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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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的指示
1957浙财办字第1262号
1957年3月2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委员会

  (前略)

  (一)关于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范围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适当满足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和继续稳定市场,今后除对粮食、棉花、油料仍旧实行统购外,对于若干重要工业原料和重要出口物资,也必须采取统一收购的办法。对于那些品种复杂、生产零星、分散的小土特产,应当坚决地开放自由市场。为此,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类 国家统购的农产品:

  粮食:稻谷(包括大米)、小麦(包括面粉)、大麦、荞麦、玉米、粟谷、高梁、大豆、蚕豆、豌豆、元麦、番薯干、豇豆、绿豆、赤豆、白扁豆。

  食用植物油料:菜籽、茶籽、棉籽、芝麻。

  棉花。

  这类产品,继续按照国家的统购办法执行。

  第二类 国营商业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

  生猪(包括火腿、白肉)、菜牛、黄麻(包括土麻布)、大苎、苎麻、烟叶、蚕茧(包括土丝、丝绵)、茶叶、羊毛、牛皮、各种杂皮、土糖、土纸(纸筋)、桐籽、桕籽、废金属(包括废铜、废锡、废铅、废钢、废铁、旧油桶)、木材、毛竹(包括子花篾、竹笆条、竹浆)、台衢温柑橘、生漆、棕片、白芍、白术、浙贝母、麦冬、元胡、元参、萸肉、玉金、草席(包括枕席)、木炭、山棉皮、草籽。

  这类产品,一律由国家指定的经营机构统一收购和统一分配货源。当地基层手工业社自己生产所必需的原料和当地销售单位自己零售所必需的货源,可以在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范围内,按照国家收购牌价,直接向生产者采购。凡是非国家委托的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收购和经营。

  第三类 自由购销的农副产品:

  凡不属于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以及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在国家完成采购任务以后,农业社和农民剩余的产品,都属于自由购销的产品。这类产品允许农业社和农民自产自销,允许各地的公私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在自由购销的产品中,对于下列产品,必须采取掌握收购的办法。

  毛料、木柴、塘柴、木梗、肠衣、猪鬃、榨菜、笋干、鸡蛋、杭菊、佛手、覆盆子、吴萸、木瓜、大力子、丝瓜络、桑皮、柿漆、桐碱、木粉、樟脑粉、樟脑油、松香、山苍子、栗子、绵羊、藕粉、香菇、生姜、冬笋、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海蜇、虾皮、虾米、花生、山核桃、羊油、牛油。

  对于上列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必须掌握一定货源;掌握货源的办法除了通过本身的经营活动,例如尽可能减少经营环节,改进收购方法,与生产单位签订预购合同等办法来保证完成采购任务以外,在各采购单位相互争购,不能完成采购任务的时候,可以采取分配货源、组织联购,划区采购等办法。

  在自由购销的产品中,除了上列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废品,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除了一部分无法经营或没有必要经营的,可以不经营以外,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适当经营一部分。

  上列第一类、第二类农副产品,各地人民委员会不要增加或减少品种;第三类农副产品中掌握收购的品种,各专署和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增加或减少。

  (二)关于农民贸易问题

  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以后,农民贸易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农民贸易的发展,对于促进农业社和农民开展多种经营、扩大社会商品供应量,活跃城乡市场,弥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之不足,都有很大作用。因此,各地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对农民贸易的领导,加强对农业社社员进行经常的思想教育,以便引导农民贸易健康的发展。

  农民贸易的范围,一般应当限于农业社或农民向就近市场上出售自己生产的小土产;以及完成国家统购或统一收购任务以后多余的农副产品。

  对于农民贸易应当进行适当的管理:(1)一般的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进行商品的贩卖;(2)一般的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开设店铺;(3)凡是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产品,农业社和农民不能从事远途运销,不能同非国家委托或批准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签订合同;(4)农业社兼营的手工业,应当照顾到城镇专业的手工业,不要使农业社兼营的副业排挤专营手工业。在处理上述问题的时候,应当充分照顾到当地农民的历史习惯和具体情况,既不能一律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三)关于价格管理问题

  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以后,必须在继续保持物价稳定的基本方针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既照顾国家积累,又照顾人民消费的原则,加强市场价格的领导。

  凡属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在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在国家宣传统购和统一收购计划完成以后,农业社和农民出售多余的产品的时候,市场交易价格可以略高或略低于国家规定的牌价。但是统购商品的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国家的统销牌价,统一收购的商品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国家的销售牌价。

  凡属于自由购销的商品,一般的都由买卖双方自由定价。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应当有自己的牌价,市场交易可以有它的市价,牌价与市价可以一致,也可以有差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通过自己的经济活动来影响市场价格,使市场价格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掌握收购的农副产品的牌价与市价,应当力求接近,如果市价脱离牌价较远,而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能完成国家收购计划的时候,应当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议价办法加以适当的管理。其他自由购销的商品,如果市场发生了人为的哄抬价格的现象,交易价格大大超过了刺激生产限度的时候,也应当采取议价办法加以适当的管理。如果某些商品一度供过于求,市场交易价格过低,以致影响生产的时候,应当由主管商业单位以正常价格进行收购,以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

  (四)关于农村市场行政管理问题

  加强对农村自由市场的领导和管理,主要是通过经济方法,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

  凡有一定集散市场的乡镇,应当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在当地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市场的执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市场管理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保障合法贸易,取缔投机违法活动;并负责解决市场上临时发生的其他问题。乡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吸收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税务所、银行以及农业社、手工业社和工商联的代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在业务上受县(市)商业局的指导,其日常工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由国营商业担任或由供销合作社担任。

  代理行栈、交易所和农民贸易市场,对于国家加强农村自由市场的领导、便利物资交流、活跃市场,都有积极作用。在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以后,各地除应对现有的行栈、交易所和农民贸易市场加以整顿和巩固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商品分工有计划恢复和建立一些行栈,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恢复一些交易所和农民贸易市场,以利农民贸易。行栈是服务性的企业组织,交易所、农民贸易市场是市场交易的服务组织。行栈、交易所、农民贸易市场都应当做到服务周到、取费低廉,并且要防止强迫买卖。对于各种掮客、居间人等,应当逐步加以整理登记,进行辅导管理。

  各地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小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派往各地的采购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严格遵守当地的市场管理,严禁非法套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并不得抬价抢购其他农副产品。这些采购人员在进行采购活动的时候,凡是在设有行栈、交易所和农民贸易市场的地方,一般地都应该进场交易。凡是没有行栈、交易所和农民贸易市场的地方,也应当同当地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取得联系,力求协作配合,以免影响市场稳定。

  必须指出:开放国家领导的农村自由市场,关系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因此各地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领导,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随时进行检查,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以上指示,望各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早研究执行。


195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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