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关于要求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德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