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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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基金持续保障和抗风险能力,根据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强化各地基金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和省级调剂金安全高效使用,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筹集标准。自 2019 年 1 月起,各地将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 1.5% 划入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工伤保险费收入(科目编码 1020401)”下增设“工伤保险费缴费收入(科目编码 102040101)”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科目编码 102040102)”目级科目。各级税务部门将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国库按 1.5%、98.5% 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1.5% 反映到“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目级科目,98.5% 反映到“工伤保险费缴费收入”目级科目。

(二)申请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参保范围、费率政策、认定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统一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达到以上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

1. 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能力不足 6 个月;

2. 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

(三)调剂比例。符合调剂条件的,省级调剂金调剂比例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实际收支缺口额度的 50%,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对于连续两年以上需要调剂的地区,从第二年起,适当降低调剂比例。

(四)调剂程序。

1. 申请。

符合省级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由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于每年 5 月底前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递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工伤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完成情况;
(2)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政策执行及调整情况;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
(4)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5)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数额和测算依据;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审核。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提出省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3. 拨付。

省级调剂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下达省级调剂金补助通知,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具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国库据此将省级调剂金划转至各地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下达的省级调剂金补助通知按规定入账,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对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能力不足 3 个月且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酌情预拨一定额度的省级调剂金。

4. 报告。

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 3 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五)监督管理。

1. 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 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省级调剂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加强监督。
三、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严明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和精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基金监管,提高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效率,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