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民发〔2018〕141号
2018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民发〔201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资委,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要在2018年底前部署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的要求,现就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简政减税降费、降低企业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严格查办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不合理和偏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会费档次、停止重复收费、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等;(二)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不合理和偏高收费情况;(三)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四)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五)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制度情况;(六)执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情况,重点是查办强制收费、强制培训、强制入会、妨碍退会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依托政府部门违规收费工作。各地需提供至少6个典型案例;(七)巡视、督查、审计以及上级部门转办线索查办情况。

三、检查措施

本次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的七项内容形成详实材料,突出基本情况、具体数字、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财政部派员参加,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和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步骤

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检查,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12月中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资委要在12月中旬前,就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清,形成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报告。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会签,在12月15日前分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实地检查阶段(12月底前)。在各地提交的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报告基础上,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和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2月底前)。结合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情况,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将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部署检查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树立大局意识,把清理规范收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整改违规收费行为,主动降低过高收费,以检查为契机,促进自身健康有序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民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8年11月2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