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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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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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

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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