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出版总社、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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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出版总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的意见
浙教委普字〔1986〕273号
1986年5月4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出版总社、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地、县教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书店、各有关出版社:

  今年1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达了《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规定》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对于端正办学思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规定》下达后,得到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同时,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希望各地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出版、发行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历史的原因,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规定》下达(1月17日)前,按原规定办理过报批手续、由出版部门或经原省教育厅审定同意的已成书的学生复习资料、练习册、作业本,允许按原定售价的六至九折继续发售(书单目录附后)。销售单位在征订、发售此类图书资料时,要充分尊重订购者自愿,不得强行与教科书搭配。销售时间截止1986年12月31日。在这以后如继续擅自出售这类图书资料的,除没收书籍、追回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生寒暑假作业编写、出版问题的通知》精神,浙江教育出版社编印、出版的中小学生暑假作业本,1986年可继续发行。今后如要再版,仍须经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

  三、凡未履行过报批手续的,无论是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编写、出版(再版)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

  今年1月17日后,尚未成书的这类图书资料(包括正在编写、印刷的)一律停编、停印。如有继续编、印,并私自销售,查明情况后,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级发行部门(包括代销店)要爱护、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严格把关,凡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在全国发行的这类图书资料,一概不征订、不进货、不销售。目前已在中小学使用的这类出版物也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为保护儿童的视力,凡纸张和印刷质量低劣,字体过小的,应在学生中严禁使用。

  五、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如确实需要,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中小学教学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省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挂图,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部门出版。

  以上意见,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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