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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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6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请求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兴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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