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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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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波茨​​坦宣言
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雅尔塔协定) 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又名:波茨坦宣言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
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政府領袖同意對日本發表公告,促其立即無條件投降。亦稱《波茨坦宣言》。

美、英、中三國政府領袖公告:

(一)余等:美國總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此次戰事。

(二)美國、英帝國及中國之龐大陸、海、空部隊,業已增強多倍,其由西方調來之軍隊及空軍,即將予日本以最後之打擊,彼等之武力受所有同盟國之決心之支持及鼓勵,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國無效果及無意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結果,彰彰在前,可為日本人民之殷鑒。此種力量當其對付抵抗之納粹時,不得不將德國人民全體之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殘殆盡。但現在集中對待日本之力量則較之更為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加以吾人之堅決意志為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遁,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終歸全部殘毀。

(四)現時業已到來,日本必須決定一途,其將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錯誤,使日本帝國已陷于完全毀滅之境之軍人之統制,即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

(六)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定可信之証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佔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在內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為此目的,可准其獲得原料,以別于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佔領軍隊當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証,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