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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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关于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肥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肥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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