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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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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


1951年11月

本条例根据中央贸易部物价工作暂行条例之精神制定,适用于本省专区级以下工商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

第一章 物价部门工作任务

第一条 国营贸易“活跃城乡内外物资交流,稳定市场物价,完成上缴财政任务”的总方针下,要密切结合有关部门,正确贯彻价格政策,研究制定物价方案。

研究与掌握各主要商品间之比价。

一、调查研究并掌握各种主要商品之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品种品质差价,季节差价,收售 差价,并根据政策与实际情况,随时修正各种差价中之资金周转率、伤耗率、利润率及一切有关 之商品附加费用。

二、研究与掌握各主要商品间之比价。

三、研究计算各主要商品之生产成本、进销货成本及进出口成本。

四、及时了解各市场及主要商品之产销流转、市场供求、价格变化、商人动态、财经措施及 金融货币等情况;预见物价发展的趋势。

五、研究上级调整价格指示之精神与意图,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进行调整。如有不同意见报上级研究。在执行中还要经常研究牌价是否符合政策与实际,提出意见 及时报告上级。

六、与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了解行政管理措施,公司物资力量分布,计划及收售业务经 营情况,并根据物价发展变化情况建议业务计划行政部门改进工作。

七、搜集统计积累研究各种有关物价资料,总结物价工作。

第二章 牌价确定的程序及掌握的权限与分工

第二条 专区级专业分支公司(专区贸易公司对各县商店经营专业商品牌价亦可提出 方案意见送工商科参考)根据省商业厅规定各主要市场之价格水平,除贯彻执行外,须起草本 区各县及主要市镇各种主要商品价格草案送专署工商科审查修改后,由专署工商科下达各地 执行。专区接壤县份之墟镇或与邻省接壤县份,由该区专业公司提出意见送专署工商科转商 业厅核定,通知执行。专区所在地无专业公司掌握之商品由专区贸易公司拟定方案送工商科 核定通知各县执行。

各专业省公司(贸易公司)自行掌握商品,决定牌价后除直接通知所属公司执行外并抄呈商业厅抄致工商科及有关单位。

各专区工商科掌握商品,由所在地经营商品之专业公司提出方案由工商科核准通知执行, 并送当地有关单位及抄呈商业厅备查。

第三条 贸易行政部门所规定之主要商品价格,各级专业公司不得自行变更,如有意见 时,可报请同级行政部门同意,转报上级贸易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专业公司与同级贸易行政部 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报请直属上级研究解决,未解决前,应先执行同级贸易行政部门意见。

第四条 中央贸易部中国专业公司,区贸易部,区专业公司,省商业厅,省专业公司所规定 之价格,对其余带有全省性之主要商品,亦须掌握,对市场物价及人民生产生活影响不大之次 要商品,及一些特殊性质之商品,在贸易行政部门指导与监督之下,可交专业公司掌握以利经 营(附价格分工草案)。

第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部门除执行上级规定主要商品价格外朽洋核定县以下初级市场主 要商品价格,及监督指导同级专业公司自行掌握之次要商品价格。

第六条 各专署所在地零售牌价,有市工商局者,在上级规定限度内,由各市工商局掌握。

第三章 商情物价调查统计

第七条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必须及时搜集整理所辖地区内之市场各种商品 价格变化,供求流转,公司活动,商人动态,财经措施及金融等情况,并分别定期编制所掌握商 品之物价指数,统计所属主要市场主要商品上市量及公司收售量,计算各主要商品之比价及其 他有关物价统计资料,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商情统计报告程序:

一、专区及南昌市专业公司及贸易公司得根据第七条规定内容及时向同级贸易行政部门 报告,由专署工商科(市工商局)汇总后,依照上级规定,分别向商业厅以电讯报告外,并与各专 业公司联合出版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时分送上下及同级贸易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

二、商业厅接获专区(市)之报告材料及省级专业公司之材料汇总后,除以电讯定期分别向 上级及下级通报外(遇有特殊变化得随时上报),并与专业公司联合出版日报、旬报、年报,及时 按照需要,分别送达上下及同级贸易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

三、各级专业公司物价调查人员,每日应在贸易行政部领导下汇报市场动态,研究物价趋 势,同时交换情况,避免脱节,各级专业公司遇有特殊情况变化时,并得以电讯报告上级公司以 适应业务需要。

四、各县及初级市场得在县工商科统一领导下,可与各国营贸易部门联合出版简单行情。

五、除工器、百货、贸易公司因商品种类繁多,为适应业务需要经贸易行政部门批准得出版行情通报表外,其余各专业公司一律不准出版物价行情刊物。

第九条 各主要市场专业公司在当地贸易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得定期调查各种差价中 之资金周转率、经营费用率、纯利率、伤耗率及一切有关商品之流转费用,且逐级上报之。

第十条 有关商情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工作费用,贸易行政部门仍照现行开支制度办理,各 专业公司则由经营费项下开支。

第四章 物价部门的组织设置及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各级专业公司的业务部门内必须设置物价机构。

一、各专署工商科设立物价股或物价组,股长一人,股员二人至三人。

二、各专区级专业公司在业务课或股下设物价股或物价组,股(组)长一人,办事员一人至 二人。

三、县工商科得设物价干部一人至二人。

以上为一般原则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增减,专区地方贸易公司视同专业分支公司,专署工商科为集中物价统计工作,可调各专业公司物价统计干部集体办公,县级国营商店, 因土产种类繁多,得比照本条第三项之规定设物价干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专区级以下之行政部门专业公司及地方贸易公司于第二次全省物价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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