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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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潞城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晋政发〔1993〕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县级),以原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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