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公告
← | 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雅尔塔协定) | 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又名:波茨坦宣言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7月26日 |
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 |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对日本发表公告,促其立即无条件投降。亦称《波茨坦宣言》。 |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空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同盟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待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遁,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即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在内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