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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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12年)
浙政函〔2012〕87号
2012年5月29日
官方来源

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长兴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湖政〔2012〕2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吴山乡建制,其行政区域并入和平镇。调整后,和平镇辖2个居民区、30个行政村,镇政府驻和平村。

  二、同意撤销二界岭乡建制,其行政区域并入泗安镇。调整后,泗安镇辖5个居民区、31个行政村,镇政府驻三里亭村。

  三、同意撤销雉城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长兴县政府直辖。在此区域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事宜,请你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你市和长兴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则,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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