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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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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24〕6号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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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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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摸清底数。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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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江苏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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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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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省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责任分工。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影像等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省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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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统筹谋划。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锻炼人才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五)注重协调推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相关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文物普查工作合力。做好普查成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总结应用,推动普查数据共享。将普查工作和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普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将各类安全事故的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文物安全。

(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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