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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 (民國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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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 (民國21年) 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3年2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2月9日
公布於民國23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 21 年 9 月 2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9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湖北省政府為辦理綏靖善後起見,特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年湖北省善後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釐。
第四條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一日發行。
第五條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第六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計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次,每次各還本二十四萬元,第二、第五、第八、第十一次,每次各還本二十七萬元,至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底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由財政廳於省政府所在地行之。抽籤時,由省政府審計機關派員,漢口武昌兩商會派代表,會同監視。
第七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本省營業稅收入為基金,依照還本付息表所列數目,每次提存指定銀行專款存儲備付到期本息。
第八條
  本公債發行後,由省政府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公債基金,監督還本付息事宜。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省政府及財政廳、民政廳、審計機關、漢口市政府各派一人,漢口、武昌、漢陽三商會及漢口銀行錢業兩公會各派代表一人組織之。
第九條
  本公債債票分千圓、百圓、十圓、五圓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十條
  本公債得隨意買賣抵押,其他本省公務上必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一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二條
  本公債發行規則及基金保管委員會章程,由湖北省政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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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還本付息表
附表: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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