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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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要求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的请示》(政秘〔93〕30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桐城县,设立桐城市(县级),以原桐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桐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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