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乌苏县设立乌苏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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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乌苏县设立乌苏市的请示》(新政发〔1994〕3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乌苏县,设立乌苏市(县级),以原乌苏县的行政区域为乌苏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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