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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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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6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请示》(辽政〔1994〕6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县级),以原灯塔县的行政区域为灯塔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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