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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豫01强清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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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1强清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豫01强清7号之二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8日

2023年12月19日,本院根据中国智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宝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荒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3年3月28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以及《终结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称清算组在成立后依法履职,经调查,拓荒牛公司已无办公场地,且无留守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书等资料和公司财产,未发现拓荒牛公司的财产线索及相关债务信息,未收到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于2024年1月16日就本院裁定受理拓荒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和指定清算组、申报债权以及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宜,在《中国新闻》A14版发布了《公告》。2024年3月7日,拓荒牛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未参加会议,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无债权人参加会议,仅智宝公司作为拓荒牛公司的股东参加了本次会议。智宝公司作为拓荒牛公司唯一参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清算提交的《股东审议规则》《清算组执行职务工作报告》《清算组报酬方案报告》。债权人会议法定异议期满后,清算组将其制作的《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终结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征求股东智宝公司意见,智宝公司均无异议。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智宝公司作为股东对清算组作出的上述报告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拓荒牛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收到拓荒牛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3)豫01强清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终结河南省拓荒牛工程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