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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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9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要求撤销乐清县建立乐清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清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清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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