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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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粤府〔2009〕1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1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999号。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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