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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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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5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关于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灵宝县的行政区域为灵宝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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