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來電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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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
星加坡來電一則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3頁

孫大總統鑒:哿電悉。宜昌鹽厘抵借英德商款,原每年係一百兩,嗣因收不敷解,滿淸部議改爲七十五萬兩,餘數大約係由中央指撥湊足。然此項抵款,名雖就近解交税務司,其實淸政府仍於別項收欵撥補鹽釐,以濟鄂用。至淮鹽總局應交之欵,係由督銷局將應解鄂釐撥交税務局,而鄂省又將應解寗省一半川鹽,加課扣除互抵。現在民國對於滿政府債約,在義師未起以前者,自應承認。但鄂省川淮鹽釐,名義上爲抵押品,實際上仍不失爲鄂省進項。將來籌議歸還,仍請中央政府統籌全局,辦理所有欠解數目,皆係各該局就近撥解。關於宜昌川鹽欠解數目,己電飭委員查復。其淮鹽督銷本係寗省管轄,卽請飭令調査。承詢特復,元洪敬。印。(武昌來電)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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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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