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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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 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8〕4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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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有企业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 意见》(国发〔2018〕16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 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 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 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 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原则上以行业 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无对标标准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或市场竞争性较强的其他企 业进行对标。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非竞争类国 有企业,其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未达到调控水平的,当年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 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一般应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当,并同时保证当年 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 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30% 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 7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 50% 内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 9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 3% 。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 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以经 济效益指标为核心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设置 2—3 个,最多不超过 4 个。 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劳动生 — 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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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 功能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劳动生产 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 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 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成 本控制率、利润总额以及由第三方评价的服务满意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 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 工成本利润率等。 金融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劳动 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风险成本控 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其中, 对于主要以投资管理、政策性业务为主的金融类企业,应以风险控制、成本投入产出为 主要指标。 文化类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 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指标,包括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社会影响 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 人均营业收入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二、进一步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国资委备 案或核准;非国资委监管企业报相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未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 机构的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将备案或核准后的工资总额 预算方案抄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企业应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董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 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达到上述要求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转为实行备 案制。 (五)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 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 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 —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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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或资产管 理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 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 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为企业上年度经清算的全 部工资总额。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规 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其中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 均数的,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 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新设立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可按照同级同类国 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 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 的企业,规模引进人才且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企业,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 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在周期内合理调控工资增长(下降)的幅 度。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其中,工资 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 最多调整两次。 (九)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 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由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报告同 级政府,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限额。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 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逐级落实预 — 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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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深化内部 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非核心岗位的工资水平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 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监 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推进履行出资人职 责机构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强化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 (十三)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 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 分配的监督责任。定期将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履行出资人 职责机构、企业每年定期将工资分配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国 资监管等部门,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 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规发 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和政府授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 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其他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和省以下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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