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民國36年)
外观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5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5月15日 1947年6月5日 公布於民國36年6月5日 |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民國3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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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第二條
-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第三條
-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第四條
-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 一、本國疆域地圖。
-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第五條
-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 一、疆界位置。
- 二、地方名稱。
- 三、記載及量度。
- 四、圖式及顏色。
-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得請內政部禁止其發行。
第七條
-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其出版物。
第八條
-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第九條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