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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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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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汕头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2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2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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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0年2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议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应当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设立计划预算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发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十九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但应当说明立法的理由、宗旨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书面说明,然后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大会的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法案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议案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或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前一日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交办机关。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和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审查。

计划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 询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书面或口头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选举 辞职 罢免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席团依法确定。经主席团决定,大会秘书处安排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罢免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出、辞职和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 表决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会议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各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会议确定。

第五十条 交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6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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