貨數少,繒帛價輕,禁止見錢,不令 出界,致使課利有闕,商賈不通。請指揮見錢任其往 來,勿使禁止。」從之。

憲宗元和元年以錢少禁用銅器復禁商賈用飛錢李欒奏黃河堤岸摧得古文錢三千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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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二十年,命 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以錢少, 復禁用銅器。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 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京 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十人為保。 按《冊府元龜》,「元和元年二月,以錢少,禁用銅器。八月, 靈」武節度使李欒奏「黃河堤岸摧,得古文錢三千三 百,其形甚小,方孔三足。」

元和二年,詔委諸臣僚勾當,收市鉛銅,禁鉛錫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詔 曰:「錢貴物賤,傷農害工,權其輕重,須有通變。比者鈆 銅無禁,鼓鑄有妨。其江淮諸州府收市鈆銅等,先已 令諸道知院官勾當。緣令初下,未盡頒行。宜委諸道 觀察等使與知院官專切勾當,事畢日,仍委鹽鐵使 據所得數類會奏聞。」四月,禁鈆錫錢。

元和三年,郴州「舊桂陽監置鑪,採銅鑄錢,令長吏收 市商賈所蓄見錢,又令勸課銀坑戶採銅助官中鑄 作。」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鐵使李㢲以 郴州平陽銅坑二百八十餘,復置桂陽監,以兩鑪日 鑄錢二十萬,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緡,命商賈蓄 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 于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它州官吏論罪。」 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鹽鐵使李㢲上言,得湖南院 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 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今請 于郴州舊桂陽監置鑪兩所採銅鑄錢,每日約二十 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于人。」從之。六月,詔曰:「泉 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 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今欲著《錢令》以出 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 救時,情非欲利。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應天下商 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 輒立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 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 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又「天下有銀之 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權 其輕重,使務專一。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坑,並 宜禁斷。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 課,令其採銅,助官中鑄作。仍委鹽鐵使作法條流聞 奏。」

元和四年,禁「錢緡少二十,及有鈆錫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京師用錢 緡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 者不問。復詔采五嶺銀坑,禁錢出嶺。」

元和六年,貿易錢參用布帛,疏拒馬河水鑄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貿易錢十 緡以上者,參用布帛。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 里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鍔置鑪,疏拒馬河水鑄錢,工 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為使,以五鑪鑄,每鑪月鑄錢三 十萬。自是河東錫錢皆廢。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制曰:「夏貢有差,先乎任土;周 幣殊等,實在便人。近日所徵布帛,並先定物樣,一例 作中估受納,精麤不等,退換者多,轉將貨賣,皆致折 損。其諸道留使、留州錢數內絹帛等,但有可用處,隨 其高下,約中估物價,優饒與納,則私無棄物,官靡逋 財。其所納見錢,仍許五分之中量徵二分,餘三分兼 納。實估疋段錢以準貨本,約其輕重,制之不均,遂權 百物。由是競為蓄聚,漸變流通,粟帛轉賤,農桑益廢。 若無釐革,其弊難堪。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 用疋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

聞奏。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三月,河東節
考證
度使王鍔奏請于當管蔚州界加置鑪鑄銅錢,漸廢

錫錢。詔「河東道自用錫錢已來,百姓不堪其弊。若蔚 州鼓鑄,漸致銅錢,則公私之間,皆得充用,宜委所司 子細計料量借,錢今積漸加至五鑪。」

元和七年,詔「蔚州鑄錢禁銷錢、鑄鐘及收錢積藏,許 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增給百錢。」尋 復許與商人敵貫對換。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京師禁飛錢, 家有滯藏,物價寖輕。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 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 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復許與商 人敵貫而易之。」

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詔:蔚州鑄錢,令度支量支錢 三萬貫充本。是月,詔曰:「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 變,將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宜令百寮各 隨所見,作利害狀以聞。」五月,詔:「自今已後,諸州府有 請以破鐘再鑄,宜令所在差人監視,不得令銷錢毀 器,別有加添。」是月,兵部尚書判戶部王紹、戶部侍郎 判度支盧坦、鹽鐵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 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 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輕,錢多不出。臣等今商 量,伏請許令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任便換見 錢,一切依舊禁約。伏以此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便商 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伏請 自今已後,嚴加禁約。」詔從之。七月,度支戶部鹽鐵等 使奏:「先令差所由招召商人,每貫加饒官中一百文 換錢,今並無人情願,伏請依元和五年例,敵貫與商 人對換。」從之。

元和八年,出內庫錢市布帛,每疋加舊估,內外用錢 每緡抽五十贍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內庫錢五十萬緡市布帛,每疋加舊估 十之一。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討之, 經費屈竭,皇甫鏄建議,內外用錢,每緡墊二十外復 抽五十,迭度支以贍軍。

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 十萬貫,令兩常平收市布帛,每端疋估加十之一。 元和十二年,令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復給京 兆府錢五十萬緡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 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京師區肆所 積皆方鎮錢,少亦五十萬緡。乃爭市第宅。然富賈倚 左右神策軍官錢為名,府縣不敢劾。諸民間墊陌,有 至七十者。鉛錫錢益多,吏捕犯者,多屬問軍。諸使謼 集」市人,強奪毆傷吏卒。京兆尹崔元略請犯者本軍 本使涖決,帝不能用,詔送本軍本使,而京兆府遣人 涖決。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四月詔曰:「泉貨之設,古有常規。 將使重輕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通其變,以利于人。 今繒帛轉賤,公私俱弊,宜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 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選擇清幹官吏專 切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必使事堪 經久,法可通行。」又詔曰:「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 緣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文武官僚,不問 品秩高下,并公郡縣主、中使等已下,至士庶、商旅、 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 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別物收貯。如錢數較 多,處置未了,任于限內于地界內州縣陳狀,更請限 縱有此色,不得更過兩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 等,所貯錢並須計同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 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令 所司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僚及公主等,並委有 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 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數, 其賞錢止于五千貫。此外察獲及人論告,亦重科處, 并量賞告者。」時京師市里區肆所積聚方鎮錢,如王 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于是競置第宅, 以變其錢,多者竟里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 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得窮驗,法竟不行。 元和十四年,定「諸軍諸使犯《錢禁》」之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六月 敕:「應屬諸軍諸使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足,陌 內欠錢有鈆錫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牒報本軍 本使府司差人就軍看決二十。如情狀難容,復有違 拒者,仍令府司聞奏。」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群官 楊於陵等商議聞奏,從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 十五年正月即位,閏正月詔曰:「當今百姓之困,眾情 所知。欲減稅則國用不充,依舊則人困轉甚,貨輕錢 重,征稅暗加。宜令百寮各陳意見,以革其弊。」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惟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 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楊於陵等伏請:天下兩稅、榷酒 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 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且免賤賣疋帛者。」伏以群 官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 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六 年以後,並改配端疋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以前 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約, 仍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其舊納虛估物,與 依虛估物迴計。如舊納實估物并見錢,即于端疋斤 兩上量加估價迴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儥長,則永利 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此舊給用,故利 而不害。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鹽利酒利,本以 榷率計,錢有銖兩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舊額 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疋段。上既不專 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用輸官錢,則貨幣必適其重 輕,隴畝自廣于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絲 麻,或地臨邊塞,風俗既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 司裁酌,隨便宜處置。」又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 間銅器,「令州郡鑄錢者。昔漢朝亦令郡國鑄錢,當開 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今若兩稅 盡納疋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 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 直,并兩稅,仍令本處軍人鎔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 支用錢物,充所鑄錢,使充軍府州縣公用。當「處軍人, 自有糧賜,亦較省本,所資眾力,并收眾銅,天下併功, 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盡停。其諸州府有出銅錢 可以開鑪鑄處,具申有司便出,令同諸州監冶例,每 年與本充鑄。如此則見錢稍廣,物價漸增,天下百姓, 日有所利,軍國用度,亦冀無虧。其收市銅器期限,并 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令有司條流聞奏。其上 都鑄錢及收銅器,請續處分,將欲頒行,尚資周慮,請 令門下、中書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并諸官商量重議 聞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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