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203刑初257号 2017年8月16日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润州,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侮辱国旗犯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润州犯侮辱国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润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范润州因未被申报为贫困户心生不满,遂驾驶摩托车窜至陕州区王家后乡贺村村委会,当众将村委会院内悬挂于旗杆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撕烂,并扬言要在村委会烧毁所骑摩托车。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范润州被民警当场控制。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润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润州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证明、证人冯某、王某1、王某2、刘某、赵某、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润州在公众场合故意以损毁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润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润州犯侮辱国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喜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惠敏
附:涉及本案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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