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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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 2018 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 2018 年企业退休 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 〕22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浙人社发〔2011〕146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 号、浙人社发〔2011〕22 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 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 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 = 基准调节金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缴费年限 × 调节系数。 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 480 元,调节系数确定为 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 〕59 号)规定,按“低 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 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8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 2017 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 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 2017 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 2018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 2017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 2017 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7 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 2017 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 贴)除以 2017 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 〕48 号、浙人社发〔2011 〕22 号、浙人社发〔2011 〕146 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 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201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