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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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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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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河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20年1月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20年1月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决定

(2020年1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危险货物的安全、高效流通,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参照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颁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暂停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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