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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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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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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汕头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5年6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5年6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5年6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就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四)行使试验区直管区的经济管理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统筹、协调、服务试验区直管区之外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六)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在试验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二、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管理统一、权责一致、顺畅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融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于一体的新型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三、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试验区管委会一个工作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职权。

五、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试验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

六、本决定所称试验区直管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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