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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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武政〔2015〕11号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武汉市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编辑]

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建设“文化五城”、彰显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保护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快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明确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编辑]

以“十二五”期末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体系,“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为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大力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编辑]

(一)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具体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市、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建设活动审批工作,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验收之前的各个环节进行核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审核、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调查申报、保护图则编制及相关巡查、管理、修缮方案审查和监督工作。

(五)市、区文化(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

(七)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建设、工商、经济和信息化、旅游、档案、民宗、民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和申报程序[编辑]

(一)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为《武汉市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划定的一元路片、首义片、汉钢片等16片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同时,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遗产纳入保护体系,一并组织规划管理及建设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16片以外历史遗迹分布集中的区域进行调查,达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标准的区域,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评审和公示工作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每5年组织一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评估,对历史风貌环境破坏较大、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评估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达标的,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评审和公示工作后,上报原公布单位取消。

五、加快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编辑]

(一)保护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门组织编制16片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组织编制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二)保护规划审批。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门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护规划调整。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研究、评审和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严格建设管理[编辑]

(一)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相关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严格管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绿地和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经市、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依法评审并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市、区文化(文物)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和修缮工作,确保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良好保护。

(三)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开展监督和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严格保护。

(四)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计划开展片区保护和改造、街道环境整治、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建筑腾退修缮、功能置换等工作,整旧如旧恢复历史环境风貌。

(五)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规划执法监督,强化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国土规划、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设立的户外广告,以及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招牌等设施。强化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消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疏通消防设施和通道,重点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设施。

七、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编辑]

(一)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编制保护和改造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

八、制定保障政策和措施[编辑]

(一)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和建设方式、投融资模式、政策保障等进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模式和运营机制。

(二)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途径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改造和建设给予支持。采用政府主导、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鼓励业主依法依规自发改造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入实施主体,支持企业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和建设。

(三)支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产业发展。经依法批准立项的历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利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工业厂房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历史文化产业,现状容积率较大、用地面积较小、改造难度较大的,在符合相关上位规划且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以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地。

九、加强监督和宣传[编辑]

(一)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提出意见,对破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行为予以检举。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加大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公安、城管和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破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及历史遗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保护工作力度不足造成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及历史遗存遭受较大破坏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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