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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經總要/前集/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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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 武經總要
卷六
卷七 

◎下營法

軍誌曰:止則為營,行則為陣。言營、陣同制也。法雲:陣中容陣,謂隊伍布列,有廣狹之制。欲其回轉離合,無相奪倫。營中有營,謂部分次序,有疏密之法。欲其左右救援,不相奸亂。卒有外寇侵軼,皆堅壁全備,莫得而動也。茍非規模素定,其孰能與於此乎?故司馬宣王觀武侯營壘處所而嘆曰:天下奇才!美其法制精妙也。昔衛青出塞,以武剛自環(蓋今之車營也);充國屯田,則校聯不絕(蓋今之木柵營也)。其來尚矣。今采諸家之法,著於篇雲。

凡置營,先計人數,列營幾重,配地多少。隨師眾寡,一人一步。使隊間容隊,寧使剩隊,不得少隊。已往便定,不得移易。如一廂有剩,所剩之隊友配守禦,不使士卒煩擾。如久住暫時,各量其宜。鹹立表於十二辰,立五旌,長二丈八尺,審子午卯酉地,勿令邪僻:以朱雀旌立午地,白虎旌立酉地,玄武旌立子地,青龍旌立卯地,招搖旌立中央。其樵牧汲飲不得出表外。

凡軍營將下之時,當營跳蕩、奇兵、馬軍、並戰鋒、駐隊,各令嚴備持仗,一準發兵法。待當營卓幕訖,方可立隊釋仗,各於本隊下安置。若有警急,隨方捍禦。其馬軍下營訖,取總管進止,其馬合群牧放。

凡下營,不得近田苗及城市,須去城十裏外。要入城市買者,營司判官差人押領,不許擅入城郭。

◎營法(並三圖)

○李靖法

凡大將軍出征,且約授兵二萬人,即分為七軍。如或少,臨時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以三分為奇兵)。

中軍四千人,內取戰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為一隊),計五十六隊。戰兵內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馬軍一千人,跳蕩五百人,奇兵五百人。

左、右虞候各一軍,每軍各二千八百人,內各取戰兵一千九百人(共計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左右兩廂各二軍,每軍各二千六百人,內各取戰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共計一百四十八隊)。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凡馬步軍,通計總當萬四千人,共二百八十隊當戰,餘六千人守輜重。下營之時,以四千人為中營,在中心。左右虞候、左右廂四軍,共六總管,各一千人為營,六面援中軍。六總管下,各更有兩小營。每隊幕五口。若在賊境,地狹,則四步下幕;若地土廣闊,不在賊境,則五步下營。

凡五十人為一隊,其隊內兵士須結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結為一小隊。又合三小隊,得意者結為一中隊。又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少五人:押官一人,隊頭執旗一人,副隊頭一人,左右傔旗二人。即五十人。至於行立前卻當隊,並須自相依附。如三人隊失一人者,九人隊失小隊二人者,臨陣日仰押官、隊頭便斬。不救人,陣散計會隊內少者,勘不救所由,斬。

每軍大將一人(別奏八人,兼十六人),副二人(軍務奏傔,減大將軍半)。

判官二人,典四人,總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主左右押衛,傔各五人)。

子將八人(委其分行陣,辯金鼓皮,總管傔二人)。

執鼓十二人,吹角十二人,司兵、司倉、司騎、司胄、承局各一人。每隊五十人,押官一人,隊頭一人,副隊頭二人,旗頭一人,副二人,火長五人。

纛六口,大將軍中營建,出引六軍。古者天子六軍,諸侯三軍。唐制,天子一十二衛,諸侯六軍,故纛有六以主之。

門旗二口,色紅,八幅,大將軍牙門之旗,出引將軍前列。門槍(或作旗)二根,以豹尾為刃,出,居紅旗後;止,居帳門前左右卓立。

五方旗五口,各逐其方色,大將軍中營建。出,隨六纛後;在營,亦於纛後,隨方而建。

嚴警鼓十二面,大將軍營前左右行列各六面,在六纛後。

角十二具,於鼓左右行列各六具,以代金。

認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圖禽獸,與諸隊不同。各自出為誌認,出居隊前,恐士卒交雜。陣將門旗色隨所尚,不得以紅,恐亂大將軍。

陣將鼓一百二十五面,備設疑警敵用。甲六分,七千五百領。戰袍四分,五千領。槍十分,一萬二千五百根,備揚兵及縛筏用。牛助牌二分,二千五百面;馬軍以團牌代,四分支。弩二分,弦三副,箭一百分,計弩二千五百張,弦七千五百條,箭子十五萬只。

弓十分,弦三付,箭三十六只,計弓一萬二千五百張,弦三萬七千五百條,射甲箭三十七萬五千只,生鋼箭五萬只,長垛箭二萬五千只。弓袋胡盧、張弓袋並十分,一萬二千五百副。

佩刀八分,一萬口。陌刀二分,二十五百口。四二分,二千五百張。馬軍及陌刀,並以啄錐鉞斧伐,各四分支,重五千事。拓索二分,二千五百條,馬用軍。驢六分,七千五百頭,鞍各自副。

幕十分,一千二百五十口,竿、梁、鐵鐝、錘自副。鍋一分,一千二百五十口,各受五斗。幹糧十分,一人一㪷二升,一軍二千五百石。袋十分,一萬二千五百口,羊皮縫可,繞腰受一斗五升。或以夾絹練袋代皮亦得。

馬盂十分,一萬二千五百具,皆以堅木為之。或以孰鐵為之,受三升,冬月可暖食。刀子、錯子、鉗子、鎖子、藥袋、鹽袋、火石袋、解結錘、礪石都共一十萬二千五百事。褲奴、抹額、六帶、帽子、氈帽子各十分,都共六萬二千五百事。

攤子、蒙、澀子各十分,三萬七千五百量。麻鞋三十分,三萬七千五百量。氈裘十分,一萬二千五百領。皮裘、皮褲各三分,都共七千五百腰領,詐為蕃兵用。抑罐、衤考衤老各二分,共五十口,有皮囊可代抑罐。

鍬錘斧鋸鑿各二分,都共一萬二千五百事。鐮四分,五千張。切草刀二分,二千五百口。行布槽一分,一千五百五十具。大小瓢二分,都共二千五百枚,小者容八合,大者受三升。

馬鞍轡革帶各十分,都共三萬七千五百具。披氈、被馬氈,都共三萬七千五百事。馬軍無幕,故以披氈袋。插連十分,一萬二千五百具。絆二十分,二萬五千條,皮毛及連板(或作枝)中半。韋皮條三十分,五萬七千五百條,盤於帶上,擬縛賊用。

大總管給帳一口,食幕三口,氈四領,褥二領。副大總管給帳一口,食幕二口,氈二領,褥一領。副總管給帳一口,食幕一口,氈二領。總管、子總管、長史、司馬各給帳一口,食幕一口,氈一領

判官每人各幕一口。別敕、差行、折沖、果毅各幕一口。典五人共給幕一口。傔十人共給幕一口。隨軍以下不滿此數,並量給。鎮守準此。

凡弓弦,有副箭鏃。槍不銹,刀不澀,衣甲動用,常須閱視,不得臨事有誤。

(圖)

右方營法圖

法曰:諸逢平原廣澤,無險可恃,即作方營。兵既有二萬人,已分為七軍,中軍四千人,左右四軍各二千六百人,虞候兩軍各二千八百人。左右軍及左右虞候軍別三營,六軍都當十八營。中軍作一大營。如其不在賊境內,田土寬平,每營中間使容一營。如地狹,則不得使容一營地。中一在中央,六軍總管在四畔,象六出之花。軍出日,右虞候引其前營,在中央右廂向南;左軍虞候押後,在中營後左廂近北,結角。兩軍虞候相當,狀同日月。若左虞候在前,即右虞候在後,諸軍並卻轉。其左右兩廂營在四面,各令依本營卓幕,得相統攝,急緩須相救援。若欲得放馬,其外營幕即狹長布列,務取營裏面寬廣,不使街巷窄狹,營外仍置拓隊效此。

(圖)

月營法曰:凡地帶半險,須作月營。其營單列,面平背險,而兩翅向險,如月初生。每營相去疏密,及安置隊伍準前法。其門則臨時計之。至若兵馬多少,幕次所設,此大約也。如有警急,畜牧並於營後安置。

一說安營之法與圓陣相侔,每一大營有四十子營,營各四十幕為一部。其一子營皆空,其內入開,開三逕。十二旗、十六鼓,左矛右戟,前盾後弩,旗鼓中央,大將之所。余法準上同。

○裴緒營法

凡兵師之營,擬於城郭、宮室,必須牢固,不可得而犯亂也。其古法多依九宮、六甲、太乙、天門、地戶之法,皆為疑惑,不便於事。今則但取山川地形、利便水草,隨其險易為之,禦平則方列,圍水則圓關,山路則盤回,川流則屈曲,務於適時便用耳。

法曰:凡下營,非賊境,地土寬平,即布大方陣。營內有一十七小營,中間相去使容一營。如在賊庭,即須窄狹,不得使容一營。其營四角編入,仿佛使圓(圓則易守)。其一十七小營,計一萬七千人。古制一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令加四千五百人為奇伏揚備,則軍中之手足,以應時用。其非正門,不得輒出入,犯者論如軍律。

◎諸家軍營九說

凡安營部分之法,已載前說。其周營須設界限,立藩蔽,以捍外寇,舊法有九種:大約軍不久駐,則為立槍、櫳槍、車營、拒馬之類;若兵久駐,則用柴營、掘壕、城營、木柵之類。符參卿曰:左賊境宿,用槍營,行用方陣,惟大將度宜而處之。今禦軍者,皆可約此為制也。

○立槍營法

凡軍不久駐,可立槍為營。槍頭間架令均。黃昏擂鼓,各著不槍,鼓聲絕,刺槍訖,兵士更不得出白繩,便斷煙火。營外置約鋪,其外更著一人伏聽。營外有警,當鋪不得高聲,敲槍傳過。四面即如有警,豫作提防。

○櫳槍營法

凡櫳槍為營者,其槍如鴉巢,櫳幕外七尺。櫳槍之外,造土壕一重。槍去幕七步。衣甲器械,每人一堆,如有警急,易著衣甲。車馬在傍橫排。

○柴營法

凡柴營,其柴須密排,不通人過。其間釘橛,仍著不壓之。其車橫排,須問間架均,急疾轉車,便可為城(或作袍)。若久住,營中置一望竿。

○掘壕營法

凡掘壕立槍,則白繩取定。其壕底闊一丈二尺,深一丈,口闊一丈五尺。其土向裏拍作土岸,高四尺五寸,令實,勿至摧塌。裏面削成。其上通人行,立壕門。掘徹,即權施浮橋,急疾折去。當界二十步,置一戰樓,以門扇及他板木權造。壕唇外掘陷馬坑一重,闊二十五步。每坑鹿角槍三根,失頭入火令堅。近壕布棘城一重,闊二十五步(凡布棘令堅,為營,其棘須魚羅布之,令棘頭平闊三十尺)。

○築城營法

凡築城為營,其城身高五尺,闊八尺;女墻高四尺,闊二尺。每百步置一戰樓,五十步置一風炮一具,每三尺置連枷棒一具,每鋪更板並架城內,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高七十尺。城外置羊馬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闊三步,立木柵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馬坑一重。

○車營法

凡車營法,車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為戰車,車中出戰隊。其車子營及外營橫排,牛在當中,拒馬槍在外,仍連車轅為左右廂和門。

○木棚法

凡木棚,因敵所逼,不及築城壘;或因山河險勢,多石少土,不任板築,乃建木為棚,方圓高下,隨事深埋,木根重復,彌縫其闕。內重短為閣道,外柱一重,長出四尺,為女墻,皆泥塗之。柵外掘壕一重,闊二丈,深一丈。木柵裏,每百步造戰樓一具,中置望樓,以遠探望。

○繩營法

凡繩營所以援馬,若入敵境,芻牧不給,即須尋擇水草放牧;每人給馬索一條,入夜則為繩營,以護畜產。其制:立槍為杠,凡兩重,上系馬索,連絆相續。馬居營中布,官健牧人四面衛馬,使不得逸出。營外復出更鋪,夜則環營擊更鼓為備。內外軍士各守本界,不得過從交雜,即奸人無便以入。

○拒馬營法

每人配鹿角馬槍兩枝,去前槍城三步布置,須首尾相系,魚鱗布之,則牢固矣。

◎下營擇地法

夫下營之法,擇地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澤,右有流泉,背山險,向平易,通達樵木,謂之四備。大約軍之所居,就高去下,向陽背陰,養生處實,無以水火為慮。居山在陽,居水避卑。不居惡名,謂豆入牛口之類;不居無障塞,謂四通八達之道,受敵益多;不居深草,恐有潛襲,或被火燒;不居水沖,恐有漲溢,或彼決雍。不居無水及死水,恐渴飲致病;不居無出路,謂四面地溢,恐被圍難解,及糧運阻絕。不居無草菜,恐軍乏絕;不居下濕,恐人多疾病,軍馬不利。不居廢軍故城久無人居者,急疾無固守;不居冢墓間,與鬼神共處。春夏宜居高,以防暴水;秋冬不居清澗深阜,慮有延潦。兵法亦曰:山中之高,謂之天柱;澤中之高,謂之地柱;高中之下,謂之天獄;下中之下,謂之地獄。斥鹵之地,草木不生,謂之飛鋒。故村墟落、荒城、古寨,謂之虛耗;川谷之口,乏水無草,謂之天竈;穹隆𨫼背,四面平坦,謂之沃焦(亦名龜背);神祠社木,謂之天社;丘陵之上,大出之口,謂之死地;大山之端,謂之龍頭。凡過此地,並去無留。常令我遠之,敵近之,我迎之,敵背之,則此利而彼害矣。

◎緣營雜制法

凡兵馬,每下營訖,營主即須幹當四司官典、司兵及左右,令分頭巡隊,問兵士到否。如有未至,即差本吏主持畜產及水食。如逃走,即牒所在捕捉。

凡軍下營訖,司騎及佐分行巡視馬驢,有疾者醫,有瘡者剪剔傳藥,有傷者申送,量事決罰。

凡下營訖,司胄及佐即巡隊檢校兵甲器仗等。如有破綻損汙,即須修葺磨礪。如其棄失,申上所由,便為案記,準法科決。

凡在營,司倉及佐監管兵士糧食,封貯點撚,勿令廣費。

凡兵士,每下營訖,先令兩隊共掘一廁。

凡營壘既定,其自外屠沽販賣人一切禁斷,營內自交易即不禁。

凡營門,各配隨近將校守把。雜色職掌,亦專配一門出入,不得交雜。仍令識認,以防奸細。

凡軍中,皆令三人或五人為保同行,不得分散。遞相覺察,不得與外人私語軍事,及受外人財賄,犯者重罪同保。

凡陷沒人投來,當別差主務,勿使隨軍,恐為備用。

◎警備法

凡軍營下定,常須防禦。於營外去幕二十步列隊仗,如臨陣對寇法,晝夜嚴警。縱縫雨雪,並抽隊官,並不得離隊。每營留馬五匹,並鞍勒放飼,防有警急,立要馳告。

凡都營警備之外,每軍必別設兵候一曲,量抽戰士三五十人,於當軍四面三五裏外要害之路,夜設外鋪。每鋪給鼓三面,自隨。如夜中有賊犯大營,其外鋪看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

凡軍營下定,夜則別置外探,每營以折沖、果毅叠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領馬五騎,於營四面,去營十裏外遊奕,以備非常。如有警急,馳報軍中。或令馬軍至一更時舉火相應,賊見火號,不敢偷營。

凡軍營遇夜,又於賊來要路以探騎為暗鋪,各持新炬藏火,遞相應接。仍於路左草中伏人,或於高木遙望。如覺有賊,走報馬鋪舉火,前鋪應了,即馳赴大軍,大軍亦置望烽人舉火相應(烽制具烽火門)。

凡馬鋪,每三十裏一鋪,以押官部押。

凡晝日有賊犯營,被犯之營即急擊鼓,諸營以擊鼓應訖,無賊之營即止,惟所犯之營非賊散,鼓聲不得輒止。諸軍各著衣甲持杖,看大將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賊來之路,裝束兵甲,出前布列,未得輒動。如須兵救,聽大總管進止。

凡每夜定鋪時,每鋪令貯火煙五條,幹草一束,仍令種火。若有警軍,每鋪並相救。傳鋪相報,不得隔越,仍舉火炬照之。中軍即擊鼓,令諸營遍覺。將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見走者即射,自然立定。賊若稍多,中軍疾出兵救援。其偷營警軍,多作叫聲,宜審辯之。

凡軍營,慮有突犯,即於營外常置拓隊防護,並抽留營戰隊充。其隊去幕三十步均布,隊間容隊。若賊來,拓隊不敵,然後營中出兵相助,不得令賊犯大營。

凡軍營被賊來犯,大總管自將兵救之。常先與諸將潛約成,兵士隨身帶胡桃鈴之類為號。被犯之營聞之,即知大總管兵至。或鐸、或鈴,皆不可預定,恐賊人偷號。

凡軍營久住,於山谷賊路,掘斷為土壕,闊三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掃令凈平。奸人出入與兵馬往來,盡見。

凡軍所駐,於奇兵中選驍果諳山川道路及久在軍前人,與鋪兵計會交牌,日夕遞候於亭障之外,用捉生之法捉敵人樵牧問覘者,生禽以歸,以訊問賊中事機。其舉用勿令遊奕人知。

凡軍中,至夜,百步著聽子二人,每更一替,充雜聽伺。如夜聞敵營馬嘶,則謀備夜出攻掠之類。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猶令聽探之不遠,故又選聰耳少睡者,令臥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豬皮為之,凡人馬行在三十裏外,東西南北,皆響聞其中。每營置一二所,營中闊者置三四所。若孤鎮鋪柵,亦各置一所。聽子須頻改易回玄,勿常定處所。仍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

凡軍營中必為望樓,其數量兵多少大率仿地聽之數。選明目能視三四十裏、辯旗色者以為望子,亦頻改易,勿常置一處。亦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之。

◎備夜戰法

兵法曰:晝戰多旌旗,夜戰多火鼓,所以變人之耳目也。或曰:夜黑之後,必無與敵列陣克期而戰。若但襲敵之營,鳴鼓燃火適足以助敵人之耳目,於我返害,其義安在?曰:此孫武之微旨也。

凡夜戰者,多為敵來襲我軍壘,不得已而與之戰,其法在於立營。立營之法,與陣法同。故軍誌曰:止則為營,行則為陣。蓋大陣之中必包小陣,大營之內亦包小營,前後左右之軍各自有營。大將營居中央,諸營環之,隅落鉤連曲折,相去遠不過百步,近不過五十步,道逕通達,足以出入;部墜壁壘相望,足以弓弩相救。

凡路口,必立小堡,上置柴薪,穴為暗道,以胡梯上之,令人守望。夜聞鼓聲四起,即令燔燎。賊人夜入營門,四顧屹然皆有小營,各自堅守,未知所攻。大將營中,或諸小營先覺賊至者,當按兵勿動。敵賊盡入,然後擊鼓,諸營齊應,眾堡皆起,然火內照。諸營兵士悉閉門登壘,下瞰敵人,勁弩強弓四面俱發。若奸人潛入一營,斫營殺士,即諸營舉火出兵,四面繞之,號令營中不得輒動,須臾之際,善惡自分。若或出走,皆有羅網矣。今之立營,通洞豁達,部分無法,若有賊夜至軍中斫營,軍中無不警扌┪,雖多置斥堠,嚴為備守,晦黑之夜,彼我不分,縱有眾力,安能用之哉?故夜戰之法,貴在於乘敵之不備,幸敵之撓亂,駭而攻之,則有勝計。前史所記,或因天之陰霾,夜之風甚,各執火炬,銜枚疾馳,出其不意。若寇營士卒警怖蹂躪,吾以精騎勁兵乘之,此必勝之理也。若乘之而不亂,攻之而愈靖,將卒不驚,營壁如故,則是彼之法制謹嚴,備預周密,我當舍而勿攻;不然,非己利也。蓋兵者,避實擊虛,以整待亂,故銳而避之,亂而取之,此良將之善計也。晉羅尚遣人夜襲賊將李特營,特知之,戒嚴以待。及至其營,特堅臥不動,俟其眾半入,發伏擊之,大敗。此所謂舍而勿攻者也。

◎立號法

每日酉時,虞候於大將軍幕府請號。其號薄,先粘紙二十四張,張界一十五行,即縫標軸。題首雲:某軍某年某月日已後號簿。出號時,大將軍率意於一行書寫字,上字是坐喝,下字是行答。一夜書一行。二十四紙,三百六十行。盡一年訖,則更其簿。如閏年,則加二紙。其號不得犯國諱及大將軍元帥都統等諱。其分巡虞候及諸將等,候大將一號出,分明傳寫審勘。凡坐喝行答者,乃號之大綱,及有警急,或恐敵人偷竊,或虞內應,則不可專循定法,須臨事改變,或逾時出,或平明改。其白晝,則以片彩為號,其彩亦須逐日改易。如分兵掩襲,及設奇伏,白晝或以門旗為立表色為號,暮夜或吹笛,或擊小鼓子、銅盂子,小大之類聲音可通一裏余者,或使人長嘯為應驗,隨大將臨時處分。

◎定鋪法

定鋪者,每日戍時,嚴警鼓動,虞候領甲士一隊,建旗幟,立號頭,巡軍中及城上。在野,則巡營外,定鋪疏密。坐者喝問:“誰何?”行者答曰:“虞候總管某。”坐喝曰:“作何?”行曰:“定鋪。”如此三喝三答訖,坐者曰:“虞候總管過。”

◎持更法

凡營,夜時更者,每鋪十人,每更二人,候漏鼓擊板。一人專聽雜事,以至睡魔警眾者,亦須遞相警覺。臨時或密號,敲弓箭應之,即奸人無所施計。舊法:更鋪之次,更置狗鋪。軍在賊境,將士遠行困乏,籍狗以為警也。

◎巡探法

凡定鋪發更後,當軍折沖、果毅並押鋪宿,盡更探,遞相分付;虞候及中軍官健,通探都巡。探人不得高聲喝號,行者敲弓一下,坐者叩肖三下,方挑軍號以相應答。營內巡探,周而復始。

◎漏刻法

凡軍中,雖置水漏,則用更牌,一晝夜一百刻。以竹為一百牌,長三尺,闊一寸,題雲:某月更牌。以探更人每更徐疾行二裏,傳一牌,一日一夜計行二百裏,則傳一百牌。常取月中氣為正。

雨水:正月中,夜傳牌四十九四分,一更傳牌九,餘一裏一百七十三步三尺三寸。

春分:二月中,夜傳牌五十,一更傳牌一十。

谷雨:三月中,夜傳牌三十七六分,一更傳牌七,餘一裏一十四步二分。

小滿:四月中,夜傳牌三十六三分,一更傳牌七,餘一百七十步四尺八分。

夏至:五月中,夜傳牌三十五一分,一更傳牌七。

大暑:六月中,夜傳牌三十六三分,一更傳牌七,餘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一寸。

處暑:七月中,夜傳牌三十六二分,一更傳牌七,餘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二寸。

秋分:八月中,夜傳牌四十四五分,一更傳牌八,餘一裏二百八十六步一尺二寸。

霜降:九月中,夜傳牌四十九五分,一更傳牌八,餘一裏一百八十步五尺六寸。

小雪:十月中,夜傳牌五十三三分,一更傳牌一十,餘一裏一百一十五步一尺二寸。

冬至:十一月中,夜傳牌五十五,一更傳牌一十一。

大寒:十二月中,夜傳牌五十三三分,一更傳牌一十,餘一裏一百二十五步一尺二寸。

又法曰:行軍於外,日出日沒時,撾鼓吹角為嚴警,九鼓三百三十三捶為一通,角一十二變為一疊。鼓音止,角音動。凡鼓三通、角三疊,晝夜足矣。又近代馬上法:以數珠記時,先約一晝夜為準,余日仿之,與刻漏法差。

◎防毒法

軍行近敵地,則大將先出號令,使軍士防毒。

凡敵人遺飲饌者,受之不得輒食。民間店賣酒肉脯鹽麩豆之類,亦須審試即食之。

凡防毒有五:一謂新得敵地,勿飲其井泉,恐先置毒。二謂流泉出於敵境,恐潛於上流入毒。三謂死水不流。四謂夏潦漲霪,自溪塘而出,其色黑,及帶沐如沸,或赤而味鹹,或濁而味澀。五謂土境舊有惡毒草、毒木、惡蟲惡蛇,如有含沙、水弩、有蜮之類,皆須審告之,以謹防慮。

◎尋水泉法

行軍下營,須先擇水泉。舊法:軍行,右虞候在前,兼視水草,道中遇水,則揭青旗以告眾。

凡軍至處乏水,則視沙磧中有野馬黃牛路縱,尋其所至,當有水。

凡野外,鳥獸所集,或水鳥聚處,並當有水。

凡地生葭葦菇蒲,並有蟻壤處,其下皆有伏泉也。一說:駱駝能知水,若行渴,以足跑沙,其下亦當有泉。

凡大軍冬月行,人各持冰片,可以備渴。

凡水泉,有峻山阻隔者,取大竹去節,雄雌相合,油灰黃蠟固縫,勿令氣泄。推竹首插水中五尺,於竹末燒松樺薪或幹草,使火氣自竹內潛通水所,則水自中逆上。

凡逾越山阻,以ㄌ系竿頭,引掛高處。擬固能勝人,便即令上。又增ㄌ,次引人,而又加大ㄌ續更汲上,則束馬懸車可以立辦。

◎養病法

凡軍行,士卒有疾病者,陣傷者,每軍先定一官,專掌藥餌馱輿及抹養之人。若非賊境,即所在寄留,責醫為治,並給傔人扶養。若在賊境,即作馱(或作驢)馬輿及給傔將之,隨軍而行。每月,本隊將校親巡醫藥,專知官以所疾申。大將間往臨視。疾愈,則主者、傔人並厚賞。恐不用心,故賞之。如棄擲病人,並養飼失所,主者皆量事決罰。氣未絕而埋痊者,斬。庸將多不恤士,即被棄擲生埋,以此求士死力,不可得也。其有死者,簞醪祭酹,墓深四尺,將校親哭之,仍立標記,以防後取。若非賊庭,遞歸本貫,每人給錢帛,充送終之用。所由不舉者罪之。

◎征馬法

兵法曰:凡戎馬,必安其處所,適其水草,節其饑飽。冬則溫廄,夏則涼廡。克剔毛鬣,謹烙四蹄,戢其耳目,毋令驚駭。習其馳逐,閑其進止,人馬相親,然後可使。鞍轡勒禦,必令全好,乏絕輒補。

凡馬不傷於末,必傷於始;不傷於饑,必傷於飽。日暮道遠,必數上下,寧勞於人,切無極馬,常令有余,備敵之覆我也。

凡軍行,每營先差一官專知牧放,不得連系。諸營各作一異旗放馬,一記旗放驢,並於所管地界放牧。如營側草惡,即計會虞候,別擇放地,不得交雜。如卒有警急追喚,見旗則知驢馬處所。

凡牧畜,馬居中央,放驢在四面,援馬。牧人並於驢群四面環繞。若賊偷盜,驢群在外,驅趁稍難。

凡馬,遂營各為印記,以防闌失理認。如死,即申所部官驗印,是本營畜產,即令皮剝;如印不同,即是盜殺他營畜產,論如軍律。

凡諸營遺失驢馬衣服馱運,並於捍後虞候處理認。擅取及借人不送,並剪破印記毛尾者,論如軍律。

凡軍馬正給馬外,每軍更量分數增給備馬。諸營除六馱外,每火別置驢一頭,準備疾病添補。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並音毗)。其雜畜,非警急,兵士不得輒騎。

凡軍中畜產,非理致死,並償填。

凡非時,不得乘官馬遊獵,及回換軍司六畜。若借人乘用,並論如軍律。因檢校而行者,不坐。

凡應乘官馬,非警急不得輒奔走,致馬汗及打磨傷破,並論如軍律(已上量輕重科罪,平居則輕,臨陣則重)。

凡官健有私驢馬隨行,即官給芻秣,令均載衣服。

凡軍牛行十裏一歇,仍刷口鼻;三十裏一飲飼。

凡征馬之職,有副使(佐主將),有總管,有押官,有子將(並擇善牧養者充),有群頭(擇善騎馬教習及知醫藥者充),其數以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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