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洪範論後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洪範論後序
作者:蘇洵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嘉佑集

吾論《洪範》以五福六極系皇極之建與不建,而且不與二劉之增眊與陰,或者猶以劉向、夏侯勝之說為惑。劉向之言:“皇極之建,總為五福;皇極之不建,不能主五事,下與五事齒而均獲一極,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夏侯勝之言曰:“天久陰不雨,臣下將有謀上者。”已而果然。以劉向之說,則皇極之不建,不可系以六極;以夏侯勝之說,則眊與陰不可廢。是皆不然。夫福、極之於五事,非若庶驗也。陰陽而推之,律歷而求之,人事而揆之。庶驗之通於五事,可指而言也,且聖人之所可知也。今指人而謂之曰: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福;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極。是巫覡卜相之事也,而聖人何由知之?故吾以為皇極之建,五事皆得,而五福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福也。皇極不建,五事皆失,而六極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極也。五事之間得與失參焉,則亦不曰必某福、必某極應也,亦曰福與極參焉耳。今劉以為皇極建而為五事主,故加之五福。及其不建也,不加之以六極,而以“平王之詩”為說,其意以為不建則不能為五事主,故不加之六極以為貶也。今有人有九命之爵,及有罪而曰削其爵,使至一命以貶之,曰貶可也,此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曰降可也。若夫有罪人當具五刑,而曰是人也,罪大不當加之以五刑,姑以墨辟論,以重其責。是得為重其責耶?今欲重不建之罪,不曰六極皆應,而曰獨弱之極應,乃引“平王之詩”以為說。“平王之詩”固不然也。且彼聖人者,豈以天下之福與極止於五與六而已哉?蓋亦舉其大概耳。夫天地之間,非人力所為而可以為驗者多矣,聖人取其尤大而可以有所兼者五,而使其余者可以遂見焉。今也,力分其一端以為二,而必曰陰為陰,雨為雨。且《經》之庶驗有曰旸矣,而豈獨遺陰哉?蓋陰之極盛於雨,而聖人舉其極者言也。吾觀二劉之傳“金不従革”與傳“常雨”也,乃言雷電雨雪皆在;而獨於此別雨與陰,何也?然則夏侯勝之言何以必應?曰:事固有幸而中者。公孫臣以漢為土德而黃龍當見,黃龍則見矣,而漢乃火德也。可以一黃龍而必謂漢為土德耶?必不可也。其所謂眊者蒙矣,胡復多言哉!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