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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业局对私营归口行业商户,雇佣人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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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业局通知
(55)商市发字第10023号
1955年10月25日
发布机关:武汉市商业局

事由:对私营归口行业商户,雇佣人员的处理意见

主送机关:各区商业科各公司

抄送机关:市财粮贸办公室 市工商局 市劳动局 市工会

自贯彻对私营商业“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来,部份私营商店,由于营业情况好转,企业得到维持和盈余后,片面地强调工作忙,盲目要求增加和私自雇佣人员,甚至将家属亲戚朋友硬性插入和介绍进店工作等情。多数则希图过多的多做营业额多获盈余,反正政府是会安排的,因而个别商店连上下门的工作也要雇一个杂工专搞,由于他们缺乏全面的长期的利益打算,因而如何精打细算,从改造工作逐步改善经营管理,则认识非常不够,滋长着自私自利的个人打算和单纯依靠思想,对行业的全面安排和改造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为此有关私营商店今后由于业务需要确须增加人员,及扩大费用开支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各行业座商,不论有劳户或家庭店一律不得擅自增雇店员及勤杂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增添时,应事先经报各区商业科和归口公司,然后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解决办法原则上在小户插入大户,或利用同业中抽插人员,或在原行业失业人员中解决。

二、凡在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未通过上项单位等同意而私自雇佣的人员,应给予解雇,如确因需要应补办手续,按第一项精神办理之。

三、各专业公司对口私营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其费用核实的检查工作,增加人员之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者不得列支,但因下列原因时准其支付。

1、临时雇佣人员,时间已久,长期未获转正者;

2、因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增聘或几户合请的临时会计人员,工作需要,有助于企业管理和改善者。

3、根据各行业商店经营特性,必须临时找聘的业务人员,或特种技术人员,作短期进行对业务的协助,或技术鉴定等工作者。

4、已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增用的临时人员。

四、对未经同意而私自任用的临时店员、勤杂工一律不准在企业内列支费用,否则由资方个人负担。

五、凡私营商店雇佣人员时,必须先经民管会讨论通过后分别上报,区商业科和归口公司同意后办理。

六、处理原则,一般采取重点户进行,并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办法,对屡教不改的应适当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促使其逐步改善经营管理工作。

七、各区商业科和归口公司,根据上项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在处理工作中,可增加处理意见和办法,并报本局核备。

武汉市商业局

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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