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25刑初578号 2018年9月30日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侮辱国旗,于2018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侮辱国旗,于2018年6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侮辱国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8〕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考县爪营乡齐场村村委会无故将村委会的门、玻璃砸烂,并将悬挂在村委会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撕毁后投入垃圾桶内,兰考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无故将悬挂在齐场村村委会旗杆上的国旗降下后撕毁并丢弃,后躺在国旗上休息,严重侮辱了国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照片、王某某、邵某、郭某某、邵某1、王某1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证人邵某1、邵某2、李某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毁损、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5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金亮
审判员 童秋霞
审判员 马随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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