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函〔20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月14日 |
官方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粤府〔2009〕1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1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999号。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