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會奏行政司法分權聲明地方官責任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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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會奏行政司法分權聲明地方官責任摺
大清內閣法部會同民政部
宣統三年七月初三日
1911年8月26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七月初七日第七號

奏為行政司法分權伊始亟應聲明地方官責任以防諉卸而重考成恭摺會陳仰祈  聖鑒事竊查向例軍民詞訟。均由州縣起訴。行政司法之權。寄於牧令一人。而事務遂日形其叢脞。自  先朝宣布預備立憲後。籌辦審判各廳。業經列入  欽定逐年籌備事宜淸單。上年修正籌備淸單。復將續辦各級審判廳事宜。提前限令成立。是司法獨立之制。關繫憲政精神。已爲一定不移之國是。宣統元年十二月欽奉  特旨立憲政體。必使司法行政各官。權限分明。責任乃無諉卸。亦不得互越範圍等因。恭繹  聖諭所謂司法行政分權之義。乃就行政衙門向管之司法事務。劃歸司法官吏辦理。其關涉司法之行政事務。自應仍由行政官吏分別辦理。固屬毫無疑義。惟査司法制度。頒行未久。直省已設審判廳地方。往往因地方官不明司法行政分權之故。而於應負行政責任。亦復隨意諉卸。每遇命盜重案。或坐視不理。而以應歸審判爲詞。或徒襲具文。而以照例飭緝了事。近年以來。直省迭吿偏災。民力窮困。搶刦之案。時有所聞。此等作奸犯科之徒。實緣捕務廢弛而起。各該地方牧令。事前旣疏於防範。事後又不認眞査緝。人民生命財產之危。益將不可究詰。臣等體察情形。竊以爲非聲明地方官應負責任不可。査司法獨立。旣應以審判事務爲範圍。則地方有司。卽應以行政事務爲專責。就刑事案件而言。承審則屬於司法。承緝則屬於行政。權雖各異。義實相聯。是以法院編制法。定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條。奏定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內。載司法警察官營翼兵弁地方印佐各員。俱爲檢察廳之補助機關。州縣係地方印官。巡警歸其管理。無論査照舊例新章。其分權於司法官吏者。僅承審一端。非並承緝之責而亦不屬於州縣也。現在府廳州縣巡警。業已據報遵限成立。惟是否確有成績。僅憑奏咨。似難核實。應由民政部通行直省。責成督撫。督飭所屬。認眞辦理。如果巡警實係得力。則地方官有執行警政之權。卽巡警未能完備。而督飭應捕人員。協同營汛兵弁。俱不難負補助司法之責。臣等往復會商。酌定辦法。擬請嗣後直省已設審判廳地方。凡直轄地面之府。曁直隸廳州州縣該管境內。一應保衞治安事宜。卽責成該府直隸廳州州縣。督飭所屬。認眞辦理。遇有命盜重案。及一應刑事案件。審判檢察各廳及地方官。均應各按承審承緝權限。互相維持。以期共濟。其刑事人犯。不論係司法衙門移緝之案。或巡警官署發覺之案。如果事犯在逃。卽責成該府直隸廳州州縣。督飭巡警曁應捕人員。分別協同地方營汛兵弁。勒限認眞査緝。均於捕獲後。移送該管檢察廳起訴。由該管審判廳按律訊辦。其盜賊之如何防範。奸宄之如何稽査。尤應責成該管地方官。督率巡警及應捕人員。先時籌備。爲犯罪之預防。此應聲明地方官緝捕責任者一也。緝捕責任。旣有一定。則處分之法。不可不嚴。在文官懲戒章程未經頒行以前。所有該府直隸廳州州縣。例得疏防承緝各處分。自應暫照現行律例。分別參辦。以重責成。此項參罰案件。應如何査辦之處。均査照奏定劃分行政審判、曁司法審判權限暫行辦法。報由民政部彙咨內閣。由內閣敍官局。査照現行處分則例辦理。庶牧令有嚴重之考成。而捕務乃日有起色。此則因聲明責任。而處分不得不議者又一也。惟處分所以懲旣往。而考核實所以勵將來。嗣後捕獲人犯。除業經移送起訴案件判決後、由該司法衙門査照奏章分別報司報部外。該府直隸廳州州縣。應將該管境內所出命盜重案。及一切刑事案件起數。分別已捕獲未捕獲兩種。按月造具案由淸册。報由該省民政司或巡警道査核。詳由督撫嚴加考核。按季咨報民政部査考。如有任意不報。或報而不實不盡者。卽由民政部曁該督撫査明。據實參處。其未設審判廳地方。除承審事宜査照館部奏案分別辦理外。其所出刑事案件。亦均遵照此次奏案。分別已未捕獲。報由民政司或巡警道。倂案詳咨。以憑査考。此則因聲明責任。而考核不得不嚴者又一也。總之現在司法甫立根基。而地方之習慣。人民之信用。則皆重在州縣。必須於兩方關涉事件。和衷商榷。共相勉勖。乃能使司法行政。交益而不相礙。在州縣於承緝各項。固不得少有諉卸。致誤地方。而審判各官。亦宜於承審各項。悉心硏鞫。虛衷體訪。務得實情。凡一應逮捕搜索等事。必須究有確據。方可知會地方官辦理。萬不宜鹵莽滅裂。强州縣以執行。現在改良伊始。深慮舊日之州縣因循固多。卽新設之法官經驗尙少。業由法部行文誥誡。以策將來。此又應互任責成。以冀司法行政交有進步者也。以上辦法。係爲斟酌時宜而設。一俟新定外官制。曁刑事訴訟律頒布施行後。屆時再一律欽遵辦理。所有行政司法分權亟宜聲明責任各緣由理合恭摺會陳仰乞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宣統三年七月初三日奉  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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